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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審查:聚焦師生權益、董事會職責與校產歸屬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05

LawTrace 法律歷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核心討論包括專案輔導學校的退場期限、董事會重組後的職責與責任歸屬、教職員工慰助金發放時機與年資計算,以及停辦後學生安置與校產處理等關鍵議題。多項條文因爭議較大,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部分條文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涵蓋專案輔導學校的改善期限、停止招生與停辦的時程、重組董事會的成員組成與責任、教職員工的慰助金與資遣安排、停辦後學生安置與轉學輔導,以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歸屬與土地處理等議題。
  • 討論焦點在於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保障教職員工權益、明確公益董事的責任範圍,並確立退場學校校產的公共性與再利用機制,以完善私校退場制度。

相關爭議

  • **專輔學校停辦期限爭議**:委員主張延長停招後1年的停辦期限至2年,以提供學生更多時間轉學或原校畢業,並協助教職員轉職,避免高輟學率。教育部則強調學校財務惡化難以維持教學品質,且基金墊付時間不宜拉長,主張維持1年,並透過校外上課機制解決學生畢業證書問題。
  • **重組董事會成員責任**:委員質疑重組後的公益董事(含教職員生代表)是否需承擔學校的財務連帶責任,擔心影響尋找合適人選的意願。教育部解釋該董事會主要為監督校產,基金介入後將處理財務問題,並同意透過子法明確免除公益董事的連帶責任。
  • **教職員慰助金發放時機與年資計算**:委員主張慰助金應在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時即發放,而非等到停止全部招生後,以保障非自願離職員工權益。另有委員對慰助金年資計算方式(是否排除99年1月1日以前年資及設有6個月上限)提出異議。
  • **學校法人賸餘財產歸屬**:部分委員認為將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強制歸屬國家或公立機構,可能涉及憲法疑義,建議應尊重捐助人意願或可捐贈給私立興學基金會等其他公益法人。教育部則強調政府長期補助私校,故賸餘財產應歸公,以彰顯其公共性。
  • **高中生停辦轉學困境**:有委員指出,依現行規定,高中生在專輔學校停辦時才轉學,可能面臨高二升高三、距學測僅半年等困境,影響升學準備,主張應提早協助轉學。教育部回應將透過子法規劃「校外上課」模式,讓學生學籍掛他校但在原校園上課。
  • **停辦後留任人員人數**:針對學校停辦後維持校務善後所需人力,有委員質疑統一規定5人是否合理,認為應考量學校規模差異。教育部說明5人為基本行政作業(如校長、會計等)所需,避免人事費用膨脹。
  • **改辦其他事業的公益性**:委員關切專輔學校改辦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如何確保其公共性,並呼籲教育部應積極協助輔導轉型,同時保障教職員工的工作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對第三條政府撥款100億元部分,尚未同意列為附帶決議,要求先保留。
  • 質疑第十三條停招後1年停辦時間太短,學生轉學、教職員轉職恐有問題。
  • 對第十四條重組董事會後,公益董事是否需負連帶責任表示高度疑慮,認為若有責任將難以找到人擔任。
  • 質疑教育部接收私校財產卻不願接收學生,並認為政府對私校補助主要針對學生需求,不應將賸餘財產全數歸公。
  • 對第二十四條融資協助專輔學校改辦的提案,建議應向退場基金申請,而非取消融資機制。
  • 提出第二十六條落日條款,建議條例施行3年後失效,以刺激私校加速退場。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三條停招處分生效日應明確加註「於下一學年度」。
  • 支持第十七條慰助金應在學校被列為專輔學校時即發放,不須等到停止全部招生。
  • 支持黃國書委員版本,擴大第十七條「其他學校聘任教職員工」的補助範圍至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
  • 支持院版第二十一條賸餘財產歸公,但認為部分可由地方政府處理,以利都市計畫運用。
  • 建議第二十四條專輔學校列入後,不應再依私校法申請改制、改辦或合併,應及早轉型。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十三條「停止全部招生」的語意,建議改為「全部停止招生」以避免誤解。
  • 建議第十四條重組董事會應訂定公平的選舉辦法,並保障教職員擔任董事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強烈質疑第十四條重組董事會的教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是否需負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的連帶責任,認為這會導致無人願意擔任。
