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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眼案公聽會:社會安全網破洞與精神疾病司法處遇修法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屏東挖眼案召開公聽會,聚焦於《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期限、刑前緊急處遇(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司法精神病院建置,以及社會安全網的實務運作與跨部會合作。會議中,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就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平衡、無罪推定原則適用、衛福部作為等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相關規劃與困境。最終,會議要求各部會與司法院就所提問題於1週內提交書面答復,並將所有意見列入公報與報告供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一

從屏東挖眼案看社會安全網破洞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核心議題為檢討屏東挖眼案所暴露的社會安全網漏洞,特別是精神疾病患者的司法處遇問題,包括《刑法》第87條監護期間的限制,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強制治療與社區轉銜機制。
  • 會議深入探討了刑前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的必要性與合憲性、司法精神專責醫院的設立與配套措施,以及衛政、警政、社政、司法等各機關間的通報、聯繫與合作機制。

相關爭議

  • 《刑法》第87條監護期間5年限制:各界呼籲延長甚至刪除年限以確保治療及隔離,但人權團體擔心形成變相終身監禁,違反比例原則。
  • 刑前緊急處遇的合憲性與名稱爭議:司法院主張「緊急監護」可在判決確定前執行,法務部與部分學者則認為應採「暫時安置」,強調前者恐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具違憲疑慮。
  • 司法精神病院建置進度與衛福部作為:立法委員質疑衛福部在預算編列、場地尋找及實際推動上的怠惰與進度緩慢,認為其未積極承擔主責角色。
  • 強制社區治療的強制力不足:醫療實務界反映,即使發現患者病情不穩,若未達自傷、傷人條件,現行強制社區治療缺乏足夠強制力使其回院治療,導致社區風險。
  • 法官裁定監護是否需醫療團隊背書:醫療專業人員質疑司法院提出的緊急監護草案未明確要求需經醫療團隊評估,擔心非精神疾病患者被強制送醫,造成醫院困擾與資源浪費。
  • 精神鑑定時程與資源:檢察官與法官在偵查審判中進行精神鑑定面臨時間不足、資源管道缺乏、鑑定結果模糊等困難,影響處遇決策。
  • 監護處分目的與內涵:有意見認為監護處分應著重治療而非僅隔離,且其內涵應多元化並明確規範,而非僅「令入相當處所」。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屏東挖眼案震驚社會,精神疾病患者司法處遇受重視,但行政機關間對《刑法》第87條修法仍存歧異。
  • 譴責衛福部李政務次長未能準時出席公聽會,認為其對社會安全網議題態度不佳。
  • 強調性侵加害人治療場域難尋,警政單位在社會安全網中面臨人、錢、權力不足困境,但仍需承擔責任。
  • 認為無論「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民眾最關心的是精障犯案者是否仍在社區遊蕩,呼籲及時治療。
  • 指出衛福部在尋找司法精神病院處所時遭遇困擾,應提供足夠安全配備保障醫護人員安全。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譴責行政單位在社會安全網建置上「毫無所為」,特別是衛福部首長未準時出席公聽會。
  • 質疑衛福部在司法精神病院預算編列上的怠惰,認為其將責任踢來踢去,浪費專家學者時間。
  • 強調社會安全網是蔡總統政見,但殺警、弒母、挖眼等案件一再發生,顯示政府未能給予應有治療,導致「未爆彈」在社區遊走。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譴責衛福部行為有「4個不尊重」,包括不尊重立法院、司法院、學者專家及人民期待,要求其提出正式書面說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窒礙難行,因實務上難認定「應付監護」、精神鑑定曠日費時、聲請羈押較快,且送醫不收。
  • 詢問司法院是否應優先處理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法務部關於暫時安置的修法建議與草案提出時程。
  • 關切監護期限5年是否太短,其目的應為預防犯罪與社會安全,而非僅治療,並引用雷根遇刺案兇手治療35年案例。
  • 質疑為何不直接加強《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治療,認為加強醫療強制力可能更有效率。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應回歸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3個機關之間的協調與衝突解決。
  • 引用檢察官觀點,質疑緊急監護草案可能成為「恐龍製造機」,因鑑定時間不足,檢察官難以判斷,恐導致聲請被駁回。
  • 提出瑞士、奧地利、德國立法例,建議法院在監護處分執行1年內應隨時職權審查是否暫緩或終止。
  • 透露衛福部與法務部已協議成立2家司法精神病院,其中1家已獲4,000萬元補助,強調其在社會安全網中的重要性。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公聽會避免使用「挖眼案」等強烈措辭,改用「傷人」或「傷眼」,以避免再次牽動被害人情緒。
  • 主張《刑法》第87條修法應避免刪除監護處分年限等具高度違憲疑慮的作法,時代力量版本設1年延長、10年上限,屆滿後應轉銜社區精神衛生體系。
  • 認為無上限處遇可能導致患者隱瞞疾病,反而無法及時給予協助,且可能造成情輕法重,醫療量能難以承受。
  • 強調修法應有嚴整評估與制度設計,不能僅因社會事件倉促提出,應平衡執行成效與比例原則。
  • 呼籲社會安全網的修補不應只看司法端,需衛政、社政、司法等各方協力,建立良好的轉銜機制,讓患者能回歸社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在社會安全網建構上「不夠甚至無作為」,導致憾事重複發生,民眾對司法信心下降。
  • 提議《刑法》第87條監護期間不應設5年上限,而應治療至再犯風險降低為止,且每年由專業醫療團隊評估必要性。
  • 建議心口司分家,單獨設立心理司,以強化心理障礙專業服務,補足社會安全網破洞。
  • 強調刑後治療空窗期問題,呼籲公部門應超前部署,共同負責,而非各自為政,讓社會大眾活在恐懼中。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間的比例原則衝突,呼籲儘速進入逐條討論,而非流於「暫時安置」與「緊急監護」的名詞之爭。
  • 指出屏東楊姓犯嫌在6月傷人後因未進入司法偵查而入院治療,出院後再犯,顯示《精神衛生法》階段的漏洞。
  • 關切檢察官聲請羈押不成時,若未同步進行精神鑑定,可能導致社會防護的漏洞。
  • 支持偵查中應重視精神鑑定,鑑定時間不宜過久以確保可信度,並建議提供檢察系統充足經費進行鑑定。

