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後檢討危老建築公安與管委會強制設立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1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高雄城中城大火案,邀請多部會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盤點全台危老及複合式建築的公共安全、消防設備、獨老照護與救災應變機制。委員們質疑現行法令執行不力及管委會成立困難,要求強化公權力介入與修法。內政部回應將加速盤點、訂定SOP、研議強制成立管委會及強化弱勢安置,並將召集各縣市討論具體執行方案。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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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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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核心議題
審閱行政院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交的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綜合規劃發展」、「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住民教育推展」及「社會服務推展」等項目的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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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報告業務概況,並說明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隨後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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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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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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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蕙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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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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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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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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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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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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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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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琪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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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明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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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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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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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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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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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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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椒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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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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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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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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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瑩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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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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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拉歐斯Maraos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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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奧.悟吉納Mo'o Eucna 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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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廖國棟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一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四
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核心議題
審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交的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決議(一)預算凍結的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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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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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五
「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盤點全台危老建築,從高雄城中城大火重大傷亡案,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與獨老等問題並保障消防人身安全與權益」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探討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的重大傷亡,並檢討如何全面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的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
- 討論救災、傷患救助、創傷輔導、獨居老人問題,並保障消防人員人身安全與權益。
相關爭議
- **政府對老舊建築公安檢查的執行不力與職責歸屬:** 委員質疑地方政府對城中城等老舊建築公安檢查未積極執行,即使有法源(如建築法第77條、第91條),仍因「柵欄阻擋」或「輔導取代強制」而未有效介入,導致悲劇發生;內政部則強調將強化執行SOP並追溯所有權人責任,並承認過去法規存在模糊地帶。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強制成立與罰則:** 委員與部長就強制成立管委會的修法方向進行辯論,質疑在所有權人複雜、弱勢住戶無力負擔的情況下,強制成立的實效性與罰則的合理性;部長則認為強制成立是踏出公共安全的第一步,並將研議具體罰則。
- **住宅基本居住水準標準的不足:** 邱顯智委員指出住宅法第40條所訂定的基本居住水準行政命令僅包含面積與衛浴,未將消防與公共安全納入,導致清查標準不足;部長則認為消防安全已有其他法律規範,不需重複訂定。
- **住警器推廣與安裝率:** 委員關切部分縣市住警器裝置率偏低,尤其是在弱勢族群的覆蓋率,並質疑地方政府數據與實際狀況不符;消防署表示將持續宣導並協助弱勢族群安裝,但強調屋主應自行設置。
- **老舊建築都更與危老重建的推動困境:** 委員指出危老都更整合困難,特別是針對產權複雜、弱勢居住的老舊建物,現行百分之百同意的門檻過高;營建署則說明有補助計畫且將檢討法規,並強調所有權人應負維護責任。
- **社宅供給不足與弱勢安置:** 委員質疑社宅租金過高,導致城中城等弱勢居民無法負擔,且社會救助網未能有效涵蓋所有底層弱勢;衛福部表示將清查漏網之魚,內政部則承諾透過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方式加強弱勢安置。
- **消防人力與預算不足:** 委員指出消防人員與服務人口比例過高,且部分縣市消防預算及老舊車輛汰換進度緩慢,影響救災能量;部長表示將增補人力並加速車輛汰換,但呼籲地方政府應編列足夠預算。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屋齡30年以上住宅過半,許多老舊建築缺乏管委會,導致消防安檢難以落實。
- 要求營建署積極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及第29條,將輔導成立管委會改為強制性並增訂罰則。
