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修正案與毒品查緝檢討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會議,針對國內毒品氾濫問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通過成立緝毒署之評估提案。會議重點審查多項刑法修正草案,包括累犯加重、撤銷假釋、賭博罪及侮辱公署罪等條文,各方就法條解釋、適用範圍及政策方向存在不同意見,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保留待黨團協商。此外,委員們亦就酒駕防制、性侵追訴期、線上博弈、公職人員財產公開及疫情應變等議題向行政部門提出質詢與建議。
討論事項一
從國內毒品氾濫問題,檢討毒品查緝作為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主要檢討國內毒品氾濫現況及各部會毒品查緝作為,並探討跨部會合作的統合與執行效能。
- 會議中質疑監所管理漏洞,如幫派成員特殊接見重刑犯,以及金融重犯快速假釋等問題。
相關爭議
- 跨部會緝毒效能不足:委員質疑行政院相關部會(內政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國防部)在反毒、防毒、緝毒的統合與執行上力有未逮。
- 監所特見與假釋特權:陳椒華委員質疑寶和會成員透過「一通電話」即獲准特殊接見槍手,以及金融重犯鍾文智快速假釋,顯示監所管理存在特權與漏洞;法務部回應已責成矯正署及廉政署深入查證,但尚未有完整報告。
- 法務部調查牛步:陳椒華委員對法務部針對監所特見案的調查進度緩慢表示不滿,要求盡快提出報告。
- 警察盤查權利與宣導不足:吳斯懷委員指出人民對警察盤查時自身權利不了解,導致情緒衝突,要求法務部加強宣導;法務部承諾將與內政部共同努力。
- 侮辱公署罪的存廢與適用:吳斯懷委員質疑侮辱公署罪箝制人民言論自由,與蔡總統提倡的民主精神相悖,要求司法院提供相關數據並修法廢除;法務部則認為該罪有保護公務執行必要。
- 酒駕刑責與鞭刑:葉毓蘭委員質疑現行酒駕刑責雖已加重,但判決結果仍偏輕,社會成本高昂,並提出引進鞭刑的可能性;法務部表示刑法研修小組多數學者反對鞭刑,司法院則對量刑從輕現象表示會再向法官宣導社會想法。
- 性侵案追訴期:何志偉委員指出台灣幼兒性侵比例創新高,現行20年追訴期過短,導致受害者無法求得正義,要求法務部延長追訴期;法務部表示願意重新考量並交代刑法研修小組研究,但強調需兼顧法的安定性與個案正義。
- 線上博弈的法律規範與執法困境:鄭麗文委員指出台灣已成「博弈代工島」,年輕人大量投入,但業者利用「薩摩亞模式」規避法規,質疑現行賭博罪難以有效取締;法務部強調明知違法仍參與者可視為共犯,且台灣有管轄權,但承認執法困難。
- 公務機關中國廠牌資通設備汰換:高嘉瑜委員關切公務機關大量使用中國廠牌資通設備的資安疑慮,並質疑貼牌洗產地問題,要求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加速汰換並加強審查;資通安全處表示已要求年底前汰換並列冊管理,將與經濟部處理貼牌問題。
- 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王婉諭委員呼籲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將縣市議員財產納入並公開上網,以落實清廉施政;法務部蔡部長支持此方向,認為陽光法案應透明化。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成立緝毒署,以改善跨部會緝毒統合與執行效能。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成立緝毒署,以改善跨部會緝毒統合與執行效能。
- 質疑三級疫情警戒下法院是否停擺,要求司法院明確防疫措施。
- 呼籲延長性侵案追訴期,認為現行20年不足以保障受害者正義。
- 將在下會期提案修法延長性侵追訴期,並建議挑選能理解受害者痛苦的專家學者參與討論。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成立緝毒署,以改善跨部會緝毒統合與執行效能。
- 質疑刑法第47條累犯條文修正草案中,行政院與司法院對「應」與「得」加重其刑的不同見解,認為需釐清以避免未來爭議。
- 關切司法院建議的「得」加重可能導致法官濫用裁量權,但司法院數據顯示未修法前法官已依大法官解釋裁量,且未濫用。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成立緝毒署,以改善跨部會緝毒統合與執行效能。
- 認同累犯條文修正草案中,微罪不應一律加重刑期,但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微罪」定義的差異,希望兩方能找出平衡點。
- 同意法務部與司法院應私下溝通,找出累犯條文修法的平衡點,而非將爭議丟給立法院。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78條假釋撤銷規定,認為輕刑不撤銷假釋可能鼓勵再犯,應審慎認定。
- 揭露寶和會透過「一通電話」獲典獄長辦理特殊接見槍手,質疑法務部調查牛步且未公布調查結果。
- 質疑金融重犯鍾文智快速獲假釋並多次特見,要求法務部徹查監所管理是否存有特權。
- 要求司法院儘速函請內政部撤銷拒絕跨國同婚登記的函釋,並加快相關修法送立法院審議。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酒駕刑責雖已加重,但法官判決結果仍偏輕,與民眾期望有落差,建議研議提高刑度或引進鞭刑。
- 指出交通部函釋已將肇事後飲酒認定為拒測行為,但法官量刑系統未納入此因子,導致判決背離主管機關規定。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應爭取調整法警加給,改善基層法警被剝削的現況,肯定法務部願意從員額及津貼著手。
