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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證交稅當沖降稅延長與關稅法修正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13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交易稅條例、關稅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及「關稅法」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當沖降稅的延長期限與常態化問題,以及關稅法中海關邊境管理、罰則修訂等議題。針對證交稅當沖降稅期限與關稅法罰則執行之強制性,因各方意見分歧,皆送交黨團協商。海關進口稅則部分則照案通過,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及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就各自業務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就行政院主計總處業務提出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陳瑞敏 審計長 審計部

  • 就審計部業務提出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當沖)優惠稅率的延長期限與常態化問題,以及相關配套措施與賦稅公平性爭議。
  • 審議當沖交易適用優惠稅率的股票應依何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以及證券交易稅代徵與繳納程序。

相關爭議

  • 當沖降稅期限:行政院提案延長 3 年,金管會原提 5 年,民眾黨團提案延長 2 年,部分委員主張常態化,意見分歧。
  • 賦稅公平性:多位委員質疑當沖降稅優惠政策對長期投資者不公,有鼓勵投機之嫌,應通盤檢討。
  • 主管機關名稱爭議:沈發惠委員建議將條文中的「金融主管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則主張維持「金融主管機關」以涵蓋銀行等證券業務。
  • 當沖稅率與對象限制:郭國文委員建議應考量對當沖投資人的資格限制(如開戶時間、交易次數)及稅率調整的可能性(如從千分之一點五調高至千分之二)。
  • 投資與投機平衡:部分委員認為股市應兼具投資與投機性以維持活絡,但應避免過度投機,且政府應引導年輕人正確投資。
  • TISA(個人投資帳戶)推動:高嘉瑜委員質疑財政部只鼓勵當沖投機,卻不考慮推動鼓勵長期投資的 TISA 免稅制度。
  • 當沖是否助長賭博:賴士葆委員質詢金管會是否接受外界指控當沖助長賭博行為,金管會回應當沖非賭博機制,但可能被濫用。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主張當沖降稅應常態化,因其已達成增加稅收、活絡股市的政策目的。
  • 認為股市應兼具投資性與投機性,以維持市場活潑度。
  • 指出金管會已採行警示措施,將當沖降稅的缺點降到最低。
  • 質疑財政部在不同減稅措施上立場不一致,如文化藝術品拍賣稅率未定期限。
  • 認為財政部應維持財政紀律,但立場要一致。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為何將金管會提出的 5 年延長方案縮短為 3 年,認為應尊重主管機關評估。
  • 主張若當沖降稅是好的政策,應一次到位常態化,而非不斷延長 3 年,批評財政部缺乏肩膀。
  • 質疑當沖是否助長賭博行為,要求金管會明確回應。
  • 指出財政部減稅措施的延長期間不一致,應有統一原則。
  • 認為已累犯 3 次仍未改正者,應強制停止業務而非「得」停止,避免關說空間。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提案與行政院版本一致,主張延長 3 年,認為若常態化則牽涉賦稅公平原則,應審慎討論。
  • 認為當沖降稅是一種租稅優惠,若常態化則變成賦稅結構調整,影響深遠。
  • 指出當沖交易有較高投機性,但並非賭博,社會對其減稅是否公平有爭議。
  • 建議關稅法罰則應尊重行政院就整部關稅法罰則體例的平衡,避免因部分修正導致失衡。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認為當沖降稅若持續延長,金管會應提供更明確的滾動式檢視報告及數據,以利討論延長長度。
  • 建議金管會應定期追蹤當沖降稅對股市活絡、違約交割情況等影響。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關務署研擬公告違規業者黑名單暨建立查詢機制,以嚇阻不法行為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民眾黨團提案延長 2 年,認為需定期回顧當沖降稅的利弊得失,並考量疫情後國際熱錢流動的變化。
  • 指出 2 年期限可與本屆政府任期屆滿時間相符。
  • 強調若將當沖降稅視為租稅優惠,則應有期限;若要談制度轉變,則議題更複雜。
  • 主張關稅法對於累犯 3 次仍未改正者,應直接停止業務而非「得」停止,以強化執法。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認為金管會對當沖說明強化了其賭性,質疑當沖交易中因投資錯誤而修正的比例不明,恐多為稅賦優惠誘因。
  • 建議檢討當沖對象的資格限制,如開戶時間、交易次數,以避免「小白」盲目當沖。
  • 建議考量調整當沖稅率,如從千分之一點五調高至千分之二,仍具優惠及造勢功能。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與財政部對證交稅整體狀況及當沖降稅政策進行檢討,並加強金融教育。
  • 認為關稅法罰則應保留行政裁量空間,因不同行為樣態可能需彈性處理。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批評財政部只鼓勵投機性的當沖降稅,卻不推動鼓勵長期投資的 TISA(個人投資帳戶)免稅制度,政策雙重標準。
  • 質疑政府在學校開辦期貨課程,鼓勵年輕人玩投機金錢遊戲,而非引導正確投資觀念。
  • 指出關務署對於冒名報關等惡劣行為長期不敢處以停業重罰,導致違規不斷,應將罰則「得」改為「應」以強化執法。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認為財政部長期將股市視為提款機,股市投資人對國庫貢獻巨大,應飲水思源。
  • 主張當沖降稅應常態化,避免不斷變動的稅則影響國際資金長期留在臺灣,錯失成為國際金融重鎮的機會。
  • 建議將一般證交稅率從千分之 3 降為千分之 2,以建立可長可久、可大的市場機制。
  • 質疑在層層機制下,為何仍有違約交割發生,要求金管會說明如何補強。
  • 強調股市必須兼具投資與投機性,才能活絡市場,若只鼓勵長期投資會變成一灘死水。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當沖降稅終將展延,主張應常態化,修法使其可長可久。
  • 指出目前制度鼓勵投機而非投資,對投資者不公平,因投資稅率為千分之 3,投機卻為千分之一點五。
  • 要求財政部提出一套最理想、最適當的永續稅制,而非不斷延長。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同應加強當沖交易的市場風險管控,並參考他國制度檢討保證金、預收款、停權等配套措施。
  • 建議關稅法中對於違法行為的限期改正應明確訂為「 1 個月內」,並將「得」處罰修正為「應」處罰,以強化強制力及遏止不法。
  • 指出提高罰鍰上限能更有效遏止不法行為。
  • 對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等條文的「得」或「應」用字,堅持應改為「應」,因已窮盡裁量手段。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部長 財政部