- 關切獨居或弱勢老人租屋訪視困難,建議內政部與衛福部橫向聯繫,透過居住地、就醫紀錄等方式避免漏接。
- 呼籲消防署積極輔導各縣市提高住警器裝置率,特別是南投縣和台東縣等偏低地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對閒置老舊建築強制成立管委會的誘因不足,所有權人可能不願再出錢維護。
- 建議政府應考量提供稅金減免等適度誘因,鼓勵老舊建築成立管委會。
- 主張修法應擴大適用範圍至一般老舊住宅社區,不應只聚焦於類似城中城的複合式大樓。
- 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全面清查消防車輛出入不便的區域,並貫徹公權力排除障礙。
- 建議可援引《廢棄物清理法》要求廢棄商場限期清理易燃雜物,否則裁罰。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住宅法》第40條所訂基本居住水準行政命令僅包含面積與衛浴,未將消防與公共安全納入,導致清查標準不足。
- 要求內政部應將住宅安全納入基本居住水準的定義中,並承諾落實清查不符合標準的住宅。
- 強調社宅供給量遠不足社會弱勢需求,應提升社宅量並確保其安全標準。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存在許多產權複雜、商圈沒落、無管委會的老舊複合式建築(如中壢財神大樓),亟需通盤調查與處理。
- 建議中央應督導地方政府訂定明確期程,加速推動都更條例第6條及危老條例第3條所列的優先更新或拆除案件。
- 強調《災害防救法》已完備災害預防、應變與重建規範,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應將防災列為重要施政項目並熟練法規。
- 關切消防法罰則過輕問題,建議針對管理不善的複合式住宅加強注意,並加速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指出政府對84年以前老舊建築輔導成立管委會的成效不彰,報備率偏低。
- 關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門檻過高(3分之2出席、4分之3同意)導致管委會難以成立,尤其在所有權人龐大且分散的情況。
- 要求內政部立即修法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與地方政府協調如何解決區權會難以召開的困境。
- 質疑《土地法》第34條之1修正後,共有土地進行建築申請需取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恐導致更多老舊建物無法更新改善,造成更多危樓。
- 呼籲法令應與時俱進,避免僵硬規範造成公共安全疑慮,並要求內政部營建署盤點檢討可能導致危樓增加的政策。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在盤查危險大樓時,應將社會局或住都中心納入,一併清查租屋比例、環境狀況及弱勢住戶,並建立定期盤查SOP。
- 強調《建築法》第77條及第91條已賦予政府對所有權人裁罰及強制拆除的權力,即使沒有管委會,地方政府也應嚴格執法,並要求內政部訂定強制介入SOP。
- 建議在危險大樓的公共空間(如樓梯間)裝設住警器,以提高預警效果。
- 呼籲政府應更積極推動包租代管政策,將弱勢族群安置到更安全的住所,並可利用包租代管取得公權力介入管理。
- 質疑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租金過高,導致城中城等弱勢居民無法負擔,建議應盤查租金行情並調整補貼或社宅租金,讓真正弱勢者能入住。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擔憂每次火災後,消防人員被迫加強安檢和演練,但問題核心並非救災不力,而是法規與管理制度的缺陷。
- 支持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認為政府開罰能產生法律威嚇作用,督促改善。
- 建議政府編列預算,針對消防設施不佳的老舊大樓,建置簡易灑水或防災設備,強調這是對症下藥的長期方向。
- 指出許多國宅一樓公共通道被雜物佔用,管線雜亂,是全國普遍現象,要求對症下藥解決。
- 建議政府應考慮強制徵用部分危樓,透過修法由政府出資改善,或將其納入社會住宅體系,避免弱勢遷出後又有新人入住形成惡性循環。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發文要求盤查危老建築後,地方政府的執行力不足,未積極開罰或強制介入,導致問題未能解決。
- 要求內政部部長與營建署長明確說明對地方政府的盤查要求與SOP,並提供人力與經費協助,以確保執行到位。
- 關切強制成立管委會的實務困難,特別是產權複雜、所有權人不願出面或擔任委員的情況,建議警政單位應介入維護熱心人士安全。
- 指出城中城弱勢住戶未安裝住警器,要求消防署與里長加強輔導,並考慮在公共空間強制安裝。
- 呼籲各部會應超前部署,而非事後補破網,並強調政府應克服困難,讓人民感受到居住安全有所提升。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指出城中城事件凸顯台灣貧窮與建管兩大問題,質疑衛福部社會救助網未能有效涵蓋城中城多數弱勢居民,要求檢討社會救助法及紓困方案的適用性與漏網之魚問題。
- 建議衛福部應深入研究城中城居民結構,不僅關注孤獨老人,也應關注40至64歲被認定有工作能力卻仍擠在惡劣環境的族群,進行社會調查。
- 要求政府積極介入,將違規使用或隔間的屋主、區分所有權人「逼出來」解決問題,而非僅針對租屋者。
- 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3項「得分期、分區、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已存在26年,但執行緩慢,建議應將「得」改為「應」或將輔導改為強制。
- 建議內政部應調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高樓層公安申報的樓層下修標準(如從12樓拉到11樓),以強化老舊高樓層建築的公安檢查。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城中城大樓早期即違規使用,將商場隔成狹小住屋,公安問題從一開始就已埋下隱患。
- 批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2003年修法將「應」成立管委會改為「得分期輔導」後,各縣市執行進度緩慢,計劃完成期程過長,且報備率偏低。
- 主張應全面提前完成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計畫,並優先處理全國1,080處複合甲類場所及368處同棟多目甲類場所。
