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與國籍法修正案:聚焦檢察機關去法院化、歸化資格與落選頭遞補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9-2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重點在於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增列「罷免」文字、以及刪除國籍法中歸化者擔任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委員之限制。委員質詢亦觸及歸化運動員資格、落選頭遞補爭議,並最終通過相關修正案,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為配合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去法院化」規定,將條文中「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用語修正為「最高檢察署」。
- 同時,將「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後增列「罷免」二字,以涵蓋妨害罷免刑事案件的查察。
相關爭議
「督率」與「督導」之爭議:林為洲委員提案將「督率」修正為「督導」,認為「督導」較不介入個案辦案,符合檢察官獨立辦案精神;然而,部分委員及法務部官員認為「督率」已行之有年且檢察總長本具指揮權,兩者意義相近,修改可能動搖檢察一體內涵,建議再討論或直接改為法院組織法中的「指揮監督」。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針對選罷法落選頭遞補問題,指出現行制度下,當選人因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後,遞補者若涉賄或因其他非賄選案件被褫奪公權仍能遞補,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建議修法嚴格限制遞補資格。
- 認為法條前後應呼應,不應僅以解釋函處理非賄選案件的遞補問題,中選會應全盤考量修法,避免法條間衝突。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書面報告將本次修法目的與防杜黑金、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廣告資訊公開透明等不相關議題混淆,認為中選會未尊重召委及會議主題,螺絲鬆了。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條文中的「督率」修正為「督導」,認為「督導」更符合法院組織法中檢察總長對檢察官「指揮監督」的精神,且較不具介入個案辦案的色彩。
- 建議若無法就「督率」與「督導」達成共識,可考慮直接改為法院組織法中的「指揮監督」以求文字統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的一致性修正。
- 贊同在條文中增列「罷免」二字,以符合公職選舉罷免法涵蓋選舉及罷免的本意。
- 對於「督率」與「督導」的差異,認為「督率」意指領導或率領,而「督導」則為督促,兩者文義上仍有差異,需進一步釐清。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贊同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認為可提升檢察機關的獨立性。
- 對於「督率」與「督導」的修正,擔憂可能動搖檢察一體內涵,建議再找時間充分討論,而非倉促修改。
- 認為「督率」帶有檢察總長投入第一線的意味,而「督導」可能被解讀為局外人,需慎重考量。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認為「督率」一詞已沿用多時且檢察總長本身即有指揮權力,故「督率」並無不妥,無需修改。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支持取消「法院」二字,以落實審檢分隸的精神。
- 對於「督率」與「督導」的討論,建議若要在法院組織法中使用相關字眼,可考慮直接採用「指揮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表示內政部對於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表示支持。
- 強調內政部已提出選罷法修正案,將規定涉賄者不得遞補,該修正案已獲行政院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以解決社會觀感不佳的問題。
- 說明未來遞補條件將限縮,僅因賄選導致褫奪公權出缺者才可遞補,其他犯罪則無遞補問題。
郭棋湧 參事 法務部
- 解釋「督率」意為監督率領、督促率領,而「督導」可能更側重監督指導。
- 表示法務部對將「督率」修正為「督導」敬表同意,認為此舉可讓文字使用更周延,並尊重檢察官的辦案權責。
- 對於改為「指揮監督」表示沒有意見,若能統一文字,法務部將支持。
賴錦珖 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 說明現行制度下,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若因賄選經判當選無效,遞補時僅查核遞補者在投票時點的資格,之後的不乾淨狀況則依地方制度法處理。
- 表示中選會已了解委員對遞補資格的疑慮,相關修法已由內政部送行政院處理。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將提案中第一項句首「中央公職人員選舉」修正為「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修正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其餘均照提案通過。