- 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研提防制酒駕作為,包括修法提高刑度、檢察官對事後飲酒規避之舉證、法官量刑等面向,並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 建議將防制酒駕提案文字修正為涵蓋「保安處分」及「肇事後飲酒規避之舉證」等面向,並將司法院權責調整至法官量刑部分。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質疑警察盤查時人民權利宣導不足,要求法務部加強教育宣導,避免民眾恐慌。
- 主張應廢除侮辱公署罪,認為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與民主法治國家精神不符,要求司法院提供相關定罪數據。
- 呼籲蔡英文總統應出面調和法務部與司法院對酒駕累犯刑度修法的歧異,行使憲政職權,而非將爭議留給立法院。
- 強調酒駕防制修法應回應人民需求,不應拘泥於法律框架,並建議參考日本、新加坡經驗。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肯定賭博罪修法排除家庭娛樂性小賭行為,但憂心選舉賭盤影響民主公正,要求法務部加強查察媒體與賭盤掛鉤問題。
- 支持法務部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制度,認為可助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回歸社會,並建議廣為宣導、擴大實施,以補足疫情下勞力不足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妨害名譽罪刑事責任課責是否有效遏止假消息,並指出該罪告訴案件量大、起訴率低,消耗司法資源,建議法務部檢討除罪化可能性。
- 指出侮辱公署罪在松山分局事件中未能發揮效果,導致警察尊嚴掃地,質疑現行法律漏洞,要求法務部會同警政署、內政部研討補救措施。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嚴正指出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狩獵不違憲,嚴重侵害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憲法及兩公約精神相悖,要求司法院向大法官轉達此意見。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線上博弈產業興盛,年輕人大量投入,但業者利用「薩摩亞模式」規避法規,質疑現行刑法對網路博弈執法困難,要求法務部提出有效規範對策。
- 指出行政院版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正草案罰及賭客,但執行困難且市場主要在中國,建議應專注於打擊組頭,而非擴大處罰個人賭博行為。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關切酒駕事故頻傳,特別是台中市比例偏高,建議法務部可考慮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起訴酒駕致死案件。
- 指出校園網路賭博問題日益嚴重,學生涉案人數增加,修法應針對引誘未成年人賭博的組頭,而非處罰無辜學生,並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澄清黃國昌律師指控其協助槍擊館長殺手劉丞浩辦理特見為烏龍爆料,要求法務部說明劉丞浩是否曾獲特見。
- 質疑金融重犯鍾文智僅憑「一通電話」即獲12次特別接見的不尋常現象,要求法務部徹查並對外說明調查進度。
- 指出各政黨立法委員普遍會協助選民申請監所增見,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相關權限與審查機制,避免不當連結。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關切疫情升至三級警戒時,法院審判及偵查庭是否停審,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明確說明應變措施,確保防疫落實。
- 提案刪除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認為在民主國家不應存在此罪,公務人員受辱行為可透過公然侮辱罪處理,不應將公署置於高高在上地位。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諸慶恩案再審被駁回,質疑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對「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標的限制過嚴,導致被告死亡後無法獲實質無罪判決,建議司法院研議修法。
- 主張應廢除刑法第140條、第141條侮辱公署罪,認為其與言論自由保障相悖,特別是對於群眾抗爭和政治意見表達,不應以刑法作為箝制手段。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針對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修正草案,質疑第3項但書「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的文意不明確,要求法務部釐清其例外對象。
- 質疑刑法第78條第2項新增裁量撤銷假釋的程序與救濟管道,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行政作業流程。
- 針對刑法第47條累犯條文修正草案,質疑法務部版本僅列舉2款例外情形,未能完全涵蓋大法官解釋意旨中所有過苛樣態,恐造成未來再次違憲疑慮。
- 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41條侮辱公署罪應分開處理,建議將侮辱公務員執法尊嚴與抽象公署區分,並傾向不以刑法處理侮辱職務或文告,建議法務部再擬更精確條文。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詢行政院資通安全處關於公務機關大量使用中國廠牌資通設備的資安問題,要求年底前汰換並處理貼牌洗產地狀況。
