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組改、通姦除罪與肇事逃逸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法、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民事與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刑法通姦罪除罪化、肇事逃逸罪修訂,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會議討論亦涵蓋翁茂鍾案調閱小組運作及疫情期間防疫措施。部分法案經討論後通過,部分送黨團協商或另定期審查,以因應大法官解釋與社會需求。
討論事項一
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 (程序發言)
核心議題
立法委員關切「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的運作效率與文件調閱進度,尤其在疫情升溫下,需討論調閱作業的延期與防疫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儘速召開調閱小組會議討論延期事宜,並於疫情趨緩後再恢復調閱作業。
- 指出調閱文件皆為密件,無法抄寫,造成閱覽不順利,速度不如預期。
相關人員回應
黃世杰 召集委員
- 說明因疫情升溫,調閱小組辦公室的防疫隔板及設備採購需時間,預計5月28日才能提供,導致一、兩週無法調閱。
- 表示會帶回陳委員的提議,討論後再決定何時召開會議。
相關後續
- 調閱小組辦公室因疫情升級,防疫隔板及設備預計於5月28日才能提供,故調閱作業暫停。
- 主席表示將帶回陳委員椒華的提議,討論後決定調閱小組會議召開時間。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務部主管預算解凍項目共12案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就多項預算凍結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各項計畫的執行進度與解凍理由,包含犯罪所得資產移轉防制、看守所遷建、科技偵查法研議、法務服務智慧轉型、矯正機關智慧監控及人權教育、毒品保管制度檢討等。
- 委員關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專責人力配置與中長期計畫,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方案以降低案量比。
相關爭議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人力配置:王婉諭委員指出犯保協會專責人力案量比仍高,服務比率有待提升,要求法務部提出中長期計畫,以達到社會安全網計畫設定的1比80目標。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犯保協會專責人力案量比(1比149)仍遠高於社會安全網計畫目標(1比80)。
- 要求法務部及犯保協會提出未來中長期人力配置計畫,以持續降低案量比。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法務部已提交所有預算解凍書面報告。
- 表示已研擬即時查詢受刑人銀行存款餘額、近期繳回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用地、持續傾聽各界對科技偵查法意見。
- 說明法務服務智慧轉型計畫經費已覈實編列、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將逐年汰換、提升矯正署人權教育訓練覆蓋率。
- 表示調查局已修訂毒品保管制度要點並規劃導入RFID管理系統。
- 懇請委員支持解凍法務部、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
相關後續
- 法務部主管預算解凍項目共12案,以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臺灣更生保護會預算凍結項目,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法務部蔡部長將王婉諭委員關於犯保協會人力配置中長期計畫的意見帶回部裡與犯保協會執行,並請王委員提供相關資料。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五)
核心議題
- 為配合數位轉型,行政院擬增設數位發展部並將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涉及行政院組織法相關條文修正。
- 討論數位發展部設立後的資安人才、資料治理職責及次級機關數位產業署的設置必要性與時程。
相關爭議
- 數位發展部次級機關設置時程:劉世芳委員指出應儘速將數位產業署納入組改,避免資安署先行通過而數位產業署延宕,造成數位發展部功能不完整。
- 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職權與位階:翁重鈞委員質疑部改為會是否真能提升位階並有效統籌科技預算,擔心其功能弱化。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體系資安人才是否足夠,以及數位發展部未來將歸類為哪一級資安機構。
- 建議可借鏡新加坡經驗,跨單位共用資通人才。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強烈建議應儘速將數位產業署納入數位發展部組改,並同步提出組織條例,避免功能缺角。
- 關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三級機關副首長人數限制對未來數位產業署的影響。
- 強調資安署與數位產業署應雙軌並行,如同踩油門與煞車,以符合數位產業鏈發展需求。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詢問肇事逃逸罪中「肇事」與「逃逸」的定義不明確問題,以及罪刑相當原則的考量。
- 強調車禍發生後,當事人無論有無過失都應留在現場報警並採取救護行動,以釐清責任。
- 關切修法草案中無過失可減輕或免罰是否仍先認定有罪。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全案送院長協商。
- 對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後,委員會數量限制可能影響未來組改彈性表示擔憂。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數位轉型中資料治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運用、整合資料同時兼顧規範面。
- 關切數位身分證等資訊集權可能帶來的風險,要求數位發展部提出資料治理的規範框架,而非僅限於個資保護。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是否真能提升位階並有效統籌主導科技預算及政策。
