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審判權衝突、精神障礙處遇與社會安全網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07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法、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保安處分執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多項法案,主要聚焦於因應憲法訴訟法實施所衍生的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以及檢討刑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精神障礙被告處遇制度。會議針對「緊急監護」與「暫時安置」的名稱、性質與執行方式進行激烈辯論,並關切司法精神病院建置進度與社會安全網漏洞。最終,審判權衝突相關法案經逐條審查後通過,而精神障礙處遇等複雜議題則因各方意見分歧,決議留待後續併案審查與協調,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因應憲法訴訟法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廢除原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機關間審判權見解歧異統一解釋規定,需修訂相關法案以建立新的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
- 主要討論法院與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以及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觀護人等職務的規範。
相關爭議
- 新制下,民事大法庭與行政大法庭對同類型案件可能產生法律見解不一致,且缺乏互相拘束力,恐導致「先判先贏」或「Forum shopping」問題,影響司法公正性。
- 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版本僅解決個案審判權爭議,缺乏通案處理機制,可能造成當事人選擇法院導致結果不一,與公平原則不符。
- 法務部建議擴大借調檢察官的資格與業務範圍,但未有明顯爭議。
- 司法院於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1提出甲案,行政院提出乙案,兩案對檢察官調辦事職務事項規範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制下,民事大法庭與行政大法庭對同類型案件可能產生法律見解不一致,且缺乏互相拘束力。
- 憂慮缺乏統一檢索機制,可能導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複提訴,最終以「先判先贏」原則處理,影響司法公正性。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審判權爭議的條文規範僅能解決個案問題,缺乏通案處理機制,可能造成當事人選擇法院(Forum shopping)導致結果不一。
- 強調應儘速建立通案審判權爭議的解決方式,並借鑒外國立法例,避免因法院體系間無法協調而損害國人權益與公平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現行審判權爭議解決機制在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將失效,因此提出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以建立新規範。
- 回應通案審判權爭議,表示此類案件數不多,現行制度選擇是就個案處理,逐步累積原則,並非沒有法官判決。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對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審判權衝突解決規範、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等部分表示贊同。
- 建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1,擴大借調檢察官的資格與業務範圍,以符合實務運作需求。
周玫芳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解釋若普通法院對行政法院移送案件無審判權,會請求最高法院指定管轄;若行政法院已裁定確定,普通法院將受拘束。
- 回應同類型不同個案見解不一問題,表示若有爭議會提交大法庭做最後決定,且行政法院先裁定確定者,普通法院原則上會做相同處理。
許紋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說明法院檢索系統可初步篩選案件,並透過調卷或當事人提出資料確認有無前案,避免重複審判。
- 承認重複審判可能發生,但後續裁判會因應前案確定判決處理。
相關後續
-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人黃世杰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針對同類案件審判權衝突的通案性解決,司法院需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列為附帶決議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十六案)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刑法對精神障礙者監護處分5年期限的適當性,並探討延長監護處分期間、假釋中監護處分以及多元處遇模式。
- 研議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精神障礙被告,建立緊急強制處分機制,以兼顧被告訴訟權益與社會保安需求。
相關爭議
- 監護處分期限:行政院草案建議監護處分可無限次延長,每次最長3年,但需法官審查;司法院認為執行逾10年者應每年讓法官審查,以符合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有委員則建議每次延長以1年為限,併計不得逾10年,屆滿後轉銜社區體系。
- 緊急處分名稱與性質:司法院主張增訂「緊急監護」專章,認為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已可於判決前執行監護,僅需補足程序保障;法務部則提出「暫時安置」概念,認為保安處分應於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前應採類似羈押的暫時性保全處分,且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有違憲疑慮且實務上少用。