  • 澄清當沖降稅主管機關為金管會,財政部主要考量稅收影響,目前已達成活絡股市及稅收增加的政策目標。
  • 說明財政部提案延長 3 年是比照上次延長方案,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租稅優惠應有期限的規定。
  • 反對當沖降稅常態化,認為可能導致其他長期投資援引比照,對賦稅公平性造成重大影響,且會打破稅制完整性(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
  • 表示為避免稅率變動造成市場干擾,仍維持千分之一點五的稅率。
  • 針對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說明該條文為通知配合調查,若不配合則按次處罰,不涉及限期改善,且期限具彈性,通常不會超過 1 個月。
  • 解釋財政部在不同減稅措施上並無不一致,如牌照稅亦是第二次延長 4 年,證交稅亦是比照上次延長 3 年。
  • 強調股市兼具投資與投機性,財政部在考量資本市場發展同時,也需兼顧稅制完整性及稅收。
  • 同意關稅法第八十一條等條文的體例修正,使其在處罰鍰後亦可命其改正,有助於執法明確性。

蕭翠玲 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說明當沖警示機制已發揮告誡效果,減少重複違規,且違約交割金額相對於總交易額比例較低。
  • 指出金管會對當沖投資人設有適格性規範,如開戶滿 3 個月、最近 1 年委託成交 10 筆以上,並有風險控管措施。
  • 主張維持條文中的「金融主管機關」,因金管會組織母法規定為金融主管機關,且銀行亦可從事證券業務。
  • 解釋金管會原主張延長 5 年是基於公聽會意見、景氣循環週期及股市活絡考量,後與財政部協商同意 3 年版本,以因應疫情後市場變化。
  • 回應當沖機制並非賭博,而是兼顧投機與投資的市場機制,若有人濫用作為賭博工具,屬個人行為而非機制本身問題。
  • 承諾將持續精進投資者相關行為的監理,並加強金融投資課程中的風險宣導。
  • 對於違約交割,表示雖設有多重關卡,但若投資人未控管好財務,仍有可能發生,但金額已相對很低。

