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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私校退場條例草案:聚焦預警、專輔、基金與審議會組成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03

LawTrace 法律歷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日繼續審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共13個版本,會議首先確認上次議事錄及通過8項臨時提案。隨後進入逐條審查,主要針對退場基金的設立與用途、退場審議會的組成、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進行熱烈討論。多項條文經初步文字修正後暫予保留,部分附帶決議獲通過,其餘爭議點將留待下次會議協商。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 上次會議主要針對「2020東京奧運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備戰作業整備及新興體育項目列為未來奧運競賽項目之選手培育」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 會中通過8項臨時提案,聚焦於技擊類運動教練資格、身心障礙體育選手獎金、運動道館設置與教練資格規範、學童心理創傷輔導、教練證查詢平台、幼兒運動專業訓練課程納入教練檢定,以及不適任教練通報系統等體育發展與學生安全議題。

相關爭議

  • 技擊類運動教練資格爭議:台中7歲男童遭未具資格柔道教練摔傷事件,引發社會對各級學校及坊間技擊類教練聘用條件、資格把關及教學品質的質疑。
  • 身心障礙體育選手獎金不公:國際賽事獲獎獎金僅為一般選手的五分之一,被認為略顯不足,不利鼓勵與扶助。
  • 競技類道館管理缺失:教育部對各式競技類道館設置標準與教練資格缺乏統一規範,導致學生與家長難以選擇合適專業道館。
  • 兒童運動訓練安全與心理創傷:柔道重摔事件不僅凸顯教練師資良莠不齊,涉案及目睹學童可能遭受心理創傷,需啟動心輔機制。
  • 教練證資訊不透明:缺乏單項運動協會教練證查詢平台,家長難以檢驗教練專業資格。
  • 幼兒運動教學專業不足:現行運動教練資格檢定未將幼兒運動專業訓練納入,使學童處於重大風險。
  • 不適任教練與場館汰除機制:缺乏認證安心道館制度、不合格教練盤點與不適任裁判教練通報查詢系統。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訂定技擊類型教練聘用條件與資格規範,並全面調查檢討,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 提案建議教育部體育署研議提高績優身心障礙體育選手國際賽事獲獎獎金。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同學校啟動心輔機制,保障受傷男童及目睹學童獲得適當協助。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建制各單項運動協會之教練證查詢平台,以達資訊公開揭露之宗旨。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評估將幼兒運動專業訓練課程納入各項運動教練資格檢定項目。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訂定技擊類型教練聘用條件與資格規範,並全面調查檢討,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 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各項競技類運動道館設置標準及教練資格等訂定相關規範。
  • 提案要求教育部盤點各層級運動項目之教練資格,檢討疏失並提出書面報告。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訂定技擊類型教練聘用條件與資格規範,並全面調查檢討,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 提案建議教育部體育署研議提高績優身心障礙體育選手國際賽事獲獎獎金。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同學校啟動心輔機制,保障受傷男童及目睹學童獲得適當協助。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建制各單項運動協會之教練證查詢平台,以達資訊公開揭露之宗旨。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評估將幼兒運動專業訓練課程納入各項運動教練資格檢定項目。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各項競技類運動道館設置標準及教練資格等訂定相關規範。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同學校啟動心輔機制,保障受傷男童及目睹學童獲得適當協助。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建制各單項運動協會之教練證查詢平台,以達資訊公開揭露之宗旨。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評估是否將幼兒運動專業訓練課程以及指導原則納入各項運動教練資格檢定項目中。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推動安心道館認證制度,盤點教練資格,並建立不適任裁判教練通報及查詢系統。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同學校啟動心輔機制,保障受傷男童及目睹學童獲得適當協助。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建制各單項運動協會之教練證查詢平台,以達資訊公開揭露之宗旨。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評估是否將幼兒運動專業訓練課程以及指導原則納入各項運動教練資格檢定項目中。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推動安心道館認證制度,盤點教練資格,並建立不適任裁判教練通報及查詢系統。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同學校啟動心輔機制,保障受傷男童及目睹學童獲得適當協助。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建制各單項運動協會之教練證查詢平台,以達資訊公開揭露之宗旨。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評估是否將幼兒運動專業訓練課程以及指導原則納入各項運動教練資格檢定項目中。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推動安心道館認證制度,盤點教練資格,並建立不適任裁判教練通報及查詢系統。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同學校啟動心輔機制,保障受傷男童及目睹學童獲得適當協助。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建制各單項運動協會之教練證查詢平台,以達資訊公開揭露之宗旨。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評估是否將幼兒運動專業訓練課程以及指導原則納入各項運動教練資格檢定項目中。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推動安心道館認證制度,盤點教練資格,並建立不適任裁判教練通報及查詢系統。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盤點各層級運動項目之教練資格,檢討疏失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常務次長 教育部