- 肯定台灣消防人員在火災搶救上的努力與成績,火災死亡人數與受傷人數比例優於日本,但仍需精進。
- 建議內政部應針對火災起因、死亡時間、地點等統計數據,研提住警器部署方案並加強宣導推廣,特別是針對裝置率偏低的縣市。
- 要求內政部檢討消防車輛部署,加速老舊車輛汰換,並制定年度計畫分期完成,呼籲縣市應提高消防預算占比。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市政府稱城中城因不做商業使用而不必公安申報的說法,認為是推卸責任,並指出現行法規對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有明確申報要求。
- 批評地方政府對老舊複合式建築的公安檢查存在漏洞,尤其商場停用後堆積易燃物卻免於安檢,導致悲劇發生。
- 指出臺北市已擴大11層以上集合住宅納入公安申報,質疑高雄市為何不能比照辦理,並建議內政部應調整高樓層安檢標準。
- 批評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對城中城大樓消防安檢的不作為,即使發現通道受阻,也僅貼公告而未積極強制介入。
- 質疑強制成立管委會的實效性,認為即使修法,若無人願意擔任或住戶不繳費,仍難以解決問題,建議應更積極輔導並強化現行法令執行。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城中城20年來都是當地人眼中的「危城」、「鬼城」,遊民、酗酒、吸毒者聚集,火警頻繁卻未受重視。
- 批評政府20年來在建管、消安、公安方面應作為而未作為,即使逃生通道被封鎖、雜物堆積,也僅貼公告而未強制處理。
- 要求內政部與各縣市應立即盤點全國最危險的複合式大樓(如住商混合、商場停用、屋齡老舊、無管委會、公安消安有不良紀錄等),並用現有法律強制介入,排除危險因子。
- 強調政府不應再「繞道而行」,應以公權力強制執行,而非等待修法或都更,因為現有法律已足夠處理。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認為城中城大火原因多重,但凸顯建物管理、消防設備、災害預防的重大缺漏,尤其老舊大樓從繁華到沒落,弱勢族群居住其中,問題更為複雜。
- 質疑在商場停用後免於消防檢查的法規缺失,以及政府在沒有法律強制下,對老舊大樓管理不力的問題。
- 要求內政部加速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但強調修法過程應考量實務困難,並在修法完成前,透過行政指導建立SOP,強化現有建築法規的執行。
- 建議政府不應單靠內政部處理,應跨部會合作,若管委會仍無法運作或收取管理費,政府應考慮收購危險大樓進行都更或改作社宅,並安置弱勢居民。
- 呼籲中央應給予地方政府壓力,要求各縣市儘速、澈底、嚴格執行盤點與改善措施,讓人民有感。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感謝內政部及相關警消志工在城中城事件中的協助,並肯定部長多次前往高雄關心。
- 支持蘇院長提出的改革方向,並指出高雄市不排除修訂自治條例配合中央,加速廢棄大樓清除。
- 關切中央如何協助地方政府儘速完成廢棄或閒置空間與大樓的總清查,並建議可依風險等級分門別類。
- 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將「應」成立管委會改為「得」輔導,導致執行困難,建議修法將「得」改回「應」,並強化罰則。
- 建議《建築法》中高樓層(如8樓到16樓)的公安檢查規定應更嚴格,不應再由地方政府自行公告實施日期,並支持比照臺北市將標準下修至11樓。
- 提醒在推動強制執行時,應考量行政成本問題,並建議可針對建築法中「戶」的罰則進行檢討。
- 強調《住宅法》第40條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的規定不易落實,呼籲內政部在與地方政府討論時,應將弱勢民眾的安置與輔導問題納入議題,透過包租代管或租金補貼等方式協助。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指出城中城事件凸顯3個危險指標:無管理組織、危老建築淪為弱勢居住地、公共安全檢查未落實。
- 批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多年,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考核計畫》遲至98年才訂頒,延宕14年,是導致許多公寓大廈未成立管委會主因。
- 要求內政部在本會期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版本,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具體說明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建築物仍未成立管委會的原因及改善方案。
- 關切危老都更進度緩慢,全國核准重建計畫比例僅70%,要求內政部掌握尚未申請的危老建築數量,並深入了解22%案件未獲核准的具體原因。
- 強調海砂屋是最危險脆弱的危老建築,要求內政部優先處理尚未重建的海砂屋案件,並檢討相關法規限制,加速推動都更與危老重建,保障人民居住安全。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城中城大火是執行面與預算編列的責任問題,而非無法可管,批評地方政府對公安檢查力度不足,即使有柵欄阻擋也僅貼告示了事。
- 指出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解釋稱因柵欄阻擋無法進入檢查的說法不成立,認為政府執法力度有問題,並質疑地方消防局長政治任命可能導致執法不公。
- 批評衛福部與內政部對獨居長者住警器覆蓋率提升的承諾不足,並質疑消防署公布的弱勢族群住警器設置率數據過於樂觀,與實際情況不符。
- 指出許多老舊社區及複合大樓的商場閒置,內部管線雜亂、雜物堆積,潛藏重大公安隱憂,特別是改建為安養中心等場所,若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
- 批評台灣消防員與服務人口比例過高,消防預算編列不足,尤其高雄市在六都中最差,呼籲政府應提升消防預算、加速汰換老舊車輛,並推動消防人事一條鞭,確保專業中立。
- 要求中央應負起督導不力的責任,並支持她提出的修法,讓地方制度法回歸人事一條鞭,保障人民公共安全。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媒體報導及官員發言避重就輕,過度聚焦於管委會問題,忽略現行法規(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25條第4項及《建築法》第77條、第91條、《消防法》第2條、第6條)已賦予政府公權力介入的依據。
