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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修正與產業園區再造:國發會、經濟部、司法院議題探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04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經濟部組織法、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本次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主要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討論聚焦於國發會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後的職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名稱配合修正等。會議亦深入探討個資保護獨立機關設立進度、CPTPP加入衝擊與因應、產業園區水電供應及碳排問題、以及營業秘密案件審理效率等議題。最終,多項法案審查完竣,部分送院會協商,部分不須協商,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研議產業園區管理組織定位。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正旨在配合行政院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將國發會原掌理的「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業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並相應刪除國發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十款相關事項。

相關爭議

  • 組織法刪除範圍爭議:羅致政委員質疑國發會組織法僅刪除部分條文,認為「經濟發展政策」與「人力資源發展政策」等職掌也應考慮移交至其他專業部會,避免業務重疊。
  • 個資保護專責機關進度緩慢:多位立法委員質疑個資保護獨立機關的成立進度遠低於預期,且行政院無法提出明確時間表,擔憂影響歐盟GDPR適足性協商及國民個資安全。
  • 政府組織改造缺乏整體規劃:蔡壁如委員批評本次組織改造為「炒短線」,缺乏長遠整體規劃,質疑為何不優先處理更重要的部會改組案,並呼籲召開政府組織再造國是會議。
  • 資安與個資保護權責不清:黃世杰委員指出資安與個資保護的交集問題,在數位發展部成立後,仍缺乏一個明確的專責機關來處理個案爭議、裁罰及整體性的個資保護規範與執行,導致各部會各自為政。
  • 台灣加入CPTPP的衝擊與因應:何志偉及楊瓊瓔委員關切台灣加入CPTPP的進度、談判策略、對農業及汽車業可能造成的衝擊,並要求政府提出具體協助產業轉型的方案。
  • 產業園區政策綜整性不足:羅致政委員質疑台灣各式園區主管機關多且雜,管理辦法不一,國發會作為總體經濟發展政策規劃機關,應有更高層次的園區政策綜整規劃。
  • 實聯制個資外洩風險:鄭麗文及黃世杰委員質疑實聯制紙本資料存在個資外洩風險,政府缺乏積極管理與開罰,導致民眾對數位服務信任度降低。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局」名稱為何不含「科技」二字,恐與地方政府產業園區混淆。
  • 關心個資保護專責機關推動進度,追問其型態(獨立機關或隸屬數位發展部)及歐盟GDPR適足性協商進度。
  • 呼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儘速排審緊急監護制度及刑法第87條延長監護處分,以補足社會安全網漏洞。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組織法刪減條文太少,認為「經濟發展政策」與「人力資源發展政策」等職掌也應移交其他部會。
  • 指出台灣各類園區主管機關繁多且管理辦法各異,國發會應負責綜整全國各式園區的政策規劃。
  • 批評行政院在經濟部組織法修正案上怠惰,未主動提出更名修法,反而由委員提案。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心數位發展部成立後如何有效統整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與資源分配,提升公私部門聯防能力。
  • 詢問資通安全研究院的預算、功能與成立時程,強調其在資安攻防研究與技術服務上的重要性。
  • 指出五倍券數位綁定率不高反映數位落差問題,希望數位發展部能降低此落差,促進數位服務普及。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批評科技部改回國科會是組織改造「炒短線」,缺乏整體規劃,擔憂未來組織再次拆解。
  • 質疑經濟部為何不優先處理更重要的「經濟及能源部」改組案,卻先處理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案。
  • 呼籲政府應召開「政府組織再造國是會議」,並重視長遠的國土規劃與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發會對台灣加入CPTPP的機率評估、中國大陸申請加入的動態及談判策略,要求提供相關衝擊應對措施。
  • 關切加入CPTPP對農業及汽車業的衝擊,要求說明分期降稅的籌碼與策略。
  • 質詢日本支持台灣加入CPTPP是否與福島食品進口相關,並要求說明福島食品的檢驗與防護網規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詢政府如何因應美國要求台積電等半導體大廠提供營業秘密資訊,批評政府「淡定」相較於韓國的全力協助,要求政府全力協助廠商。
  • 關切加入CPTPP對農業及汽車業的衝擊,要求國發會及經濟部提出具體協助農民轉型方案。
  • 強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後,應將其管理組織法制化,增列第14條以保障人員權益與運作依據。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心嘉義科學園區、南靖及中埔產業園區未來的水電供應問題,要求政府規劃新水源並推動園區水循環利用。
  • 質疑公共工程營建成本飆高導致標案流標,要求國發會督促各機關在預算編列時應合理且可完成,避免設計失真。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個資獨立機關成立及歐盟GDPR適足性協商進度「牛步」,要求行政院提出明確時間表,批評政府開「魯莽支票」。
  • 關切實聯制紙本資料外洩風險及政府未積極管理,導致民眾個資被濫用,要求政府提出積極作為。
  • 認為台灣個資保護法制雜亂無章,僅聚焦於狹隘的個資外洩,缺乏積極權利保障,對台灣成為數位大國缺乏信心。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個資保護專責機關的成立進度與層級,並指出數位身分證資安疑慮與個資保護問題。
  • 強調資安與個資保護問題的複雜性,質疑現行個資法主管機關不明導致執行鬆散,呼籲加速修法與專責機關成立。
  • 要求政府針對資料外洩事件提出具體懲處與管理作法,並強化非公務機關的資安維護辦法。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在嘉義地區產業園區開發案(公館農場、南靖糖廠)進度嚴重落後,環評未通過,批評政府開「空頭支票」欺騙嘉義鄉親。
  • 要求國發會對嘉義地區的產業聚落規劃應更明確、務實,避免「炒短線」配合政治炒作,確保建設能真正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高仙桂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 說明國發會「政府資訊管理政策」業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其餘總體經濟、人力資源等規劃業務仍屬國發會職掌。
  • 表示個資保護專責機關將以獨立機關型態呈現,不隸屬國發會或數位發展部,目前行政院正在規劃中。
  • 說明與歐盟GDPR適足性諮商已進行6次,過程冗長,日本、韓國亦耗時多年。
  • 回應園區審議工作,承認各部會園區設立可能導致破碎化問題,若行政院賦予職責會進行綜整。
  • 回應CPTPP申請進度與談判策略,表示台灣市場開放程度符合要求,目前無會員國反對;日本關切福島食品進口,政府將秉持維護國人健康、符合國際規範與科學標準原則處理。
  • 承諾會後提供CPTPP對產業產值衝擊及具體協助措施的書面報告。
  • 回應公共工程營建成本飆高問題,表示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在檢討,要求各部會注意預算編列合理性。
  • 說明營業秘密法主責機關為科技部、法務部、經濟部,國發會將提供國際立法例與法制小組意見協助研擬決策。
  • 強調行政官員在規劃產業園區時無政治考量,皆因應產業需求,並承諾會持續推動嘉義園區開發。

