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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人事條例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聯席審查紀要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5-13

LawTrace 法律歷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廢止案。會議主要討論警消放假、免職條件、獎勵金、警紀問題、防疫裝備、跨國同婚爭議,以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存廢。部分提案獲初步共識,警消節放假案保留協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案則要求行政部門於 3 個月內提出報告並進行專題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主要討論警消人員放假制度、警察免職條件的調整、增訂工作績優獎勵金的法源依據,以及警察紀律與防疫措施等相關議題。
  • 會議中亦廣泛討論警察執勤安全裝備、個資使用規範、基層人力與待遇、以及跨國同性婚姻登記等多元面向的警政與內政議題。

相關爭議

  • 警消節放假衡平性:內政部擔憂若警消放假,其他職業類別恐要求比照,影響衡平性與人力調度;立法委員則主張比照軍人節,以補休方式肯定警消辛勞,並認為不影響勤務運作。
  • 警紀案件懲處標準:立法委員質疑重大警紀案件(如松山之亂)司法輕判與行政懲處的連動性,認為緩起訴理由不符社會期待,行政部門應有更嚴肅的懲處標準。
  • M-Police個資濫用懲處:立法委員認為員警不當使用 M-Police 查詢個資的懲處(記過)過輕,無法有效嚇阻惡意行為,應有更嚴厲的刑事責任追究。
  • 警察防疫裝備與疫苗施打:立法委員關切第一線警消人員疫苗施打率偏低及防疫裝備(如防護衣、防砍衣)是否充足、標準,內政部則表示已列優先施打對象並持續鼓勵。
  • 跨國同性婚姻登記:內政部依司法院函釋拒絕部分跨國同性伴侶登記,但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立法委員要求內政部撤回函釋,司法院則表示已送修法草案至行政院會銜,並強調其行政機關不宜對個案解釋法律。
  • 松山之亂後續處理:立法委員質疑檢察官對闖入派出所黑衣人不起訴的決定,擔憂形成先例,嚴重打擊基層警員士氣與執法尊嚴,警政署則表示尊重司法偵查結果並將研究法律不足之處。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將每年 6 月 15 日警察節及 1 月 19 日消防節比照軍人節放假 1 天,若無法放假則補假。
  • 強調警消人員對國家的犧牲與付出不亞於軍人,此舉能鼓舞士氣。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7 條之 2,將警察工作績優獎勵金法制化。
  • 指出現行獎勵金編列因缺乏法源常受質疑,法制化有助於穩定預算編列。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放寬警察免職條件,將「易服社會勞動」納入不必免職的情形。
  • 提案增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6 條之 2,明定警察節、消防節放假或補休,以體恤警消辛勞。
  • 質疑國安局化名制度被濫用,國安情報工作法用於恫嚇揭弊者,並關切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
  • 批評現行防逃機制濫用警察人力,導致防逃問題重重,主張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 強調警察節、消防節放假是肯定警消辛勞,不應以衡平性為由拒絕,並主張政府應為警消提供司法津貼或加給。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一線警消人員疫苗施打人數偏少,要求內政部加速施打進度並檢討優先次序。
  • 質疑警消人員防疫標準防護設備是否足夠,並要求清查數量及發送情況。
  • 認為警紀問題應持續整頓,並強調台灣治安在全球表現優異,應給予警察肯定。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整頓警紀,針對松山、北投等社會案件及警察不當執勤態度進行檢討。
  • 關切警察濫查個資問題,認為現行處分過輕,要求檢討懲處機制。
  • 呼籲內政部、法務部與司法院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問題私下協調,找出平衡點。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警察因酗酒滋事受懲處的案件數與實際情況不符,要求警政署加強內部督導與管控,特別針對中高年齡層員警。
  • 建議警政署研究義警、義交制服顏色是否應與警察制服顏色統一,以提升辨識度。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建議警政署應編列預算統一購置防砍衣、戰術臂盾等防砍裝備,以保障基層警員執勤安全。
