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建教合作、學校衛生與國教法修正案及會考防疫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12
LawTrace 法律歷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學校衛生法、國民教育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學校衛生法」及「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聚焦於保障建教生權益、校園新興菸品防制、學生申訴機制完善,並緊急討論國中會考等疫情因應措施。最終建教合作法修正案完成審查,學校衛生法修正案保留協商,國民教育法擇期續審。
討論事項一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全面強化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中建教生的權益保障,涵蓋定期調查、審議小組組成、職前訓練、訪視輔導、工時津貼、職災補償、健康檢查及歧視防制等面向。
- 同時也關注僑生建教專班的語言及生活適應問題,並修正罰則以提升法規的實質效力。
相關爭議
- 建教生權益保障範圍:吳玉琴委員與王婉諭委員主張保證金支付應涵蓋職災與性騷擾等更廣泛的違法行為,但教育部傾向先就超時工作等明確違規行為訂定賠償機制,其他則以附帶決議或現行法規處理。
- 教師勞動研習增加負擔:黃國書委員擔憂要求教師定期接受勞動人權研習會增加其負擔,影響訪視意願,教育部則回應會與教師團體及地方政府討論執行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建教合作專法已8年未修,應檢討並提升建教生權益保障。
- 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應每年進行,而非2年一次。
- 建教合作審議小組應納入勞動專長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
- 學校應提供僑生語文輔導課程,因其適應不良比例高。
- 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研習,提升訪視輔導能力。
- 接受勞工主管機關勞動檢查的「必要時」彈性,而非強制每年檢查。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贊成建教生權益調查改為每年辦理,以因應勞動意識高漲。
- 建議建教合作審議小組納入「社會公正人士」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
- 支持教師定期接受勞動人權研習,以有效協助建教生。
- 主張「會同」勞動主管機關編定手冊,而非「會商」,以共同承擔權責。
- 支持吳玉琴委員擴大保證金賠償範圍,納入職災與性騷擾等。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建教合作機構應為建教生施行健康檢查,保障年輕學子職業安全。
- 建教生生活津貼應免納綜合所得稅,避免增加家庭稅務負擔。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主張保證金應可支付建教生因超時工作、職災、性騷擾等違法行為所產生的補償或賠償金。
- 支持建教生工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明確生理假權益。
- 要求教育部在立法說明中清楚解釋學業成績評量與德行評量中出勤紀錄的處理方式。
- 支持將建教合作機構違反規定應給予建教生2倍生活津貼作為賠償金納入條文。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希望擴大建教生保證金支付範圍,涵蓋職災、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等情況。
- 認為建教生權益保障應更積極,不應僅限於超時工作等賠償。
- 呼籲教育部說明為何不將性別歧視等問題的補償機制明確入法,而非僅依賴既有法規。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勞動事件法聲請調解納入建教生權益保障範圍,避免差別待遇。
- 支持建教僑生專班規劃華語文輔導課程,確保語文適應。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編纂漫畫式建教生勞動權益手冊,有助學生了解權益。
- 關切建教生生理假出勤紀錄是否影響德行成績,要求釐清。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華 教育部次長
- 建教生人數減少與少子化有關,但其佔高中職學生比例實有提升。
- 同意建教生權益訪視調查報告中指出的待改善空間,將加強訪視落實度。
- 表示已編纂漫畫式權益手冊,協助學生了解自身權益。
- 支持建教生生活津貼免納綜合所得稅,感謝財政部配合。
