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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與任用法修正案審查:育嬰津貼、任用資格及年金改革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限制、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調整,以及軍公教薪資與年金制度的改革方向。委員們就少子化對策、公務員權益保障、汰劣留優機制等提出質詢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回應了財政考量、政策規劃及修法進度。最終,部分條文通過,部分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公教人員保險法」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相關修正,包括放寬夫妻雙方同時請領津貼的限制,以及對津貼計算基礎、年資限制的檢討。
  • 會議亦觸及少子化國安危機下,如何透過保險制度提升生育率、促進家庭育兒性別平等,以及軍公教與勞工保險制度間的一致性問題。

相關爭議

  • 津貼計算基礎爭議:銓敘部維持現行60%保險俸額計算,另20%由行政院編列預算補助;時代力量黨團則主張應提高至90%並以實際薪資計算,以更有效鼓勵生育,但銓敘部擔憂此舉將增加全體被保險人保費負擔。
  • 加保年資限制: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建議取消第一胎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1年加保年資限制,認為對公務員過於嚴苛;銓敘部則考量勞工保險職域平衡及可能引發的保險風險而持保留態度。
  • 修法時程與跨職域一致性:時代力量黨團建議本案條文應予保留,待勞工相關修法(就業保險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確認後再併案協商,以避免軍公教制度先行定案而限制勞工制度改革空間,或造成一國兩制。
  • 政策入法與長期保障:許智傑委員建議將額外20%育嬰津貼入法,以提供長期保障;銓敘部則表示目前為政策補助,入法需考量不同法規的適用性及保費負擔。
  • 育嬰留停對職場運作的影響:羅致政委員關注育嬰留停可能導致的職務代理人問題、工作分配不均及對組織運作穩定性的影響,建議檢討配套措施以維持公平性並留住人才。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面臨少子化國安危機,公教人員生育率低且育嬰留停性別比例失衡。
  • 主張育嬰留停津貼應提高至90%並以實際薪資計算,並鼓勵配偶雙方共同投入育嬰。
  • 批評銓敘部未能正面回應公教人員生育問題,且反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缺乏整體少子化對策方針。
  • 建議公教人員保險相關修法條文應保留,待勞工相關修法確認後再併案協商,以確保跨職域制度一致性,避免限制勞工制度改革空間。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詢問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限、次數、考績處理方式及年資計算方式。
  • 提及公務員兼職規定過嚴,導致優秀人才無法發揮專長或被迫離職,建議銓敘部研議放寬兼職限制。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支持育嬰假但質疑配套措施不完整,可能導致職缺長期被佔用而影響機關運作及同仁士氣。
  • 要求銓敘部提供近10年公務人員報考比例下降數據,以反映公務體系吸引力問題。
  • 呼籲新制退撫制度不宜倉促推動,應緩不宜急,並考量其必要性、急迫性、配套措施及對國家財政的影響。
  • 強調國家經濟成長果實應全民共享,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應與現職人員薪資同步調漲,否則將牴觸憲法及大法官釋憲精神。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問銓敘部對軍公教調薪的態度及幅度,並批評行政院在未經立法程序下即宣布育嬰津貼加碼政策,有先斬後奏之嫌。
  • 質疑銓敘部對「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修正草案的解釋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矛盾。
  • 建議檢討育嬰留停津貼1年加保年資限制,尤其針對第一胎子女。
  • 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新增「其他不適任情形」的考核項目,認為其標準模糊且不適用於僅試用6個月的人員。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軍公教調薪經費來源、審議委員會召開時程及主計總處的配合方式。
  • 關切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俸調整機制,強調其與現職人員薪資脫鉤,主要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每4年檢討調整,並詢問小組組成及討論時程。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促請銓敘部儘速於明年初檢討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俸調整,並以明年7月1日實施為目標,以展現政府誠意。
  • 建議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碼的20%入法,以提供長期保障,因應少子化國安危機。
  • 呼籲人事行政總處與教育部合作,積極推動大型機關成立職場互助教保中心,以解決少子化問題。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支持政府提供優渥福利,但也強調擇優與汰劣並重的重要性。
  • 對公務人員長期請育嬰留停導致職務代理人頻繁更換、工作勞逸不均及組織運作不穩定表示擔憂,呼籲檢討制度面問題。
  • 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新增的「免職處分確定後1年內不得任用」規定,認為1年期限無法有效達到汰劣目的。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支持刪除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第4項,允許夫妻同為被保險人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第1項,建議第一胎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受1年加保年資限制,以保障公務員生育權益。
  • 建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中「其他不適任情形有具體事實」的考核項目不應納入,認為其標準模糊且不適用於僅試用6個月的人員,恐造成主管擴權及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解釋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達3年,次數不限,且夫妻可同時請領,年資若有繳退撫基金可併計。
  • 說明公務人員兼職規定正在修訂,將適度放寬,預計年底前提出草案。
  • 指出新制退撫制度依法律規定須於民國112年提出,目前已在研究與部會協商中,預計明年按期提出。
  • 回應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俸調整機制已與現職人員脫鉤,但會依大法官解釋精神及法規規定,在物價指數正負5%或每4年檢討調整,目標是明年7月1日實施。
  • 說明公務人員停職期間原則上發給半數本俸,並同意可從事適當謀生工作。
  • 對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90%津貼計算,表示若增加支出可能導致保費費率調整,影響其他未生育者負擔,建議再考量。
  • 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新增的「免職處分確定後1年內不得任用」規定,建議可調整為「救濟程序中撤回者,自收受免職令次日起算」,以避免長期爭訟壓力,但強調此規定旨在避免免職人員旋即再任。