郭耀煌 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 召集人

  • 說明數位發展部將統籌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與重大計畫,提升公私部門聯防能力並扶持資安產業發展。
  • 表示資通安全署與資通安全研究院(行政法人)將同步成立,預算初期約12億元,負責資安研究與技術服務,並可協助民間。
  • 說明個資保護專責機關將為獨立機關,不隸屬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部將訂定資料流通規範,與其搭配保護個資。
  • 表示個資保護獨立機關設立與個資法修法同步進行,因牽涉範疇廣泛,需更周延評估,故尚難給出明確時間表。
  • 回應五倍券數位綁定率問題,表示數位發展部將推動國民親善使用數位服務,並強化資安防護與資料治理,以提升國民信任加速普及。

楊伯耕 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處長

  • 說明「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已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並已於110年3月28日施行,因此提案修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 表示經濟部對委員提案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敬表尊重,並會在修法後展開子法因應作業。
  • 回應陳椒華委員關於名稱應加「科技」的建議,解釋「科技產業園區」指原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指原工業區,未來將合併由產業園區管理局管理。
  • 回應水電供應與碳排問題,表示經濟部已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討產業園區水電調度,並推動污水廠再生水循環利用及輔導廠商節水。
  • 說明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已設1,400噸中水廠,並協調日月光進行每日2萬噸中水回收,此成功案例正推廣至全省工業區。
  • 說明高雄科技產業園區(原加工出口區)已滿租,透過前瞻計畫興建的3棟廠辦大樓將於年底完工,並爭取到12億元進行第二階段廠房更新。
  • 承諾會後針對前鎮園區的更新計畫與委員做詳細報告,並加速B3基地及B4、B5、B6基地的招商與改造,引進民間投資。

懷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人事長

  • 說明政府組織改造已進行多年,目前傾向在現行行政院組織法架構下調整,並優先完成數位發展部等6個部會改造。
  • 解釋科技部改為國科會僅是將數位區塊移出至數位發展部,基礎科學或學術研究仍保留於改組後的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掌。
  • 說明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中,委員提案增列的第14條不宜放在機關組織法律中,因其規範對象非公務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且未來行政院組改時將再整體考量。
  • 強調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不宜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條文規定機關組織,第14條所指管理組織非正式機關組織型態。

相關後續

  •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謝衣鳯等18人及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將經濟部下屬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並將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爭議