- 認同委員關於建教生學科學習困難的觀察,將要求科大調整課程設計與輔導機制。
- 承諾將研議技優保送名額提早公布,讓學生有足夠時間選擇升學管道。
- 說明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及金手獎得主已有相關就學就業精進試辦計畫補助。
- 同意與勞動部討論制定勞動教育專法,並擴大磋商院版可能性。
彭富源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 建教生佔高中職學生比例從102年的2.65%提升至108年的3.24%。
- 同意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應每年辦理,並會後補充詳細數據。
- 針對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1條修正,將強化職安、勞權課程時數,並提供僑生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 說明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超時工作等違規行為,除罰款外,將明確訂定2倍生活津貼的賠償機制。
- 表示已與教師團體討論,將透過行政命令及子法,以最適切方式執行教師勞動人權研習。
- 說明第14條關於建教生招收比例修正為「僱用勞工總數6人以上未滿8人者,以8人計」已獲委員辦公室同意。
- 解釋建教生生理假僅作事實性紀錄,不會影響學業成績評量。
劉約瑟 勞動部簡任技正
- 勞動檢查主要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實行,建議將「中央」字眼移除,並將勞動檢查範圍擴大,不限於「專案檢查」。
李嵩茂 教育部處長
- 在法制作業上,應引用現行有效法規名稱,待新法實施後再於下次修法時更正引用名稱。
- 校規禁止事項不一定需要法律保留,學校可依民主程序訂定校規禁止危害學習或健康行為。
- 強調學校衛生法與菸害防制法的功能不同,學校衛生法主要從教育角度出發,而菸害防制法涉及菸品產製銷售及危害防制。
相關後續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將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送院會討論。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修正相關行政規則,提高基礎及職前訓練中「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簡介課程」與「職業安全衛生課程」的授課時數。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僑務委員會檢討就讀建教僑生專班僑生之資格,並強化學校輔導、語言溝通輔導及生活照顧,教育部會同僑委會研議強化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內容。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主管機關會同同級勞工主管機關落實督導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本法第25條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並就學校承辦人員辦理增能研習。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積極加強宣導,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請假時,學校僅得於德性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作事實性記錄,不得為負面性質陳述。
討論事項二
「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聚焦於校園菸品防制,特別是針對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及類菸品的管制,旨在明確禁止這些產品進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探討其認定標準及法律位階問題。
- 同時也涉及校園內高鹽、高油、高脂食物及含糖飲料的販售限制。
相關爭議
- 新興菸品入法必要性與主管機關權責:立法委員主張將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明確納入學校衛生法禁止範圍,以提供學校明確法源並因應校園氾濫現狀。教育部則認為菸品認定應回歸衛福部,並擔憂越俎代庖或未來品項推陳出新需頻繁修法,主張透過現有行政措施或附帶決議處理。
- 衛福部菸害防制法修法進度:衛福部表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將納管類菸品,但修法進度緩慢,導致新興菸品管制存在空窗期,引發立法委員不滿。
