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審查及科技部預算解凍:聚焦租稅優惠與運動科研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06
LawTrace 法律歷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多項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公營事業投資運動產業的彈性、賽事冠名權營業稅減免,以及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的租稅優惠加成比例。委員們普遍主張提供更高的租稅優惠以刺激產業發展,但行政部門對此持保留態度。會議亦聽取科技部關於「運動科研支持體育發展」的專題報告,並審查10案科技部預算解凍案。最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將送黨團協商,科技部預算解凍案則獲准動支。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全面性修正,主要包括公營事業投資運動團隊的規範、賽事冠名權等收入的營業稅減免,以及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的所得稅減除優惠比例與額度,旨在促進職業與業餘運動的發展。
- 討論也涵蓋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專責法人辦理運動產業業務的必要性,以及地方政府設置運動發展基金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公營事業投資運動產業的股份比例限制:黃國書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將「投資」改為「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並移除50%的股份比例限制,以利公營事業更彈性投入;教育部體育署採納此意見,但高虹安委員質疑應限縮為「地方政府」。
- 賽事冠名權等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黃國書委員提案免徵體育團體因授予冠名權、賽服權等收入的營業稅,認為此為贊助性質,非營利行為;財政部則認為此類收入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課稅,且擔心引發其他產業比照。劉世芳委員也質疑附帶決議的執行力。
- 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所得稅減除比例:多數立法委員(包括張廖萬堅、賴惠員、賴品妤、吳思瑤、林奕華、黃國書、林宜瑾、陳秀寳、蔣萬安、萬美玲、蔡易餘、民眾黨黨團)主張將減除比例提高至250%;科技部及財政部則建議維持150%,理由為擔心稅損、磁吸效應及引發其他產業比照。
- 營利事業捐贈專戶額度與用途:萬美玲委員提案將營利事業捐贈額度上限從1,0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並要求每年專戶總額的20%用於人才培育;此建議與現行規範及捐贈專戶用途的彈性存在討論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七條應將公營事業「投資」運動產業改為「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以移除50%股份比例限制,避免其受內部法規限制。
- 提出第二十四條修正案,建議體育團體因冠名權、賽服權等收入免徵營業稅,強調其為贊助性質而非營利,對體育發展至關重要。
- 強烈支持第二十六條之二的營利事業捐贈所得稅減除比例為250%,認為稅制是扶植產業的重要工具,並質疑財政部僅以稅損考量。
- 建議教育部體育署應就專責法人的功能與定位進行更清晰的規劃,例如資源整合或產業推動。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黃國書委員就第七條的修正方向,並建議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
- 強烈支持第二十六條之二的營利事業捐贈所得稅減除比例為250%,批評科技部及財政部提出的稅損、磁吸效應及產業比照等理由。
- 支持教育部體育署設立專責法人,以彌補現有人力與位階在推動運動產業上的不足。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肯定第七條移除公營事業投資50%持股比例限制,但質疑維持「各級政府」用詞的考量,並建議應限縮為「地方政府」。
- 支持第二十六條之二的營利事業捐贈所得稅減除比例為250%,認為不應只看稅損,而應評估運動產業發展帶來的產值與國家能見度。
- 建議第六條中地方政府訂定運動產業發展策略時,將「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得會商」。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強烈支持第二十六條之二的營利事業捐贈所得稅減除比例為250%,認為這是十年來提振運動產業最有效的方式,並可參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經驗。
- 建議若財政部堅持,可接受在250%的條件下,增訂十年後檢討的落日條款。
- 呼籲科技部與體育署應合作,確保運動科研成果能實際應用於選手培育,而非僅止於產品研發。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強烈支持第二十六條之二的營利事業捐贈所得稅減除比例為250%,認為高誘因才能鼓勵企業投入職業運動,帶動產業發展與稅收。
- 建議在稅捐優惠範圍內,應強調運動賽事的「產業性」,以避免稅捐排擠效應。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對第七條中「得以法人方式經營」的彈性表示疑慮,擔心可能導致未能有效要求球隊朝法人化發展。
