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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社宅弱勢比、租金與稅賦優惠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06

LawTrace 法律歷程:住宅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社會住宅弱勢者承租比率、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認定、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以及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等議題。會議達成共識,將社宅弱勢比率提高至40%,並明確租金計算原則,同時就民間興辦社宅、居住品質調查等提出附帶決議,多項條文修正通過並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住宅法》中關於社會住宅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比率調整、弱勢身分定義的擴增、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的租稅優惠,以及社會住宅租金計算原則的明確化。
  • 會議亦觸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獎勵機制、全國居住品質調查的推動,以及住宅市場資訊的蒐集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社會住宅弱勢比率調整:部分委員主張將比率從30%提高至50%或45%,以強化弱勢照顧;內政部及地方政府代表則建議採漸進式調整至40%,並考量對社區融合及第一線推動的壓力。
  • 睦鄰戶保留條款:有委員認為應取消「當地區里保留戶」的規定,以保障更弱勢者的權益;行政部門則認為此條款有助於初期推動社宅時取得社區接受度。
  • 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額度:有委員提議將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提高至2萬元;行政部門則建議維持1.5萬元,以兼顧財政紀律並避免製造房東困擾及挑選房客問題。
  • 租稅優惠「以一次為限」條款:行政部門建議刪除此限制以利政策延續;財政部則擔憂此舉可能造成空白授權,使行政院可無限期延長而無需立法部門審議。
  • 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稅賦減免:部分委員主張應全額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降低租金成本;財政部及地方政府則擔憂大幅減免將嚴重衝擊地方稅收,並可能造成不同社宅類型間稅負不一致。
  •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誘因不足:委員指出民間興辦社宅缺乏資金擔保,建議政府提供融資保證;行政部門則認為民間興辦社宅財務可行性低,現階段應優先健全政府興建及租賃市場。
  • 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原則:有委員認為現行租金計價方式導致「一國多制」及垂直不公,要求中央訂定更細緻的分級收費基準;行政部門則強調現行已考慮市場行情及負擔能力,並建議由中央訂定原則性規範,地方因地制宜。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住宅法》第四條,將弱勢比率提高至50%。
  • 建議將「已歸化新住民」納入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以保障其居住需求。
  • 支持將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納入弱勢族群。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社會住宅弱勢比率提高至50%,認為目前的量體不足以滿足需求。
  • 反對社會住宅設有「睦鄰戶」或以職業、性別、信仰、設籍區里等差異設定特定出租比率,認為會造成扭曲。
  • 主張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應直接免徵地價稅和房屋稅,以確保制度永續性並降低租金成本。
  • 建議強化包租代管承租給弱勢者的比例,並應避免房東或代管業者挑選房客。
  • 主張中央應訂定依照負擔能力的分級原則,且應考量無自有住宅者但有特殊居住需求(如危老、都更中、無電梯等)的情況。
  • 建議從弱勢族群著手進行居住品質調查,並可與衛福部合作利用現有資料。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社會住宅弱勢比率調高至50%,認為這是最低門檻,且現行已達43%,提高應無窒礙難行。
  • 認為經濟或社會弱勢的認定應以家庭總收入所得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標準為條件,並納入重大傷病者。
  • 主張新住民作為一個族群應被納入弱勢,不應僅以其配偶是否為臺灣人或是否符合其他弱勢條件來判斷。
  • 反對社會住宅設有「睦鄰戶」或以設籍當地為由進行差別待遇,認為有損經濟弱勢權益。
  • 主張社會住宅在營運期間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以鼓勵興辦並避免租金轉嫁。
  • 提案要求新建集合住宅起造人應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以提升居住安全及性能。
  • 強調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應考量可負擔能力,避免所得分位較低者租金負擔率反而較高,形成「一國多制」亂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社會住宅弱勢比率調高至50%。
  • 支持將新住民納入弱勢對象。
  • 建議針對出租房屋給弱勢者的房東提供差別化的優惠。
  • 建議《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應考量原住民移居都會地區,雖原鄉有住宅但仍需租屋的特殊情況,可加但書不受自有住宅限制。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社會住宅弱勢比率應考量城鄉差距,並請內政部說明提高至50%的可行性及所需時間。
