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稅務法案與疫情應變:聚焦稅捐稽徵法、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
LawTrace 法律歷程:稅捐稽徵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稅捐稽徵法、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等多項修正草案,並針對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與基金銷售平台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會議初期因疫情升溫,多位委員就報稅期限延長、防疫措施及國安基金進場時機等議題向財政部與主計總處質詢。最終,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及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現況與成效及基金銷售平台模式落實運用於個人化退休專戶(勞退新制)之可行性評估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發展現況與成效進行報告。
- 評估基金銷售平台模式應用於個人化退休專戶(勞退新制)的可行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詢問4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及躉售物價指數(WPI)年增率創高,擔憂通膨問題。
- 關切原物料大幅上漲及航運費飆漲對物價的影響。
- 詢問紓困特別條例是否應延長,並建議財政部盤點及規劃應變方案。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股市下跌及交易量創新高,詢問國安基金護盤時機。
- 建議公務人員應加薪以帶動民間加薪,並詢問財政部對此的財政能力評估。
- 質疑電子支付相關資料蒐集管理辦法可能侵犯隱私權,建議僅在查稅有疑慮時才調閱資料。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證券市場活絡與健全應同步並進,當沖交易不應存在過多投機成分。
- 質詢財政部對金管會建議當沖降稅延長的評估,強調應綜合考量而非僅看成交量。
- 關切股市異常炒作疑慮,並詢問國安基金是否應召開臨時會因應疫情對股市的衝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當沖降稅延長議題,認為政策目的已達,應考慮不再延長。
- 要求財政部為第一線報稅人員爭取優先施打疫苗,並建議手機報稅應支援列舉扣除額。
- 質疑電子支付機構蒐集買賣雙方個資的必要性及隱私權侵犯問題。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關切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如關務署)的疫情應變計畫及疫苗施打率。
- 要求公股行庫落實防疫措施,並對部分行庫員工未戴口罩提出檢舉。
- 建議財政部全面延長報稅期限,並將第一線醫療人員納入彈性延長報稅對象。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關切報稅旺季可能成為防疫破口,建議財政部儘速決定是否延長報稅期限。
- 詢問農林漁牧業普查是否有線上申報方式及誘因,以減少實體接觸。
- 擔憂航運股、鋼鐵股飆漲導致原物料及萬物上漲,詢問主計總處因應措施。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批評財政部對延長報稅期限評估過慢,未能及時因應疫情升級,並質疑手機報稅對年長者的便利性。
- 要求財政部說明公股銀行防疫措施,並質疑其是否能確保員工安全。
- 質疑電子支付機構蒐集個資的必要性,認為財政部應優先查緝網路海盜版商品及廣告費逃漏稅。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科學園區發展帶動周邊房價上漲問題,尤其擔憂未來屏東科學園區的影響。
- 建議政府盤點國有土地與企業合作興建員工宿舍,並評估企業租賃員工宿舍費用可否抵扣銷項稅額以提供租稅優惠。
- 要求財政部盤點屏東可供社會住宅使用的國有非公用土地。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應針對疫情升溫及可能進入三級警戒,制定更高等級的防疫規範,並關切第一線稅務及關務人員的健康與疫苗施打率。
- 建議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中,對滯納金的通知單應更積極地寫明相關資訊及救濟方式。
- 質疑電子支付機構蒐集付款人個資的範圍與必要性,擔憂個資保護問題。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呼籲民眾多利用手機及網路報稅,並建議財政部應順勢延長報稅時間。
- 強烈要求財政部官員應率先施打疫苗,以帶頭作用。
- 關切當沖降稅延長的審慎評估進度,要求財政部在9月份前給出明確政策方向。
- 提醒財政部應督促公股銀行落實副總級資安長設置,並關切電子支付相關子法個資保護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認為疫情加劇應延後報稅,但擔憂延後會影響網路及手機報稅的分流成效。
- 質疑財政部對社會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年限的堅持,認為應檢討現行租稅優惠年限及標準不一的問題。
- 建議財政部應盤點並檢討所有租稅優惠項目,特別是無期限者。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台中豪華露營區促參案的租金過低,認為國有地利用不合理,要求財政部注意促參法的實施問題。
- 詢問台商資金匯回專法執行績效,並要求提供書面資料。
- 關切防疫預算執行,特別是篩檢與疫苗問題,認為中研院研發成果未被採用,且公費篩檢資格難以取得。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股市暴跌原因及國安基金進場時機,要求沈副院長召集臨時管理委員會並儘快對外說明。
- 詢問當沖降稅延長案的評估進度,並建議全面延長報稅時間。
- 主張疫苗應全民免費施打,並要求主計總處全力支援防疫經費。
- 關切電子支付法規修正可能導致與國際脫軌,並要求關務署查明日本酒類走私問題。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對當沖降稅延長遲遲未決,造成市場不確定性,導致股市暴跌。
- 要求財政部儘速宣布是否延長報稅期間及延長多久,以利民眾規劃。
- 建議應採取全民普篩及全民免費施打疫苗,並要求主計總處估算所需經費。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關切疫情升溫下,財政部未立即宣布延長報稅期限,要求儘速公布。
- 詢問主計總處對通膨問題的因應措施,特別是房價及原物料上漲對物價的影響。
- 質疑獨立車位權狀課徵房屋稅的認定標準不一,認為是登記混亂導致課稅疑慮,要求內政部地政司調整。