  • 指出現行反光背心可考慮增加防砍功能,並取代防砍衣,以提升裝備效益。
  • 建議警政署改革制服與鞋子採購制度,比照國防部推動儲值卡方式,讓員警自行購置合身衣物,避免浪費公帑。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基層員警防疫裝備不足(如口罩、護目鏡),要求內政部確保裝備充足並依勤務調整。
  • 要求警政署檢討防彈背心未具防穿刺功能問題,應採購防砍衣或具防穿刺功能的裝備。
  • 揭露基層法警裝備嚴重不足,部分地檢署甚至缺乏辣椒水、電擊棒及防彈衣,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立即盤點並補足基本配備。
  • 建議行政院應儘速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會銜程序,並送立法院審議,解決跨國同性伴侶登記問題。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在「翁茂鍾案」報告中不公布涉案法官姓名,且法務部調查報告未經會議審查,要求檢討透明度與審查機制。
  • 關切環境保護案件中,檢察官起訴書常未認定廢棄物有害,導致輕判或緩起訴,影響假釋犯再犯規定,要求法務部檢察官應更積極辦案。
  • 關切警消疫苗施打率偏低,要求內政部加強鼓勵,並建議政府採購信心度較高的疫苗。
  • 質疑消防人員員額編制不足,要求內政部提出補足人力計畫,並調整警消非必要勤務以因應疫情。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重大警紀案件中,司法輕判與行政懲處之間存在不當連動,導致社會觀感不佳,認為行政部門應更果斷重懲。
  • 批評檢察官在「許所長湮滅證據案」中以「平日表現認真負責」為由給予緩起訴,邏輯不合理,恐造成官官相護的印象。
  • 強調司法責任與行政責任標準應分開處理,不應因司法輕判而影響行政重懲。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指出基層警察專案工作過多,人力負荷沉重,建議檢討非必要專案。
  • 支持警消節放假,但關切人力調度問題,並建議主管單位應照顧同仁健康。
  • 批評近期警察風紀問題嚴重,態度不佳,要求警政署加強檢討與處罰不當行為。
  • 主張對酒駕累犯應重罰,建議沒入車輛,以達嚇阻效果。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強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爭議已久,應跳脫部會本位,以歸零思考檢視其合理性。
  • 主張警檢關係應從「指揮」轉為「協調」,並明確權責對等,避免權力濫用。
  • 質疑法務部對該條例僅同意「微調」不合時宜用語的立場,認為應進行更廣泛的制度改革。
  • 關切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洩密問題,要求法務部提供檢察官因洩密被調查及懲處的資料。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為威權時代殘留的檢察官特權條例,侵犯人民基本人權。
  • 批評行政院及司法院對該條例「宜修不宜廢」的態度,質疑政府轉型正義的承諾。
  • 反駁司法院以「執法空窗期」為由建議保留或修正,認為行政權應提出配套法案以利廢止。
  • 質疑法務部與內政部對該條例存廢意見分歧,要求政府明確立場。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贊同訂定警察節、消防節以肯定警消辛勞,但建議當天不放假,改以輪休方式處理。
  • 強調警察執勤態度需持續訓練與改進,批評不當盤查及口氣問題,應向文明國家看齊。
  • 質疑不適任檢察官及法官的退場機制是否足以嚇阻怠惰行為,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提供評鑑移送數據並精進機制。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松山之亂」的回應,認為檢察官不起訴黑衣人恐導致警察執法尊嚴受損,要求警政署檢討法律不足之處。
  • 強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應有明確方向,無論廢止或修正,都需盤點相關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配套修法。
  • 關切警消節放假若由地方政府買單恐造成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問題,要求內政部釐清財源與實施細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批評警政署對「M-Police把妹」事件的懲處過度,認為應有比例原則,不應因社會輿論而下重手。
  • 指出將違紀警員調至警備隊恐標籤化警備隊,影響其形象。
  • 要求警政署編列預算採購非致命性武器,不應讓基層員警自掏腰包,以維護執法安全與士氣。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關切毒品防制不力,特別是特種營業場所涉毒問題,要求警政署與法務部加強取締與勒令歇業。