- 校規與母法位階爭議:教育部認為校規已可禁止電子煙,不需母法明定。林奕華委員及洪孟楷委員質疑,若母法未明定,校規執法將缺乏法律依據,且教育部去年已主動公告禁止電子煙,現卻反對入法,立場矛盾。
- 菸品定義與分類:委員與衛福部討論電子煙、加熱菸是否屬於「菸品」或「類菸品」,以及其成分是否含尼古丁、毒品等,影響法規的適用與管制範圍。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24條,將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納入管制,以提高法律位階,讓全國校園一體適用。
- 質疑教育部去年5月已宣布校園全面禁電子煙,現卻以衛福部權責為由反對入法,立場自相矛盾。
- 強調新興菸品在網路氾濫、外型酷炫,對學童辨識與健康危害大,應防範未然。
- 認為行政部門應直球對決,而非互踢皮球,應共同努力修正漏洞。
- 呼籲教育部不應懼怕「得罪誰」,應明確明寫電子煙等禁止字眼。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新興菸品納入學校衛生法,因校長、老師、家長皆關心此議題。
- 批評教育部消極回應,認為僅靠校規無法有效斷絕電子煙氾濫,且學校無權沒收。
- 指出菸害防制法修訂多年未果,教育部將新興菸品管制回歸該法是消極作為,質疑教育部是否受菸商壓力。
- 強調學校衛生法規範是基於捍衛學生健康的教育立場,即使菸害防制法有規定,學校衛生法仍需明定以宣示決心。
- 提出修正條文版本,建議將「電子煙等新興菸品及類菸品」納入禁止範圍,並授權教育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標準。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認為衛福部對加熱菸和電子煙定位不清,教育部應在學校衛生法中明文禁止,以維護學子健康。
- 建議將「電子煙、加熱菸及新興菸品」一併納入條文,解決教育部擔憂未來品項推陳出新問題。
- 呼籲教育部大力支持修法,不應推搪或在部會間互推責任。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條文或教育部建議版本無法處理不含菸草的「類菸品」,主張應參酌菸害防制法草案,涵蓋菸品與類菸品。
- 質疑教育部既然曾公告禁止電子煙,卻又表示無專業認定能力,其判斷依據不明。
- 強調新興菸品可能含有毒品,問題非同小可,應積極入法管制。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主張在學校衛生法中明文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以保障校園無菸環境。
- 認為衛福部不作為,教育部應更積極維護學子健康,不應找出理由推搪。
- 指出國防部在萊豬問題上破功,教育部應借鏡,在學校衛生法中明定禁止含乙型受體素豬肉,而非僅依賴契約規範,以確保校園食品安全。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認同校園拒菸立場,但認為菸品管制主責機關為衛福部,學校衛生法應由衛福部定義菸品範圍。
- 建議將學校衛生法修法案保留送協商,讓教育部、衛福部與委員充分討論,以達成共識。
- 擔憂電子煙定義不清,學校難以認定其內容物,若不明確入法,恐造成執行困難。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認為菸品認定應由衛福部負責,學校衛生法應維持全面禁菸原則,避免頻繁修法。
- 建議教育部在條文中加註「前項菸之範圍,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銜接主管機關定義。
- 強調反對菸品進入校園是全民共識,但母法訂定需謹慎斟酌,應待衛福部定義清楚。
- 建議將此案保留送協商,以尋求各方共識。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在學校衛生法第24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止電子煙,並將高油脂、高鹽食品法定化禁止進入校園。
- 呼籲教育部應全力支持,不應讓菸害進入校園,消除模糊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華 教育部次長
- 教育部立場一貫,各類菸品(紙菸、電子煙、加熱菸)一律禁止在校園內。
- 認為菸害防制法主管單位是衛福部,菸品認定應回歸專業單位。
- 擔心若學校衛生法明列特定菸品,未來新品項出現時需再修法,建議透過子法或附帶決議列舉。
- 強調教育部已透過行政措施督導學校將新興菸品納入校園菸害防制,並納入課綱。
- 回應高鹽、高油、高脂食物及含糖飲料已定有辦法禁止販售,建議維持現有條文。
- 表示教育部沒有任何壓力,但立法技術和目的事業管理權限劃分是考量因素。
呂孟穎 衛生福利部簡任技正
-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細部審查,將菸品分為菸品(菸草製品)及類菸品(非菸草或物理調製菸草)。
- 修正草案中,類菸品(如電子煙油)將全面禁止,但目前修法尚未完成。
