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措施法制爭議公聽會:檢討特別條例、權限與人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09-3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聚焦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的概括授權、各項防疫措施的法律定性、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以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影響。專家學者與立法委員普遍關切法治國原則、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並呼籲將緊急措施常態化立法,強化國會監督。政府機關則就授權依據、資訊公開及科技防疫措施進行回應與說明。
討論事項一
行政命令、一般處分之法定程式及法制監督機制─防疫措施法制爭議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檢討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所實施之各項防疫措施,包含其法律定性、授權基礎、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以及對人民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隱私權、遷徙自由)的影響與法制監督機制。
- 核心議題聚焦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的概括授權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如何將緊急應變措施逐步轉化為常態化立法,以確保法治國原則與人權保障。
相關爭議
- 概括授權條款之適法性:多數專家學者及立委質疑《特別條例》第 7 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等概括授權條款過於模糊,缺乏明確性,恐造成行政機關權力無限擴張,侵害人民權利。
- 防疫措施發布程序與法律定性: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新聞稿發布重大防疫政策(如 3+11 檢疫措施),學者及立委質疑其缺乏行政程序、會議紀錄及公文依據,法律定性不明,恐損害程序正義。
-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委員及學者指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防疫政策執行上存在權限混亂、互相踩踏或推諉的情況,導致民眾無所適從,建議將地方首長納入指揮中心決策成員。
- 人權保障與數位監控措施:電子圍籬、細胞簡訊、實聯制、健保卡註記等數位監控措施,被質疑在資訊公開、目的外利用、告知當事人及後續救濟機制上存在不足,恐侵害隱私權及人權。
- 特別條例的常態化與立法怠惰:許多專家認為《特別條例》原為緊急應變,但已施行近 2 年,應視為常態,呼籲立法院應盡速修法,將相關條文併入《傳染病防治法》或制定專章,而非長期授權行政機關。
- 紓困與防疫措施綁定:學者認為《特別條例》將防疫措施與紓困振興綁定不妥,紓困應回歸預算法規處理,並建議成立基金由財政專業機關管理,而非由衛福部主導。
- 疫苗接種順序的法律定性:有立委質疑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及順序表的法律定性不明,其高度影響人民健康權利,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並具備明確授權與公布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疫情指揮中心在防疫措施上存在混亂、不明確,影響人民生計與信賴保護。
- 質疑邊境管制、集中檢疫及防疫旅館管理方式,以及簡訊實聯制在個資保護上的不足。
- 強調中央與地方權限混亂,法律概括條款過多,有行政濫權危險,呼籲國會進行法制總體檢。
- 譴責行政院法規會與NCC未提供實質書面報告,以及衛福部延遲提交資料,藐視公聽會。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批評《特別條例》第 7 條為「空白授權」的霸王條款,造成指揮官權力過大,甚至超越總統緊急命令權。
- 質疑航空機組員「3+11」檢疫政策僅以新聞稿發布,缺乏行政程序,凸顯指揮官公衛專業不足及政府擴權濫權心態。
- 擔憂防疫手段(如實名制)在疫情後可能常態化,變成毫無節制的治理手段。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公權力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依法行政、法律保留、明確性、比例及平等原則。
- 質疑《特別條例》第 7 條等概括授權無法滿足法律保留原則,建議比照總統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
- 譴責指揮中心在 3+11 決策、國產疫苗資訊公開等議題上缺乏會議紀錄、專家參與及資訊公開,踐踏依法行政原則。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關注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及順序表的法律定性,質疑其權限是否過於浮濫,不應僅視為職權命令或給付行政。
- 認為疫苗接種順序攸關人民健康,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具備明確性,且不應僅以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解釋。
- 呼籲法務部及相關部會應釐清這些措施的法律性質,並健全法制以因應未來疫情變種挑戰。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傳染病防治法》及《特別條例》給予政府過多空白授權,使行政機關能「愛做什麼就做什麼」。
- 批評國會因執政黨多數而虛級化,無法有效監督行政權力,導致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皆不足。
- 以簡訊實聯制為例,指出其在防疫外被用於犯罪偵查,涉及人權侵害,並強調中央地方權限劃分不明。
- 呼籲透過法制革新彌補漏洞,特別是針對特別預算常態化及行政權力過度釋放的問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表達對疫情與法治國衝突的沉重憂心,強調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以新聞稿發布一般處分的問題。
- 指出《防疫條例》第 7 條的霸王條款性質,並比較德國《傳染病防治法》對立法權限的明確劃分,認為臺灣的安排不合理。
- 批評行政院法規會的報告內容敷衍,呼籲政府應認真對待權利,透過強化法治來應對危機,而非破壞法治。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表示行政程序法職權命令的修正是通案問題,與防疫無直接關係。
- 解釋《特別條例》制定時未預期疫情長期化,第 7 條原非帝王條款,多數限制措施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發布。
- 澄清指揮中心記者會發布的不是法規命令,而是政府資訊公開,具拘束力的是衛福部後續發布的「第二級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等一般處分。
- 強調簡訊實聯制僅限疫調使用,檢察機關不得申請用於犯罪偵查,已達成共識並發函。
石崇良 衛福部次長
- 承認疫情持續時間超出預期,防疫措施造成國民生活限制,但已在指揮中心設法制組,由法務部協助研析。
- 說明《特別條例》第 7 條僅用於 8 項緊急或修法不及的臨時措施,例如出國限制、移工延長工作及股東會停止,且均訂有時間性。
- 表示防疫科技設備(實聯制、電子圍籬、細胞簡訊)僅用於即時疫調與疫情控制,資訊於 28 天後自動刪除,保障隱私。
- 指出疫苗接種順序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擬定的行政計畫,經 ACIP 疫苗諮詢委員會專家確認後實施。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強調內政部依指揮中心指令執行邊境管制及違規查處,考量醫療承載、檢疫能量及染疫風險。
- 重申實聯制及電子圍籬僅限防疫目的使用,不應用於犯罪偵查,且有一定準據。
- 說明疫情期間重大開發案件仍持續審議,政府施政不能中斷,並提供多元管道(視訊、電話、現場)確保民眾參與權。
- 澄清移民署對所有外來人口的防疫管制一致,陸籍配偶前婚生子女「小明」問題已基於人道考量滾動檢討,已有 7 位可循管道來臺。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各部會針對本次公聽會中專家學者提出的所有問題,於一週內補送詳盡的書面答復,並強調不接受敷衍了事的報告。
- 主席邀請林明鏘教授同意將其關於疫情法制的 2 萬多字論文列入公聽會紀錄,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供委員及列席人員參考。
- 部分學者建議應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防治」部分併入《傳染病防治法》,並為紓困成立基金,以及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各項為更具體條文,並為《特別條例》第 7 條增訂 2 個月的最長期限。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7501
- 卷/期/冊
- 110/75/1
- 發布日期
- 2021-10-2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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