  • 強調選舉賭盤嚴重破壞民主根基,且媒體介入誤導選情,要求法務部與警政署澈底查緝,不應懼怕得罪媒體。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對近期警察風紀事件(松山之亂、北投之亂、中壢盤查)感到擔憂,認為嚴重損害警政公信力。
  • 質疑警政「一條鞭」制度在處理重大案件時的指揮混亂,要求警政署加強內部整頓與法紀教育。
  • 建議警政署建立員警回訓制度,以因應新問題並傳承經驗。
  • 再次提到 M-Police 預算與不當使用問題,強調警務工具不應被濫用。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建議警政署評估在警員裝備中加入防刺背心及電擊槍,以減少員警遭刺傷的機會,保障人身安全。
  • 主張對酒駕累犯應重罰,建議沒入車輛以嚇阻酒駕行為,並要求警政署研謀對策。
  • 要求警政署鼓勵疫情熱區警察儘快接種疫苗,並宣導下載「臺灣社交距離app」以減少防疫破口。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 M-Police 不當使用作為「把妹神器」的懲處過輕,認為記過無法有效嚇阻,應追究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 關切松山分局事件中警員是否遭受施壓,並指出臺北市部分分局長與黑道背景人士關係密切,嚴重模糊黑白界線,要求警政署澈底清查。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重申支持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存在導致基層警員情緒累積,應解決對等、指揮、威權等問題。
  • 強調廢止或修正該條例需全面盤點相關作用法、程序法,並明確警察機關支援司法業務的規範,而非上對下的調度。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加速修法進度,提出完整的配套方案,並於下會期進行專題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支持放寬警察免職條件,將「易服社會勞動」納入不必免職情形。
  • 支持增訂警察工作績優獎勵金的法源依據。
  • 對警消節放假表示感謝委員肯定,但考量社會衡平性及人力調度影響,建議審慎評估。
  • 表示所有員警已列為優先施打疫苗對象,並持續鼓勵接種,防疫裝備也充足。
  • 強調警紀問題嚴肅,將加強教育訓練與內部督察,但不應因少數個案否定整體警察貢獻。
  • 支持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不符時宜。
  • 對於跨國同性婚姻登記,表示內政部依司法院函釋處理,已函請司法院提供新規範,並尊重司法判決。
  • 承諾檢討警消個人及團體裝備採購,確保員警生命安全,不應只採最低標。
  • 表示消防員額編制不足問題正計畫性推動逐年增加人力。
  • 強調警員執勤應委婉而堅定,並會持續改進執勤態度。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對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表示尊重權責機關立法政策。
  • 對於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案,尊重主責機關法務部權責,但建議保留並修正不合時宜條文,或在廢止前於刑事訴訟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相關規定,避免執法空窗期。
  • 指出刑事訴訟法未規範法官與司法警察關係,本條例提供法官辦理刑事及少年案件時指揮或請求協助的法律依據。
  • 承諾調查基層法警裝備不足問題,並提供書面報告。
  • 解釋「翁茂鍾案」未公布法官姓名是經人審會決議,因其行為未構成違失。
  • 對於跨國同性婚姻登記,表示司法院已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至行政院會銜,但司法院作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宜就個案表示法律見解或指導性解釋登記業務。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對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表示尊重並支持警消人員權利。
  • 對於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案,主張「宜修不宜廢」,認為其為刑事訴訟法落實的必要作用法,並強調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警察執行司法任務需受指揮。
  • 澄清「司法警察」非特定部會專屬,檢警合作密切,否認「濫權」或「不動如山」。
  • 表示已試擬修正該條例不合時宜部分,包括名稱可討論改為「聯繫」或「協調」,並修正逕予獎懲規定。
  • 回應「翁茂鍾案」調查,表示已由政風單位調查,符合檢察官審議委員會規定,並無缺失。
  • 承諾檢察官會深入調查環境保護案件中廢棄物是否有害,並重視偵查不公開原則,會提供檢察官洩密被調查處分資料。
  • 強調選舉賭盤嚴重影響選舉公正,法務部將澈底查緝。