- 建議將NCC轉化為數位發展部,整合相關業務,而非另設新單位,並關切數位發展部成立後的人才招募問題,認為公家機關薪資難以吸引頂尖人才。
相關人員回應
郭耀煌 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
- 說明數位發展部將整合通訊、資訊、資安、網路、傳播五大業務,著重發展,並將是A級資安機關。
- 表示數位發展部未來將朝設立數位產業署方向推進,但其組織法審查將在部成立後適時提出。
- 強調數位發展部將把資料治理作為核心業務,設資料治理司,並擬訂政府資料開放與利用法、政府數位服務法。
- 說明eID身分證功能主管機關在內政部,但數位發展部將負責身分識別工具的資料保護與落實。
- 指出個資保護獨立專責機關將另行研議成立,不置於數位發展部,以避免權責衝突。
- 回應翁委員,將來科技預算統籌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理,數位發展部負責政策制定與資源需求協調。
- 說明NCC將回歸單純的電信傳播監理工作,產業發展與輔導交由數位發展部推動。
- 表示將於當日公布全國版實聯制App,方便民眾填寫。
施能傑 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表示將配合成立數位發展部,支援數位產業署所需人力,規模與員額將等署成立後配合。
-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允許每個三級機關最多設置3位常任副首長,各署單獨計算。
- 解釋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後,委員會總數調整為9個,符合過去立法慣例。
- 說明因應疫情,各機關防疫措施包含異地辦公與居家上班,尤其雙北地區已實施彈性上班(7點半至10點)。
- 表示防疫照顧假不給薪,但公務同仁可請事假、家庭照顧假或休假(給薪)。
- 承諾將委員關於防疫照顧假給薪及因公染疫假公私部門一致性規定的建議帶回研議,並與勞動部討論。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院提案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院、考試院提案及修正動議A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關於數位產業署的成立,劉世芳委員建議以附帶決議或修正動議方式儘速處理,避免延宕。
- 法務部承諾將委員關於防疫照顧假給薪及因公染疫假公私部門一致性規定的建議帶回研議,並與勞動部討論。
討論事項四
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七)
核心議題
- 為保障弱勢者權益,增訂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允許受訴訟救助的兒童或少年,因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可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
-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用語,使其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相關爭議
減免訴訟費用原則:司法院建議刪除第114條之1立法說明中「意圖規避裁判費徵收而將主張之債權轉讓於兒童或少年,藉以獲得訴訟救助」一段文字,以避免誤會;並強調民事訴訟以敗訴方負擔費用為原則,減免應為例外,不宜過度放寬法院依職權逕為減免,應由有需求者聲請。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建議刪除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立法說明中「例如意圖規避裁判費徵收而將主張之債權轉讓於兒童或少年,藉以獲得訴訟救助;或」這段文字,以避免誤會。
- 說明民事訴訟以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用為原則,減免為例外,不宜過度放寬由法院依職權逕為減免,仍以受救助人提出聲請為適當。
- 對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及曾銘宗等17人擬具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表示同意。
- 對委員羅美玲、何志偉等16人所提的「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示同意。
- 對委員陳椒華等27人擬具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建議參酌法務部及環保署意見。
相關後續
-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增訂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司法院將提供書面修正動議,刪除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立法說明中「例如意圖規避裁判費徵收而將主張之債權轉讓於兒童或少年,藉以獲得訴訟救助;或」一段文字。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八)
核心議題
配合民事訴訟法修正,調整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中相關條次與生效日期,確保法制正確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因立法院審議程序調整,原草擬條文的條次需修正,如將增訂的第4條之6調整為第4條之7。
- 解釋第12條項次調整是因防杜亂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已先行通過,需增列相關生效日期。
相關後續
- 增訂第四條之六條文,照修正動議甲通過,並將條次修正為第四條之七。
- 第十二條條文,照修正動議甲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九)
核心議題
推動行政訴訟e化,增訂科技設備傳送書狀與遠距審理規定,擴大可使用遠距審理的人員範圍,提升訴訟效率與便利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增訂科技設備傳送書狀規定,允許法院與訴訟關係人之間以電子方式傳送文書。
- 說明擴大遠距審理範圍,除當事人、代理人外,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亦可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理。