  • 建議將「已歸化的新住民」修正為「已歸化的弱勢新住民」,以更精確定義對象。
  • 強調租金免稅額度應與包租代管政策保持一致性。
  • 建議思考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可否採提供部分比例作為社宅的方式,並給予容積獎勵等彈性措施。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主張社會住宅弱勢比率應調高至50%,因現行已達43%,且獨居老人及弱勢者需求高。
  • 關切重大工程影響戶的安置問題,詢問社會住宅是否能提供足夠量體及居住權限。
  • 認為未來電動車趨勢,現有大樓應設置充電設備,並明確主管機關權責。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社會住宅弱勢比率提高至50%,後經討論支持漸進式調整至40%。
  • 支持將「已歸化新住民」納入弱勢對象,並認同羅美玲委員提出的精準字眼。
  • 提案將公益出租人租給弱勢者的每月租金免稅額度提高至1.5萬元。
  • 建議《住宅法》第二十二條關於政府興辦社宅的稅賦減免,應限縮在政府興建範疇,直接免徵。
  • 提案修正《住宅法》第四十條,要求主管機關必要時應徵詢地方政府進行居住水準訪視調查,並提供中央協助。
  • 支持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認為應提供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等協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社會住宅弱勢比率可折衷漸進式調整至40%,以平衡進步性與地方推動阻力,並促進社區融合。
  • 認為「睦鄰戶」的邏輯不通,但為推動順利可暫時妥協保留。
  • 支持將電動車輔助充電設備納入《住宅法》條文,其他部分再研議。
  • 建議《住宅法》第二十二條關於社宅稅賦減免,可採民眾黨團版本,納入定期檢討機制且不限定延長次數,以避免對地方稅收造成重大衝擊。
  • 建議本次修法暫不處理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部分,但應以決議要求行政機關通盤研議整體配套。
  • 肯定本次修法將社會住宅弱勢比率提高至40%,並增加未婚懷孕弱勢者保障,提高公益房東稅負優惠,明確社宅租金原則,並啟動全國居住品質調查。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社會住宅弱勢比率至40%或50%,因現行30%比率可能導致弱勢組中籤率低於一般組。
  • 建議內政部對弱勢身分可從寬認定,並透過評分機制控制,認為增加新住民等弱勢不會造成困難。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支持社會住宅弱勢比率漸進式調整,並將「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納入弱勢族群。
  • 強調臺灣應致力於低碳住宅及低碳交通環境政策,認為現行法律規範已落後業界和地方需求。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社會住宅弱勢比率提高至50%,但考量反效果,希望可以比現行43%再高一點,例如45%。
  • 建議主管機關應綜合考量弱勢類型,訂定承租優先順序,例如符合多項弱勢條件者可優先承租。
  • 主張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應免徵地價稅和房屋稅,以降低租金成本,鼓勵民間興建。
  • 同意次長關於民間興建社宅應循序漸進的看法,但認為法律應走在現況前面,不應將相關法律條文拿掉。
  • 質疑現行《住宅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租金訂定對低收入者的作用,指出臺北市社宅租金所得比對最低收入者仍高。
  • 建議社會住宅優先戶不應「一刀切」,應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收入上限訂定更細緻的分層收費基準。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認為「設籍當地」不應作為社宅分配標準,因許多外地工作者(如中和地區)有實際需求且支持社宅政策。
  • 提案將自然人直接出租給社會經濟弱勢者的租金免稅額度,提高至與包租代管一致的2萬元,避免差別待遇。
  • 詢問內政部訂定的社宅租金分級原則,是否適用於所有社宅類型(住都中心、縣市、包租代管、民間興辦)並因地制宜。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訂定租金原則(八折、六四折)的實用性、吸引力及是否真正便宜,並請地方政府說明執行困難。
  • 建議《住宅法》第四十一條關於電動車充電設備的規範,應考量現行大樓管委會的爭議,明確主管單位。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指出社會住宅需求高,但興建需要時間,建議透過多元方案(如包租代管、租金補貼)滿足需求,避免所有壓力集中於直接興建社宅。
  • 對「重大傷病」納入弱勢身分持保留態度,認為多數已有身心障礙手冊可符合優先資格,且認定權責非住宅主管機關。
  • 對「新住民」納入弱勢身分持保留態度,認為社宅協助對象以家戶為主,新住民應融入臺灣社會,若有弱勢身分已可協助。
  • 解釋對社會住宅弱勢比率保守看待的原因是推動過程中面臨周邊社區不理性抗議、謾罵,提高比率恐增加第一線工作壓力。
  • 支持公益出租人定義納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 強調租金補貼所得稅減免與包租代管標準應一致,並建議免稅額度為1.5萬元,不宜再分流,以免製造房東困擾及挑選房客。
  • 回應租金免稅額度提高至1.5萬元可使七成房東免稅,再往上加意義不大,且財政部希望所得稅免稅不要過度浮濫。
  • 建議刪除《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句末「並以一次為限」等字,以利政策延續。
  • 回應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議題,認為直接免稅是壓力釋放,但須平衡財政部基於財政紀律及地方稅職權的考量。
  • 說明民間興建社會住宅財務可行性幾乎為零,因社宅租金低於市場,報酬率為負,政策上應先獎勵民間興建正常租金出租住宅。
  • 說明有無自有住宅的限制實務上會逐步放寬,例如考量相鄰縣市有無自有住宅、持分比例低、高齡者換居等情況,但建議留給行政部門裁量空間。
  • 說明社宅租金原則為一般戶市場中古租金八折,弱勢戶八折再八折(六四折),並經模擬在可負擔範圍內,支持中央訂定原則,地方因地制宜。
  • 澄清包租代管租金是民間市場與房東簽約,政府補貼租金折扣,已依經濟能力分級補貼,並非亂七八糟。