李永癸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表示警消節放假若採補休或輪休方式,對勤務沒有影響。
  • 承諾會加強檢討警察風紀,對於酗酒滋事等弊端將主動積極查究,並列管經常酗酒人員。
  • 表示會考慮將防砍衣納入採購項目,並研究是否以防砍衣取代反光背心。
  • 說明 M-Police 使用有管理要點規範,非因公使用或洩密將依法處分並移送法辦。
  • 對於「松山之亂」事件,認為現場警力已全力攔阻,尊重檢察官偵查結論,並會研究法律不足之處。
  • 表示警政署已全力推動毒品防制,聯合稽查特種營業場所,並會透過道安會報向上建議重罰酒駕者(沒入車輛)。
  • 說明警政署持續進行在職訓練,並會爭取經費採購非致命性武器(如網槍、電擊槍、辣椒水)配發各單位。

蕭煥章 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

  • 表示消防節放假若採補休或輪休,在人力未補足前會有困難,但人力將逐年補充。
  • 說明消防人員防疫裝備(口罩、防護衣、面罩、N95)有 1 個月存量,會立即發送。

林文燦 銓敘部次長

  • 說明放假與否規範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中,由人事總處負責,銓敘部會配合研議。

陳建宏 人事行政總處綜規處簡任視察

  • 說明放假問題追根究底是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權責,若內政部評估調整,人事總處將會商銓敘部研議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支持放寬警察免職條件,將「易服社會勞動」納入不必免職情形,並已函請行政院審議。
  • 對警消節放假,仍重申考量各行各業衡平性及人力調度影響,建議回歸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機制審慎評估。
  • 說明警察獎勵金制度已完整,納入條例可行,且獎勵金與考績獎金不同。
  • 同意將條文「流氓」刪除,並將「娼妓」改為「性交易」。
  • 支持委員關於警消個人裝備採購改革的意見,會加速處理。

相關後續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修正草案照修正動議 2 通過,並採黃世杰委員建議的修正文字,使文義更明確。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7 條之 2 條文照修正動議 1 通過。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6 條之 2 (警消節放假案) 保留,內政部需於 1 週內提出妥適版本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協商。
  • 臨時提案第 1 案經協商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行政院於 2 個月內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相關法律修法,並依法積極研議修正函釋,以落實婚姻平權。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討論該條例是否為威權時代產物、其與刑事訴訟法及其他作用法的關係,以及廢止可能造成的執法空窗期與配套措施。
  • 核心爭議點在於檢警關係的對等性、指揮權限的明確化、權責歸屬,以及維護警察執法尊嚴與人權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條例存廢爭議:立法委員多主張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為威權時代殘留且侵犯人權;法務部則主張「宜修不宜廢」,強調其為刑事訴訟法落實的必要作用法。
  • 執法空窗期疑慮:司法院擔憂若廢止該條例,法官在辦理刑事及少年案件時將缺乏調度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據,可能產生執法空窗期。
  • 檢警關係對等性:立法委員質疑現行條例導致檢警關係不對等,檢察官權力過大;法務部則認為「司法警察」非特定部會專屬,檢警關係密切,並非對等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為民國 34 年制定,極不對等,充斥訓政時期法制用語。
  • 指出該條例導致院檢將業務「甩鍋」給警察,逃避責任,且監察院早有檢討要求。
  • 強調警察是捍衛人權的尖兵,應獲得尊重,並捍衛警察應有的人權。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存在導致基層警員情緒累積,應解決對等、指揮、威權等問題。
  • 強調廢止或修正該條例需全面盤點相關作用法、程序法,並明確警察機關支援司法業務的規範,而非上對下的調度。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加速修法進度,提出完整的配套方案,並於下會期進行專題報告。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強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爭議已久,應跳脫部會本位,以歸零思考檢視其合理性。
  • 主張警檢關係應從「指揮」轉為「協調」,並明確權責對等,避免權力濫用。
  • 質疑法務部對該條例僅同意「微調」不合時宜用語的立場,認為應進行更廣泛的制度改革。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為威權時代殘留的檢察官特權條例,侵犯人民基本人權。
  • 批評行政院及司法院對該條例「宜修不宜廢」的態度,質疑政府轉型正義的承諾。
  • 反駁司法院以「執法空窗期」為由建議保留或修正,認為行政權應提出配套法案以利廢止。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強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應有明確方向,無論廢止或修正,都需盤點相關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配套修法。
  • 指出「司法警察官」在現行條文中是「協助」檢察官與法官,但在刑事訴訟法中卻是受檢察官「指揮」,存在衝突,應一併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支持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不符時宜,但當時曾考量機關間聯絡,傾向修正方向。
  • 表示內政部綜合考量後,認為應支持廢止提案。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尊重主責機關法務部權責,但建議保留並檢討修正法律名稱及不合時宜條文,以期與時俱進。
  • 指出法院組織法授權制定本條例,使院檢警得以明確規範指揮關係,統整偵查審判任務。
  • 強調刑事訴訟法未規範法官與司法警察關係,本條例提供法官辦理刑事及少年案件時指揮或請求協助的法律依據。
  • 擔憂若廢止本條例,可能產生無法可依的真空狀態,影響法院審理順利進行,建議在廢止前於刑事訴訟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相關規定來因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主張「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不能廢除,應「宜修不宜廢」,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警察執行司法任務需接受司法官監督指揮。
  • 澄清「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處理的是「司法警察」,而非一般警察,警察不是任何部會的禁臠。
  • 表示法務部已釋出善意,與警政署研議修正不合時宜部分,如名稱可改為「聯繫」或「協調」,但法律位階不能改變。
  • 強調檢警關係密切,合作辦案,不應將虛擬問題帶入討論,並指出刑事訴訟法的空白授權比該條例更廣。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法務部需主責協調相關部會機關及司法院,針對「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相關法律草案事宜積極辦理,並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行政院需於立法院第 10 屆第 4 會期之初,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106602
卷/期/冊
110/66/2
發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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