- 支持第二十六條之二的營利事業捐贈所得稅減除比例為200%或更高,強調運動產業發展與運動員未來的重要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二十六條之二的營利事業捐贈所得稅減除比例為250%,認為不應僅從稅收損失角度看待,而是應視為國家發展運動產業的責任。
- 強調應以國家高度支持運動產業發展,並建議對冠名權免稅議題超前部署立法文字。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教育部體育署提出的150%所得稅減除比例,主張應維持250%,並將企業捐贈額度從1,0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
- 提案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第六項,要求企業捐贈專戶金額的20%用於人才培育,以保障運動人才的健全發展。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批評財政部及相關單位對第二十六條之二的態度過於保守,認為不應只看稅損,而應評估高減除比例對運動產業發展的經濟效益。
- 支持250%的所得稅減除比例,認為現在是運動產業寒冬,應大膽鼓勵而非綁手綁腳。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支持黃國書委員關於第二十四條免徵營業稅的提案,但質疑以「附帶決議」處理稅務問題的實質效果。
- 建議若對冠名權等免稅有疑慮,可訂定上限額度作為免徵營業稅的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 次長
- 針對第七條修正草案,同意參採黃國書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將「投資」修正為「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並以法人方式經營,增加支持彈性。
- 建議刪除現行法及委員版本中關於投資獎助辦法的相關規定,因第八條已有適當輔導及獎助措施。
- 建議將吳思瑤委員提案中地方政府設置運動發展基金的部分,改至第六條第三項併同討論。
- 針對民眾黨黨團提案將第一項限縮為「地方政府」,建議維持「各級政府」以避免疑慮。
-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項關於公營事業社會企業責任,建議不予明列,因其範圍較廣且國營事業已持續履行。
- 針對第二十四條免徵營業稅議題,尊重黃國書委員意見,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可透過附帶決議與財政部協商認定標準。
- 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二的減除比例,建議採150%,理由為稅損考量、磁吸效應及引發其他領域比照壓力。
- 對委員們支持250%減除比例表示尊重,但仍建議以教育部提會討論版本送出,並可考慮增訂施行三年後檢討減除額度的附帶決議。
張少熙 教育部體育署 署長
- 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二的減除比例,說明提出150%是基於稅損評估(250%估計年稅損15億元,加計綜效為2.26億元)、擔心磁吸效應及引發其他領域比照的壓力。
- 回應東京奧運疫苗施打情況,目前有9項、31位選手取得資格,預計可達60位,已有232位培訓隊成員施打疫苗,少數選手因個人考量未施打,但會做最高防護。
- 表示在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中,羽球與舉重項目已與選手合作並取得良好成績,例如舉重運用防震科技、羽球運用情蒐與AI分析。
- 承諾會加強與科技部合作,建立跨部會平台,更精細、務實地推廣運動科學,並進行其他國家運動選手分析。
李慶華 財政部 次長
- 針對第二十四條冠名權等收入免徵營業稅議題,說明營業稅為內含稅,實際稅負由贊助廠商負擔,體育團體並非實質負擔者。
- 表示若訂定免稅條款,恐造成稅收缺口並引發其他團體比照辦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同意就冠名權等收入的課稅義務對象與標準,與教育部體育署共同研議具體可行認定標準及規範,並可設定六個月期限。
- 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二的減除比例,認為250%是前所未見的「霸王優惠」,恐失衡平,且擔心引發其他產業援引比照,影響財政健全。
- 澄清稅損評估是由教育部體育署提供,財政部並無特別意見,但強調其對整體財政紀律的憂慮。
劉姿君 教育部體育署 組長
- 針對第七條第三項「投資前置作業之輔導及獎助」,說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已有十三款規定可提供相關協助,並曾訂定子法但無人申請。
- 針對第六條提會討論版本,說明已綜合採納委員意見,包括訂定地方運動發展策略、設置運動發展基金及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業務,以因應人力不足。
劉起孝 國營會 視導
- 解釋第七條「得以法人方式經營」的彈性,指出國營事業成立球隊可有多重選擇,例如以法人、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經營,或球員具員工身分,能保障球隊經營與球員權益。
李嵩茂 教育部 處長
- 說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實施困難,因公私合營限制多,導致公營事業裹足不前,修法後給予更大框架和彈性。
- 解釋第六條「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的意義,指出短期內體育署將結合經濟部等法人推動,長期則評估成立類似文策院的行政法人,但需詳細規劃與法律配套。
相關後續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第七條修正草案(公營事業投資運動團隊)已做文字修正通過,將「投資」改為「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並調整第二項語句順序。