- 關切台灣品牌在中國設有共產黨支部、電子支付商涉及中資等問題,質疑其可能造成的資安疑慮,要求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加強討論與管理。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呼籲法務部積極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將縣市議員財產納入並公開上網,以落實清廉施政,並將此列入國家行動方案推動。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肯定刑法第47條累犯條文修正草案中,針對輕罪者可例外不加重刑期。
- 質疑刑法第266條網路賭博罪修正草案將處罰個人在家上網簽賭行為,認為處罰過苛且易造成犯罪所得無限延伸,建議修法應限縮於「教唆、引誘、媒介」他人賭博的行為。
- 認為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加重刑責應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衡平考量,單純侮辱行為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已嫌過重。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已責成矯正署及廉政署深入查證寶和會特見槍手案,但尚在調查中。
- 強調警察盤查需依法,將與內政部共同努力,加強宣導人民權利。
- 表示酒駕刑責已加重,再犯致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但判刑是否夠重需觀察。
- 回應鞭刑不符人權與時代潮流,學者專家多反對。
- 表示法警加給調整涉及人事總處,但已在加班費及人力配置上給予支持。
- 認為刑法第47條累犯條文應維持「應加重」原則,僅對輕罪例外不加重,以宣示政策並明確規範。
- 回應妨害名譽罪除罪化議題,表示刑法研修小組有不同看法,仍在徵詢外界意見,認為其仍有遏止假訊息功能。
- 回應松山分局事件,強調檢察官依法認定個案,並承諾檢討現行法是否不足以保護公署威嚴。
- 鄭重宣布參與博弈產業者若明知違法,可視為共犯,台灣對行為地在台者有管轄權。
- 表示已通令矯正與檢察機關提高防疫措施,將透過視訊或隔離方式處理現行犯移送,並暫停非急迫傳喚。
- 表示願意重新考量性侵案追訴期延長,將交代刑法研修小組研究,並努力說服專家學者。
- 表示未掌握酒駕以殺人罪起訴的具體數據,但承認案例不多,可供檢察官參考。
- 認為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法目的在於遏止新型態網路賭博,填補法律漏洞,並強調對賭博所得財物沒收的重要性。
- 對於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贊同加重刑責至一年以下,並建議罰金提升至10萬元以下,但對「公署」用語維持原狀持保留意見。
- 回應諸慶恩案,高檢署將提起抗告,並考慮提起非常上訴,爭取重開再審之門。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在酒駕量刑方面已建構量刑系統並向法官宣導,但對個案不宜表示意見。
- 回應鞭刑議題,表示若法務部提出,本院再表示意見。
- 表示法警加給調整與法務部意見一致,並已引進保全人力分擔法警工作。
- 認為刑法第47條累犯條文應修正為「得加重其刑」,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讓法官有裁量權,避免過苛。
- 指出行政院版第47條僅限縮於特定罪名,恐未能周全大法官解釋意旨,有再次違憲之虞。
- 提供數據說明大法官解釋後,法院已依照意旨裁量不加重刑期,並未濫用裁量權。
- 表示三級疫情警戒下,法院審理等活動將依照指揮中心規範執行,可能停止或採視訊方式進行。
- 對妨害名譽罪除罪化議題,表示未獲授權回答,將會後研究。
- 同意法務部對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修正草案的意見,並建議將「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修正為「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 同意法務部對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正草案的方向,但對「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的構成要件擴張有疑慮,認為可能將個人在家賭博行為入罪。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解釋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條文第3項但書「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的文意與原條文意思一致,避免解釋錯誤。
- 說明撤銷假釋程序是由矯正署提報,經委員會審查,且有救濟管道。
- 說明釋字第775號解釋後,法院對累犯認定及易科罰金後是否構成累犯存在歧異,強調國民法感情認為累犯應加重以達嚇阻作用。
- 解釋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法目的在於遏止新型態網路賭博,因現行法難以規範,強調賭博射倖性本質未變,僅方式轉變,故應明確化法律依據。
簡宏偉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
- 表示已要求公務機關在今年底前汰換所有中國廠牌資通設備,並列冊管理,不得介接公務機關網路。
- 說明汰換範圍擴及軟體和服務,要求不得有中國籍人士參與專案,且產品原始碼不可由中國團隊開發。
- 表示對於台灣品牌在中國生產或涉及中資的資安疑慮,已與經濟部討論,並將在資通安全會報平台上協調確認。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累犯條文若全部改為「得加重」,可由法官因應個案狀況裁量,且刑法第57條已可斟酌行為人品性,避免雙重評價。