- 要求營建署提供20年來高雄市政府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3項輔導成立管委會的次數與成功案例,並追問有無依《建築法》第91條裁罰過。
- 強調管理委員會僅能申報,不具公權力,最終仍需行政機關介入,故不應過度神化管委會的功能。
- 指出城中城雖1至6樓停用,但仍屬複合用途建築物,消防署應依實際現況認定為乙類集合住宅,並要求管理權人每年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申報。
- 呼籲消防署和營建署應立即要求各縣市執行現有法律,並透過行政規則補充不足之處,優先處理公共安全議題,修法應為次要考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援引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成功經驗,指出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體傷亡的社會公益性,並質疑住宅火災保險目前僅為商業保險,未能強制保障第三人的人命損傷。
- 主張應推動房屋住火的第三人責任強制險,未來所有房屋都應強制投保,以保障災害中第三人的人命安全。
- 建議為減輕老舊房屋屋主負擔,可在立法中設計過渡期,透過房屋稅抵扣或由營建建設基金補貼方式,讓強制險不增加屋主負擔。
- 指出城中城事件中僅9戶有火險,且屋主可能無力賠償,凸顯現行火險覆蓋率不足,特別是老舊房屋。
- 要求內政部研議以營建建設基金(目前約114億元)支持推動住宅第三人強制險,涵蓋部分老舊房屋及經濟弱勢屋主。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城中城事件凸顯台灣社會底層弱勢的悲歌,許多罹難者家屬稀少,反映其社會邊緣化處境。
- 質疑政府在國慶煙火等形象工程上的花費,與對弱勢民眾居住安全保障的投入不成比例。
- 認為對城中城等極弱勢群體,都更、危老重建及成立管委會等方案均不切實際、緩不濟急,因其無力負擔高昂費用且整合困難。
- 主張政府應將這些極弱勢者視為「社安網以外」的專案對象,直接介入安置,並將公共安全因子(如消防安全)納入都更或危老重建的啟動標準。
- 要求內政部與衛福部應共同合作,以專案方式處理這些最底層弱勢的居住問題,透過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方式提供安全住所。
- 強調應加速補正消防法,利用公安及消防議題作為公權力介入的關鍵點,以強力執行改善措施。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城中城事件是「官僚殺人」,批評高雄市政府以柵欄阻擋為由無法執法,僅貼公告了事,是明顯的行政怠惰。
- 指出即使沒有管委會,地方政府仍可依《建築法》對區分所有權人開罰,強調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才是關鍵。
- 關切大規模分租套房問題,要求內政部掌握各縣市資料,加強查察違法隔間,並對合法但老舊的分租套房加強安全檢查。
- 指出《建築法》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如辦公室改住家卻免辦變更使用,要求內政部盤點並補齊法規缺失。
- 以臺北市信維大樓為例,指出許多老舊整宅存在公安疑慮,但公辦都更門檻過高(如九成意向書),導致問題長期無法解決,要求中央與地方協商放寬門檻,讓公權力更能發揮。
- 關切通化街遷建基地等國有地都更案因「一國兩制」(公告現值與市價)導致問題卡關,要求內政部解決。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雙北地區仍有類似城中城的危險建築,質疑地方政府在消防安檢時仍面臨阻礙,未能有效解決問題。
- 要求內政部在禮拜五的會議中,明確提出針對危老建築消防安檢的強制性措施與SOP,包括公權力介入清理雜物,並協調環保、警政單位配合。
- 建議內政部在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的同時,應考慮針對老舊建築的消防安保檢查給予部分補貼或補助,特別是針對最急迫、最困難的個案。
- 關切媒體報導陽明山保護區可能變豪宅區的都市計畫變更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與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應明確態度,嚴格把關,避免陽明山淪為有錢人的花園。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稱因柵欄阻擋無法進入安檢的說法不成立,認為管委會成立與安檢執行與否不應畫上等號。
- 關切內政部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的具體方式,質疑在無人願意擔任主委、住戶無力繳費的情況下,強制性與罰則的實效性。
- 要求內政部應綜合考量所有質詢意見,在禮拜五的會議中全面檢討,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
- 質疑消防署於10月14日發函要求盤點高風險建築物,但各縣市回報速度慢且數字不精確,要求加速掌握全國詳細數據。
- 指出消防體系長期人力短缺,消防政策卻不斷增加其負擔,導致消防人員雪上加霜,呼籲內政部應加速增補消防人力,特別是桃園市的缺額。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仍有8,000多棟老舊大樓未納入管委會監督,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30多年來問題仍存,要求內政部加速處理。
- 主張中央應訂定明確規定,要求各縣市同步實施強制成立管委會,並加速盤點高風險的複合式大樓,特別是已荒廢、出租套房混雜的建築。
- 建議消防署應下修消防檢修申報的樓層標準(目前16樓以上),並對高風險大樓強制要求檢修申報,若有缺失且不配合,應對區分所有權人裁處罰款。
- 強調應加速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讓專業人員協助監督消防安全,並對檢修不實者處罰。
- 呼籲營建署在禮拜五會議中檢討危老都更條件放寬問題,解決老舊房屋更新緩慢導致的結構安全與消防問題。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指出城中城大火雖從1樓燒到6樓,但7到11樓住人樓層未被火燒到,46人死亡主因是被煙嗆死,顯示問題主要出在建築管理而非消防灑水。
- 認為高雄市政府在城中城事件中應負重大責任,質疑其僅貼告示而未積極執法,且未釐清無管委會情況下誰代表建物回應改善承諾。