相關人員回應

李文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屏東挖眼案楊姓犯嫌因未戴口罩攻擊超商店員,警方迅速逮捕並強制就醫,目前仍在強制就醫程序。
  • 指出楊姓犯嫌在案發前已2次強制就醫,但仍再犯,顯示強制就醫後若無妥適治療或評估機制,患者重返社區恐重複發生攻擊行為。
  • 強調此類思覺失調症患者在社區中確實會造成居民恐慌,是警方處理此類案件的最大問題。

吳元曜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 主張保安處分(如監護)與刑罰性質不同,不應與刑罰混用無罪推定原則,可在判決確定前執行以維護社會安全和患者醫療利益。
  • 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說明現行法制已允許保安處分在裁判確定前執行,且未被宣告違憲。
  • 認為司法院提出的緊急監護草案,其發動要件嚴謹(犯罪嫌疑重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緊急必要)且程序保障周全(強制辯護、抗告權),符合比例原則。
  • 反對將「緊急監護」改為「暫時安置」,認為緊急監護言簡意賅,符合監護制度體系與目的,且實務有操作經驗,可望修法後立即運作。
  • 強調緊急監護性質為保安處分,應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執行,不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羈押規定,以避免混淆。
  • 建議配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1,使判決宣告監護在必要時得於確定前執行,確保緊急監護與判決監護無縫接軌。