  • 針對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相關機關應儘速以書面答復。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就「2020東京奧運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備戰作業整備及新興體育項目列為未來奧運競賽項目之選手培育」的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通過臨時提案8項,要求教育部對技擊類教練資格、身心障礙選手獎金、道館規範、學童心輔、教練證平台、幼兒運動訓練及不適任教練通報系統等議題進行調查、研議、訂定規範或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共13個提案版本)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以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並討論如何維持校產公共性。
  • 討論聚焦於退場基金的設立與用途、退場審議會的組成、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標準、處理程序以及相關師生權益保障措施。

相關爭議

  • 立法目的與範圍:部分委員認為第一條不應限縮於「因應少子女化衝擊」,應更廣泛地涵蓋私校經營不利等多種退場原因;教育部則認為少子女化是大環境改變,是訂定特別條例與編列基金的合法性基礎。
  • 「校產公共性」與「教育公共性」的定義:部分委員主張應強調「教育公共性」而非「校產公共性」,認為後者可能將私立學校校產直接視為公產,引發疑慮;教育部則表示「教育公共性」範圍過廣,可能導致所有退場學校都變成國立,超出條例設計範圍。
  • 退場基金的規模與用途:有委員建議基金應達新台幣100億元,而非僅循預算程序撥款;教育部則表示目前編列50億元,並解釋基金用途主要為墊付而非補助,以確保師生權益快速獲得保障。另有委員建議基金應有部分用於預防退場,例如降低學雜費、改善師生比,但教育部認為這應屬高教深耕計畫範疇。
  • 退場審議會委員組成:委員普遍要求增加學生代表、教師工會代表及原住民代表,並明確其產生方式(選舉或推舉)及是否為浮動委員;教育部原則同意增加浮動的該校教職員生代表,並將原住民代表納入考量,但對教師工會代表入法有疑慮。
  •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標準:針對財務惡化、師資質量不符、合格教師比率未達標等指標的具體比例(如合格教師比率50% vs. 60-80%)存在爭議,委員認為現行標準過低,應從嚴認定,以提早介入輔導;教育部則擔心標準過嚴會導致大量學校進入專輔,衝擊過大,建議預警與專輔標準一致或僅微幅調整。
  • 預警學校的監督與公告:委員要求預警學校應有更明確的財務查核與輔導機制,並建議對外公告名單;教育部則強調已加強監理,但考量公告可能導致學校失去改善機會,目前不予公告。
  • 學校自行停招的處理:有委員建議將「學校有停止全部招生之情事」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條件,以防學校規避;教育部則認為學校停招需經主管機關同意,若非財務困難等原因,教育部不會同意,因此此條款不具實質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一條立法目的不應限縮於「因應少子女化衝擊」,應更著重於保障教職員工、學生權益及校產公共化。
  • 建議「安置」學生用語應更精確,並在子法中明確定義具體作法,如協助學生繼續修業。
  • 提議將「每年提撥至少百分之三之基金,用於降低學校學雜費、改善師生比等得以促進高等教育公共化之用途」納入附帶決議。
  • 建議專輔學校的合格教師比率不應低於50%,應往上調整。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應調整文字,強調輔導與監督機制,而非僅為退場。
  • 建議基金來源增加「融資利息收入」,若已涵蓋於「其他有關收入」則不堅持。
  • 建議預警學校增列「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70」及「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為認定條件,以提高預警效率。
  • 對「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才列專輔的條件,質疑其效率過慢。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一條應點出教育部職責在於維護教育公共性,因應少子女化是間接因素。
  • 建議第三條應對「退場」有明確定義,因其非法律用語,且教育部先前版本亦有此定義。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一條應強調「維護教育公共性」,涵蓋面較「維持校產公共性」更廣。
  • 建議第五條預警學校認定標準中,師資質量不符比例應更嚴格(如20%),合格教師比率應提高(如70%),並增訂專任教師比率未達80%的標準。
  • 建議預警學校應成立輔導小組,提供諮詢、改善輔導及校務經營監督。
  • 強烈建議退場審議會應納入教師組織代表,特別是教師會代表。
  • 認同專輔學校的合格教師比率應高於50%,建議可調整至60%。
  • 建議第十二條學生董事應以有行為能力者擔任,並贊同「以未兼任行政職優先」的教師董事條文。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一條應清楚說明私校退場條例發生的原因為少子女化衝擊嚴重影響招生與營運,不應寫得太簡單。
  • 質疑第一條「校產公共性」的說法,認為私校不應因此被視為公產或國產。
  • 建議第三條基金名稱應為「退場轉型基金」,並明訂政府撥款應於2年內達新台幣100億元。
  • 質疑基金是否應涵蓋專輔學校,認為應專用於「退場學校」,轉型學校應回歸私校法規範。
  • 對第五條「預警學校」的設立目的感到困惑,認為若目的是讓學校退場,則可直接列為專輔,若要救回來,則不應引起恐慌。
  • 質疑整個退場條例中缺乏「退場學校」的明確定義,不清楚專輔學校是否等同於退場。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認同第一條應拿掉「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字樣,避免限縮法律適用態樣。
  • 質疑「校產公共性」的說法,認為「維護教育公共性」較為合適,且要求教育部說明為何新增此條。
  • 建議基金用途應包含教職員工遷調或介聘的必要費用。
  • 建議專輔學校積欠薪資等費用墊付條款應增加「並於該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時將墊付款項歸墊」,避免中央墊付地方獲利。
  • 建議退場審議會常設委員應直接納入教育工會代表及學生權益團體代表,而非僅於特定事項才增聘。
  • 建議第五條預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應提高至未達80%,並針對偏鄉學校設定不同門檻。