- 對委員羅美玲、何志偉等16人所提的「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示同意。
相關後續
- 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9條、第73條、第82條、第83條、第98條之6、第130條之1、第176條、第194條之1、第209條、第210條、第218條、第229條、第237條之1、第237條之12、第237條之13、第237條之15、第237條之16條文,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十)
核心議題
- 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修正第245條告訴乃論相關規定,以符合性自主權保障及比例原則。
- 委員關切通姦除罪化後對婚姻制度及家庭的影響,以及民事配套措施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通姦除罪化對婚姻制度的衝擊:葉毓蘭委員認為雖然依釋憲意旨除罪化,但社會民情仍有疑慮,擔心對婚姻制度造成衝擊,主張應有民事配套措施,並保留在院會的發言權。
- 修法時程與配套:劉世芳委員建議除依釋憲處理刑法外,應在附帶決議中說明,未來民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再做配套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認為通姦除罪化雖依大法官釋憲,但社會民情仍有疑慮,應送政黨協商。
- 主張應有民事配套措施,以補強婚姻制度,並保留院會發言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支持依釋憲刪除通姦罪條文。
- 建議在附帶決議中說明,未來民法及兒童或青少年權益保障相關法規應再做配套處理。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認為其無法有效保護婚姻且實質上造成性別不平等。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案應直接通過,不需拖延,後續民法配套可再補強。
- 指出大法官已做出解釋,應儘速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表示法務部贊同依大法官解釋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除罪化,並配合修正第245條。
- 說明民事責任加強部分,將在民法修正小組中討論處理。
相關後續
- 刑法第239條條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刪除,通過。
- 刑法第245條條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但國民黨黨團保留院會發言權。
討論事項八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十一)
核心議題
配合刑法通姦罪除罪化,修正刑事訴訟法中相關告訴乃論規定,並釐清上訴範圍,避免突襲性裁判。
相關爭議
上訴範圍的明確性:行政院與司法院針對第348條「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的刪除有不同意見,經協調後決定由法院闡明以確定上訴範圍,並將充分說明於立法理由中。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及第239條先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贊同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配合刑法第239條修正。
- 建請委員支持兩院版第348條修正,但提醒若刪除後段恐對未委任律師被告上訴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 贊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8,配合前述修正條文。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後段刪除,是為尊重當事人擇定上訴範圍,避免突襲性裁判,並可由上訴審法院闡明解決問題。
- 承諾在法條通過後,將對法官進行充分宣導,確保上訴範圍的明確性。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條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條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條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說明部分照修正動議(一)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九
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八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十二)
核心議題
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調整施行法中新增條文的條次,以確保法制體例正確。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因立法院排案順序與司法院送件不同,增訂條文的條次需從第7條之18調整為第7條之13。
相關後續
- 增訂第七條之十八條文,照修正動議(一)通過,並將條次修正為第七條之十三。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十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十三)
核心議題
-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解決「肇事」文義不明確、刑度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問題,並釐清無過失致人死傷的處罰。
- 討論修法後如何明確定義「逃逸」及當事人現場作為義務,以及是否需將酒駕議題一併考量。
相關爭議
- 肇事逃逸罪的定義與刑度: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肇事」文義不明確,且刑度過苛,不符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要求2年內修正。
- 「逃逸」行為的認定與作為義務:委員關切修法後如何明確定義「逃逸」行為,以及當事人應負擔的報警、救護、表明身分等現場作為義務,避免實務認定不一。
- 修法範圍與時效性:葉毓蘭委員建議將酒駕相關修正法案一併納入討論協商;司法院則強調肇事逃逸罪有2年修法時效性,應儘速完成立法。