- 指出法務部版第47條僅列舉兩款例外,恐無法涵蓋所有輕微情形,造成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
- 同意法務部對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修正草案的意見,並建議將「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修正為「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 對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正草案,原則贊成方向,但對將個人在家使用網路賭博納入處罰範圍有疑慮。
- 對黃國書委員提案中未成年人犯賭博罪不罰部分,認為與少年法庭現行輔導機制不符,建議再考量。
- 建議防制酒駕臨時提案中,將司法院權責調整至「法官量刑」部分,並將文字修正為「研議出相關作為」以符合司法性質。
林淵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 說明網路賭博不僅涉及賭博本身,更衍生詐欺、洗錢、選舉賭盤等社會問題,若未能有效遏阻將影響社會風氣,實務上執法有其必要性。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刑法第47條累犯條文修法,法務部參考學者意見,認為原則「應加重」,僅對情節輕微者例外不加重,以求衡平。
- 贊同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修正草案採許智傑委員等修正動議,將第2項後段修正為「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建議刑法第79條維持行政院、司法院版本通過。
- 回應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增訂第135條之1、第136條等條文已於上次修正通過,本次不予修正或增訂。
- 贊同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加重刑責至一年以下,並建議罰金提升至10萬元以下,但對「公署」用語維持原狀持保留意見。
- 說明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法目的在於處罰利用科技或網路進行的新興賭博方式,因其射倖性本質未變,對社會影響大。
- 回應刑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3草案,贊同不予增訂,因相關個案已可申請複審。
相關後續
- 羅致政等委員提案評估成立緝毒署之可能性,並於半年內提供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酌,獲照案通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本刑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檢討其一律加重本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並討論第48條刪除規定。
- 討論核心在於累犯加重其刑的裁量權應歸屬法官或由法律明定例外情形,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兼顧社會法感情。
相關爭議
- 累犯加重裁量權歸屬:法務部(行政院版)主張原則「應」加重,但對輕罪增列2種例外情形「得不加重」,以宣示政策並明確規範;司法院則建議將「應」修正為「得」加重,賦予法官裁量權,認為行政院版例外規定仍不足以涵蓋所有過苛情形,恐再被聲請釋憲。
- 大法官解釋意旨的涵蓋範圍:司法院認為法務部版僅列舉2款例外,未能完全涵蓋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中所有過苛樣態,恐造成遺漏,導致輕罪仍被強制加重,不符比例原則;法務部則認為其版本已符合解釋內涵。
- 修法後的實務適用困擾:司法院指出,大法官解釋後法官已依「得加重」原則裁量2年多,若修法改回「應加重」,可能對被告不利且造成新舊法適用混亂。
- 法官裁量權濫用疑慮:有委員擔憂若完全交由法官裁量,可能因個案情節或不當接觸導致量刑不符民眾期待,影響司法威信。
立法委員發言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指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為刑法第47條累犯一律加重本刑違憲,第48條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已失效。
- 提案修正刑法第47條將「應」加重改為「得」加重,賦予法官裁量權,並刪除已失效的第48條。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47條累犯條文修正草案中,行政院與司法院對「應」與「得」加重其刑的不同見解,認為需釐清以避免未來爭議。
- 關切司法院建議的「得」加重可能導致法官濫用裁量權,但司法院數據顯示未修法前法官已依大法官解釋裁量,且未濫用。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與司法院對釋字第775號解釋有不同解讀,導致修法方向歧異。
- 質疑法務部版累犯加重條文未能涵蓋所有輕罪樣態,恐再被聲請釋憲。
- 詢問累犯加重刑期的目的(嚇阻、懲罰、矯正),並指出部分國家已廢除強制加重規定,給予法官更多裁量空間。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呼籲蔡英文總統應出面調和法務部與司法院對酒駕累犯刑度修法的歧異,行使憲政職權,而非將爭議留給立法院。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同累犯條文修正草案中,微罪不應一律加重刑期,但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微罪」定義的差異,希望兩方能找出平衡點。