- 在修法完成前,電子煙若含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依藥事法;形狀像菸品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處分。
- 說明草字頭的「菸」指含菸草製品,火字旁的「煙」指不含菸草的產品。
李嵩茂 教育部處長
- 菸品產製銷售屬菸品管理,菸害防制屬菸害防制法規範,兩者法位階與規範目的不同。
- 學校校規可禁止危害學習或健康事項,不一定需要法律保留,如作弊等。
- 若學校衛生法授權教育部認定新興菸品,可能與衛福部菸害防制法體系的認定產生二元化制度。
- 強調學校已透過校規禁止攜帶電子煙吸食器,不影響教學現場的規範執行。
相關後續
「學校衛生法」修正草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將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送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三
「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探討國民教育階段的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機制,旨在完善學生權益救濟管道,並將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精神納入法規。
- 同時也討論冷氣電費補助、遠距教學準備、雙語國家政策師資培育,以及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學生申訴機制範圍:周春米委員與范雲委員強調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學生權益受損可提起行政爭訟,但需保留教師及學校專業判斷餘地,避免無限量訴訟。教育部則表示已將申訴、再申訴制度納入修法,行政處分部分可進行行政爭訟。
- 國中小學生申訴機制兒童友善化:范雲委員主張國中小申訴機制應比高中更兒童友善,拉長申訴期限、申評會納入多元專家,並建立校外協助申訴機制,教育部對此方向表示認同。
- 冷氣政策配套與永續性:吳思瑤委員關切「班班有冷氣」政策可能忽略環境教育與永續校園原則,質疑時程、因地制宜、循環經濟及永續經費等問題。李德維委員擔憂地方配合款負擔及電費補助範圍。
- 雙語國家政策師資與城鄉差距:高虹安委員質疑雙語師資培育速度與2030年目標不符,擔心教師甄選過度重視英文能力而犧牲專業,並可能加劇城鄉差距。
- 教科書資訊正確性與申訴機制:王婉諭委員指出教科書內容有誤(如台灣獼猴「猴王」),認為現行修訂申訴機制不為民眾所知,建議教育部建置公開平台供民眾反映,並加註詞語源頭。
- 中國慣用語滲透:賴品妤委員指出公家單位及教科書中存在中國慣用語,認為是文化統戰,要求教育部以身作則避免使用,並整理中台用語對照表及辭典加註語源。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中會考英聽考試期間門窗關閉對防疫及考生權益的影響。
- 詢問全大運觀眾觀賽及啦啦隊進場規範,以及藝才班考試是否可陪考。
- 強調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大幅成長,教育部應積極將新興菸品納入學校衛生法,而非消極推諉。
- 質疑教育部對電子煙入法態度的轉變,是否受到外部壓力。
- 要求教育部在下午逐條討論時,對電子煙入法問題提出轉圜餘地。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針對疫情升溫,統一發布校園防疫政策,明確畢業典禮、校外教學等活動是否暫停。
- 確認國中會考英聽考試期間門窗關閉的防疫措施,避免外部干擾。
- 強調電子煙危害嚴重,教育部除入法外,應加強防制作為。
- 批評教育部在水情吃緊時發布防汛公文,不符時宜,缺乏對台灣情勢的了解。
- 建議教育部調整國發會吸引外國專業人才的門檻,避免排除優秀運動員。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質疑建教生人數減少的原因,要求教育部檢討配套措施與政策方向。
- 指出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顯示多項法定事項達成率未達9成,存在違法情況,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改善作為。
- 建議建教專法修法應改為每年調查,審議小組納入勞動專長代表,並提升教師勞動觀念。
- 關切僑生建教生適應不良問題,特別是語言障礙,要求教育部提出輔導措施。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詢問國中會考防疫工作是否完備,擔憂疫情升至三級警戒對會考的影響及因應對策。
- 質疑教育部掌握的自主健康管理學生人數過低,要求加強考場管理。
- 批評第二備用試場將發燒考生集中安置,可能造成交叉感染風險,要求一人一間,保護學生。
- 要求教育部下午針對三級警戒下會考的應變及發燒考生安置問題提出確切做法。
范雲 立法委員