- 主張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中,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應無時效限制,批評院版縮短人民權利。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修正,但要求房屋稅條例與囤房稅併案協商,以抑制房價炒作。
- 建議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應延長至6歲,並對第二胎提供加乘免稅額,以因應少子化國安危機。
- 提醒財政部應加強手機報稅的資安防護,避免個資竊取。
- 建議全面延長報稅時間,並要求財政部儘快決定。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因支應禁伐補償金而急遽遞減,認為法律義務支出應回歸公務預算編列,並確保基金水位。
- 批評各部會對原住民族相關經費編列標準不一,導致原住民族權益受損,要求各部會本於權責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將密切關注股市,國安基金進場需經委員會決議,並將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
- 回應公務人員加薪需考量財政許可及帶動民間薪資水準,並評估財政有能力支應。
- 說明電子支付資料蒐集目的為查緝網路逃漏稅,但將檢討外界對侵犯個資的疑慮,並強調資料查核符合比例原則。
- 指出財政部已指示公股行庫提升防疫等級,將要求落實防疫措施並加強宣導檢舉專線。
- 表示正審慎評估全面延長報稅期限,並已公告確診、隔離、檢疫者可延長一個月。
- 說明當沖降稅延長案將與金管會審慎評估,預計9月份有明確方向。
- 澄清房屋稅條例修正案中,低價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適用要件,並說明獨立車位課稅需視權狀是否包含公設。
- 解釋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將溢繳稅款請求權統一為10年,以回歸行政程序法規範,減少實務爭議。
- 回應企業租賃員工宿舍租金可在營所稅中扣除,並同意評估稅制獎勵措施及盤點屏東國有土地供社宅使用。
- 說明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地方政府多反對縮短為2年,且現行組織規程已納入專家學者。
朱澤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說明CPI上漲主因去年基期較低及旅遊服務業影響,並指出躉售物價上漲需特別注意,行政院物價小組將定期開會因應。
- 表示已提案延長防疫特別條例,並強調主計總處會全力支援防疫經費,包括疫苗採購。
- 說明農林漁牧業普查有網路申報及電話訪問方式,並考慮若疫情影響可延長期限。
- 回應公務人員調薪需經人事總處委員會決定,若通過將編列預算,預估調薪3%約需200億元。
- 指出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支應禁伐補償金並未違法,但會協同各部會注意預算編列的衡平性。
- 說明防疫特別預算2.0已編列4,199億元,目前約還有1,000億元未支用,未來是否提3.0將視疫情情況決定。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說明公法上請求權應有時效,法務部立場支持統一為10年,以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減少爭議並確保法律安定性。
曾國基 財政部國產署署長
- 說明國產署已研議針對狹長型國有土地的處置,以解決都市發展問題。
- 表示已開始研擬設定地上權與住宿、社會住宅結合的專案法規。
- 指出已盤點屏東可供社會住宅使用的國有非公用土地,並會優先提供。
謝鈴媛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報告第一線關務人員疫苗施打率約15%,已協調CDC改由地方衛生局到點施打以提高施打率。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發現錯誤會主動退稅,期限兩年為最長期間,通常會更快完成。
- 解釋檢舉獎金的避嫌條款,說明稅務人員的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若經告知或提供資料舉發則不能領取,但若無直接關聯則可領取。
- 說明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已納入專家學者,並將參照內政部地價評議委員會修法方向調整。
柯家正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說明獨立車位權狀登記若包含車道或梯間等公共設施,則會課徵房屋稅,並指出內政部正在檢討停車空間的登記問題。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通過臨時提案7案,要求金管會就將來銀行、樂天銀行、連線銀行等純網銀問題及金融市場風險揭露提出書面報告或修正方案。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個月內就要求承銷商於保薦期間參加KY公司董事會之適法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及營運問題專案金檢報告案 (臨時提案一)
核心議題
將來商業銀行自取得純網銀設立許可後,面臨員工性騷擾、總經理離職、人事內鬥、IT系統問題、中華電信涉嫌圍標掏空、吹哨者遭追查等重大危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針對將來商業銀行面臨的人事及營運問題進行專案金檢並提交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併購實體銀行影響評估案 (臨時提案二)
核心議題
國內純網路銀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的大股東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欲併購實體銀行,金管會需評估其財務能力、公司治理及對純網銀發展的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檢視國內金融生態,評估純網銀股東併購實體銀行之影響,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於1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及評估結果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討論事項四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層股東結構與信用資料安全性調查案 (臨時提案三)
核心議題