- 認為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溝通,而非將爭議丟給立法院,並建議兩造在逐條討論前先有腹案。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針對刑法第47條累犯條文修正草案,質疑法務部版本僅列舉2款例外情形,未能完全涵蓋大法官解釋意旨中所有過苛樣態,恐造成未來再次違憲疑慮。
- 擔憂若將累犯加重範圍限縮,恐造成實務上解釋適用困難,並可能再次受到大法官挑戰。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呼應黃委員,指出法務部版累犯條文可能無法包含所有情狀。
- 引用大法官及學者見解,認為刑法第47條「應加重」原則上違憲,應改為「得加重」,以考量個案情狀。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表示行政院、司法院版刑法第47條修正草案係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修正。
- 第47條部分維持原則「應」加重,增列2種例外情形「得不加重」,以符合憲法原則並兼顧人民法感情。
- 第48條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予以刪除,敬表贊同。
- 認為委員或黨團提案修正第47條為「得」加重,可能未能落實刑法預防及教育功能,建請再酌。
- 強調法務部認為政策上累犯原則應加重,對輕罪例外排除,以明確規範並具宣示作用。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行政院版刑法第47條修正草案,司法院加註不同意見,建議將「加重其刑」前加「得」字,修正為「得加重其刑」,以符合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 指出行政院版第47條增訂第3項限縮於特定之罪,恐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且概念不明確。
- 說明釋字第775號解釋後,法院已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數據顯示並未濫用裁量權。
- 認為若修法仍採「應加重」,將對被告不利且造成新舊法比較適用之爭議。
- 同意刪除刑法第48條規定。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刑法第47條修法,參考學者意見,認為原則上「應加重」,例外情形才不加重,以求衡平。
- 認為「得加重」可能導致不同裁判者有不同看法,造成等量情節卻有不同結果。
- 強調行政院版第3項2款例外情形,已涵蓋大多數社會可容忍不必加重的情況,以求衡平原則。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指出法務部版第47條例外條件難以涵蓋所有輕微情形,因犯罪情節和被告狀況差異甚大。
- 認為行政院版可能導致輕罪絕對加重,重罪卻符合例外不加重,造成輕重失衡,不符比例原則。
- 建議改用「得加重」,由法官因應個案狀況裁量,且刑法第57條已可斟酌行為人品性,避免雙重評價。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釋字第775號解釋後,法院判決對累犯認定、易科罰金後是否構成累犯存在歧異,顯示判決不可預測性。
- 強調國民法感情認為累犯應原則加重,以達嚇阻作用,對情節輕微者可研究例外不加重。
相關後續
- 刑法第47條修正草案因行政院與司法院意見未能達成共識,保留待黨團協商。
- 刑法第48條修正草案因各版本皆為刪除,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刑法第78條、第79條撤銷假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檢討假釋中再犯罪撤銷假釋的要件,避免因輕罪一律撤銷假釋,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相關爭議
- 假釋撤銷要件的明確性與裁量空間:行政院、司法院版將假釋期間再犯逾6月有期徒刑者「應」撤銷,6月以下者「得」撤銷,並增加「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作為裁量基準;時代力量黨團則建議以「足認保護管束難收矯正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作為裁量基準,認為更具可預測性。
- 撤銷假釋但書的文意:黃世杰委員質疑第78條第3項但書「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在條文移列後,文意可能產生歧義,要求法務部釐清其例外對象。
- 撤銷假釋裁量程序的透明度與救濟:黃世杰委員質疑新增裁量撤銷假釋的行政作業流程不明確,且當事人對決定不服時,救濟管道需明確化。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假釋中的罪犯若再犯輕罪不撤銷假釋,是否會鼓勵再犯,認為相關認定與執行需非常謹慎。
- 提出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建議撤銷假釋要件為「足認保護管束難收矯正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78條第3項但書「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在條文移列後,文意可能產生歧義,要求法務部釐清其例外對象。
- 質疑刑法第78條第2項新增裁量撤銷假釋的程序與救濟管道,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行政作業流程,並建議將審查標準明定於《監獄行刑法》。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刑法第78條第2項「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夠明確,時代力量版採「足認保護管束難收矯正之效」更具可預測性。