  • 提案第十七條擴大「其他學校聘任教職員工」的補助範圍至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十三條停招後1年停辦的設計,認為學生希望在原校畢業的權益未被充分考量,尤其對於預警或專輔學校學生。
  • 對永達技術學院的案例數據與教育部說法有出入,要求澄清,並質疑教育部對學生輟學率的評估。
  • 支持第十四條重組董事會納入學生代表,並確認「未兼行政職優先」已納入。
  • 建議第十四條社會公正人士定義不明確,應明定教師與學生代表的人數比例,以限縮社會公正人士角色。
  • 支持民眾黨版本第十八條,要求專輔學校每學期進行聘任人員盤點,以保障教職員權益。
  • 支持第十九條學生轉學補助,並認為應保障學生留在原校畢業的意願,不應強制轉學,建議可考慮以剩餘學生人數為門檻來彈性延長停辦期限。
  • 質疑第十三條中全校學生人數400人及單一所/系/科學位學程20人以上的標準來源,要求教育部提供數據依據。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三條停辦時間應延後1學年,提供更多時間協助學生安置與教職員轉職,避免學生中輟。
  • 指出學生轉學輔導過程常導致中輟率高,政府應爭取更多時間處理。
  • 補充李德維委員觀點,若學校提起行政訴訟,亦需時間處理,故應爭取更多時間處理學校退場事宜。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三條可保留,待第十九條確定後再處理,因兩者有連動關係。
  • 提出第十三條版本建議,若一半以上學生不願轉學,學校應延後停辦,並建議教育部進行學生意願調查。
  • 詢問專輔學校是否可依私校法第70條自行申請停辦,以及自行停辦時財產是否依退場條例充公。
  • 支持第十四條納入學生代表,並建議董事選派應以個人為原則,避免康寧案團體指派問題。
  • 建議第十七條慰助金應將退休慰助金納入第一項,明確規範學校發放義務,而非交由學校自行決定。
  • 提出第十七條臨時動議,將預警學校教師也納入慰助金發放對象,保障非自願離職員工權益。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支持第十四條重組董事會納入學生代表,並確認「未兼行政職優先」已納入。
  • 建議第十四條應明定教師與學生代表的人數比例,以限縮社會公正人士的角色定義不明問題。
  • 支持第十七條慰助金發放條件應納入專輔學校階段,保障未停招但已遭資遣或逼退教職員。
  • 支持第十七條將屆齡退休但實質非自願離退的教師納入慰助金發放對象。
  • 提案第十八條,要求專輔學校在停招至停辦期間,每學期應進行聘任人員盤點,以利人力與組織裁併。
  • 支持第十九條學生轉學補助,但認為應考量學生不一定有意願轉學,應保障學生留在原校就讀至畢業的意願,不應強制分發。
  • 質疑第十三條全校學生人數400人及單一所/系/科學位學程20人以上的標準來源,要求教育部提供數據依據。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第十四條擴大董事會學生與教師參與,並處理身分別及利益迴避問題,同意三分之一優先由教職員擔任。
  • 建議第十四條應在法條中明確免除公益董事的連帶責任,而非僅透過附帶決議或子法處理。
  • 認為第十八條聘任人員盤點細節不宜入法,可透過附帶決議處理,並質疑停辦後統一規定5人留任是否合理。
  • 提案第十九條增列第二項及修正第三項後半段,明確規範學生轉學的助學金、交通費、住宿費等補助,並建議透過專家學者委員會決定分發細節。
  • 提議第十九條以附帶決議方式,將因學校退場轉校增加的支出納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助學項目。
  • 提案第二十一條,主張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應歸屬國家,由行政院統籌分配,並成立跨部會專責小組處理,以強化校產公共性,用於社宅或長照等用途。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七條慰助金年資計算應刪除「99年1月1日以後」的限制,保障所有任職年資,且不應設有6個月上限,以比照國道收費員等案例。
  • 提案第二十一條,認為私校法人財產解散後應可捐贈給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或興學基金會,而非僅限於公立機構,質疑教育部對公共財定義的雙重標準。
  • 提案第二十四條,改辦其他事業應確保公共性,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應委派專業人士協助輔導,特別是對於非惡意退場的學校。
  • 提案第二十五條,建議保障退場學校離退教職員工的工作權,應雇用人數比例不得低於原專任教職員工總數的25%。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七條慰助金應涵蓋退休人員,並明確其計算方式,確保退休教師也能獲得保障。
  • 質疑第十八條為何不適用教師法第27條資遣程序,擔心教師權益受損。
  • 對第二十四條專輔學校改辦其他事業的公益性有疑慮,擔心可能開私校惡意倒閉退場之路,建議教育部應積極監督並推動有明確教育色彩的轉型方向。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十一條賸餘不動產運用,應設計機制讓中央相關主管單位能共同討論其用途,以減少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楊玉惠 司長 教育部