諶立中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

  • 說明衛福部李政務次長因另有行程,預計10點半才能到場。
  • 回應司法精神病院預算問題,表示是「逐年編」,但110年尚未用到錢,主要在花時間找場地及溝通。

陳建宏 中華人權協會策略長

  • 指出精神疾病患者發病時間難以掌握,現有醫療科技對腦部處理有侷限性,特別是精神疾病鑑定和治療存在瓶頸,需在法制面思考安置方式。
  • 肯定司法院與法務部提出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以解決精神疾病被告在空窗期的收治問題,保障民眾人身安全與病患醫療人權。
  • 強調司法機關對醫療機構缺乏實質管理權,在尋找醫療鑑定資源時常遇困難,衛福部應扮演主導角色,提供鑑定資源、編列預算。
  • 主張建立專責司法精神醫院,並應跨部會合作,衛福部提供鑑定與評估資源,司法機關肩負行政醫療處分的刑事審查。
  • 建議司法精神醫院收治對象應分流,具侵略性、攻擊性者專責收治,並可擴及社區通報、偵查、刑前、無罪判決後、假釋期間的病人。
  • 認為《精神衛生法》才是真正能發揮預防功能的法律,應強化其功能與適用範圍,特別是通報機制,以便及早介入處理,避免憾事發生。
  • 建議在《刑事訴訟法》和《刑法》設計架橋條款適用《精神衛生法》,並以「身心醫療收治」等中性名詞處理。

許福生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 指出監護處分本質為保安處分,應根據危險性有不定期刑,但需明確規範種類、對象、內容、期間,並適用嚴格罪刑法定與比例原則。
  • 認為監護處分期間5年有檢討必要,在危險性未消失前不應結束,但應配合專業司法精神病院等配套措施,並提高法官介入審查頻率。
  • 傾向行政院版「暫時安置處分」,而非司法院「刑前緊急監護」,因後者有違反無罪推定及違憲疑慮。
  • 強調《精神衛生法》應進行完善立法,不宜匆促通過具高度違憲疑慮的草案,應透過處遇資源充實社會安全網。
  • 指出警消與衛政在個案送醫判斷上常有爭議,基層員警缺乏專業,送醫常被拒收,建議強化基層員警對精神疾病的辨識與處遇知能。
  • 肯定社安網第二期計畫將成立危機處理團隊,參照美國CIT計畫,提升警察及醫護人員處理社區危機事件的能力,但呼籲衛福部應具體說明試辦與落實方式。

廖書雯 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

  • 強調處理社會安全網議題應全面性,兼顧人權,不遺漏任何一個人,並呼籲政府採取行動解決人民的恐懼不安。
  • 指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等監護處分規定有不足之處,更好的處所(如精神衛生病院)與解決期限問題的配套措施應儘速完備。
  • 支持偵查審判中沒有確定判決前的暫時安置或緊急監護需求。
  • 呼籲在處理問題時應持續進行公共教育,避免污名化,並注意人權公約,兼顧被告與被害者的人權。
  • 提出針對鑑定評估機制、治療品質提升、轉銜社區照護機制、經費人力充實、跨部會整合協調機制等5大問題,要求各部會回應。

楊雲驊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呼籲政府應有實質突破與進度,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時仍討論社會安全網破洞。
  • 建議《刑法》第87條取消5年監護期限,但需建立嚴密審查機制,監護越久,審查越嚴格,並針對特定重罪設定更嚴格要件。
  • 認為《刑事訴訟法》應增設緊急安置的強制處分,但24小時鑑定時間過短,應考慮不列入期間計算。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與第665號解釋,主張保安處分(監護)具拘束身體自由性質,實與刑罰同,應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反對判決確定前執行。
  • 建議德國模式,從醫療、回診、吃藥、家屬聲請、警衛政介入,到犯罪後刑法介入,形成完整配套,而非僅在犯罪發生後補救。

