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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修法審查:強化採購管理與工安防弊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13

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太魯閣號事件所暴露的工程弊端與管理漏洞。討論內容涵蓋強化不良廠商及其負責人的管制、提升工程安全與勞工保障、修正外籍勞工稱謂,以及解決公共工程缺工缺料與評選制度問題。工程會吳主任委員澤成強調現行法令已足夠,問題在於執行面,並承諾加強督導與檢討。最終決議將部分修法提案擇期續審,並要求工程會就修法可行性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政府採購法」的修訂進行審查,以填補因太魯閣號事件暴露的法律漏洞,並強化公共工程的品質、安全與採購公正性。
  • 核心議題包括擴大不良廠商負責人的停權範圍、提高不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強化勞工權益保障、修正外籍移工稱謂,以及檢討公共工程的缺工缺料問題與評選委員制度。

相關爭議

  • 修法必要性與執行面爭議:多位立法委員主張應透過修法來補足現行採購法的漏洞,以杜絕弊端。然而,工程會吳主任委員澤成則認為現行採購法令已足夠完善,問題主要出在執行面未落實,而非法律本身有缺漏。
  • 不良廠商負責人連帶責任:民眾黨團與多位委員提案將不良廠商的負責人一併列入停權範圍,避免其另立公司規避處罰。工程會則質疑這是否符合「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並建議透過強化工程履歷制度來解決。
  • 懲罰性賠償金:時代力量黨團建議針對不法情節處以最高押標金 5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並由負責人連帶給付,以提高嚇阻強度。工程會則認為現行法規已有完整處罰及配套機制,不需增列。
  • 「外籍勞工」稱謂修正:洪孟楷委員提案將「外籍勞工」修正為「外籍移工」以避免歧視。工程會則持保守態度,建議待勞動法令修正後再配合辦理。
  • 「情節重大」定義模糊:王婉諭委員指出採購法中「情節重大」的定義模糊,導致裁罰比例偏低,建議應明確規範或加嚴處理。工程會回應其目的在於給予機關衡量空間,但會檢視執行情況。
  • 評選委員專業性與公正性:陳明文與吳思瑤委員質疑「最有利標」評選委員的專業度與公正性,指出學者專家學經歷不符、有綁椿疑慮,且優秀團隊不願參與。工程會承諾將檢討評委資料庫管理與遴選機制。
  • 公共工程缺工缺料問題:多位委員關切原物料上漲與缺工導致公共工程流標頻繁,要求工程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工程會表示已在掌握並透過物價指數調整彌補廠商損失,並協調勞動部解決缺工,但短期成效仍待觀察。