- 主張國中小學生申訴機制應比照高中,拉長申訴期限、申評會納入法律、教育、兒少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
- 強調國中小申訴機制應更「兒童友善」,增設校外協助申訴機制,並建立與兒童溝通注意事項。
- 舉例說明現行申訴機制漏洞,導致體罰案件學生權益無法獲得保障。
- 要求教育部建置兒少權利及學生權利專長專家學者人才庫。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中會考防疫宣導、隔離學生掌握機制及補考時程是否受疫情影響。
- 詢問全大運防疫配套措施,包括觀眾限制、人流分流及醫護人員增派等。
- 關心東京奧運若續辦,我國對選手的防疫措施及是否向國際奧會表達立場。
- 要求教育部協助盤點地方國中小學活動中心需求,並規劃中央經費挹注。
- 關切滯留印度的台灣學生與華語教師返台意願及協助措施。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建議會考後學校應考量不立即返校上課,改採視訊教學,並要求教育部明快決定。
- 指出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學生權益受損可提行政爭訟,但應保留教師專業判斷餘地,要求教育部明確修法方向。
- 探討學校管教措施(如禁止訂購外食、社團限制)的合理性、正當性及救濟機會,要求教育部訂定指引。
- 要求教育部在會期前或6月提供充分說明,關於司法爭訟的範圍界定。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教科書(如台灣獼猴「猴王」)資訊有誤,建議教育部建置民眾反映平台,並在辭典加註詞語源頭。
- 要求教育部應主動協同出版社修正錯誤內容,並對已使用教材提供勘誤說明。
- 反映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流程(紙本重複、跨縣市轉銜空窗期、審議標準不一)的困境,建議統一線上審查、隨到隨審、明確審議標準。
- 關切實驗教育成果發表機制應兼顧個人自學學生,並調整目的與實施方式。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新版建教生勞動權益漫畫手冊納入多國語言,建議擴大與勞動部合作,每年檢討內容。
- 呼籲行政院正視勞動教育專法,批評其63年未修,內容過時,要求行政院提出院版。
- 關切「班班有冷氣」政策應兼顧環境教育與永續校園原則,避免為求快速而犧牲品質。
- 提出8大建議,要求教育部在1個月內書面回覆冷氣政策的配套措施,包括汰換、租賃補助、維護保養及電費補助範圍等。
- 擔憂冷氣裝設為求快速可能造成管線混亂、校園美學破壞及熱島效應等災難。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家單位公文及教科書中存在中國慣用語,認為是中國文化統戰的滲透,要求教育部以身作則避免使用。
- 建議教育部整理中台用語對照表並公開,供各公家單位參考。
- 要求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應加註詞語源頭,特別是中國輸入的詞義,以保護台灣語言文化與國家認同。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對原住民地區學校的效益,要求提供補助數據及服務校數。
- 指出偏鄉原鄉多為農產品產地,教育部應整合農委會、原民會資源,優先採購在地農產品,推動食農教育。
- 批評冷鏈設備雖重要,但應優先採用在地食材以符合環保,降低碳排放量。
- 要求教育部與農委會、原民會滾動式修正中央廚房計畫,於2個月內提出在地農產品採購及生產地標示策進作法。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詢問若疫情升至三級警戒,教育部所屬場館(如運動場館、博物館)哪些會受影響及停課措施。
- 質疑教育部對遠距教學系統的演練與盤點是否足夠,要求主動出擊全面盤點各級學校準備程度。
- 關切國中會考防疫措施是否能確保安全,要求教育部務必做好。
- 質疑雙語國家政策師資培育速度與目標不符,擔心教師甄選過度重視英文能力而犧牲專業,加劇城鄉差距。
- 要求教育部確認2030雙語國家政策目標是「全學科」或「部分領域」英語教學,並說明所需師資及可行性。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主張在學校衛生法中明文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以保障校園無菸環境。
- 認為衛福部不作為,教育部應更積極維護學子健康,不應找出理由推搪。
- 指出國防部在萊豬問題上破功,教育部應借鏡,在學校衛生法中明定禁止含乙型受體素豬肉,而非僅依賴契約規範,以確保校園食品安全。
- 要求教育部在下班前提供書面資料,說明若疫情升至三級,國中會考的應變處理方式。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中會考考場防疫演練是否足夠,要求針對二級警戒加強演練,讓考生安心。
- 質疑考場座位安排及用餐隔板等措施是否符合二級警戒要求,並要求教育部接地氣因應。