黃士軒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 介紹日本「醫療觀察法」的基本背景、架構與運作,強調其立法目的為適當醫療觀察與指導、謀求病狀改善防止再犯、並協助患者復歸社會。
  • 指出日本醫療觀察法適用於殺人、放火、強制性交等重大犯罪,且行為人因無責任能力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 說明日本制度由法官1人與精神醫師1人組成合議庭審判,裁定住院治療或定期就醫治療,並有「社會復歸調整官」協助制定通盤計畫。
  • 強調日本制度中住院裁定沒有限定期限,但每6個月需診察並向法院聲請是否繼續住院;定期就診有3年期限,最多可延長2年。
  • 指出日本制度非單純由法務省主導,而是法務省與厚生勞動省共同合作制定,可供我國政策參考。

黃國豪 時雨文教基金會副執行長

  • 感慨社會安全事件一再發生,公部門不缺專業意見,問題在於「何時做、趕快做」,而非停留在「怎麼做」的階段。
  • 指出事前預防因無罪推定原則而難以強制治療,現行只能靠教育、社政、衛政、勞政緩慢彌補不足。
  • 建議針對殺人、重傷害、妨害性自主等重罪犯,其監護期間應以該罪最重自由刑罰為基本標準,以符合人性並彌補世俗正義。
  • 提議盤點閒置營舍整修後作為收容重症精障犯的處所,輔以醫療人員進駐,以解決司法精神醫院選址困難與資源不足問題。
  • 強調社會安全網建構應跨部會合作,利用既有資源,沒有任何部會或個人能置身事外,民眾需要的是60分令人安心安全的社會。

楊植斗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特約研究員

  • 指出《刑法》第87條修法在民意上高度討論,支持新北市長侯友宜觀點,認為現行5年監護期滿即釋放,對社會安全是隱憂。
  • 肯定行政院在今年4月已提出《刑法》第87條修法草案,建議5年後經專業評估可3年為一期延長,但該法案至今仍躺在立法院未討論。
  • 呼籲行政院應有決心推動優先法案,朝野共同努力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
  • 指出吳元曜法官與楊雲驊教授在刑前處遇(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上存在衝突,前者主張判決前可監護,後者認為有違憲可能,此爭議應釐清以讓民眾安心。

劉潤謙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

  • 說明屏東挖眼案楊姓個案在醫院治療穩定後出院,是合理醫療判斷,因健保不允許穩定病人長期住院。
  • 指出社區照護最大問題是,即使發現患者不服藥、病況不穩,但未達自傷、傷人條件時,強制社區治療缺乏強制力,第一線人員無計可施。
  • 質疑司法院提出的緊急監護草案,似乎未經醫療團隊評估,擔心法官直接裁定入院治療,可能導致非精神病人被送入醫院,造成治療困難、費用爭議及醫病衝突。
  • 建議檢察官或法官應先將個案送醫院急診,由醫師初步判斷是否為精神病人及是否需住院,再聲請緊急安置或監護,確保醫療專業把關。
  • 強調監護處分不應只為隔離,應進行多元化處遇,並在嚴密監控下試著讓穩定患者復歸社區,但需有及早發現問題並讓其回院的機制。
  • 指出醫護人員被攻擊是工作風險,因此希望有專責司法精神病院,並強調醫療評估的重要性,以區分病人與非病人,避免不當收治。

連孟琦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 解釋我國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在世界各國少見,德國法制透過「暫時安置處分」補足空窗期,與羈押平行,可互相轉換,不會違反無罪推定。
  • 認為司法院提出的「緊急監護程序」將時間點劃在「判決時」,而非「判決確定時」,且性質與《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所定監護處分無異,恐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指出司法院草案將判決監護與檢察官聲請裁定監護切成2種,可能產生漏洞,且要求原審法院在未判決監護後再裁定監護,邏輯不合理。
  • 強調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與緊急監護皆違反無罪推定,因保安處分需以法院確認有違法行為為前提,判決確定前執行皆不符法治國原則。
  • 建議主管機關應採「暫時安置處分」,以符合雙軌制下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能無縫接軌,並可考慮德國法制中的「單獨宣告保安處分」以簡化程序。