立法委員發言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指出太魯閣號事件暴露政府採購法漏洞,特別是李義祥借牌參與工程的問題,要求工程會提出修法評估與建議。
  • 批評工程會對各委員的修法提案全盤不接受,卻未提出自身版本,認為工程會應務實面對問題,而非推託為執行面問題。
  • 強調不良廠商負責人應納入管制,避免其另立公司規避停權處分,並對工程會的消極態度表達不滿。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將「外籍勞工」改為「外籍移工」,以消除歧視並與其他部會用語一致。
  • 質疑工程會對於原物料上漲導致公共工程發包困難的應對措施,要求工程會積極防堵不當哄抬價格。
  • 關切臺鐵 204 件沿線工程復工的安全性,要求工程會對不良廠商與個人鑽漏洞問題提出具體堵絕方案。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政府採購法修法重點,包括對不法情節科予 5 倍懲罰性賠償,廠商負責人連帶給付。
  • 建議增設專家學者旋轉門條款,避免曾任政府或政黨黨務人員影響評選公正性。
  • 主張強化勞基法、職安衛法等勞動法規保障,增訂違規條款,並落實廠商負責人連帶責任。
  • 提案新增防賄與三振條款,大幅拉高賄賂罰則至停權 20 年,並對屢次違法廠商永久禁止參與公共工程採購。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採購工程弊端源於發包單位專業不足、工地管理鬆散,建議工程會從源頭管理,推廣成立專業發包單位,並加強工地管理。
  • 反映工程界缺工缺料問題嚴重,導致廠商虧損、工程流標,要求工程會協助解決,並呼籲政府體察民情,與業者共同面對。
  • 支持放寬營造業引進外籍移工,但提醒政府應重視提升本勞工作意願與能力。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公共工程委員會作為主管機關,應肩負保障公共工程品質與勞工安全的責任,不應將問題推給執行面。
  • 關切臺鐵多起工安事件及工程會查核的 16 項缺失改善進度,要求迅速改善並加強未來監督,重拾國人信心。
  • 呼籲工程會與職安署合作,將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者列為停權要件,並禁止不良廠商及其負責人承攬公共工程,強化資料介接與公報刊登。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工程會針對太魯閣號事件,仔細檢討監造單位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的責任與疏失,並檢視其 16 項工作重點的達成情況。
  • 主張應將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列為不良廠商,並質疑其在事故後仍能繼續參與臺鐵工程投標,要求工程會加強檢視監造單位責任。
  • 提醒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關於「法人」的限制可能未涵蓋「工業社」等商號,建議修法時應將商號納入規範。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對公共工程工地防疫措施的督導不力,指出網站資料更新停滯,訪視案件數少,要求加強地方政府現場管理。
  • 關切公共工程缺工缺料問題,要求工程會提出短期解決對策,並協調相關部會。
  • 指出「借牌」投標問題長期存在,要求工程會嚴厲執行法律規範,並督導各級政府發包單位加強查緝。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對借牌投標廠商的處罰過輕,僅沒收押標金,建議應改採行政罰鍰。
  • 支持將不良廠商負責人納入管制,避免其關閉公司後另立新公司繼續投標,形成「借屍還魂」現象。
  • 指出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僅規範「法人」,可能未涵蓋「工業社」等商號,導致修法效力不及於此類案件,建議將商號及自然人納入規範。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詢問工程會對於太魯閣號事件中「機關未落實執行」的具體內容,並關切臺鐵邊坡改善工程的監造與管理問題。
  • 質疑工程會與法務部成立的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臺在發現異常案件時,因分層負責導致時效落差,要求工程會設法拉近時程。
  • 關切原物料上漲及缺工導致公共工程流標問題,要求工程會提出更積極的協助措施。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回顧過去「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的政策轉變,並指出「最有利標」雖能提升品質,但也容易因評審委員問題而產生弊端。
  • 批評公共工程委員會對學者專家資料庫的管理不善,許多委員學經歷與專業領域不符,導致評審水準不足,要求工程會實質審查評審委員學經歷。
  • 指出部分知名建築師不願參與政府公共工程競標,因認為評審委員專業水準不足,要求工程會改善評審委員遴選機制。
  • 關切原物料價格持續上漲導致公共工程流標問題,要求工程會定期檢討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並協助政府單位順利決標。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花蓮縣政府未依規定將李義祥在一審有罪時刊登為不良廠商,導致太魯閣號悲劇,批評花蓮縣政府對法令認知有誤及處理態度荒唐。
  • 主張不良廠商的負責人應接受連動處分,不應僅處罰廠商,以避免負責人另立公司規避責任。
  • 呼籲工程會應積極解決原物料上漲與缺工問題,以帶動國內經濟發展,並改善優良廠商不願參與政府工程競標的困境。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反映離島公共工程單價編列標準加成 30% 仍不足以應對工資與原物料上漲及缺工問題,要求工程會檢討並以個別情況訂定離島單價標準。
  • 建議工程會檢討「最有利標」制度,認為其容易產生弊端,且評選委員公正性受質疑,應參考國民法官制度。
  • 呼籲工程會介入臺鐵監工制度改革,指出臺鐵監工常敷衍了事,僅看報表,未能落實執行。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關切臺鐵「美學小組」成員兼任標案評委並接手工程的球員兼裁判問題,質疑工程會去年承諾檢討評委資格卻未見實質進展,批評其虛應了事。