- 呼籲教育部積極研議7月份指考的防疫措施,不能循序漸進,應強制執行。
- 要求教育部追查10來歲確診者在校園的足跡,確保校園安全,全體總動員。
- 要求教育部確保國中小學耐震係數改善計畫於111年如期完成。
- 支持在學校衛生法第24條明定禁止電子煙,並將高油脂、高鹽食品法定化禁止進入校園。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關切技職體系學生升學管道中的技優保送名額變動問題,要求教育部盤點各科別報到率,並提早2年公布名額。
- 認同技優保送學生在科大學習學科可能遭遇困難,期待教育部改進課程設計與輔導機制。
- 呼籲教育部提供資源協助技職學生參與國際賽,為台灣爭光。
- 要求勞動部與教育部共同研議大專院校實習生的勞權保障法規,因其與一般勞工不同,難以依勞基法檢舉。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華 教育部次長
- 說明國中會考英聽考試25分鐘期間門窗將關閉,已呈報指揮中心。
- 表示全大運未開放一般民眾觀賽,啦啦隊及加油團人數須控制在室內100人以下。
- 回應藝才班考試學生不能陪考。
- 坦承108年有5.7萬名學生使用電子煙,但強調教育部沒有任何菸商壓力,反對校園存在各類菸品。
- 解釋教育部通報校外500人以上、室內100人以上集會活動原則停辦。
- 說明國中會考已加強防疫措施,若疫情再升級會因應調整,並已呈報指揮中心。
- 表示全大運已取消民眾參觀,管制人流,分散休息區,並增派醫護人員。
- 說明東京奧運疫苗排診已陸續進行,將持續關注國際奧會訊息。
- 回應駐印度代表處會協助滯印學生與華語教師返台,並尊重意願。
- 說明已接獲地方申請活動中心或風雨球場,會進行評估。
- 表示會考若遇三級警戒,因有實聯制且座位固定,應仍可照常進行,但會再請示指揮中心。
- 同意研議會考後學校視訊教學可能性。
- 說明國民教育法修法已將學生申訴、再申訴制度納入,行政處分部分可提行政爭訟。
- 認同學校管教措施應透過民主機制討論,並考量學校地理位置、供餐等因素。
- 同意研議建置教科書內容疑義反映機制,並建議出版社提供相關資訊。
- 同意邀集縣市主管單位會商,研議個人實驗教育線上申請審查及隨到隨審機制。
- 同意研議統一實驗教育審議標準,避免各縣市差異。
- 承諾未來部內公文書會多加注意,避免使用中國慣用語,並研議整理中台用語對照表。
- 同意請國家教育研究院研議辭典加註詞語源頭,待學界有定論後納入。
- 認同食農教育法應區分都會區與偏鄉原鄉,優先採用在地農產品。
- 說明「班班有冷氣」進度在掌控中,預計2022年2月如期完成,地方政府可負擔配合款。
- 解釋學校屋頂裝設太陽能可產生回饋金,支應冷氣電費。
- 強調德育範圍廣泛,透過友善校園、童軍活動等培養美德。
- 說明國民教育應依課綱內容,不主張公立國中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給本國學生,但同意為外籍人士子女設立。
- 重申學校衛生法第24條全面禁菸包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但認為認定應回歸衛福部專業,避免越俎代庖。
彭富源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 說明110年國中教育會考已訂定嚴謹防疫作為,並報指揮中心審議通過。
- 強調會考防疫措施包括全程佩戴口罩、不開放陪考、考場測量體溫、維持通風冷氣服務、設置第二類備用試場。
- 因應二級疫情警戒,將增加防疫物資、清潔消毒頻率、加派工作人員協助巡視。
- 說明會考英聽考試5分鐘說明與25分鐘考試期間全程關閉門窗,經專家確認。
- 表示教育部已要求各學校進行視訊教學演練,資科司有掌握情況,資源不足會補助。
- 說明第三級警戒主要針對不特定人聚會,第四級才涉及全面停課,學校已具備遠距教學能力。
- 表示國中會考考區、考場分項檢核表已報送,並與指揮中心確認防疫措施符合二級警戒要求。
- 解釋用餐採用隔板是指揮中心提示,會確實做到。
- 回應10來歲確診者足跡問題,表示會去了解並關心。
- 說明國中小學耐震係數改善計畫可於111年如期完成。
葉丁鵬 教育部體育署參事
- 說明全大運未開放一般民眾進場,啦啦隊及加油團室內人數維持100人以下總量控制。
- 表示全大運競賽場地將取消民眾參觀,管制人流,分散休息區,分區辦理總領隊會議。
- 承諾會增加比賽現場醫護人員,並設應變小組。
- 說明東京奧運相關訊息由國際奧會和東京籌委會透過中華奧會通知,選手疫苗排診已陸續進行。
劉家楨 教育部師培司專門委員
- 說明藝才班考試學生不能陪考。
鄭文瑤 教育部學特司專門委員
- 說明防汛公文是配合年度例行性發布,但承認今年旱災嚴重,發文時未考量水情狀況。
王金蓉 勞動部條件司專門委員
- 說明勞動基準法適用以僱傭關係為前提,實習若無僱傭關係則不適用。
- 表示若採技術生方式處理,可受勞基法技術生專章保障。
- 說明勞動部與教育部正合作研議大專院校實習生權益保障措施。
相關後續
- 「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6501
- 卷/期/冊
- 110/65/1
- 發布日期
- 2021-06-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