李俊宏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主任

  • 指出醫療人員在處理精神疾病合併家暴、藥癮個案時面臨暴力威脅,風險極高,需正視並提供保障。
  • 強調醫療有其限制,如糖尿病般,病情穩定即需出院,醫療概念與犯罪防治目的不同,監護處分重點應在內涵而非年限。
  • 指出家暴保護令有13項具體內容,但監護處分僅「令入適當處所」一句,建議實質修法,將多元處遇方式框定出來。
  • 引用美國辛克利案,指出其出院後仍有30多道強制命令,反觀我國監護處分結束後「什麼都沒有」,呼籲應建構攔截式司法處遇系統。
  • 介紹日本醫療觀察法,強調其法務省保護觀察所與厚生省共同合作,在個案回歸社會前進行前進銜接、家族支援等,並有前期、中期、後期規劃。
  • 建議我國應建構多元、包套式、階梯式的司法精神醫療處遇,明確定義各部會職責,特別在評估、鑑定、條件出院、合作機制及受害者保護上。
  • 強調英國制度中《精神衛生法》採法官保留原則,強制住院與社區治療皆由法官裁定,且強制命令更多元,可作為我國借鏡。
  • 指出目前法令相對老舊,應以多元處遇取代「令入適當處所」,並強化《精神衛生法》中強制社區治療的強制力與多元性(如長效針劑)。
  • 擔憂若監護處分內涵未充實,單純延長年限甚至無限期,可能導致患者永久留院,耗費國家資源,並排擠一般醫療需求。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主張當《精神衛生法》無法及時因應時,偵查審理中應儘早提供治療,不應等到判決確定,保安處分執行法已提供此途徑。
  • 認為無罪推定原則主要針對應報原則的刑罰,而保安處分針對治療需求,兩者目的不同,不應混淆。
  • 指出保安處分執行法已存在半世紀以上,允許在判決前執行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並非新制度。
  • 反駁大法官解釋適用於所有保安處分,指出釋字第471號針對強制工作,第665號針對重罪羈押,與監護、治療性質不同。
  • 舉屏東陳姓男子殺人案為例,說明偵查中已進行鑑定,法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裁定監護,判決無罪後監護與羈押無縫銜接,駁斥鑑定時間不足或恐龍製造機的說法。
  • 認為德國的暫時安置制度是因為其缺乏類似我國保安處分執行法的制度,若要移植德國制度,需全面移植其行政、醫學矯正、精神衛生等所有配套法規、組織、授權及預算。

柯麗鈴 法務部主任秘書

  • 說明法務部去年提出的《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已增訂評估機制,每年評估監護處分必要性,達10年者縮短為每9個月評估。
  • 指出《保安處分執行法》草案中也規定轉銜機制,將現行做法立法明文化,是跨機關、跨領域合作的展現。
  • 表示法務部對《刑事訴訟法》無提案權,但有「暫時安置」的對應條文草案,可隨時提供給委員會研討。
  • 認同學者對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可商榷的建議,目前正積極研擬當中。
  • 強調檢察官在處理疑似精神障礙者涉傷人案件時,現行《刑事訴訟法》僅能選擇羈押或責付家人,故極力主張應有「暫時安置」規定彌補羈押不足。
  • 認為「暫時安置」制度應符合法治國原則,未經鑑定及法院確定原則上不能執行,且其概念應為逮捕後經檢察官訊問、醫院診斷後,由法院聲請安置,並可與羈押相互轉換,配套完整。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社安網第二期計畫針對過去精神衛生、司法精神衛生及刑事衛生體系薄弱處,投入大量人力與經費布建新資源,包括社區心衛中心、危機處理團隊、社區精神病人照護計畫等。
  • 指出衛福部已通過精神鑑定專科醫師檢定(62名醫師)及醫療機構鑑定處所(50餘處),提供法務部與司法院使用。
  • 表示社安網已明確編列預算,今年將補助2家醫院設置精神病房(30床/家),明年底前布建4處(共120床),供監護處分使用。
  • 說明每個病房預算為5,410萬元,監護處分每月費用實報實銷,估計15萬至16萬元;並規劃建立1家司法精神醫院,硬體與軟體規劃中,將儘快興建。
  • 強調醫護人員安全問題,與法務部分工由法務部提供戒護人力,每處病房配置29位戒護人力。
  • 說明《精神衛生法》修法版本已在行政院,將聆聽各方意見修正,包括觸法層面、自傷傷人之虞認定、危機事件通報、分級分流協助等。
  • 期望強制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可採法官保留原則,並將長效針劑列為強制社區治療方式之一,將儘快研議修法並於本會期送大院審查。