組織改造優先順序爭議:蔡壁如委員質疑行政院為何不優先處理更重要的「經濟及能源部」改組法案,卻先處理此僅涉及下級單位名稱修正的案子,認為政府組織修編缺乏整體思考。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經濟部組織法第13條,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以符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的修正。
  • 強調此修正旨在配合現狀,讓組織正式法制化,並增訂第14條以協助產業園區管理維護事宜。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組織法應有更重要的修正,如改為「經濟及能源部」,而非僅處理下級單位名稱變更。
  • 批評行政院重要組織改造法案(如經濟及能源部、環境資源部、農業部)遲遲未處理,卻花時間修正細微案子。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肯定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的意義,認為其標示著台灣經濟發展的脈絡,將藍領階級轉變為白領階級。
  • 支持政府組織架構應審時度勢並跟上世界發展趨勢,認為公務人員權益未受損,只是職責範圍改變。

相關人員回應

陳榮順 經濟部 人事處處長

  • 說明經濟部要改為「經濟及能源部」的法案已於109年1月15日報行政院,待行政院審查後才會轉送立法院審查。

楊伯耕 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處長

  • 說明為使園區名稱與管理機關名稱相符,委員提案修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局」。
  • 表示經濟部對委員會的委員提案與審議敬表尊重,日後條文修正完畢會對相關子法展開因應作業。

相關後續

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因應「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並修正相關組織條文以符合新名稱及實務運作。
  • 楊瓊瓔委員提案增列第14條,旨在將科技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所需人力,透過基金進用並成立管理組織,明確法制化其運作依據。

相關爭議

  • 管理組織法制化爭議:楊瓊瓔委員提案增列第14條,主張將科技產業園區管理組織的運作法制化,認為現行雖依施行細則運作,但納入組織法可給予執行者尊嚴與依據。人事行政總處則認為該組織非公務人員編制,不宜規範於機關組織法律中,且未來組改時將再整體考量。
  • 名稱統一性與混淆:許智傑委員質疑「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名稱一個有「科技」一個沒有,未來合併管理時可能造成混淆,且與科學園區的區分不明。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後,應增列第14條將管理組織法制化,保障人員權益與運作依據,認為現行雖已執行但缺乏法律依據。
  • 呼籲行政部門尊重立法院提案,讓為國家創造產值的廠商與員工獲得尊榮與法制依歸,並承諾三個月內研議後應同意通過。
  • 質疑政府在未完成組織法修正前,即更名五大產業園區,卻不願將已在執行的管理組織法制化,邏輯不符。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管理局」名稱一個有「科技」一個沒有,未來合併管理時可能造成混淆,且與科學園區的區分不明,要求經濟部再思考如何讓民眾更清楚。
  • 提醒經濟部應將科技產業園區與工業區的整合一併思考。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更名後,相關法律應調整以名實相符,並期許園區能有更多科技元素與高科技能量,增加招商能力。
  • 期許處長在更名後能有更多招商能量與能力,而非僅為傳統加工出口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贊成經濟部組改,但期許處長不要「換湯不換藥」,應有效合併工業局與加工出口區,並加速開發新區,特別是苗栗等非公有土地稀缺地區。
  • 質疑處長僅有5億多元預算,如何加速開發新區、打造智造基地、形塑智慧園區等五大方向,認為經費不足。
  • 邀請處長前往苗栗勘查,認為該地有發展高科技產業的潛力,呼籲政府勇於改革、大膽創新。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回顧高雄加工出口區更名歷程,肯定其對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並支持本次組織條例修正案,認為可促進招商與業務推動。
  • 要求經濟部持續編列經費或引進民間投資,加速老舊園區(如前鎮加工出口區)的廠房更新與改造,使其恢復榮耀。
  • 建議第11條採用楊委員瓊瓔的版本(「本局」),並建議楊委員提案第14條維持現行方式,暫不列入組織法,因目前執行上無影響且規範在細則中。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楊瓊瓔委員提案增列第14條,若現行實務運作並無窒礙難行之處,為何堅持納入組織法,並指出其規範在施行細則中。
  • 贊同楊委員對法制化的訴求,但認為行政院應主動提出修法,而非讓委員提案。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人事行政總處不將第14條納入組織法的原因,是否考量修法成本或彈性,以釐清行政部門考量。
  • 認為楊委員提案立意良善,但行政部門應確認其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楊伯耕 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處長

  • 說明經濟部組改內容包含將工業區與加工出口區合併為產業園區管理局,會整體考量組織與人員調整。
  • 表示新園區開發多採取合作開發(如屏東與台糖、高雄軟體園區二期與中油),節省經費,工程建設則透過貸款處理。
  • 承諾會後將找團隊前往苗栗勘查產業園區開發潛力。
  • 回應賴瑞隆委員,若立法院審決通過,經濟部會配合辦理,並支持名稱正名以利業務推動。
  • 說明前瞻計畫支持的3棟大樓將於年底完工,並爭取到12億元進行楠梓園區第二階段廠房更新。
  • 表示目前10處科技產業園區已滿租,將持續進行園區更新改造,拆老房子蓋新大樓,並規劃楠梓第三園區。
  • 回應翁重鈞委員,表示嘉義公館農場及南靖糖廠園區開發案仍在環保署審查中,但經濟部政策會持續開發,不會因人員變動而取消。
  • 回應許智傑委員,解釋「沒有科技」指以前的工業區,「有科技」指以前的加工出口區,未來都會由產業園區管理局管理,並承諾再思考如何讓民眾更清楚區分。