- 要求內政部提供高雄城中城120戶居民的安置計畫具體資料,並關切其長期居住安排。
- 要求內政部提供新竹縣市未成立管委會社區及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具體清冊。
- 批評住都中心在危老協參計畫中速度緩慢,平均一年不到1件,遠低於民間推動速度,要求住都中心調整機制,加速危老建築更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城中城雖有自救會收取管理費,但繳費率低、經費不足,難以支應大樓維護,凸顯即使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仍難以解決又老又殘又窮社區的實際運作困境。
- 質疑強制成立管委會的罰則應針對所有權人而非承租戶,並建議內政部在禮拜五會議中徵詢地方政府與專家意見,共同訂定具體辦法。
- 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政府得補助公共環境、消防設備等費用,但「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導致地方政府未積極訂定辦法與編列預算。
- 認為中央應檢討法條制定模糊之處,對地方政府有強制性要求訂定補助辦法,並編列預算,否則僅要求住戶成立管委會並處罰,恐不符比例原則。
- 呼籲內政部與行政院應研究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公共設施維護費用的可能性,共同分擔重大公安事件的責任,而非僅依賴地方政府。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從彰化喬友大樓到高雄城中城火災,政府在7月到10月間未能有效改善已存在的問題,如商場停業導致無人管理與免於公安申報的缺陷。
- 批評內政部1999年函釋規定住宅14樓以下檢查,但除臺北市外,其他縣市未落實,質疑內政部未有效要求地方政府執行,導致災害發生才做亡羊補牢。
- 認為農地違章工廠拆除不力與本次火災事件類似,均為中央與地方未能合力解決問題,導致問題持續存在。
- 要求內政部應自我檢討督導不力的責任,不能將問題都推給地方政府,並應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出多項訴求,包括盤點大樓、追蹤列管、加強公安檢查、建立通報平台、政府主動改善、照顧社會經濟弱勢並擴大清查,強調政府不可卸責。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屋齡30年以上老屋高達49%,許多落在無法強制設管委會的漏洞範圍內,要求內政部盤點其中有多少已成立管委會,以及有多少出租戶。
- 要求內政部在1個月內盤點全國老舊複合式建築時,應具體化盤點內容,納入弱勢承租戶、管委會狀況及所有出租戶資訊,以利後續政策分析與管理。
- 關切內政部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的方向,認為不應僅止於成立,更應全面考量管委會成立後的政策落實、強制力及相關配套(如基金與費用)。
- 建議內政部應召開公聽會,廣泛聽取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意見,以更全面、通盤地檢討與推動相關修法與政策。
- 指出租屋黑市問題長期缺乏法令規範,政府未能掌握租屋市場全貌,導致弱勢租屋族毫無選擇,只能居住在不安全環境。
- 批評包租代管政策成效不如預期,未能有效提升租屋市場透明度,要求內政部明確目標與時程,加速推動租屋市場透明化及保障租屋安全。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建物相關過失致死案件中,檢察官可能追究所有屋主責任,強調公共設施若有危險,住戶無法逃避責任。
- 質疑《建築法》第77條雖授權地方政府檢查,但地方政府常因「輔導取代強制」而未積極介入,導致問題未能解決。
- 關切內政部宣示強制成立管委會的實效性,認為弱勢社區可能無能力、無意願成立,且管委會僅是人民組織,即使強制也難以完全解決問題。
- 主張應有相關配套,包括建管、消防等法規檢視,並搭配罰則與規範,讓管委會能更有效面對問題、分散風險,並確保安全。
- 強調對弱勢或獨居長者,政府應透過包租代管、租金補貼或安置等方式,與衛福部共同努力,提供安全居住環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陳其邁市長在城中城大火事件中應負起責任,並對比其過去要求前台中市長胡志強與前經濟部長張家祝下台的言論,認為其現應辭職下台。
- 批評高雄市政府在公寓大廈設備補助預算僅編列10萬元,卻花費千萬用於城市形象廣告,凸顯其對基層百姓環境安全的冷漠與歧視。
- 關切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對大同、大禮部落原住民回家道路問題處理緩慢,要求內政部重視並定期追蹤進度。
- 指出原住民部落公墓飽和問題嚴重,國發會對原住民鄉鎮殯葬公墓改善計畫預算大幅刪減,要求內政部向國發會據理力爭,爭取足夠經費。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對高雄城中城大火表達沉痛哀悼與不捨,並感謝委員會對公共安全的關注。
- 說明城中城火災起因複雜,火勢沿電扶梯、管道間流竄,加上夜間熟睡、避難弱勢及易燃裝修,導致重大傷亡。
- 指出城中城原為商場、電影院、辦公室等多用途建築,7至11樓實際作住宅使用,且1至6樓閒置,是法規漏洞與執行困難導致問題。
- 承諾內政部將提出精進措施:1個月內盤點全國老舊複合用途建築並納管,3個月內完成荒廢雜亂空間清理改善,立即修法強制成立管理組織,限期全面加強公安與消防稽查,修法強化複合用途建築物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並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
- 強調管委會成立是公共安全第一步,能收管理費維護公共設施,並對不繳費者強制執行,但承認管委會非萬靈丹,需多面向處理。
- 同意將召集各縣市政府開會,討論強制成立管委會的要件、罰則、SOP程序、高樓層安檢標準下修及弱勢安置等問題,並將委員意見納入考量。
- 表示將協助地方政府清查老舊建築物出租戶身分、居住狀況,並透過租金補貼、包租代管等政策協助弱勢者安置與居住安全。
- 指出消防法規已規定消防安全,不需在住宅法中重複訂定,但會檢討法規漏洞與執行問題。
- 同意消防人事一條鞭有必要性,但需與地方政府協調權責。
- 承諾將與衛福部、財政部等跨部會研議,解決弱勢居住安全、強制險、消防預算等問題。
蕭煥章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城中城火災發生後,消防局全力搶救,消防署也成立應變小組並派員協助調查。