  • 回應李德維委員,第三條100億元撥款部分已與委員溝通,同意列為附帶決議。
  • 解釋第十三條「停止全部招生」意指所有系所皆停止招生,與《私校法》用語一致。
  • 說明第十三條停招後1年停辦的設計是基於學校財務惡化,無法維持教學品質,且有後續安置學生條文。
  • 澄清永達案例的實際安置人數與畢業率,並指出其休退學率未高於正常辦學時期。
  • 說明第十四條重組董事會的目的在於監督校產,公益董事的責任範圍將透過子法明確規範,以避免連帶責任問題。
  • 回應第十七條慰助金發放時機,同意專輔學校階段即可發放,但預警學校不宜納入,避免變相鼓勵。
  • 說明第十七條慰助金年資計算比照勞工退休金新制,從99年1月1日後開始計算,設有最高6個月上限。
  • 解釋第十七條不強制給予退休慰助金的原因,因退休者已達條件可領取公勞保退休金。
  • 回應第十七條李德維委員的轉業保障建議,認為優先聘用可透過附帶決議建議,但不宜入法強制,因涉及教評會審議。
  • 說明第十八條聘任人員盤點屬董事會職責,不宜入法,可透過附帶決議處理。
  • 解釋第十八條停辦後留任5人是為處理解散清算所需基本人力(如校長、會計),避免人事費用膨脹。
  • 說明第十八條不適用教師法第27條資遣程序,是為加速資遣流程,確保教師能及時領取慰助金。
  • 回應林奕華委員對第二十一條私校退撫基金與興學基金會的疑問,指出退撫基金職掌不含校產處理,但興學基金會可納入。
  • 強調政府每年對私校投入大量經費補助,故其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公,是基於政府協助辦學的思維。
  • 回應李德維委員對政府補助對象的質疑,強調政府補助是協助學校開辦,而非僅給學生個人。
  • 回應第二十四條融資協助,說明實務上銀行不願對財務惡化學校融資,故條例已改為基金代墊方式。

劉孟奇 次長 教育部

  • 建議第六條全校停招部分改到第十四條處理。
  • 解釋第十九條「應」分發是規範教育部責任,而非強制學生轉學,強調尊重學生意願。
  • 說明學校停辦後不能發畢業證書,學生僅剩轉學或無畢業證書兩選項,因此停辦時機點是關鍵。
  • 提出解決高中生轉學困境的實務方法:學生轉學至他校掛學籍,但在原校園上課,拿他校文憑,並將「校外上課」納入第十九條子法授權範圍。
  • 強調停招到停辦時間拖越久,變數越大,看守董事會壓力大,校務不穩定。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補充說明第十三條維持1年停辦期是因學校財務惡化,不宜用政府資源維持,並建議第十九條可思考如何更全面維護學生權益。
  • 同意第十七條慰助金發放界線可設在一旦成為教育部核定的專案輔導學校後,即可由基金協助代墊,不需等到全部停止招生。
  • 補充說明第十九條「校外上課」機制,可讓轉入乙校的甲校學生在甲校上課,甚至組成專班,由乙校發畢業證書,解決資源不足問題。

李嵩茂 處長 法制處

  • 解釋第十四條公益董事的責任問題,指出原董事在任職期間的欠薪連帶責任不因解職而免除,而公益董事的責任將透過子法及附帶決議釐清。
  • 說明重組董事會並非教育部全面接管,而是依法由公益董事管理過渡期的私校財團法人,因私校仍有在學學生且董事會部分由教職員工推選。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李德維委員的100億元提案)及范雲委員與時代力量黨團的第三條版本,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十三條與第十九條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其中第十九條增列「校外上課」機制,並將其執行方式列入立法說明,以解決學生在原校園上課但學籍掛他校的問題。
  • 第十四條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納入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內容、第十二條教職員生選舉產生董事的精神、以及公益董事責任範圍將由子法排除的授權規定。
  • 第十七條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將慰助金發放時機提前至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時,但其中林奕華委員關於年資計算(刪除「99年1月1日以後」)及慰助金上限(刪除「發給六個月」),以及范雲委員關於退休慰助金是否比照資遣的部分,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十八條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針對退休部分是否納入保留協商。
  • 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條文因爭議較大,整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李德維委員的第十五條(落日條款)保留送黨團協商。
  • 通過王婉諭等委員提出的第五條、第六條附帶決議,要求子法明訂預警與專輔學校財務惡化情形及評估標準,並規範查核輔導小組成員組成。
  • 通過吳思瑤等委員提出的第十四條附帶決議,明確規範加派及指定董事的責任範圍不包含教師欠薪及改善財務籌措經費等原董事責任。
  • 通過高虹安等委員提出的第十八條附帶決議,要求專輔學校於停招後至停辦前,每學期進行聘任人員盤點,實施人力及組織裁併。
  • 通過王婉諭等委員與吳思瑤等委員提出的第十九條附帶決議,要求子法明確規範學生轉學所需相關經費補助,並納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通過王婉諭等委員提出的第二十二條附帶決議,要求子法明確規範學生轉學所需相關經費補助。
  • 通過林宜瑾等委員提出的第五條附帶決議,要求學校主管機關成立輔導小組,對預警學校提供諮詢及監督。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全案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召集人張廖萬堅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06102
卷/期/冊
110/61/2
發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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