- 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賽事冠名權營業稅減免)維持現行條文,但將有一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會同財政部於六個月內研議具體可行認定標準及規範。
- 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正草案(營利事業捐贈所得稅減除比例)經審查會修正為250%,但萬美玲委員版本第六項(20%用於人才培育)及落日條款(十年與五年)皆保留協商,並與教育部提會討論的150%版本合併協商。
- 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民間機構參與運動設施建設)照提會討論版本文字修正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會同相關單位,於6個月內就專責法人之組織型態與權責劃分研議具體可行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建議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興建之國民運動中心(未來全民運動館)應避免採購中國製運動器材設備,並優先採購臺灣國產運動器材設備。
討論事項二
科技部部長吳政忠專題報告「運動科研支持體育發展,鏈結產業開創幸福經濟」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科技部就「運動科研支持體育發展,鏈結產業開創幸福經濟」進行專題報告,重點說明「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的成果、第二期規劃,以及如何結合運動、醫學、AI等跨領域技術,提升運動員競技表現並帶動運動產業發展。
- 委員質詢內容涵蓋精準運動科學計畫的擴大、與奧運備戰的連結、對一般民眾的推廣、女性科研人才的支持,以及中國長征五號火箭墜落風險等時事議題。
相關爭議
- 精準運動科學研究計畫的效益與推廣:委員質疑科技部報告內容空泛、實踐力不足,並關切科研成果如何更普及地應用於國家運動選手培訓、基層訓練及一般民眾,而非僅偏重產品商轉。
- 運動科學計畫審查委員的體育專業性:高虹安委員質疑科技部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的審查委員組成,認為缺乏足夠的體育專業背景,可能導致問題定義不夠精確。
- 科技部與體育署在運動科研上的合作:委員們普遍認為科技部與體育署在運動科研推動上缺乏有效整合與定期溝通,導致資源運用效率不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肯定「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對羽球、舉重等奪牌項目選手的幫助,並要求第二期計畫擴大對象與經費匡列。
- 關心東京奧運培訓隊成員的疫苗施打情況與副作用,建議科技部提供科學數據供選手參考。
- 強調科技部應將運動科研成果應用於帶動臺灣運動產業發展。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吳政忠部長在科研發展上的國家高度與表現,包括全國科技會議、新創領域及太空發展法。
- 倡議建立國家動物實驗3R中心,整合跨部會資源,以替代動物實驗,提升生醫研發效率並減少動物痛苦。
- 關心科技部組織改造後,未來國科會與科技會報辦公室的權責劃分,要求弱化科技會報辦公室。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肯定科技部將選手培訓納入運動科學計畫目標,並建議應將運動科學推廣至一般民眾,作為預防醫學處方。
- 建議科技部建立統合的運動科學資訊平臺,便於民眾廣泛接觸與了解運動科學知識。
- 呼應上午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討論,強調租稅優惠對運動產業發展的重要性。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科技部在女性科研人才支持措施上的努力,並鼓勵部長施打疫苗以提高國人信任度。
- 建議科技部精準運動科學計畫應鎖定熟齡族群,提升其自我照護力,結合熟齡、運動、科技三者發展。
- 強調運動產業與科技結合的潛力巨大,呼籲科技部把握後疫情時代機遇,與經濟部、教育部體育署合作升級轉型。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心精準運動科學專案計畫的具體成果、商品化應用及未來是否擴大項目與常態化。
- 建議計畫應向下延伸至小選手,重視醫學防護,避免運動傷害。
- 關心東京奧運疫情,要求教育部體育署確保選手防疫措施到位,做到「零感染」。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針對國家災防科技中心董監事迴避規定,質疑「得迴避」的語意,要求釐清。
- 關切中國長征五號火箭不受控墜落事件,要求科技部評估對臺灣的影響及後續應變措施。
- 指出臺灣學生不喜歡科學的比例高於國際平均,建議科技部加強青少年科學人才培育計畫,特別是中南部地區的參與度,並參考故宮模式推廣科普。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質疑科技部專題報告內容空泛,缺乏實質內容,要求具體說明運動產業雲端資料庫的建置細節與運動科學優化的工具。
- 關心科技部在精準運動科技中的定位,是產品研發或技術轉移,並強調應納入民間產業界與運動界的需求。
- 建議科技部應帶領產業和科技前進,而非僅停留在基礎研究與規劃。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在運動科學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上的問題,認為未用心處理且缺乏整體計畫。
- 建議科技部與體育署應建立跨部會合作平台,定期開會,更精細、務實地推廣運動科學,並進行國際選手分析。
- 要求科技部密切觀察中國長征五號火箭墜落案例,從中學習事故處理、求償機制等經驗。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科技部與體育署在運動科研推動上的合作不足,認為科技部研究成果未充分應用於選手培訓。