- 指出城中城原核准為甲類複合用途建築,但實際使用後多樓層停業,僅7至11樓作集合住宅使用,依法應每年檢修申報一次。
- 承認因該建築使用年限久、狀況複雜,且無管委會,導致檢修申報執行困難,事倍功半。
- 表示已要求各縣市全面普查類似建築,並將協同營建署輔導成立管委會,進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強化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安全設備。
- 強調住警器對生命安全維護有效,政府主要協助弱勢族群設置,全國普及率已達85.32%,將持續宣導並督促低裝置率縣市提升。
- 承諾將檢討高樓層救災車輛部署及汰換,並呼籲各縣市提高消防預算,中央將持續補助老舊車輛汰舊換新。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對城中城事件表達遺憾,說明該建築於民國71年開始使用,原用途為商場、電影院等,7至11樓辦公室作為住宅使用在當時符合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 強調《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維護合法使用與構造設備安全,不應因無管委會而規避申報檢查,將召集地方政府貫徹此法規。
- 表示已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及第29條修正條文,將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增訂罰則與處罰對象,以加強執行效力。
- 說明已訂定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清查相關建築物,並在3個月內完成公安檢查,積極輔導成立管理組織。
- 指出《都更條例》與《危老重建條例》已納入高危險建築物協商期限縮短及逕予拆除規定,相關辦法將儘速完成。
- 承諾將加強與衛福部合作,清查承租戶身分與居住狀況,對有安全疑慮者優先透過租金補貼及包租代管媒合至安全物件。
- 說明現行都市更新包含整修維護補助計畫,可協助成立管委會後申請,並將檢討地方實務狀況,適度修正計畫,加速危老建築更新。
- 指出目前海砂屋認定標準已存在於各縣市,都更條例已修法將其列為高危險建築,可直接拆除,相關細節辦法將儘速通過。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城中城事件後,衛福部啟動醫療緊急應變、社工關懷支持與災難心理衛生服務,並強化獨居老人安全服務網。
- 表示已建置全國急救責任醫院網絡與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應對大量傷病患,並在城中城事件中啟動應變機制,提供醫療照護與心理關懷。
- 指出獨居老人關懷列冊以居住地為主,但承認可能存在進入困難或漏接情況,將再了解地方執行問題,並協請警政單位協助。
- 說明目前城中城事件中掌握到的列冊獨居老人有14位,將連結社會安全網,清查有無漏網之魚納入列冊。
- 承諾將檢討社會救助網對新型態弱勢(如無戶籍者)的涵蓋能力,並與內政部合作,確保弱勢族群獲得照顧。
柯茂榮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副執行長
- 說明住都中心業務以社會住宅管理及公辦都更為主,並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作業辦法》協助民間危老重建案。
- 表示住都中心參與的危老協參案,目前有1案即將動工,1案在架構程序中,另有4案在送件,總體速度偏慢。
- 承諾將秉持委員指示,積極辦理危老協參業務,提升效率,讓危老建築更新更順暢。
林義承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專門委員
- 指出臺北市許多無管委會大樓仍有類似管理組織,但面對上百甚至上千戶區分所有權人,行政程序耗時耗力,是執行上的一大難題。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將於本週五召集各縣市政府開會,討論強制成立管委會的要件、罰則、SOP程序、高樓層安檢標準下修及弱勢安置等問題。
- 內政部要求地方政府於1個月內盤點完成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特別是局部停(歇)業或荒廢者,並全數納管。
- 內政部要求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如有荒廢雜亂的樓層或空間,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於3個月內完成環境清理改善。
- 內政部將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應成立管理組織,並將《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 內政部將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完善消防設備師(士)之管理。
- 內政部將與各地方政府合作,於3個月內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公安與消防全面稽查。
- 衛福部將清查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家戶的居住狀況,並連結社會安全網,清查有無漏網之魚納入列冊關懷。
-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將全力投入司法相驗及犯罪偵查工作,迅速查明事故真相,並積極提供家屬相關協助及服務。
- 教育部將持續推動防災教育,透過政策執行及經費補助,落實校園防災教育,維護校園安全與災害防救演練。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持續精進危老協參機制,並協同國產署積極優化相關機制。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一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主席要求內政部於禮拜五開會所得出的結論及會議紀錄,提供本會一份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8801
- 卷/期/冊
- 110/88/1
- 發布日期
- 2021-11-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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