  • 建議工程會與衛福部、勞動部加強輔導雇主禁止勞工在作業時飲用含酒精飲料,並將酒測報告列為定檢報告,以減少工安事件。
  • 質疑工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不足與執行不實,要求工程會檢討提高 3% 比例的合適性,並強制要求廠商落實費用執行,公部門應帶頭表率。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關切原物料價格持續上漲對公共工程品質與預算編列的影響,要求工程會負起調度協商責任,作為第一線公務人員的後盾。
  • 詢問工程會是否有配合防疫中心,訂定公共工程工地防疫規範及督導機制,並要求確實落實執行。
  • 呼籲工程會應針對離島及偏鄉公共工程面臨的招標困難、原物料取得不易等特殊狀況,與各部會協調,給予彈性考量,避免經費被收回。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共工程死亡人數與臺鐵勞檢結果顯示大量違規,認為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堪憂,應審慎思考如何把關。
  • 質疑採購法第 101 條中「情節重大」定義模糊,導致裁罰比例低,建議應明確規範或增列條款,將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 3 次以上者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 要求工程會加速檢討「情節重大」的裁量過程,並提出修法可能性,不應再拖延。
  • 質詢採購法在軟體採購與法人委託案件中的適用範圍,特別是涉及巨額補助或公股超過 50% 的法人,其再委託廠商是否應受採購法限制,以避免壟斷。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面對公共工程問題,應兼顧防弊與興利,優化採購制度面,特別是評選制度。
  • 肯定工程會推動的「四箭齊發」改革,但指出評選制度相關子法修訂仍需加把勁,並呼籲改革公共工程的文化沉痾。
  • 提出四項評選制度改革倡議:擇優汰劣專家學者資料庫、擴大民間專家比例並提升建築設計專業評委、建立評委公正評選與利益迴避制度、建立廠商與評委間的意見回饋互評機制。
  • 批評部分官方代表在評選現場不尊重專業,不聆聽簡報、打瞌睡、滑手機,認為這些是公共工程的災難,應予以處理。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臺鐵 195 件工程標案有 306 廠次違規、15 次停工的狀況,要求工程會提出改革方案,督導協助各機關,避免類似缺失再發生。
  • 質疑公共工程第一次流標率高達 93.1% 的不正常現象,要求工程會研討解決原物料上漲、缺工等問題,並提出具體方案。
  • 要求工程會針對臺鐵邊坡防範、監測系統建置及緊急通知機制等細節,全面檢視並提出改善方案。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工程會將生態專家納入金質獎評選,使其成為常態。
  • 指出採購法對不肖廠商的罰則過輕,導致廠商一再以身試法,建議工程會同意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防賄與三振條款修正草案。
  • 關切臺鐵監理人力不足問題,認為交通部應督導鐵道局落實監理責任,改善執行面落差。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回應民眾黨團修法方向,強調現行採購法已針對不同違法情節有完整處罰及配套機制,問題在執行面未落實。
  • 針對「外籍勞工」稱謂修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待勞動法令修正時再配合辦理。
  • 說明工程會為避免不良廠商及人員參與政府採購,係以強化工程履歷增列相關紀錄方式處理,供機關評選考量。
  • 承諾將加強督促各主辦機關落實執行現有採購法令,並檢視修法提案,加快檢討速度,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評估結果。
  • 認同成立專業發包單位的重要性,將向各縣市、各機關宣導推廣。
  • 表示已掌握缺工缺料問題,針對鋼材價格波動會調整預算編列,已發包工程則透過物價指數調整彌補廠商損失,並協調勞動部彈性調配國內外籍移工。
  • 承諾會全面檢視臺鐵工程,要求比照高鐵建立邊坡防護欄柵與監測系統,並改善緊急事故通報機制,從電話改為按鈕停止火車行駛。
  • 同意將酒測報告列為定檢項目,並會加強要求公部門重視安全衛生費用編列與落實執行。
  • 表示會檢討離島地區公共工程單價編列標準,不應僅以平均價格計算,而應考量當地特殊狀況。
  • 說明工程會已在進行強化與勞動部職安署的資料介接,並評估刊登採購公報,以保障勞工安全。

羅天健 處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 說明借牌投標廠商會被追繳押標金,若終止契約則有履約保證金,且現行已有刑事處罰。
  • 解釋政府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若採補助方式,補助對象選擇不適用採購法,但若補助金額大於等於 100 萬元或超過半數,法人團體再找廠商時需適用採購法。

李文進 組長 勞動部職安署

  • 說明勞動部將 2021 年訂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擬訂八大減災策略,包括清查、重罰、協助自主管理、落實教育訓練。
  • 表示已完成臺鐵工程 195 件檢查,罰鍰 317 萬元,停工 15 次,並規劃一個月內進行複查。
  • 說明將推動公共工程移工納入臺灣職安卡訓練,目標 9 月完成,並持續對鐵道局新建工程進行檢查。

林傑 主任秘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廠商定義包含自然人與公司,若公司違法可連動負責人,若自然人本身即為廠商,則該自然人不得再投標其他標案。

相關後續

  • 時代力量黨團等 7 案「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邱臣遠等委員臨時提案,建請工程會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法可行性書面報告,並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06401
卷/期/冊
110/64/1
發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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