林順家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指出基層員警處理精神病患攻擊案件面臨判斷困難、通報後等待時間長、送醫被拒收等實務問題。
  • 統計107至109年警察處理精神病患攻擊案件3萬0,183件,造成員警受傷39件47人,死亡2件2人,顯示警察與醫護人員一樣充滿風險。
  • 說明警政署在強化推動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中,與衛福部研議設置專線通知系統,供民眾、鄰里、警察及消防轉介使用。
  • 規劃設置24小時快速處理小組,由地方衛生局結合醫療院所、警察、消防等單位,迅速到場處理第一線員警轉報案件。
  • 承諾警察機關將強化與各網絡單位協調聯繫,特別是高風險個案,將依衛生機關請求派員陪同訪視或提供必要安全協助,減少遺憾發生。

蕭宏宜 東吳大學國際暨兩岸交流事務處國際長

  • 認同楊雲驊教授建議,取消《刑法》第87條監護期間5年限制,因美國、德國等國家已趨向無限期,但需完善程序保障,如嚴格要件與社區監護。
  • 指出CRPD(身障者權利公約)強調強化程序保障、徵求受監護者自願同意、提供法律輔助等。
  • 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及《刑法》第96條允許保安處分在判決確定前執行,在未宣告違憲前仍為有效法律。
  • 質疑「緊急監護」與「暫時安置」的名詞之爭為「文字遊戲」或「標籤詐欺」,認為對民眾而言實質上無差異,應以解決問題為重。
  • 指出若要移植德國暫時安置制度,需全面考量德國制度中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精神病院由司法行政部門編列預算等「人跟錢」的細節問題。

潘怡宏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 呼籲《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應回歸法治國基本要求,遵守體系正義、無罪推定原則及判決確定後才執行。
  • 指出德語系國家在宣告監護處分時,會排除輕微犯罪類型,且再犯之犯罪也限定類型,並要求須有社會危險性才能宣告監護處分。
  • 肯定行政院版《刑法》第87條修正草案傾向採不定期處分制度,但強烈建議應以刑前執行為原則,刑後執行為例外,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公約。
  • 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是錯誤立法,不應自行創設執行依據,且其與司法院版《刑事訴訟法》草案中判決監護毋待確定即可執行,皆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建議若學界對「緊急監護」概念有爭議,司法院可考慮修正為「緊急收容」或「緊急治療處分」,以解決名詞之爭,並從善如流。
  • 強調保安處分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是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規定,任何保安處分宣告都必須在行為人與刑事不法行為被確定、認定後才宣告。
  • 認為刑事判決需待判決確定後執行,是回歸判決確定後才有執行力的基本原則,並無困難。

相關後續

  • 各部會及司法院需針對專家學者及立法委員提出的問題,於1週內以書面送達本委員會答復。
  • 所有發言內容及書面意見將列入會議紀錄,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立法委員及出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08401
卷/期/冊
110/84/1
發布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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