  • 建議第五條預警學校增列「全校最近2年新生註冊率未達百分之65」為認定條件。
  • 建議第五條預警學校增列「學校老師跨系、跨院兼任主管職情節嚴重」為認定條件。
  • 建議預警學校名單應對外公告,以保障師生權益。
  • 肯定第六條增列「3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2次以上」及「違反學校法人捐助章程」為專輔學校認定條件。
  • 堅持專輔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應為未達60%。
  • 要求教育部說明條例施行前已列專輔學校的公告時程,建議應於1個月內公告。
  • 不認同預警與專輔學校的認定比例應一致,認為兩者層次不同,指標應有區隔。
  • 建議第十條應加入「不違反學生入學時課綱及課程規劃」規定,保障學生受教權。
  • 建議第八條公告董事會成員名單與第九條公告校務資訊可考慮整併。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條基金「補助」定義應更明確,說明是否為全額補助,並可在說明欄註明。
  • 建議退場審議會浮動代表成員除了該校之外,也應從主管機關(如各縣市教育局處)的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名單中遴派產生。
  • 要求教育部提供將預警學校認定標準中「師資質量不符」及「合格教師比率未達標」的比例從50%調整為20%或80%時,各有多少學校會受影響的數據。
  • 建議預警學校若因財務惡化而影響營運,為改善財務狀況,可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程序處分校內閒置不動產。
  • 質疑一旦學校被列為預警,政府是否會減少補助,導致學校退場,而非協助改善。
  • 要求教育部說明本條例通過後將排除哪些私立學校法條文。
  • 質疑預警與專輔學校認定比例若從31校增至50校,教育部是否有足夠能量處理。
  • 建議第十二條教師及學生董事的產生方式應在法條上明訂「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以確保民主程序。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維持行政院版本,避免在條例一開始就引發爭議。
  • 建議不需在第三條定義「退場」,因條例已啟動預警、專輔等超前部署機制。
  • 支持第三條基金用途中對學生的費用為全額補助。
  • 支持第四條退場審議會組成中,將學生代表納入常設委員,並將浮動委員(該校教職員及學生)外加且各2人。
  • 提醒第五條與第六條認定標準連動,若預警標準放太寬,可能導致大量學校快速進入專輔,造成私校恐慌。
  • 不認為偏鄉學校應在退場條例中分流處理,應回歸偏鄉教育條例。
  • 認為第五條與第六條的認定比例應一致,以確保判斷學校是否改善的衡平性,建議可將合格教師比率調整至60%。
  • 建議對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認定比例,教育部應於條例實施3年後進行檢討。
  • 不建議將小校人數列為預警或專輔指標,以避免對小而美學校貼上負面標籤。
  • 肯定第十條納入「專案輔導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的規定。
  • 認為第十一條不應限制招收身心障礙學生,避免傷害學生就學自由。
  • 認同第十二條教師董事以「未兼任行政職者優先」,並支持范雲委員版本中強化吹哨者功能的條文,即若加派董事對重要事項有異議,非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生效力。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五條第一款「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應具體列舉指標,並建議合格教師比率應從嚴處理,設定在20%或80%。
  • 質疑第五條第二款「師資質量」的定義。
  • 建議預警學校應強化監督管理,成立查核輔導小組,避免學校在預警階段規避或脫產。
  • 認為預警學校的目的是希望其改善而非直接退場,因此預警階段的學校數多並無問題。
  • 建議第六條增列「學校有停止全部招生之情事」為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條件,以防學校規避。
  • 質疑為何私立學校教師合格率不能達到與公立學校相同的百分之百標準,認為這關乎12年國教的教育品質保障。
  • 建議第十二條學生董事應考量行為能力,並支持教師董事以「未兼任行政職優先」。
  • 建議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且應明確界定「報核」的法律效力。
  • 建議第十二條學生與教師董事的比例應增加,以強化公正性。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五條第一款「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應更明確定義為「學校財務短絀,收支無法平衡,預測2年內無法改善」。
  • 認為預警學校認定標準中,師資質量不符及合格教師比率未達標的50%比例過低,應提高至至少60%或70%。
  • 建議退場審議會應明確規定各類代表的人數。
  • 建議退場審議會常設委員應納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權益團體代表」,並應有明確的代表產生方式。
  • 建議第十二條學生董事應考量年級代表性,可各2人擔任,且應有明確的產生方式。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認同合格教師比率50%過低,應有所調整,並期待教育部回應合理數字。
  • 建議第六條應明訂審議會審議頻率,並針對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教育法令情節嚴重者,可隨時審議。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建議退場審議會委員組成應增加「原住民代表」。
  • 建議第十一條「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中,增列「開設原住民專班」。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二條專任教職員董事需過去3年內未曾兼任行政職,並由全體專任教職員選舉產生,學生董事由全體學生選舉產生。
  • 建議第十二條加派董事人數合計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 建議第十二條若加派董事對重要事項有異議,非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生效力。
  • 建議第十一條增列「招收過高比例之身心障礙學生」為專輔學校不得辦理事項,或在立法說明中防弊。