立法委員發言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現行刑度有違比例原則,應修正刑度以提供法官裁量空間。
- 認為本罪所保護法益應為「民事財產請求權」,構成要件無需以「致人死傷」為依據。
- 建議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未依法留置現場並為通知或通報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認為肇事逃逸條文非常重要,因應黃暐瀚母親酒駕事件,建議將所有委員提出的相關修正法案一併納入協商討論。
- 指出比較重大的肇事案件皆應涵蓋在修法範圍內。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無故意或無過失且情節輕微者,應儘快修法保障其權益,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
- 認為應明確定義「逃逸」行為,規範當事人現場應有的作為,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 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在逐條討論時處理,並建議法務部支持其意見。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主張原條文僅禁止逃逸,未明定駕駛人救護義務,無法減少被害人死傷。
- 認為「肇事」應明確定義,並將故意和過失情況納入規定,留置現場功能應在於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釐清。
- 建議本罪保護法益應為「確認利益」,且駕駛人需對致人死傷有認識並決意離開現場才構成。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立法理由中關於停留現場作為義務的說明是否足夠清晰,特別是釐清責任的部分。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說明應清楚闡述何謂「逃逸」,包含報警、採取必要救護行動及表明身分等具體作為。
- 要求司法院儘快提供相關文字說明。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時代力量版本對第185條之4的修正,旨在更清楚定義「肇事」與「逃逸」,例如「為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入事件而離開」。
- 強調條文中應明確訂定,以避免過去定義不清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修法是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肇事」定義不明確且刑度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 提案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依傷害、重傷、致死結果分級化處罰。
- 指出「逃逸」定義因專家學者見解不一,暫不修正。
- 強調立法目的在於要求當事人留在現場等待執法機關處理並採取必要救護作為,有無過失事後認定。
- 表示法務部版本已降低刑度,符合條件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故刑法第61條無需再納入。
- 歡迎司法院提供文字補充立法說明,強調即時報警或請求救護等要點。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強調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要求肇事逃逸罪應於2年內完成立法,否則將失效,因此希望儘速完成。
- 表示支持修正動議2的內容,並希望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說明停留現場的作為義務,包含釐清責任(通知警方、表明身分)和救助義務(協助就醫、必要處置、防止二次事故)。
- 承諾會後提供關於立法理由的補充文字,以更詳細地說明肇事逃逸的實務認定。
相關後續
- 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依照修正動議2通過。
- 配合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後,應調整之立法說明,請法務部及司法院儘速參照審查會意見,擬具修正內容,備文函送委員會,並列入審查報告。
- 刑法第61條的部分不予修正,因第185條之4修正後已讓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1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十四)
核心議題
-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9款,賦予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時,可斟酌犯罪危害及被告能力,命令其執行適當的必要命令,特別針對環境污染清除等行為。
- 討論現行條文是否已足夠處理環境犯罪,以及新增條款是否會賦予檢察官過大權力,影響緩起訴制度均衡性。
相關爭議
緩起訴條件的範圍與檢察官權力:陳椒華委員認為現行第8款「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不足以處理犯罪行為本身,特別是環境污染清除,故建議增訂第9款。法務部則認為現行條文已足夠,檢察官可依個案情節要求,無需修法,擔心新增條款可能賦予檢察官過大且無限制的權力,影響緩起訴制度的均衡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9款,希望檢察官能更明確地命令犯罪行為人清除環境污染物,避免污染持續危害。
- 認為現行第8款「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不足以處理犯罪行為本身,僅針對防止再犯。
- 不接受法務部認為現行條文已足夠的說法,認為法務部回應草率,主張本案應保留在委員會繼續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對委員陳椒華等27人擬具的提案表示尊重法務部與環保署的意見。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條文已足夠,檢察官可依個案情節要求環保犯罪行為人恢復原狀或清理,無需再修法。
- 擔心新增第9款可能過於累贅,且賦予檢察官無限制的權力,影響緩起訴制度的均衡性。
- 說明法務部已針對環保犯罪偵查辦理檢察官講習,溝通緩起訴時的行政要求。
相關後續
- 本案因委員與行政機關意見分歧,且涉及檢察官權力與緩起訴制度均衡性,另定期繼續審查。
- 主席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參酌各國立法例及實務,研議如何在不破壞緩起訴制度均衡性的前提下,解決環境犯罪的處置問題,並可考慮在廢清法等專法中訂定相關規定。