中國騰訊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入股日本樂天集團,間接影響台灣樂天國際商業銀行,需調查持股數改變是否影響實質受益人、上層股東結構及信用資料安全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儘速調查騰訊入股日本樂天集團對台灣樂天國際商業銀行的影響,並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儘速調查,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討論事項五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問題及開業前測試檢討案 (臨時提案四)
核心議題
連線商業銀行開業初期面臨系統當機、網路塞車及智慧證件辨識錯誤等問題,導致民眾開戶權益及信用受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檢討純網銀系統問題及開業前測試,落實監理並要求銀行改善,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就現行純網銀面臨之系統問題及開業前之各項系統測試提出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討論事項六
要求承銷商於保薦期間參加KY公司董事會之適法性報告案 (臨時提案五)
核心議題
要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承銷商於保薦期間參加KY公司董事會的適法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要求承銷商於保薦期間參加KY公司董事會之適法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需於1個月內,就要求承銷商於保薦期間參加KY公司董事會之適法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七
投資收益風險等級定義及修正方案檢討案 (臨時提案六)
核心議題
現行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投資收益風險等級(RR1至RR5)分類不合理,導致國外高收益債券分類低於國內績優股,使國人偏好投資外國垃圾債,造成國外投資占比過高及匯差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與投信投顧公會檢討風險等級定義,並提出修正方案以加重國內投資比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修正方案。
討論事項八
高收益債券型基金風險揭露及風險報酬率指標檢討案 (臨時提案七)
核心議題
國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風氣盛行,但警語揭露不足且基金風險報酬率等級分類標準(RR)過於簡略,未納入利率、匯率、信用風險等因素,導致高收益債券基金風險等級低於ETF,有誤導投資人之嫌,且指標已7年未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函請投信投顧公會限期改善高收益債券型基金風險揭露及風險報酬率指標,並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函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就上述缺失限期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九
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核心議題
行政院主計總處就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凍結十分之一預算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特種基金的管考規定及預算凍結的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報告特種基金預算編列、印製與執行經費凍結十分之一的解凍報告。
- 說明主計總處已訂定特種基金預算收支管考規定,並進行專案訪查與查核。
- 指出預算凍結將影響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與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定表之印製作業,影響施政目標達成。
- 請求委員同意解除凍結,以利各項施政計畫及業務順利執行。
相關後續
主計總處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照案通過,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十
審查「稅捐稽徵法」9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旨在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強化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嚇阻重大逃漏稅,並解決現行條文不合時宜的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滯納金加徵率調整、分期繳納條件放寬、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期限、稅捐保全措施、重大逃漏稅罰則加重及營利事業憑證罰鍰調整。
相關爭議
- 溢繳稅款退稅期限爭議:院版將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的退稅期限從無期限改為10年,引發多位委員(如蔡易餘、高嘉瑜、曾銘宗、賴士葆、林楚茵、邱顯智)反彈,認為此舉倒退保障人民權利,應維持無期限或延長至15年,或至少明訂不受行政程序法10年限制。
- 暫緩強制執行繳納比例:曾銘宗委員主張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稅額比例由院版的三分之一調降至五分之一,以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但財政部認為三分之一已考慮經濟能力,過低恐規避執行。
- 逃漏稅罰金標準:時代力量黨團主張以所漏稅額的1倍以上6倍以下罰金,林楚茵委員建議將第一項罰金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曾銘宗委員則主張第二項應加入「情節重大」概括條款。財政部則基於穩定性傾向定額罰金。
- 教唆或幫助犯罰金過低:賴士葆、曾銘宗、張其祿、林楚茵等委員一致認為現行法對教唆或幫助犯的罰金6萬元過低,應大幅提高,並指出稅務人員洩密罰鍰也應調整。
- 提供帳簿文據發還期限:民眾黨黨團主張將稅捐稽徵機關發還帳簿文據的期限從院版的2個月縮短至30日,以加快行政效率,並避免「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 鉅額稅捐認定:賴士葆委員質疑第二十六條之一中「鉅額稅捐」的定義不明確,要求財政部應在子法中明確訂定,避免空白授權。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放寬滯納金加徵日數,並要求稅捐機關應自知錯誤之日起18個月內主動查明退還溢繳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 建議將稅捐稽徵機關發還帳簿文據的期限縮短為30日,且不應限制延長次數。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評估提供獎勵措施作為誘因,或與地方政府協商調整稅基之可能性。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1條,建議逃漏稅刑罰應併科所漏稅額1倍以上6倍以下罰金,以有效嚇阻鉅額逃漏稅。