- 質疑宣告徒刑逾6個月是否一定要撤銷假釋仍有討論空間,特別是對於重罪假釋後再犯輕罪的情況。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肯定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中,針對累犯輕罪者可例外不加重刑期或不撤銷假釋,避免法重情輕。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刑法第78條部分,受假釋人再犯逾6月有期徒刑者「應」撤銷假釋,6月以下者「得」撤銷,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 第79條配合為項次修正,並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 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後,法務部已清查個案並審酌處理,強調修法旨在提供更生機會並降低再犯。
- 贊同採許智傑等委員修正動議,將第78條第2項後段修正為「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認為受假釋人再犯輕罪一律撤銷假釋違憲,應個案審酌必要性。
- 建議草案參酌上開解釋意旨,於第78條第2項增列「受緩刑之宣告」為裁量撤銷假釋事由,及加入「有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為裁量基準。
- 同意法務部對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的意見,並建議將「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修正為「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刑法第78條第3項但書「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的文意與原條文意思一致,避免解釋錯誤。
- 說明撤銷假釋程序是由矯正署提報,經委員會審查,且有救濟管道,與假釋程序相同。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採許智傑委員等修正動議,將第2項後段修正為「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並將「保護管束」及「特別預防考量」寫入說明欄作為判斷參考。
- 認為刑法第79條應按照行政院、司法院的版本通過。
相關後續
- 刑法第78條第2項後段修正為「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並照修正文字後通過。
- 法務部將在刑法第78條立法說明中增加文字,納入委員建議。
- 刑法第79條修正草案照行政院、司法院版本通過。
- 刑法第5條、第135條、增訂第135條之1、第136條等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配合刑法第78條條文修正後,應調整的立法說明,請法務部儘速參照審查會意見,擬具修正內容,備文函送委員會,並列入審查報告。
討論事項四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正草案,旨在填補網路賭博的法律漏洞,並解決其衍生的社會問題,同時討論未成年人涉賭的處罰原則。
相關爭議
- 網路賭博罪的處罰範圍:行政院、司法院版增訂第2項,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視同公共場所賭博,但蔡易餘委員及黃世杰委員質疑此舉恐過度擴張處罰範圍,將個人在家上網簽賭行為入罪,且犯罪所得認定可能無限回溯,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 處罰對象的界定:蔡易餘委員建議修法應限縮於「教唆、引誘、媒介」他人以電信設備賭博的行為人,而非處罰單純的賭客;黃國書委員亦提出類似版本,針對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賭博者加重處罰。
- 現行法對網路賭博的適用性:委員質疑現行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是否足以處理校園線上賭博等新型態,法務部則認為網路賭博是一種新興型態,需要明確法律依據。
- 未成年人涉賭的處罰:黃國書委員提案未成年人受教唆或引誘犯賭博罪者不罰,並另訂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賭博行為的處罰規定;法務部認為此與刑法總則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符,司法院則指出未成年人涉賭目前由少年法庭處理,不罰部分建請再酌。
立法委員發言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肯定賭博罪修法排除家庭娛樂性小賭行為,但憂心選舉賭盤影響民主公正,要求法務部加強查察媒體與賭盤掛鉤問題。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正草案罰及賭客,但執行困難且市場主要在中國,建議應專注於打擊組頭,而非擴大處罰個人賭博行為。
- 提案修正第266條,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等方式賭博者納入,但排除供暫時娛樂之物或未成年人受教唆引誘者,並對教唆、引誘未成年人者加重處罰。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指出校園網路賭博問題日益嚴重,學生涉案人數增加,修法應針對引誘未成年人賭博的組頭,而非處罰無辜學生。
- 提案修正第266條,增訂未成年人受教唆或引誘犯本項之罪者不罰,並對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賭博行為者處以刑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266條網路賭博罪修正草案將處罰個人在家上網簽賭行為,認為處罰過苛且易造成犯罪所得無限延伸,建議修法應限縮於「教唆、引誘、媒介」他人賭博的行為。