- 法務部蔡部長承諾將相關作為提供給陳委員椒華參考。
討論事項12
審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十五)
核心議題
- 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明確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的設置權責,特別是解決性侵害受刑人強制治療場所的急迫問題,並釐清戒護人員的職責與分工。
- 討論法務部與衛福部在設置執行處所及戒護費用上的權責劃分與預算編列問題。
相關爭議
-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設置權責:衛福部認為許智傑委員版將「報請行政院指定」納入法條,與行政院內部協調結果及全國法規資料庫體例不符,主張應刪除。法務部則認為此句有助於在協調不成時由行政院出面指定,且為解決急迫問題,應先通過許委員版本。
- 戒護與治療的分工及費用:吳玉琴委員指出衛福部與法務部在戒護與治療上的分工應更明確,戒護人員應由法務部編列。同時關切法務部編列的監護處分執行費用(每月約2萬6,000元)與衛福部標準(約16萬元)差距過大,恐導致委託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7條配套問題,詢問若許委員版本通過,精神病院是否仍需執行監視行動職務。
- 主張戒護人員應由法務部編列,而精神科或醫院負責治療,兩者應明確分工。
- 指出法務部編列的監護處分執行費用與衛福部標準差距過大,詢問如何解決財務缺口,並建議爭取充足預算。
- 建議若行政院已有共識版本,應修正文字以符合,不宜頻繁變動法律。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中,衛福部對「報請行政院指定」文字的疑慮,詢問如何修改能符合法務部原則。
- 強調本案修法是為解決性侵害受刑人強制治療場所的急迫問題,應儘速通過。
- 詢問其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差異,並希望衛福部能接受修正。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提出異議時,未能明確指出其所同意的修正條文,導致討論困難。
- 強調在會期結束前,若衛福部無修正版本,應儘速處理委員提案以解決急迫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第15條通過後,法務部將規劃戒護方式,可能由法務部派員或委由適當人員執行。
- 表示與衛福部分工為衛福部負責醫療,法務部負責安全,但不一定由法務部派戒護人員。
- 強調本案修法是為解決性侵害受刑人強制治療場所的急迫問題,大法官解釋要求儘快處理,應先通過委員版本。
- 表示將儘量依照衛福部標準編列預算,若不足將向上級爭取支援。
- 經協調後,同意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第2項修改為「必要時法務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辦理」。
諶立中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
- 指出許委員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將「必要時法務部得協調或報請行政院指定」納入法條,與行政院內部協調結果及全國法規資料庫體例不符,建議刪除「或報請行政院指定」。
- 說明此句原為行政管理程序,不宜直接入法。
- 表示行政院與衛福部初步討論的共識版本是將「或報請行政院指定」拿掉。
相關後續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條文,照委員許智傑等17人提案,並修正為「必要時法務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辦理」後通過。
- 配合第2條條文修正,應調整之立法說明,請法務部儘速參照審查會意見,擬具修正內容,備文函送委員會,並列入審查報告。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5條條文,照委員許智傑等17人提案通過。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9條條文,照修正動議A修正後通過,刪除「公布」二字。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3
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十六)
核心議題
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化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必要支出的證明文件要求,以節省訴訟程序負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旨在解決債務人難以提供無單據消費行為證明,以及無記帳習慣造成的訴訟困擾。
- 建議若必要支出數額與最低生活費1.2倍相符,或未逾該數額且經釋明無須負擔部分,則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以節省司法資源。
- 感謝召委排審,希望司法法制委員會能共同支持修法。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對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表示完全同意。
相關後續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81條及第151條條文,均照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4
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十七)
核心議題
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確規範監督人或管理人職務上行為及違背職務行為的賄賂罪刑責,以強化債務清理過程的廉潔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對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表示完全贊同。
相關後續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8條及第149條條文,均照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6801
- 卷/期/冊
- 110/68/1
- 發布日期
- 2021-07-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