謝鈴媛 署長 關務署

  • 針對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說明目前業者配合度高,無需提高罰度,且限期配合辦理可依個案情節彈性決定。
  • 解釋關稅法中「得」字保留行政裁量空間,有助於彈性調整處罰。
  • 說明關稅法第八十一條等條文的體例修正,是為解決原條文結構在執行上對「警告並限期改正」與「處罰鍰」區隔不清的問題,修正後處罰鍰亦可命其改正。
  • 表示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已建置完成,由海關自行建置,目前無需與其他機關溝通協調。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包裹」修正為「貨物」,「消費者」修正為「納稅義務人」,以符合法規用語及業務實質。

林豐文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法條文字使用「應」或「得」是政策決定,「應」表示強制性,行政機關無裁量空間;「得」則保留裁量空間,可視行為人的動機、模式、侵害公益程度等彈性調整。
  • 表示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與立法院的決定,但一般行政機關多希望保留裁量空間。

相關後續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修正草案因期限問題(2年、3年、5年或常態化)爭議,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三條修正草案,各版本內容相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沈發惠委員等提案之附帶決議 1 案,要求金管會定期盤點當沖交易違約情形與投資爭議,檢討風險控管及監理機制,並強化宣導。
  • 其餘 4 案附帶決議改列為臨時提案處理,要求金管會加強宣導、進行效益評估、研議投資人分級管理、並會同財政部檢討證交稅整體狀況及金融教育。

討論事項三

審查「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法旨在強化海關對邊境貨物查驗與管理,特別針對走私情事,增訂保稅運貨工具即時追蹤系統、自主管理業者專責人員制度,並提高相關罰則與強化懲處措施。

相關爭議

  • 罰則執行強制性:「應」或「得」:時代力量黨團及部分委員(賴士葆、張其祿)主張對於累犯或惡行重大者,應將條文中的「得停止」修正為「應停止」或「應處罰」,以強化執法強制力,避免關說空間;財政部與部分委員(曾銘宗、郭國文、沈發惠)則認為應保留行政機關裁量空間,以視個案情節彈性調整,並維持罰則體例平衡。
  • 罰鍰額度與限期改正: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提高部分罰鍰上限(如第七十五條從 3 萬元提高至 30 萬元、第八十三條之一從 3 萬元提高至 300 萬元),並將限期改正明確訂為「 1 個月內」;財政部則認為現行罰度已足,且限期改正應視個案彈性處理。
  • 停業期限: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部分停業期限從「 6 個月以下」延長至「 1 年以下」。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緣由:海關屢發生貨櫃調包、夾帶染疫肉品、掩護毒品走私等情事,顯見海關邊境查驗及管理成效有待改善。
  • 修法要點:針對涉入走私者提高最低與最高罰款金額,並延長停止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登記的懲處時間。
  • 主張將限期改正明定為 1 個月,以提供業者明確指引並協助執法單位。
  • 建議將停止業務相關懲處的「並得」修正為「應」,以有效遂行行政目的,因已給予 3 次改正機會,無需再做裁量。
  • 提高罰鍰上限,認為能更有效遏止不法行為。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緣由:近年毒品、槍枝、動植物及危害食安物品走私問題日益嚴重,需強化邊境管制。
  • 修法重點:增訂海關指定保稅運貨工具應設置即時追蹤系統,並配合修正違反規範的罰鍰額度。
  • 修法重點: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設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資格、任務、人數,並增訂違反自主管理者相關規定的罰則。
  • 主張關稅法對於累犯 3 次仍未改正者,應直接停止業務而非「得」停止,以強化執法。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修法重點: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事項的法律授權,使其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 修法重點:同意提高罰鍰上限,但額度可再討論。
  • 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提案增列自主管理辦法中應包含「訓練、監督」等事項,以求周延。
  • 認為關稅法罰則應尊重行政院就整部關稅法罰則體例的平衡,避免因部分修正導致失衡。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修法緣由:鑑於近年屢有貨櫃調包、掩護毒品等走私情事,顯示海關邊境查驗及管理法規不足,為強化管制而提案。
  • 修法內容: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及暫時轉存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增訂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授權訂定辦法。
  • 修法內容:調整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六條之一等條文的罰鍰額度,認為現行罰鍰偏低。
  • 修法效益:通過後可落實邊境查驗管制,建立優質經貿環境,維護國民健康,強化社會經貿安全。
  • 主張關稅法對於累犯 3 次仍未改正者,應保留海關的裁量權,因立即停止報關影響甚大。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關務署研擬公告違規業者黑名單暨建立查詢機制,以嚇阻不法行為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 認為應將惡劣報關業者資訊公開、公告,讓民眾在選擇報關行時有所依據,避免合作詐騙或犯罪幫兇。
  • 對於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要求財政部提供相關執行細則與系統建置情形的書面報告。
  • 建議關務署於 2 個月內提出可行性報告,說明修法與公告違規業者黑名單的相關期程與規劃。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認為關稅法對於不同業者、不同行為的處罰機制雷同,皆採三階段處理(處罰、限期改善、停業),具有邏輯性。
  • 建議關稅法罰則應保留主管機關行政裁量空間,因某些行為樣態可能需彈性處理,且民代陳情案亦需斟酌。
  • 建議合併處理關稅法中重複性高的罰則條文,以提高效率。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主張關稅法中對於累犯 3 次仍未改正者,應將「得停止」修正為「應停止」,以強化執法,避免關說空間。
  • 認為行政機關已給予多次改正機會,若仍不改正,則無須再給予彈性。
  • 強調財政部應有明確的原則,而非因各方壓力而採取不一致的政策。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出關務署長期以來面對冒名報關等惡劣行為,因罰則「得」處以停業等重刑,卻不敢實際執行,導致僅罰款 3 萬元業者不痛不癢,惡行重大的累犯不斷,問題無法改善。
  • 希望藉由修法,要求行政機關對於累犯且惡行重大者,應直接處以停業及幾次以上的處罰,將「得」修正為「應」。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部長 財政部