懷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人事長

  • 說明第14條所指管理組織非機關正式組織型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不宜規定在機關組織法律中,目前規範在施行細則中運作無困難。
  • 表示106年行政院討論產業發展局組織法時,曾討論類似條文但決定刪除,故建議本次修法維持不增列。
  • 強調未來行政院會有整體組改法案送進立法院,屆時可重新討論此部分,若今天通過,未來處理上會有困難。

相關後續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11條條文採納楊瓊瓔委員版本通過。
  • 楊瓊瓔委員提案增列的第14條條文不予採納。
  •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經濟部等相關機關,併同組改法案審慎研議產業園區管理局管理組織的定位最適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四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為配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於110年7月1日施行,將原「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一併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共計修正10條相關法條文字。

相關爭議

  • 營業秘密案件審理效率與管轄權:許智傑委員指出營業秘密案件審理速度過慢,影響科技機密保護,建議將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一審管轄權直接移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而非地方法院,以加快速度。
  • 營業秘密案件專業度與嚇阻作用:邱志偉委員關切營業秘密案件認定上的專業度,建議增設專業法庭與人力,並質疑提高層級是否能發揮嚇阻作用,以及法務部將高檢署作為第一審偵查單位是否剝奪被告審級利益。
  • 營業秘密舉證困難與存證機構機制:江永昌委員指出營業秘密案件起訴困難,舉證成本高,建議台灣應參考日韓設立第三方存證機構,協助企業降低舉證負擔,但經濟部問卷調查結果認為無必要性,引發國發會應更積極統籌研議的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指出營業秘密案件審理速度過慢,建議將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一審管轄權直接移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以加快處理速度。
  • 認為營業秘密案件罰則應加重,參考美國經濟間諜罪的刑期與罰金,以提高嚇阻作用。
  • 要求司法院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負責營業秘密案件的相關細節與進度提供報告,並強調日後仍應修改第23條。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營業秘密案件認定上的專業度,建議司法院增設營業秘密專業法庭與人力,以確保審理品質。
  • 質疑法務部將高檢署作為營業秘密案件第一審偵查單位,是否會剝奪被告審級利益,並擔憂國安案件定義模糊導致審判困難與定罪率不高。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經濟部多做溝通,就營業秘密保護取得共識。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詢司法院關於疫苗接種順序表的法律定性,認為其具法規命令性質,應有明確授權與公告程序,以避免行政訴訟爭議。
  • 指出營業秘密案件審判期程過長,建議司法院應增加專業法官人力,並解決舉證困難問題。
  • 呼籲台灣應參考日韓設立第三方存證機構,協助企業降低營業秘密舉證成本,並質疑經濟部問卷調查結果的參考性,要求國發會積極統籌研議。

相關人員回應

周占春 司法院 副秘書長

  • 說明本次修正僅為配合組織法更名,修正法律條文中的法院名稱,並未涉及其他實質條文變更。
  • 回應營業秘密案件審理效率問題,表示已在研議中,並尊重法務部將涉及國家重要經濟命脈的營業秘密案件第一審放在高等法院層級的判斷。
  • 說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技術審查官,可提供技術支援,並已提醒地方法院可申請技術審查官資源。
  • 認同設立公證機構對營業秘密訴訟幫助很大,因許多中小企業對營業秘密管理不上軌道,導致舉證困難。
  • 回應疫苗接種順序表,表示若依傳染病防治法授權所定,應屬法規命令性質,違反可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但個案仍需審查是否符合程序。

張國勳 司法院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廳長

  • 說明司法院已啟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研修工作,並收到營業秘密保護協會建議,將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一審移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目前仍在研議中,預計下個會期完成並送大院審查。
  • 解釋本次修法相對單純,僅為配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成立而正名,原定5月排入議程因疫情取消。
  • 說明案件進行涉及專業性、複雜性及法官負擔,司法院已將營業秘密案件列為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事項,但仍需考量法官負荷量與專業度,並將增加法官人力進行調整。
  • 認同營業秘密舉證困難,若有公證機構可協助企業降低舉證成本,對訴訟幫助甚大,並提及台積電內部管理類似公證機構,有助舉證清晰。

相關後續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許智傑委員要求司法院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負責營業秘密案件的相關細節,擬具報告提供予委員,並強調日後仍應修改第23條。

原始資料

公報
1107901
卷/期/冊
110/79/1
發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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