- 本案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為配合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去法院化」規定,將條文中「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用語修正為「最高檢察署」。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書面報告將本次修法目的與防杜黑金、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廣告資訊公開透明等不相關議題混淆,認為中選會未尊重召委及會議主題,螺絲鬆了。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贊同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認為可提升檢察機關的獨立性。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表示內政部對於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表示支持。
郭棋湧 參事 法務部
- 法務部敬表支持本條修正草案,並感謝委員提案修法使機關名稱符合現況,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
賴錦珖 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 表示本會已配合內政部全盤檢討修正選罷法,並與內政部擬議中之修正草案相同,敬表同意。
相關後續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本案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提案刪除歸化者不得擔任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委員之限制規定,因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06年12月13日廢止,相關職務已不存在。
相關爭議
- 歸化高端人才居住年限與國籍法第六條特殊功勳歸化之適用性:莊瑞雄委員質詢內政部,現行國籍法對高端人才歸化需連續居住5年(每年183天)的規定,以及特殊功勳歸化要求申請前已有良好成績,導致籃球等體育界急需歸化洋將面臨瓶頸,影響國家隊戰力,希望行政部門能解決問題而非僅討論。
- 歸化門檻放寬的通案與個案考量:內政部次長表示已在討論放寬高端人才歸化門檻,但擔憂若通案性放寬會引發國家安全或人才定位考量,需在個案與通案之間拿捏分寸。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歸化洋將對提升國家隊戰力有巨大幫助,如戴維斯曾帶領臺灣隊在亞錦賽擊敗強敵。
- 指出籃協與體育署尋找歸化洋將遇到國籍法規定的瓶頸,如高端人才歸化需5年居住事實、特殊功勳歸化需良好成績,導致進度受阻。
- 呼籲內政部應積極解決問題而非僅停留在討論階段,並賦予行政部門更大權限處理特殊專長人才歸化,以把握11月國際賽前的時間。
- 強調戴維斯案例證明彈性法令能引入對國家有認同的特殊人才,希望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共同努力修法解決瓶頸。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書面報告將本次修法目的與防杜黑金、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廣告資訊公開透明等不相關議題混淆,認為中選會未尊重召委及會議主題,螺絲鬆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會銜發布姓名條例解釋函,允許達悟族人依慣俗改名無次數限制,認為是國家進步的表現。
- 質疑內政部將原住民傳統姓名單列羅馬拼音的推動,與國人熟悉英語或羅馬拼音使用方式掛鉤的理由不合理,認為中文字亦有生僻字難以辨識,此理由無法被族人接受。
- 指出政府系統在處理原住民長姓名或羅馬拼音時存在障礙,如疫苗預約平台無法輸入完整姓名、數位銀行僅限中文輸入,顯示政府在雙語國家政策推動上仍有努力空間。
- 強調加拿大允許原住民在證件上使用傳統姓名,認為這關乎認同而非符號問題,呼籲內政部儘速提出姓名條例修法草案,以解決原住民傳統姓名單列羅馬拼音的訴求。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表示內政部已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10條第1項第7款「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等文字,並經行政院審查通過,與委員提案內容一致,敬表支持。
- 說明對於高端人才歸化,現行國籍法有3至5年居住事實的前提,導致籃協尋找歸化好手受阻。
- 表示放寬高端人才歸化門檻是值得討論的話題,內政部已開始討論並準備條文,但委員對通案性放寬可能引發的國家安全或人才定位考量有擔憂,仍在溝通中。
- 承諾內政部對籃球員歸化樂觀其成,將努力在11月前解決,並與教育部持續討論。
- 對於原住民傳統姓名單列羅馬拼音,認同這不只是符號問題,而關乎認同,並承諾將多溝通以順暢推動。
- 針對三叉坑部落土地法拍問題,認為現階段難以行政介入拍賣合法性,但若有行政疏失導致人民財產受損,可從行政疏失和民事賠償方面處理。
- 表示災防法第53條修正草案已送出,若能排會即可處理。
郭棋湧 參事 法務部
- 法務部敬表支持本條修正草案,因蒙藏委員會已裁撤,國籍法中對歸化者擔任蒙藏委員會公職的限制已無必要,應予刪除。
相關後續
- 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本案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7401
- 卷/期/冊
- 110/74/1
- 發布日期
- 2021-10-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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