- 建議在第2項修正為「教唆、引誘、媒介他人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如媒介對象為未成年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第266條第2項擴張賭博處罰範圍,恐將LINE群組打賭等行為入罪,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未來可能違憲。
- 建議若要打擊組頭,應將相關規定訂在刑法第268條,而非第266條,以符合體例,並建議保留本條,由法務部再擬更適當條文。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應區分家庭麻將等個人娛樂與聚眾、媒介賭博,避免將個人在家使用網路賭博納入處罰範圍過大。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正草案旨在填補法律漏洞,解決網路賭博衍生詐欺、洗錢、選舉賭盤等社會問題。
- 強調網路賭博是新興型態,偵辦有困難,故尊重第一線執法單位建議明確化法條,以利取締。
- 認為新型態賭博造成社會賭博之風,甚至傾家蕩產,故有處罰必要,並強調對賭博所得財物沒收的重要性。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刑法第266條修法最主要為處罰利用科技或網路方式進行賭博,因其為新興型態,警政署取締受困擾,社會多反映有取締必要。
- 強調賭博射倖性本質未變,只是方式轉變為網路型,故修法針對網路型賭博方式,並強調對賭博所得財物沒收的規定。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原則贊成刑法第266條修法方向,但對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入罪有疑慮,認為可能將在家裡透過視訊或LINE賭博納入處罰。
- 對黃國書委員提案中未成年人犯賭博罪不罰部分,提出建請再考量的意見,因目前已交由少年法庭處理。
林淵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 說明網路賭博不僅涉及賭博本身,更衍生詐欺、洗錢、選舉賭盤等社會問題,若未能有效遏阻將影響社會風氣,實務上執法有其必要性。
相關後續
刑法第266條修正草案因各方意見分歧,保留待黨團協商,法務部需提出符合治安需求且兼顧委員建議的修正版本。
討論事項五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及第141條污穢文告罪的存廢與刑度調整,討論是否符合民主社會言論自由保障原則,以及如何維護公務機關和公務員的執法尊嚴。
相關爭議
- 侮辱公署罪的存廢:主席葉毓蘭委員主張加重侮辱公署罪刑度,認為有保護公務機關必要;李貴敏委員則提案刪除,認為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且公然侮辱罪已足夠處理相關行為;邱顯智委員亦傾向保留,主張除罪化是世界潮流,且憲法保障對當權者激烈的抗議言論。
- 刑度調整與衡平性:主席葉毓蘭委員提案將刑度從6個月以下改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蔡易餘委員則認為,若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相比,單純侮辱公署處以6個月以下已嫌過重,加重至1年恐失衡。
- 條文構成要件的明確性:黃世杰委員指出對抽象的「公署」或「職務」進行侮辱的界線難以區分,且第141條污穢文告罪已不符現代資訊社會,建議分開處理,並重新擬定更精確的條文。
- 公務員執法尊嚴與言論自由的平衡:許智傑委員同意應處理故意辱罵公務員的行為,但需避免因政治運動或意見表達而過度處罰,建議法務部研究平衡點。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140條,主張加重侮辱公署罪刑度至1年以下,並將「公署」修正為「公務機關或單位」,以維護公務機關執法尊嚴。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及第141條污穢文告罪,認為在民主國家不應存在此罪,公務人員受辱行為可透過公然侮辱罪處理,不應將公署置於高高在上地位。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傾向保留刑法第140條、第141條,主張除罪化是世界潮流,且憲法保障對當權者激烈的抗議言論,不應以刑法處罰群眾抗爭或政治意見表達。
- 認為不應將丟雞蛋等抗爭行為視為侮辱公署,需謹慎思考其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加重刑責應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衡平考量,單純侮辱行為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已嫌過重,不應貿然加重至1年。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41條應分開處理,建議將侮辱公務員執法尊嚴與抽象公署區分,並傾向不以刑法處理侮辱職務或文告,建議法務部再擬更精確條文。
- 指出侮辱職務或機關行為的界線難區分,且第141條污穢文告罪已不符現代社會。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同意應處理故意辱罵公務員的行為,但需避免因政治運動或意見表達而過度處罰,建議法務部研究平衡點,並傾向保留本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刑法第140條、第141條加重刑責的方向,認為不應廢除,有保護公務機關必要,例如踐踏銜牌、潑糞等行為。
- 贊同第140條刑度改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建議罰金刑調整為10萬元以下,以符合級距。