蔡正昆達 工程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說明現行法令規定弱勢比率為30%,加上原住民5%已達35%,認為此比率較有助於社區融合。
  • 指出臺北市已調整睦鄰戶政策,將在地就學、就業者也視為在地,希望保留彈性。
  • 贊成中央訂定社宅分級收費原則,可作為地方政府執行指導,減少爭議。

鄭健志 副總工程司 新北市政府

  • 說明新北市執行弱勢比率為30%以上,加上原住民5%為35%,建議弱勢比率可討論緩增,並與中央及地方政府達成共識。
  • 說明新北市睦鄰戶以5%為上限,未來將酌減,並尊重委員會討論結果。
  • 表示若中央訂定社宅租金遵循標準,新北市將依循處理。

吳欣修 署長 內政部

  • 補充說明重大建設影響戶安置複雜,涉及土地產權、居住權限等,社宅量體難以承受暴增的安置需求。
  • 指出早期社宅(平價住宅、國宅)經驗導致周邊居民對環境維護擔憂,現階段提高弱勢比率恐使社宅推動更困難。
  • 建議附帶決議4中關於包租代管部分,應將「收費標準」修正為「補貼標準」,以符合實務。

李怡慧 副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租稅減免應有定期檢討機制,維持實施年限並由行政院視情況延長是可行的,但刪除「以一次為限」恐造成空白授權。
  • 指出《住宅法》第二十二條若將「得免徵」改為「應免徵」,將嚴重衝擊地方政府稅收,且可能造成政府興辦社宅與包租代管社宅間稅率不一致,甚至比自用住宅更優惠,與立法意旨不符。

詹珮君 副組長 衛生福利部

  • 提醒若將「重大傷病」納入弱勢對象,需注意「愛滋病」不在重大傷病範圍內,恐被排除。

林秀鳳 副處長 臺北市政府稅捐處

  • 表達房屋稅和地價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減免將影響稅收,建議中央應補足地方政府的實質損失。
  • 指出若《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減免範圍擴及包租代管,將與公益出租人稅率不一致,造成混亂。

相關後續

  • 《住宅法》第三條修正通過,明確公益出租人定義,納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 《住宅法》第四條修正通過,社會住宅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比率自30%修正為40%,並增列「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為弱勢身分,邱顯智委員、吳怡玎委員聲明不同意。
  • 《住宅法》第十五條修正通過,公益出租人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自1萬元修正為1.5萬元,並刪除第二項句末「並以一次為限」。
  • 《住宅法》第十六條修正通過,刪除「以一次為限」等字。
  • 《住宅法》第二十二條修正通過,關於社會住宅稅賦減免,刪除第三項句末「並以一次為限」。
  • 《住宅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行政院提案,刪除第三項句末「並以一次為限」。
  • 《住宅法》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住宅法》第二十五條修正通過,將第三項中「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收費基準」修正為「收費原則」。
  • 《住宅法》第四十條修正通過,增列第四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清查作業」。
  • 《住宅法》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第四款修正為「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之推動」。
  • 《住宅法》第四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住宅法》第四十七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但將針對市場資訊蒐集議題提出附帶決議。
  • 《住宅法》第六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做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營建署提高包租代管弱勢比例,優先保障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需求。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於1年內盤點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障礙,並評估資金融通協助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通過附帶決議,明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宅分級收費原則,以直接興建社宅為範圍,不涉及包租代管社會住宅。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據本法修正通過後意旨,明定社宅分級收費基準之制定原則,並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不同地區市場行情訂定,定期檢討,包租代管則訂定租金分級補助標準。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時應考量優先戶之租金所得比等因素,並訂定全國一致之租金定價基準,優先戶亦應研議訂定細緻之分層收費基準。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進一步研究或委外,修正「住宅相關資訊項目表」,以了解市場動能、交易熱絡程度、社會弱勢居住狀況等情形,提供住宅計畫、政策之基礎資訊。

原始資料

公報
1106201
卷/期/冊
110/62/1
發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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