相關人員回應

楊玉惠 司長 教育部

  • 「校產公共性」納入提會院版是綜整委員意見,尊重委員會討論。
  • 條文訂定原因為少子女化造成大環境改變,政府編列基金補助有其合法性。
  • 基金用途中對學生的補助是全額補助,細節將於子法中訂定。
  • 基金已無融資項目,改採代墊付概念,以快速保障師生權益。
  • 基金墊付對象為專輔期滿、停止全部招生的學校,而非專輔期間。
  • 財務惡化指標已訂於「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定於子法便於調整。
  • 「師資質量」是現行法律用語。
  • 註冊率未達標已在私校獎補助中按比例扣減,不建議列為預警條件,避免遏止小而美學校。
  • 預警學校可依私校法第49條處分閒置校地,不受限制。
  • 預警學校不會公告名單,僅書面通知學校,旨在警惕改善,避免公布導致學校失去改善機會。
  • 專輔學校審議會原則上每學期審議1次,個案發生嚴重影響師生權益可隨時召開。
  • 學校若財務良好卻全部停招,教育部不會同意,因此不需將此列為專輔條件。
  • 條例施行前已列專輔學校仍需經審議會審議後公告,無法於1個月內逕行公告。
  • 預警與專輔學校認定比例若提高至60%,大專將增至23校,高中職增至27校,對師生處理將造成巨大壓力。
  • 專輔學校教學品質查核會檢驗課程規劃與實施,已可處理課程不足或合併授課問題。
  • 專輔學校期間,學生轉學學校給予協助,政府基金不介入補助,待全面停招後才介入。
  • 協調其他學校協助開班授課,是指協助學校在缺乏師資時,由鄰近學校老師兼任。