- 對「公署」用語,認為已相沿成習,若無更好用語,建議不修正,因其涵蓋機關、機構及派出單位,委員提案「公務機關或單位」恐漏掉機構。
- 對除罪化持保留態度,認為目前社會氛圍仍有維持刑事處罰的必要性,並需考量公務員執法尊嚴。
相關後續
刑法第140條及第141條修正草案因各方意見分歧,保留待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刑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3,討論刑法第78條修正施行前已獲准假釋者,於修正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內,應如何適用新法,特別是對於已撤銷假釋但無執行刑罰必要者的處置。
相關爭議
新法溯及適用與廢止撤銷假釋的必要性:行政院、司法院版建議增訂第7條之3,規定刑法施行前經准許假釋者,於修正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8條規定;時代力量黨團則提案,對於已撤銷假釋但無執行刑罰必要者,法務部應廢止撤銷假釋處分,以避免違反比例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主張對於刑法第78條修正施行前已撤銷假釋但無執行刑罰必要者,法務部應廢止撤銷假釋處分,以避免國家刑罰權違反比例原則。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表示已對相關案件完成審查,無需入法,但關切未來是否仍有類似情形發生,是否應在說明中註明。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3不予增訂,因相關案件已完成審查,個案皆可申請複審,已無需入法。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同意法務部意見,認為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不加規定亦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建議不修正。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按照修正動議不予增訂,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以配合刑法第78條的協商結果。
討論事項七
防制酒駕作為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臨時提案聚焦於酒駕案件層出不窮,現行刑度及判決結果未能達到民眾期望,要求司法院、法務部研提更有效的防制酒駕作為。
相關爭議
- 刑度提高與鞭刑可能性:提案人葉毓蘭委員原建議修法引進鞭刑,但經討論後修正為研議提高刑度,法務部蔡部長表示兩年前已加重刑責,但學者多反對鞭刑。
- 事後飲酒規避舉證:提案強調應檢討檢察官對肇事後飲酒規避的舉證方式,以避免肇事者脫罪。
- 法官量刑因子:提案指出法官量刑未涵蓋交通部函釋等相關因子,導致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 防制酒駕作為的範疇:法務部蔡部長建議將提案範圍擴大至「修法、保安處分、檢察官對肇事後飲酒規避之舉證」等多面向,而非僅限於提高刑度。
- 院際協調與民意回應:吳斯懷委員強調行政、司法部門應回應人民對酒駕防制的需求,不應拘泥於法條框架,並呼籲兩院整合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研提防制酒駕作為,包括修法提高刑度、檢察官對事後飲酒規避之舉證、法官量刑等面向,並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涵蓋「保安處分」及「肇事後飲酒規避之舉證」等面向,並將司法院權責調整至法官量刑部分。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為防制酒駕作為臨時提案的共同提案人。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為防制酒駕作為臨時提案的共同提案人。
- 強調修法目的應符合社會大眾需求,不論立法或修法都是為了讓人民免於恐懼,安居樂業。
- 建議司法及行政部門在思考酒駕問題時,除了考量法秩序穩定性,更應回應人民需求。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酒駕刑度,並呼籲相關單位落實《道交條例》及酒駕累犯生命教育,例如到殯儀館進行生命教育。
- 強調提案主因是黃暐瀚母親遭酒駕者撞死後,肇事者還買啤酒喝,有滅證可能,此為民眾憤怒點。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贊同吳委員看法,認為葉委員提案內容已清楚,僅需調整權責,要求提交相關防制作為報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同意將司法院權責調整至「法官量刑」部分。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表示法務部將從所主管法規提供修法建議,並建議提案文字可修正為「法務部可否從修法、檢察官對事後飲酒規避之舉證、法官量刑等面向」,以涵蓋更廣泛的防制作為。
- 說明兩年前已提高酒駕刑度,再犯致死已可處無期徒刑,故不應僅限於提高刑度。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建議將提案中「司法院」移至「法官量刑等面向」之前,以釐清權責,並將文字修正為「研議出相關作為」,以符合司法性質。
相關後續
葉毓蘭委員等提案經修正後,將提案文字修正為:「酒駕猶如不定時炸彈,對社會大眾危害甚鉅,為提高防制酒駕效能,建請司法院從法官量刑、法務部從可否修法、保安處分及檢察官對肇事後飲酒規避之舉證等面向,研提相關作為,並於1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6401
- 卷/期/冊
- 110/64/1
- 發布日期
- 2021-06-2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