  • 解釋關稅法第七十五條是通知配合調查,若拒絕則按次處罰,不涉及限期改善,且期限具彈性,通常不會超過 1 個月。
  • 說明關稅法第八十一條等條文的體例修正,是為解決原條文結構在執行上對「警告並限期改正」與「處罰鍰」區隔不清的問題,修正後處罰鍰亦可命其改正。
  • 表示財政部在稅法中許多規定(如營業稅法)亦採用「得停止其營業」的彈性裁量方式,以視情況處理。
  • 同意關務署研議公告違規業者黑名單暨建立查詢機制,並於 2 個月內提出可行性報告。

謝鈴媛 署長 關務署

  • 針對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說明目前業者配合度高,無需提高罰度,且限期配合辦理可依個案情節彈性決定。
  • 解釋關稅法中「得」字保留行政裁量空間,有助於彈性調整處罰。
  • 說明關稅法第八十一條等條文的體例修正,是為解決原條文結構在執行上對「警告並限期改正」與「處罰鍰」區隔不清的問題,修正後處罰鍰亦可命其改正。
  • 表示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已建置完成,由海關自行建置,目前無需與其他機關溝通協調。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包裹」修正為「貨物」,「消費者」修正為「納稅義務人」,以符合法規用語及業務實質。
  • 承諾就公告重大違規業者名單暨建立查詢機制,於 2 個月內提出可行性報告,並說明修法與公告的相關期程與規劃。
  • 承諾就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於 2 個月內提出有關辦法擬定與系統建置情形的書面報告。

林豐文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法條文字使用「應」或「得」是政策決定,「應」表示強制性,行政機關無裁量空間;「得」則保留裁量空間,可視行為人的動機、模式、侵害公益程度等彈性調整。
  • 表示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與立法院的決定,但一般行政機關多希望保留裁量空間。

相關後續

  • 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關稅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各條文中,關於連續處罰後為「應」或「得」停止其營業之用字,保留送交黨團協商,其他部分按行政院版本通過。
  • 通過林楚茵委員等提案之附帶決議 1 案,經文字修正後,要求關務署研議修正現行法規公告重大違規業者名單暨建立查詢機制,並於 2 個月內提出可行性報告。
  • 關稅法附帶決議其餘 3 案(鍾佳濱委員等提案 2 案、林楚茵委員提案 1 案)改列為臨時提案處理,要求財政部評估介接道路車牌辨識系統、引入區塊鏈應用,並報告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的辦法擬定與系統建置情形。
  • 通過吳秉叡委員等提案之臨時提案 2 案,要求關務署擴大 AI 運用於違禁品影像辨識、加強邊境查緝並顧及第一線人員工作合理性。

討論事項四

審查「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08601
卷/期/冊
110/86/1
發布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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