- 質疑院版對1,000萬元以下逃漏稅的罰金上限設定可能仍有漏洞,導致犯罪者有利可圖。
- 主張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應不受行政程序法10年時效限制,因其性質與一般公法請求權不同,機關應自我糾正違法處分。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滯納金上限調降為10%,放寬財務困難者分期繳納條件,延長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為10年。
- 主張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稅額比例由二分之一降為五分之一,以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 建議重大逃漏稅捐者加重處罰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並加入「情節重大」概括條款。
- 認為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不應設有期限,批評院版修法是倒退保障人民權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主張因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請求權時效限制,應維持無時效規定。
- 批評院版修正案對人民與機關錯誤的退稅時效規定不公平,對人民較為嚴格,對機關則過於優渥。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將逃漏稅刑事罰金提高至500萬元以下,並增訂情節重大者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所漏稅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 主張稅捐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人民請求權應無時效限制,認為院版縮短人民權利是倒退,不能接受。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將逃漏稅罰金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達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 支持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應無期限追訴,以保障人民權利。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支持稅捐稽徵法第28條院版條文,認為將機關及人民錯誤導致溢繳稅款的請求權統一為10年,可減少實務上歸責爭議,法律關係更清楚。
- 認同現行法雖無時效規定,但實務上法院已援引行政程序法10年時效,院版僅是明文化。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蔡易餘委員版本,認為政府錯誤導致人民溢繳稅款不應設有10年請求時限,批評此為開倒車。
- 主張稅捐稽徵法第43條對教唆或幫助犯的罰金6萬元過低,應大幅提高,並建議稅務人員洩密罰鍰也應調整。
- 質疑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中「鉅額稅捐」的定義不明確,要求財政部明確定義。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稅捐稽徵法修正方向,包括加重惡意逃漏稅罰則、延長滯納金加徵日數、提前假扣押時點以保全國家債權。
- 解釋第28條將溢繳稅款請求權統一為10年,是回歸行政程序法規範,且有學者認同,可減少實務爭議。
- 回應第30條帳簿文據發還期限,同意將院版2個月縮短為30日。
- 說明第39條暫緩強制執行繳納比例降為三分之一,已考量納稅人經濟能力,過低恐影響稅捐債權保全。
- 回應第41條逃漏稅罰金,認為定額罰金較穩定,並接受林楚茵委員將第一項罰金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
- 解釋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罰金未調高,是因納稅人本人刑責已重,但可考慮提高罰金以達嚇阻目的。
- 說明第44條營利事業憑證罰鍰上限為100萬元,已符合規定。
- 回應第49條之1檢舉獎金避嫌條款,說明其目的為避免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檢舉獲利,並涵蓋知情告知者。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滯納金適用新法規定原則為「從新從優」,只要滯納期未計算完成即可適用。
- 澄清稽徵機關發現錯誤會主動退稅,期限兩年為最長期間,通常會更快完成。
- 解釋第49條之1檢舉獎金避嫌條款,說明其設計目的及舉證責任差異。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從法觀念提醒,公法上請求權皆有時效,不設期限是否合理,並需考慮法律安定性,避免案件永遠不確定。
相關後續
- 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中,第30條照行政院提案將第四項「2個月」修正為「30日」。
- 第41條照林楚茵委員提案通過。
- 第28條及第43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其餘提案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一項附帶決議,修正為「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應於繳款書載明或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1
審查「土地稅法」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相關規定。
- 討論議題包括公有土地供社會住宅使用是否免徵地價稅,以及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違規罰鍰的裁量空間。
相關爭議