- 判決前處分合憲性:法務部與部分學者認為司法院的「緊急監護」版本,允許判決確定前執行保安處分,恐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司法院反駁稱「暫時安置」亦為判決前處置,本質相同,不應因名稱而有違憲與否之別。
- 執行機關與資源:司法院主張保安處分執行應由檢察官負責,因其能整合行政資源,且法官應保持中立性;法務部則質疑法官執行監護處分的能力,並強調檢察官在偵查初期難以立即判斷精神狀態,需有快速安置機制。
- 假釋中監護處分:司法院建議增訂假釋中監護處分,以提供完足醫療照護並防護社會安全,認為保護管束不足;法務部則認為若有監護必要,應先執行監護處分,且假釋中可透過保護管束處理。
- 司法精神病院建置:各方關切司法精神病院建置進度緩慢,從「病院」降級為「病房」,質疑政府承諾跳票,並對預算與人力配置表達憂慮。
- 社區銜接與矯治:有委員強調應加強社區銜接與矯治機制,並推動「社區矯治法」,認為無限期監護處分不切實際,應在一定期限後轉銜社區服務,但法務部對社區矯治法進度未有明確承諾。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出刑法第87條及第98條修正案,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1修正案,建議檢討監護處分5年期限,認為屆滿後仍具危險性者應繼續監護。
- 感謝委員會變更議程排審此類法案,並督促儘速完成審查送院會。
- 強調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已明文規定判決前可執行監護處分,不應混淆基本法制概念,並呼籲兩部會儘速達成共識,承擔司法責任。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旨在完備監護處分執行,明訂多元處遇治療模式,增設評估小組協助檢察官判斷及定期評估,並強化社區轉銜機制。
- 主張監護處分期間所需費用應由法務部編列預算,由國家負起責任,以利精神疾病患者回歸社區並預防再犯。
- 肯定法務部在社安網2.0計畫中編列每人16萬元的安置費用及安全戒護人力預算,並呼籲加速建構服務體系。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刑事訴訟法修法重點,建議增訂專章明確規範暫時安置制度,作為判決前緊急強制處分,以兼顧被告權益與社會保安。
- 認為暫時安置應為暫時性措施,時間不宜過長,核心目的為協助被告恢復就審能力,並需配套挹注相關資源與經費。
- 呼籲修法不應倉促,應實質討論、充分溝通,找出權益衡平的條文修正。
- 主張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應有期限(如10年),屆滿後轉銜社區精神衛生體系,反對無限期延長,並強調應避免修法造成拘束人身自由、將精神病患視為犯人長期隔離。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87條,主要關切長期監護處分治療成效不彰,屆滿後復歸社會可能產生社會安全問題。
- 認為修法應權衡人身自由與社會安全,思考除年限規定外,如何透過社政或醫療機關提供中繼站或配套協助,降低社會疑慮。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對司法與法務部在精神障礙者處遇上的爭執感到難過,強調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政府應負起責任解決社會安全網破洞問題。
- 質疑司法精神病院建置進度緩慢,從「病院」降級為「病房」,且承諾屢次跳票,對此表達強烈不滿。
- 引用邱忠義法官論文,指出英國對精神障礙抗辯成功者並非直接放回社會,而是轉由精神醫院接手治療,值得台灣借鏡。
- 呼籲司法部門不應只強調正當法律程序與加害人權益,而忽視被害人與全民期待,停止互相推諉,攜手提供安全環境。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強調精神疾病已造成社會安全網破洞,需緊急解決相關問題,包括緊急安置、處分認定及監護等應迅速補足規範。
- 質疑法務部為何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少用,認為應釐清執行困難點,並強調簡易鑑定及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整合意見,共同修訂相關規定,使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能入法並實際運作。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對保安處分法第4條見解不同,導致修法延宕,人民安全受損,呼籲兩院協調。
- 強調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政府應解決社會安全網破洞,而非用官樣文章迴避問題。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針對大量毒品贓證物保管問題,應儘速建立取樣後銷毀機制,以減少弊端,避免不同法院裁定不一。
- 批判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推翻立法院通過的黨職併公職條例見解,質疑政治力介入司法,呼籲司法部門莫忘初衷。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的精神衛生法與司法法案應共同討論,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
- 關切司法精神病房設置進度,要求衛福部確認未來4至6家醫院設置計畫,並確保下一年度預算能顯現人力資源調派。
- 提出3個爭點:監護處分延長是否無上限、緊急監護是否違反無罪推定、檢察官評估監護續行頻率過低,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回應。
- 強調法律見解落差應整合,並認為社工與醫療專業意見對社會安全網至關重要,不能僅靠檢察官或法官單獨判斷。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勿各自堅持己見,應務實尋找共識與平衡點,解決如殺警案判決落差等問題。
- 建議將精神障礙者的「刑」與「醫」區分開來,不應讓「醫」的心證導致重刑犯完全無罪,而應在刑度內考量醫療處置。
- 針對監護處分5+3N的延長問題,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可朝「N有但書,且延長頻率更高」的方向達成共識,以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
- 提出「先羈押,若法院判無罪前發現精神問題,則啟動緊急監護」的兩段式處理建議,以補足現行漏洞。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對嘉義殺警案至今未解決問題感到失望,強調立法院職責是解決問題,而非聽取法律見解爭辯。