林錦慧 給與處處長 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育嬰津貼加發的20%是編列在111年預算中,約2億5,774萬元。
  • 表示軍公教調薪的幕僚作業由人事行政總處負責,正蒐整指標,預計近期(約2週內)召開審議委員會。
  • 回應消防員額合理化問題需與消防署洽詢並研析,承諾3個月內提交報告。
  • 說明人事總處會協助機關推動職場互助教保中心,並彙總成果。

廖玉琳 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證實111年度總預算案尚未包含未來軍公教調薪經費,若政策確定,財源將配合財政部籌措,可能採追加或補充預算方式處理。
  • 澄清主計總處並無通案規定會議便當價格為80元,該數字為多年前內部參考標準,各機關可參考其他部會作法或訂定內規。

王崇斌 人事處處長 教育部

  •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職撫卹條例中退休所得調整規定與公務人員相同,將依銓敘部與行政院討論機制處理。

劉麗貞 培考處專門委員 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考績甲等比例上限由75%調高至76%是考量防疫人員辛勞,並表示仍有再調整空間。

相關後續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予以保留,並送黨團協商,希望院長能同時針對軍公教勞相關修法進行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修正,涉及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試用期考核標準,特別是針對免職處分後再任公職的限制,以及公務人員兼職規定的調整。
  • 討論亦觸及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公平性、淘汰不適任公務員的機制,以及對公務人員基本權利保障的衡平性問題。