社會住宅地價稅免徵爭議:民眾黨團提案公有土地供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免徵地價稅,但財政部認為住宅法已有規定,且此為地方稅,強制免徵將影響地方稅收,建議尊重地方政府權力,不重複立法。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土地稅法第20條,增加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免徵地價稅之規定,以鼓勵興建社宅。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及第40條,主張將非都市土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者納入免徵土地增值稅範圍,以維護平等權並促進租稅公平。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土地稅法第55條之1,建議將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違規罰鍰從「2倍」修正為「2倍以下」,以賦予主管機關裁罰裁量權。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土地稅法修正背景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使非都市土地與都市土地租稅對待一致。
- 回應民眾黨團提案社會住宅免徵地價稅,認為住宅法已有規定,且為地方稅應尊重地方政府權力,不建議重複增訂。
- 尊重林楚茵委員提案修正第55條之1罰鍰為「2倍以下」,以增加裁量空間。
相關後續
- 土地稅法修正草案中,第20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55條之1照林楚茵委員提案條文修正第一項的「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
- 其餘提案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進行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2
審查「房屋稅條例」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配合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增訂低價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適用要件,排除非自然人適用,並限制自然人持有戶數,以防杜規避稅負,維護租稅公平。
- 討論議題包括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應納入專家學者,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頻率,以及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是否免徵房屋稅。
相關爭議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爭議:民眾黨團提案將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明定納入「專家及學者」,但財政部表示現行組織規程已納入,且未來將參照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再統一處理。
- 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頻率爭議:民眾黨團提案將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頻率從每3年縮短為每2年,以更精準反映現狀,但財政部表示地方政府多反對,因評定作業相對複雜。
- 社會住宅房屋稅免徵爭議:民眾黨團提案新建社宅免徵房屋稅,但財政部認為住宅法已有規定,且應尊重地方政府意見,不建議在房屋稅條例中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5條及第25條,主張住家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應限制自然人持有戶數為3戶,以防止不當利用規避稅負,並限縮適用於自然人。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房屋稅條例第9條,建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應明定納入「專家及學者」。
- 提案房屋稅條例第11條,建議將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頻率縮短為每2年一次,以更精準反映造價水準。
- 提案房屋稅條例第14條,建議新建社會住宅免徵房屋稅,以減輕弱勢負擔。
- 就第11條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研議稅基調整,並作為中央誘導地方調整稅基的獎懲機制誘因。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房屋稅條例修正案與囤房稅的關聯,強調應處理稅基調整問題,並指出多數縣市未調整稅基。
- 建議財政部應道德勸說未調整稅基的縣市進行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房屋稅條例修正案旨在配合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增訂低價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適用要件,限制自然人持有戶數,防杜規避稅負。
- 回應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已納入專家學者,且組織規程有規定,未來將參照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再統一處理。
- 說明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頻率地方政府多反對縮短為2年,因作業複雜。
- 回應社會住宅免徵房屋稅,認為住宅法已有規定,且應尊重地方政府意見,不建議在房屋稅條例中增訂。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已明定納入專家學者,並將參照內政部地價評議委員會修法方向調整。
- 表示已對未調整房屋標準價格的縣市進行道德勸說,明年將評定調整。
相關後續
- 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中,第9條、第11條及第14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 第12條、第15條、第18條及第25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一項附帶決議,修正為「將第4行的『反應房價』修正為:『反應建造成本』;倒數第3行的『請財政部評估』以下修正為:『請財政部評估提供獎勵措施作為誘因,或與各地方政府協商調整稅基之可能性,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6501
- 卷/期/冊
- 110/65/1
- 發布日期
- 2021-06-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