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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29條修正公聽會: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探討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1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聚焦討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修正草案,旨在引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PFI)機制。會議深入探討PFI的效益、適用範圍、潛在財政衝擊及執行挑戰,並就如何建立健全的評估與監督機制、擴大適用領域(如長照、社宅、循環經濟)等議題,聽取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及行政機關代表的多元意見與回應。

討論事項一

舉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修正草案,探討政府以購買公共服務(PFI)模式推動公共建設的可行性、效益、適用範圍及潛在限制。
  • 核心議題包括現行基礎公共建設的推動困境、增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的效益、適用範圍、可能遇到的限制,以及如何確保服務品質與財政紀律。

相關爭議

  • 潛在財政負擔與隱藏性債務:多位委員及專家擔憂PFI可能導致政府潛在負債增加,或僅是延後支出而非真正節省,要求建立嚴謹的財政控管與備查機制。
  • 適用範圍與限制不明確:委員及專家認為修法草案對適用公共建設的類型範圍過廣,建議應明確設定具體限制條件(如必要性、優先性、迫切性、公益性、永續性),以避免濫用及潛在圖利問題。
  • 營運績效評估標準:委員及專家強調需訂定客觀、合理、可達成且具彈性的營運績效評估指標,以確保服務品質並避免爭議,且應納入非財政性效益的考量。
  • 政府議約及監督能力:有委員質疑政府在面對大量PFI案件時,其議約、監督及管理能力是否足夠,擔心可能產生高交易成本或淪為「冤大頭」。
  • 與現行法規的重複性:有學者指出,修法草案的部分精神(如鼓勵民間參與、BTO模式)已涵蓋於促參法現行條文(第6條之1、第8條),建議檢討現行法規窒礙難行之處而非重複立法。
  • 土地取得與使用變更:有專家提出PFI案件涉及土地取得、都市計畫變更等問題,需政府公權力配合,並思考多目標使用以提高效益。
  • 國際情勢變化與履約風險:委員關切全球疫情、原物料上漲及地緣政治等不確定因素,可能導致PFI案件履約困難或提前終止合約的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以換購LED燈具及「班班有冷氣」計畫為例,說明從傳統採購轉向購買「服務」的潛在效益。
  • 提出「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若採購買服務模式,可擴大服務範圍至社區長輩及獨居老人,提升服務品質。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PFI制度的大方向,但擔憂可能衍生潛在負債未列入債限,以及地方政府將財政負擔轉嫁給下一任的問題。
  • 建議引進兩項控管機制:財政部核准個案需每半年列報至立法院財委會備查,以及PFI衍生的潛在負債需於財政部舉債支出部分列表說明。
  • 建議可試辦PFI於下水道建設及長照部分,認為這兩者資金需求龐大且現有政府財政難以支應。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指出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最大差異在於政府直接購買民間服務,而非僅補貼利息或視營運績效補貼。
  • 以高鐵BOT案為例,認為高鐵已失去BOT精神,因董事長、總經理均官派,政府介入過多,擔憂PFI也可能重蹈覆轍。
  • 支持引進民間資金與效率,但擔憂PFI可能產生「圖利」及不公問題,建議條文應更細膩,並設定時效性、緊急性等限制條件。
  • 建議本案可與金管會所提壽險公司投資案一併討論,使方案更周全。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認為PFI制度有助於解決公共建設資金排擠、引進民間技術及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並利用民間過剩資金。
  • 指出目前促參案件集中於交通、文教、衛生醫療、運動設施等自償率較高領域,推動其他公共服務面臨挑戰。
  • 建議財政部應具體臚列適合PFI的項目,並根據自償率高低、風險程度大小,提出補貼與誘因方案,而非僅提出原則性評估標準。
  • 強調財政部作為主政單位,應事先做好具體規劃,並面對BOT過往被污名化的問題。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支持PFI制度以彌補過去促參法BOT模式的不足,透過政府有償取得服務來擴大公共建設。
  • 擔憂PFI可能造成長期性、隱藏性債務,以及政府在議約能力上的不足,恐淪為「冤大頭」並產生高交易成本。
  • 提出全球情勢變化(如疫情、原物料上漲、地緣政治緊張)可能導致PFI案件履約困難及高解約率的風險。
  • 建議除了下水道、長照,可進一步思考將社會住宅、公托等更多範疇納入PFI模式,甚至藉此活化空屋解決居住問題。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在評估PFI適用公共建設時,除了必要性、優先性、迫切性,應增列「永續性、公益性及合理性」等原則。
  • 主張將零廢棄、循環經濟相關建設納入促參項目,例如廚餘快速發酵、農業廢棄物堆肥化、生質能發電及綠電等,並建議適度修正施行辦法或母法,以及修訂子法,納入對社會有益但可能未達4億元規模的建設。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次長