相關爭議

  • 免職後再任公職的期限與起算點:考試院提案新增「受免職處分確定之日起未滿1年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江永昌、何志偉、陳椒華等委員質疑此規定恐變相剝奪公務員訴訟權,因救濟程序耗時,且可能導致雙重處分或影響信賴利益。銓敘部部長則建議將起算點調整為「救濟程序中撤回者,自收受免職令次日起算」,但該建議亦引發委員對變相施壓放棄訴訟權的擔憂。
  • 試用期考核標準的模糊性: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疑第20條新增「其他不適任情形有具體事實」的考核項目(如忠誠守法、品行態度、發展潛能等)過於主觀且不適用於僅試用6個月的人員,擔心主管擴權及爭議。
  • 公務員兼職限制的放寬:費鴻泰、江永昌委員質詢公務員兼職規定過嚴,限制人才發展,呼籲銓敘部加速修法放寬,尤其針對國營事業的「公兼勞」身分,建議可切割為純勞工身分以保障其商業活動權益。
  • 考績制度與汰劣留優:羅致政、鄭麗文等委員批評現行公務員考績制度(如甲等比例限制、輪流打考績)流於形式,無法有效淘汰不適任者,也未能真正鼓勵優秀人才,呼籲銓敘部加強汰劣機制。
  • 因公傷病假考績吃丙等問題:鄭麗文委員提及因公受傷公務員被評丙等考績的案例,銓敘部雖已函釋可不辦理考績,但委員要求研議是否能一體適用追溯調整,以保障受傷公務員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過嚴,導致有特殊才能的公務員(如運動員、知名球評、部落客)無法發揮專長或被迫離職,認為這對公務員是損失,也影響社會對公務員的肯定。
  • 要求銓敘部加快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兼職規定的修法進度,希望在12月15日前提出,以讓公務員在不影響本職前提下,能適度發展其他才能。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接地氣」並有完整配套,避免育嬰假等制度在執行面產生職缺佔用等問題。
  • 呼籲銓敘部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案應審慎,特別是新制退撫基金規劃,應考量時程、社會共識及國家財力負擔,不宜倉促推動。
  • 主張軍公教警消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應隨現職人員薪資同步調漲,否則將牴觸憲法及大法官釋憲精神,並影響現職人員士氣。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卻不能兼職,若機關不發半薪,將影響其生存權。
  • 擔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案中「免職處分確定之日未滿1年不得任用」的規定,可能影響訴訟中公務員的再任權益及信賴利益,恐有違憲之虞。
  • 建議刪除修正條文中免職處分收受之日起算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之始點,並刪除公務人員停職期間不得兼職之規定。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新增的「免職處分確定之日起未滿1年不得任用」規定,認為其與懲戒制度二元化相矛盾,且可能變相剝奪公務員訴訟權,加重處罰。
  • 建議將免職處分起算點改為「收到處分命令開始1年」,以避免長期爭訟對當事人造成的壓力與不公。
  • 質疑銓敘部對公務員肖像權一次性授權的函釋,認為透過經紀人簽約可能規避兼職限制,且國營事業員工「公兼勞」身分應有更明確的規範或切割為純勞工身分。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呼籲銓敘部儘速通過消防大隊長職務列等上調案,以提升指揮救災位階。
  • 要求人事總處與銓敘部研議消防人員與民眾比例合理化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以解決警消過勞問題。
  • 關切因公受傷消防員公傷假到期後續照護問題,要求人事總處檢討現行照護辦法,確保其彈性與實際需求相符,並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 提及年改後警察自願退休比例下降導致警力老化,支持危勞職務提前退休或轉任內勤的修法方向。
  • 批評主計總處對會議便當80元的內規已不符時宜,要求行文各主計機關取消此限制,依照合理物價核銷。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案中「免職處分確定之日起未滿1年不得再任公職」的規定,認為此規定恐迫使公務員放棄救濟權利,對因病或其他因素被免職者不公。
  • 以實際個案為例,強調救濟程序耗時,若修法通過,可能導致公務員在等待確定期間考上新職卻因此喪失任用資格,侵害其工作權及信賴利益。
  • 建議本條文應予保留,並要求銓敘部重新研議更完善的制度設計,確保公務員基本權利不受侵害。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揭露臺北市少年隊女警秘書兼司機涉詐欺案,質疑其一審判有罪後未停職、連續3年考績甲等,最終卻未經考績人評會程序即被免職,認為此為公然違法且有失職之責,要求銓敘部調查並提出預防機制。
  • 提及基層公務員因公傷病假被評丙等考績的案例,要求銓敘部研議新函釋是否能一體適用並追溯調整,以保障其權益。
  • 批評公務員考績甲等比例上限(75%)過低且不合理,尤其對於辛苦抗疫人員,人事行政總處將上限提高1%(至76%)缺乏誠意,呼籲重新考量並展現魄力。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育嬰留停後男性公務員考績甲等比例較女性低,反映職場對男性申請育嬰留停有更高懲罰性,呼籲銓敘部與人事總處檢討相關配套,調整職場刻板印象。
  • 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免職處分確定後1年內不得任用」規定,認為其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恐不適用於仍在救濟程序中的案件,且與懲戒處分性質不同,可能導致不合理後果。
  • 建議銓敘部重新研議此條文的合理性及起算時間點,例如可考慮在當事人撤回救濟時,將起算點回溯至收受免職處分日,以兼顧權利保障與行政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回應公務人員兼職規定正在修訂,將適度放寬,預計年底前提出草案。
  •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新增規定是參考公務員懲戒法中撤職1年以上、5年以下停止任用的最低限(1年),旨在避免免職人員旋即再任公職。
  • 對於免職處分確定之日起算點,建議可調整為「但免職處分救濟程序中撤回者,其不得任用之一年期間自收受免職令之次日起算」,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政策目標。
  • 針對公務員考績問題,表示銓敘部原則上只處理兩大功、兩大過等重大考績,其他由機關處理,並承諾對於因公傷病假考績吃丙等問題將研究處理方式。
  • 說明考績甲等比例上限調整需考量五院秘書長協商基礎,並表示會與人事總處研議適當放寬比例。

林錦慧 給與處處長 人事行政總處

  • 回應消防員額合理化問題需與消防署洽詢並研析,承諾3個月內提交報告。
  • 說明人事總處會協助機關推動職場互助教保中心,並彙總成果。

廖玉琳 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澄清主計總處並無通案規定會議便當價格為80元,該數字為多年前內部參考標準,各機關可參考其他部會作法或訂定內規。

劉麗貞 培考處專門委員 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考績甲等比例上限由75%調高至76%是考量防疫人員辛勞,並表示仍有再調整空間。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10條、第12條(刪除)、第17條、第20條、第26條之1、第28條之1、第33條之1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予以保留,並送黨團協商,請銓敘部回去研議更恰當的制度與作法。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08901
卷/期/冊
110/89/1
發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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