- 質疑法務部對屏東挖眼案加害人未提出羈押或保安處分,並對法務部稱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沒有用」或「違憲」的說法提出質疑。
- 呼籲行政院與司法院應將各自完整的「暫時安置」與「緊急監護」版本並列,供立法院比較判斷,以達成最佳制度。
- 強調社會期待的是「社會安全必要的防護措施」,而非僅是「保全」目的,認為法務部應調整論述以符合民意。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屏東挖眼案感到難過,認為現行法制僅是「補破網」,社會安全防護網做得不足,呼籲政府加強。
- 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在假釋中監護問題上意見相左,質疑兩部會溝通不足,導致社會安全網出現缺漏。
- 強調民眾不關心司法院或法務部,只關心政府是否能處理好問題,呼籲兩部會儘速溝通達成共識,補齊制度漏洞。
- 認為立法院已給予預算支持,兩部會應擔起責任,加速建置監護制度。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回顧鐵道殺警案後,多次督促建置司法精神病院並提案修法,肯定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加速達成社會期望。
- 歸納司法院與法務部在「緊急監護」與「暫時安置」上的爭議,前者傾向強化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程序,後者傾向創設判決前暫時性保全處分。
- 以牛頓與晏子故事比喻兩部會見解差異,呼籲應整合歧見,避免延宕,讓司法精神病院儘速入法。
- 表示個人提案傾向法務部見解,但強調無論版本為何,只要能讓涉有犯罪嫌疑的精神病患及早安置於精神病院,並有立法基礎,都會支持。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使執行處所多元彈性,但強調最佳目標仍是設立獨立司法精神病院,並投入優秀精神醫師及相關專業人員。
- 對行政院版監護處分改為無限期表示爭議,認為不切實際且可能造成司法成本龐大負擔,建議導入社區矯治法,並輔以科技監控,兼顧人權與社會安全。
- 澄清法務部對其提案的誤解,強調其刑法第87條修正案旨在提升「治療優先」原則,刑前監護應列入司法精神病院或其他適當處所,並非否定刑後監護。
- 呼籲法務部儘快研議並提出社區矯治法版本,以完善社會安全網的拼圖,並承諾將增加預算與人力支持。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刑法第87條監護期間延長問題,認為若無次數限制,執行逾10年者應每年讓法官審查,以符合釋字第799號解釋。
- 強調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已可於判決前裁定監護,且實務上已有約18件案例運用,並非「沒有大的漏洞」,僅需補足程序保障。
- 反對法務部提出「暫時安置」為新制度,認為其與現行監護處分本質相同,改名會疊床架屋且法制工程浩大。
- 質疑「暫時安置」若比照羈押期限(最長9個月),恐不足以治療精神障礙被告,導致其未恢復就審能力即被釋放,造成社會危險。
- 重申保安處分執行應歸檢察官,法官職責為審判,考量法官中立性與資源整合,不宜由法官執行監護處分。
- 澄清司法院版本之「緊急監護」有明確期限(首次1年以下,每次延長不逾6個月,累計不逾5年),並非無限期。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承認司法精神病院建置困難,但表示病房數量從1間增加,會持續加速實踐,並將爭取增加人力與預算。
- 回應刑法第87條監護期間延長,認為應不受次數限制,但須法官保留與審查,以兼顧人權與社會安全。
- 主張應創設「暫時安置」制度,類似羈押但用於精神障礙被告,在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判無罪前,處理可能危害社會安全但無法羈押的個案。
- 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在實務上少用,且有違憲疑慮,不應作為解決當前問題的基礎,並已在內部修法建議刪除判決前執行監護的規定。
- 強調「暫時安置」為保全處分,與判決確定後執行的監護處分性質不同,且其執行程序會比照羈押法另行規定,較為簡單快速,可迅速回應民意需求。
- 承諾將於會後提供「暫時安置」與司法院「緊急監護」的比對資料,以釐清兩者差異。
諶立中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
- 說明衛福部負責精神病人照顧與治療,過去未針對犯罪預防角度思考,精神衛生法旨在保護病人權益。
- 報告司法精神病房與病院建置進度,預計今年補助1至2家醫院設置病房,並將設計從醫院到社區的緩慢過渡階段。
- 指出強制治療有時間限制,且主要針對一般精神病人發作,但對於同時有反社會人格的暴力犯,一般精神病房難以防範,故需設立司法精神醫院或病房。
- 強調司法與醫療並非0與1的關係,精神醫療仍有改善空間,但犯罪防治不應僅偏重隔離,而應著重矯治與回歸社區,需龐大資源投入。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澄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自訂定以來,已裁定約18件重大精神障礙觸法問題,並非法務部所稱僅2件或少用。
- 說明司法院的「緊急監護」並非全新處分,而是賦予現有監護處分閱卷權、強制辯護權、抗告權等程序保障,使其更為完善,且能與現行監護制度完全接軌。
- 強調法務部提出的「暫時安置」是全新處分,若採納將需重新建置龐大的執行程序,難以支應現在需求。
- 指出「監護」制度將精神疾患者視為人並提供醫療,不僅是保全程序,且不會造成法制工程浩大,與我國長久法制接軌。
相關後續
- 本日就刑法第87條、第98條、刑事訴訟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相關法案進行大體討論,但因司法院與法務部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共識。
- 主席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於2週內協調出一個方向,或提出圖表資料,整合雙方意見,以利後續排審逐條討論。
- 委員提出3項臨時提案,均與精神障礙者處遇及社會安全網相關,經討論後原則上照修正後文字版本通過,並將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8301
- 卷/期/冊
- 110/83/1
- 發布日期
- 2021-11-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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