- 強調運動科學應從小培養,協助國中、高中選手避免受傷,而非僅針對頂尖選手或產品研發。
- 提案要求科技部一個月內會同體育署檢討調整計畫執行效益,提出提升選手運動表現的具體做法。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關心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的選定標準、第二期計畫的延續與主導單位,以及與東京奧運選手培訓的連結。
- 建議科技部應擴大檢視可納入的運動種類,並提供相關資料。
- 詢問科研成果技轉與產業媒合的狀況,並建議將K-Zone等應用推廣至新竹球場。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肯定精準運動科學研究計畫的價值,但要求科技部提供更詳細的計畫內容、應用情況、技轉期程等資訊。
- 建議計畫應擴及基層訓練,特別是幼兒運動訓練,並加強運動傷害防護。
- 強調科技部在審核計畫時,應協助媒合一線基層使用者參與團隊,確保研究能符合實際需求。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肯定科技部對女性科研人才的支持措施,並建議應擴大照顧男性科研人員。
- 關心「2021 GICS第一屆尋找資安女婕思」競賽的後續辦理單位,並確認未來仍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
- 詢問創新研發成果與產業媒合的績效,以及科研產業化平台的執行成效。
- 關心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對今年東京奧運選手成績的助益,並期待科技部持續精進。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心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對東京奧運選手的具體幫助,並詢問是否有助於提升得牌機會。
- 建議科技部應與今年10月在新北市舉辦的全國運動會結合,提供協助。
- 要求科技部提供書面報告,說明如何結合運動科研與傳統產業,並考慮成立運動科技中心以永續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吳政忠 科技部 部長
- 承諾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第二期預算至少維持2.4億元,並將擴大研究對象與經費。
- 同意將疫情與運動選手疫苗施打的相關性納入研究,提供科學數據參考。
- 承諾將儘速施打疫苗,並將積極推動國家動物實驗3R中心建置,整合跨部會資源。
- 同意將運動科學推廣至一般民眾,作為預防醫學處方,並建置便民推廣平臺。
- 表示科技部負責上游與中游科研,產學合作與新創推動為重點,下游產業化將介接經濟部。
- 承諾會與教育部體育署密切聯繫,將運動科技成果介接到運動員,包括國家選手與基層訓練。
- 表示中國長征五號火箭墜落軌跡經過模擬,目前判斷不會影響臺灣本島。
- 承認中南部學生參與青少年科學人才培育計畫較低,將持續推動科普列車等活動,提升大眾對科技的認識。
- 承諾會持續推動女性科研人才支持措施,並研議將男性科研人員納入考量。
- 表示「2021 GICS第一屆尋找資安女婕思」活動未來仍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持續辦理。
- 針對AI掃黑議題,表示目前科技部沒有相關計畫,並強調需保障個人隱私。
- 承諾將全力協助新北市舉辦全國運動會,並持續推動運動科學研究的基礎建設。
林明仁 科技部人文司 司長
- 說明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第一期已產出30多項成果,其中12項已進入產學合作階段,部分已應用於實際場域(如電子好球帶、羽球智能球拍)。
- 表示第二期計畫籌備中,將涵蓋全民運動與競技項目,並考慮納入新的技術開發與合適提案。
- 解釋計畫審查委員組成涵蓋運動心理學等體育相關科系老師,並強調跨領域整合。
- 說明目前運動員數據主要針對國內選手,國際選手數據透過網路影片分析,未來將規劃更多元數據類型。
- 指出AIoT智能球場已應用於高中選手訓練,記錄打擊角度等數據,協助訓練。
- 表示第二期計畫規劃將包含全民運動部分,並考慮將科技體適能檢測納入研發。
羅夢凡 科技部自然司 司長
- 說明大屯火山安全講習已準備防災講習推廣模組,並與汐止社區大學聯繫,但因疫情延後實體活動。
- 表示科技部樂於配合災防演練,但主政單位為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與衛福部等。
涂君怡 科技部產學司 副司長
- 說明科研產業化平台為跨7個校的平台,整合跨校資源,強化大學與區域產業連結,推動產學研發人才培訓及成果加值推廣。
余憲政 科技部國研院太空中心 代理主任
- 說明根據太空中心分析的中國長征五號火箭軌跡,預計墜落期間離臺灣較遠,影響臺灣的機率很低。
陳宗權 科技部 次長
- 報告科技部自107年起推動「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結合運動、醫學、AI等領域,每年投入約6,000萬元,總經費約2.4億元。
- 說明計畫成果包括引領運動科研發展(如羽球技戰術分析、智能球拍、棒球電子好球帶)、開創運動藍海經濟及鏈結跨部會資源。
- 表示行政院已核定教育部「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科技部將積極配合建置運動產業雲端資料庫、輔導產業創新研發。
- 說明科技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凍結案共10案,已依大院建議修正改進,並請求同意動支預算。
相關後續
科技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凍結案共10案,經審查完竣,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6102
- 卷/期/冊
- 110/61/2
- 發布日期
- 2021-06-1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