劉孟奇 次長 教育部

  • 第五條預警學校的設計是從第六條專輔學校回推,若預警標準過寬,可能導致大量學校快速進入專輔,造成恐慌。
  • 專輔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基金才會介入墊付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
  • 大學課程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任何系所皆須符合畢業應修學分數的必要條件,不分專輔學校,確保學生能拿到畢業證書。
  • 若將加派董事的異議權賦予否決效力,可能架空董事會權限,使所有決議都需主管機關核准,這與現行制度設計衝突,現行私校法第32條重要事項本就需報主管機關核定。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肯定退場審議會納入該校教職員生代表的浮動設計。
  • 建議預警與專輔學校的認定比例應一致,以利執行與督導,避免混亂,但可酌以提升。
  • 不建議將小校人數列為預警或專輔指標,因不一定數量大即經營良好,且社會對此敏感。
  • 不認為學校會無故全部停招,此類情況應由主管機關把關,不需列為專輔條件。
  • 認同預警學校若因財務惡化影響營運,為改善可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程序處分閒置不動產。

彭富源 署長 國教署

  • 目前私立高中職整體合格率達88%,針對師資不符規定的學校,會提供輔導、諮詢轉型協助,並加強教學正常化與會計查核。
  • 會透過經費要求與引導,提供師資提升與獎補助協助,促進學校改善。
  • 縣市所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其法人主管機關仍為教育部,因此審議會的委員選任會因地制宜。

相關後續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名稱部分,無異議通過。
  • 草案第一條,維持行政院版本通過。
  • 草案第二條,維持行政院版本通過。
  • 草案第三條,除李德維委員提案第二項第一款「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年內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保留協商外,其餘部分維持行政院版本通過。
  • 草案第四條,經文字修正(納入學生代表、原住民代表、教職員生選舉產生等共識)後,暫予保留,待後續處理。
  • 草案第五條,經文字修正(增加「得對其進行財務查核」)後,暫予保留,待後續處理。
  • 草案第六條,經文字修正(增列第六款「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原第六款改列為第七款,並增加「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後,除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八款第七款(學校有停止全部招生之情事)保留協商外,其餘部分修正通過。
  • 草案第七條,維持行政院版本通過。
  • 草案第八條,增列第五款「董事會組織成員名單應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後修正通過。
  • 草案第九條,維持行政院版本通過。
  • 草案第十條,修正為「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主管機關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並得視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專案輔導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後通過。
  • 草案第十一條,增列第五款「開設原住民專班」,其餘款次依序調整後修正通過。
  • 草案第十二條,經文字修正(納入學生董事至少3人、教職員生選舉產生、專任教師以未兼任行政職者優先、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或錄影、異議決議報核主管機關等共識)後修正通過。
  • 黃國書等委員所提「妥善協助停止招生學校學生並維護其受教權益」附帶決議,通過。
  • 林奕華、李德維等委員所提「退場審議會委員組成應包括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代表」附帶決議,通過。
  • 林奕華等委員所提「列為預警學校,因財務狀況惡化,得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之程序處分閒置不動產」附帶決議,通過。
  • 林宜瑾等委員所提「研擬『專任教師比率』指標作為未來《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指標再研修基礎」附帶決議,通過。
  • 王婉諭等委員所提「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因少子化但辦學認真、師生流動率低、無違法減薪資遣等學校,以維護師生權益」附帶決議,通過。
  • 高虹安、王婉諭等委員所提「教育部應糾正師資質量不符規定或兼任兩個以上行政主管職務情節嚴重者,並要求限期改善」附帶決議,通過。
  • 范雲等委員所提「教育部應研議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實有校舍建築面積計列方式,並考量合理校舍面積及學校規模分配獎補助款」附帶決議,通過。
  • 吳思瑤、高虹安、林奕華等委員所提「預警及專案輔導學校師資質量及合格教師比率規定,教育部應於條例實施3年後檢討調整」附帶決議,通過。
  • 范雲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三條定義問題、李德維委員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100億元部分、時代力量黨團第七條及第十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全校停招)等保留條文,以及王婉諭等委員針對第五條及第六條所提附帶決議,皆保留至下次會議處理。
  • 下次會議將於禮拜三繼續開會,並將星期四上午的科技部專報及預算解凍案與下午的運產條例審查議程對調。

原始資料

公報
1106101
卷/期/冊
110/61/1
發布日期
2021-06-1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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