  • 現行基礎公共建設面臨政府預算不足、收益性有限導致民間投資意願低落的困境,尤其在污水下水道、長照機構等領域。
  • 增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可使興建期間由民間籌措資金,營運期間政府分年攤還,減輕政府初期財政負擔。
  • PFI有助於提高促參案財務穩定性,政府與民間共同承擔營運風險,吸引多元資金(如保險業),並與國際接軌。
  • 強調PFI案件將經過嚴謹的評估(必要性、優先性、迫切性、效益優於政府自行辦理),並非所有案件都適用。
  • 承諾未來將訂定明確、合理且可達成性的營運績效評估指標,確保公共服務品質。
  • 表示政府預算支出將依預算法規定,作為連續性給付義務,在預算書中清楚揭露,接受立法院與地方議會監督。
  • 將重視監督機制,確保相關財務資訊透明;並承諾政府將配合用地取得及使用管制調整,以利促參案成功。
  • 對於條文位置(第29條或總則編第9條之1)可再討論,並將邀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研議適用類別、效益考量(含非財政性效益、循環經濟)、長照、社宅等建議。
  • 將參考國際做法及國內成功促參案例,建立符合國情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

彭富源 教育部國教署署長

  • 「班班有冷氣」計畫已完成電力改善、冷氣裝設及智慧節能系統建置的發包,目前冷氣裝設進度達36%。
  • 曾評估以租代買(購買服務)模式,但經能源局評估,因採購量大,直接採購冷氣機比租賃節省約20%成本。
  • 將配合財政部,評估並納入本次公聽會的建議,作為未來汰換或推動相關措施的參考。

林千媛 衛福部綜規司副司長

  • 衛福部正推動「長照銀髮特色園區」BOT案,規劃長照大樓(200床住宿、60人社區長照)及樂活大樓(銀髮住宅、商場、健康休閒),預計111年6月前公告招商。
  • 衛福部對促參法第29條修法持樂觀其成態度,支持法條鬆綁並將配合推動。
  • 承諾將委員及專家學者建議納入未來長照規劃參考,包括優先規劃PFI機制、訂定營運績效評估標準,以及解決建設「副業大於本業」和契約期限過長等問題。

劉慧君 工程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 政府採購需預編預算取得工程、財物或勞務,促參法(除有償BTO)則由民間先行出資興建營運。
  • 支持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明確納入促參法,認為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透過促參法的法規鬆綁、租稅優惠等措施,提高民間投資誘因。
  • 強調促參有償取得服務的前提是符合促參法第3條的公共建設,並依第8條方式辦理,先由民間籌措資金興建,後續政府分年攤還經費。

毛振泰 國發會國會及新聞聯絡中心參事

  • 國發會原則上尊重財政部本次促參法第29條條文修正,待法制化後即可具體推動PFI計畫。

劉玉蘭 經濟部研發會專門委員

  • 經濟部現行促參業務主要為展覽館、育成中心、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等,多具自償性並收取權利金。
  • 針對未來自償性較低的設施,經濟部將配合財政部後續訂定的機制進行評估,若適合購買公共服務模式且財政預算可負擔,將予以考量。
  • 經濟部對本次修法建議沒有意見,與財政部修法方向一致,並將納入委員及學者專家建議。

葉信宏 內政部營建署科長

  • 內政部推動污水下水道促參案的心得顯示,PFI模式能有效引進民間資金、活力與效率,加速建設,讓民眾提早享受到公共服務。
  • 污水下水道促參案建立了營運績效評估準則,確保服務品質,並觀察到民間在服務品質上有創新作為。
  • PFI制度對政府短期財政負擔有幫助,能以少量預算獲得高品質公共服務,但長期財政負擔需合理評估,並由財政部進行控管。
  • 支持財政部修法,認為PFI制度法制化可減少外界對政府出資的質疑。

傅桂蘭 交通部參事室專門委員

  • 交通部近年透過促參法等法令,積極引進民間資金參與交通建設,近3年完成簽約47件,民間投資達1,782億元,推動順遂。
  • 以高速公路ETC案為例,說明BOT模式成功建置電子收費系統,顯著提升車流順暢,每年創造24億元節能減碳效益,全民共享智慧交通服務。
  • 現階段公路、軌道、港埠、航空及觀光等廣義民間參與案件推動順遂,交通部尊重財政部提出的促參法第29條修正意見。

黃輝榮 環保署管考處簡任技正

  • 環保署已補助養豬場廚餘處理,若PFI條文通過,將配合財政部辦理廚餘發酵等相關業務。
  • 針對循環經濟和減碳,環保署正在修法(溫管法和資再法),將持續努力推動相關工作。

相關後續

  • 委員會將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 本日與會者所有發言意見將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並彙編成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貴賓參閱。
  • 若貴賓有其他書面意見或相關資料,請儘速提供,將併入本次公聽會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108401
卷/期/冊
110/84/1
發布日期
2021-11-0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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