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環委員會通過疫苗採購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聚焦權限與透明度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9-2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討論並通過「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會議期間各黨團委員針對小組運作期限、會議頻率、調閱對象範圍、機密文件處理方式及對外發言權限等關鍵條文進行激烈辯論及多次表決。最終,運作要點經修正後通過,但原定衛福部業務報告則另擇期召開。
討論事項一
討論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旨在確立「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的運作規範,包括其組成、職權範圍、會議機制、資料調閱對象與方式,以及機密文件的處理原則,以確保小組能有效監督疫苗採購過程。
- 主要爭議圍繞於如何平衡國會監督權與行政部門的運作彈性及機密保護,並確保調閱小組的實質效能,避免流於形式。
相關爭議
- 會議延長與程序爭議:國民黨委員質疑主席在表定會議時間後延長討論並進行表決,認為此舉違反議事規則,民進黨委員則強調會議需完成討論,不應拖延。
- 調閱小組運作期限:部分委員建議運作期限應具彈性,可隨立法院會期延長而自動延長,而非僅限於110年12月31日,並主張應由委員會決議延長。
- 會議召開頻率:在野黨提案要求每月至少召開2次會議,執政黨則認為不應強制設定會議次數,應給予彈性,避免綁手綁腳。
- 調閱對象範圍:在野黨主張應明確列出疫情指揮中心、外交部、經濟部、國發會等相關部會為調閱對象,執政黨則傾向維持較為概括性的「衛福部及其所屬與疫苗採購相關部會」,並透過小組決議增加對象。
- 機密文件處理:在野黨要求行政機關若拒絕提供機密文件,應以書面詳細說明其種類、性質、範圍及解密時間,執政黨則認為此舉可能洩露機密內容,主張維持現行保密規定,不需詳細書面說明。
- 小組成員對外發言權:在野黨希望召集人能代表小組對外發言,或至少不限制成員對外發言,執政黨版本則規定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小組名義對外發言。
- 小組「查訪、訪談」權:在野黨提案賦予小組赴相關單位查訪及訪談相關人士的權力,執政黨則質疑此權限是否已逾越「調閱」範疇,進入「調查」權限,恐有法律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主張調閱小組層級應擴大至院會,調查對象應涵蓋疫情指揮中心、國發會、經濟部及國衛院等,不應限縮於衛福部。
- 建議每月至少召開2次會議,以確保調閱權利不被閃躲,並能邀請專家學者以類聽證方式進行有效的監督與調查。
- 強調機密文件應說明其種類、性質、範圍及解密時間,以打破疫苗採購黑箱,國會不應自廢武功。
- 支持小組應有赴相關單位查訪、訪談相關人士的權力,認為此為行動式調查的必要性與認真象徵。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調閱小組應依照上會期討論通過的運作要點及本次黨團協商決議為基準,不應加入不必要的規定。
- 反對「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請求召開」的規定,認為已有2席召委輪流召開已足夠,且恐衍生主席問題。
- 反對將專家學者納入秘密會議,認為不適合在現場陳述,且可能與機密文件查閱有所衝突。
- 反對增訂小組可赴相關單位查訪,認為立法院考察皆用「考察」名義,沒有強制要求機關配合的依據。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強調疫情爆發後情勢已不同,需重新討論運作要點,國會不應自我設限或閹割監督權。
- 主張調閱對象應擴及外交部、經濟部、國發會等相關部會,並非僅限衛福部,且立法院過去有前例可循。
- 要求行政機關若拒絕提供機密文件,應以書面說明拒絕種類、性質、範圍及解密時間等理由,否則調閱小組將失去功能。
- 提案小組會議可由召委視需要或三分之一成員請求時召開,必要時得以秘密會議方式進行,並引述立法院前例支持。
- 支持小組得赴相關單位查訪、訪談相關人士,認為此為還原事實真相、完整呈現採購過程的必要手段。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會議程序不符規定,尤其在表定時間後仍進行表決,批評執政黨「鴨霸」行為。
- 主張立法院不應限縮自身權力,應廣泛調閱相關機關資料,並要求行政機關對機密文件提供詳細說明,以打破「疫苗採購黑箱」。
- 批評執政黨在調閱小組運作要點上「處處設下重重關卡」,意圖阻礙調閱小組充分行使職權。
- 認為「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是多餘且自我貶低,不應限制立法委員發言權利。
- 強調立法院是最高民意機關,應為民意發聲,而非為行政機關護航或預設其可能洩密,應相信文官體系的能力。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強調上會期已通過運作要點,因疫情爆發才未實際運作,本次協商已釋出善意,增設2席召集人。
- 主張運作要點應保有彈性,不應過度限縮或疊床架屋,反對固定會議次數及過於詳細的機密文件揭露要求。
- 認為行政機關已多次說明疫苗採購機密原因,且備詢內容已載入公報,並非掩蓋真相。
- 提出折衷方案,將運作期間調整至「第4會期結束」,並納入「與疫苗採購相關部會」為調閱對象,以換取不固定會議次數的共識。
- 強調「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是最小限制,保障小組代表性,不阻礙個人發言。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建議調閱小組運作期限應可隨立法院會期延長而延長,並可由三分之一委員同意即可延長。
- 贊成蘇巧慧委員提出的折衷方案,認為只要大家同意,不需表決,且會議次數應視委員對疫苗關心程度而定。
- 建議將「得赴相關單位查訪」條文修改為「經本小組議決通過」後才可執行,並需事先告知訪查對象及單位。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反對固定會議次數,認為若所有重要議題都設定固定會議次數,將造成運作困難,且已降低會議發動門檻。
- 對於機密文件要求詳細說明種類、性質、範圍等,擔憂可能已構成某種程度的揭露,影響國家利益。
- 質疑小組「查訪、訪談」權是否已跨越「調閱」權限至「調查」權限,若受訪對象無權拒絕,恐有爭議。
- 強調「代表本小組」發言必須經過決議,以確保授權正當性,但個人發言不受限制。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強調調閱小組運作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黨團協商結論辦理,並由2位召委輪流擔任召集人。
- 主張調閱對象為衛福部及其所屬機關,並可經小組決議增加對象,但反對邀請專家學者到場陳述,認為不符調閱小組性質。
- 堅持機密文件處理應依現行規定,成員負保密義務,不得抄錄、攜離或洩漏,並反對要求行政機關詳細書面說明拒絕理由。
- 提案小組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為之,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小組名義對外發言,以維持對外一致性。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對於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會議表示擔憂,認為可能與對外發言限制衝突,且秘密會議不宜納入學者。
- 提醒委員在討論條文時,應同時關心全國人民正面防疫思考、疫苗安全施打及副作用壓力等議題。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是否具有「調查權」,認為小組若要進行「查訪、訪談」可能不適宜,因為立法院只有「調閱權」。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尊重召委權力,不應逾越本委員會議事程序慣例,反對疊床架屋的規定。
- 認為秘密會議查閱秘密文件,不適合將學者列入,以免影響疫苗分配。
- 反對增訂小組可赴相關單位查訪,指出立法院考察皆採「考察」名義,難以強制要求機關配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經修正後通過。
- 會議通過要點第1點、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4點。
- 蔣萬安委員提案增列的第12點(關於查訪、訪談)經表決後不通過。
- 蔣萬安委員提案增列的第16點經協商後撤回。
- 本運作要點之名稱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通過。
- 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就本次會議通過的修正要點依序調整。
- 原排定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報告業務概況,將另擇期召開。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7401
- 卷/期/冊
- 110/74/1
- 發布日期
- 2021-10-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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