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道交條例修正案:強化大型車安全與乘客繫帶,並檢討5G服務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18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政府採購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聚焦於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及大客車乘客強制繫安全帶等交通安全強化措施。同時,會議亦聽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於5G寬頻服務品質、涵蓋率及消費申訴的專題報告。最終,多項道交條例修正建議獲委員會通過,並要求交通部就相關系統成效及規劃提交報告,針對5G議題則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NCC研議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我國電信業5G寬頻收費與服務品質」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我國5G電信服務的收費與服務品質不成正比、消費申訴居高不下等問題,並探討如何提升5G基地台涵蓋率、強化偏鄉服務及提升5G速率。
- 討論5G釋照標金過高與政府補助業者建設基地台的合理性,以及有線電視頻道撤出後空頻未補對消費者收視權益的影響。
相關爭議
- 5G釋照標金與消費者負擔:委員質疑NCC以高價標金釋出5G頻譜,又以前瞻計畫補助業者建設基地台,形同讓業者拿納稅錢蓋基地台再向民眾收費,要求NCC協調業者降低費率回饋社會大眾。
- 5G涵蓋率區域發展不均:業者建設多集中都會區,導致台東等東部地區5G電波人口涵蓋率遠低於全國平均,委員要求NCC督促業者弭平數位落差,確保東部居民數位人權。
- FOX體育頻道撤出後空頻未補:有線電視業者未填補FOX體育頻道撤出後的空頻,影響國人收視權益,委員要求NCC調查並改善,避免未來迪士尼集團撤出後再次發生。
立法委員發言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認為5G釋照標金高達新台幣1,421.91億元,且NCC又編列266億元前瞻預算補助業者蓋基地台,形同讓電信業者拿人民納稅錢蓋基地台又向民眾收電信費,要求NCC協調電信業者研議降低費率等優惠方式回饋社會大眾。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台東地區5G電波人口涵蓋率僅39.28%,遠低於全國平均77.93%,要求NCC儘速研謀改善方案督促業者弭平數位落差,確保東部居民數位人權。
- 考量5G用戶數將大幅提升,要求NCC提早研議於東部及南迴地區臺鐵沿線的5G行動寬頻規劃建置期程,以確保重要交通系統內的通訊品質。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鑒於FOX體育等三頻道撤出後,部分有線電視業者空頻未補,影響國人收視權益,要求NCC於兩週內完成調查並請相關業者予以改善,以避免未來迪士尼集團撤出後無因應配套。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為打造產業5G創新應用環境,要求NCC優先提升工業區、科技園區、醫院及各種產業密集區附近的基地台建設,以協助業者利用5G增加產業競爭力。
- 鑒於DIGI+推動小組鼓勵使用國產品牌小基地台設備,目標達40%國貨使用量,要求NCC研議是否提早實施電信業者使用國產設備之補助措施,保障國內業者供貨機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李貴敏、劉建國、許淑華及廖國棟Sufin.Siluko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6項,包含要求NCC協調電信業者研議降低費率回饋社會大眾、督促業者弭平東部5G數位落差、提早規劃東部及南迴臺鐵沿線5G建置期程、調查有線電視空頻未補問題、優先提升產業密集區5G基地台建設、研議提早實施國產設備補助措施。
討論事項二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大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防止捲入裝置增訂罰則,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實施、輔導與獎勵辦法,以減少大型車輛因視線死角或捲入事故造成的傷亡。
- 討論現行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成效不足問題,以及導入主動式警示預警系統的可行性與時程。
相關爭議
-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成效與功能不足:多位委員質疑現行已裝設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成效不彰,肇事率不減反增,認為系統多為被動式,缺乏主動警示功能,且螢幕過小或安裝位置不佳影響駕駛判讀。
- 主動式警示系統的導入時程與標準:交通部表示主動式預警系統仍在研擬中,因國際規範剛頒布,且需考量國內機車多、車速快等特殊情境,導入需時間;委員則要求交通部應加速研議並訂定明確時程,以提升系統實質效用。
- 防止捲入裝置的規格與補助:交通部說明防止捲入裝置的距地高標準(40公分)可能不符國內需求,且降低標準(如20或25公分)需進行實驗驗證,並涉及舊車改裝的龐大經費(估計10幾億至20億),業者期望政府提供補助。
- 修法與現行法規的銜接:委員指出部分修法內容(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罰則)已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並於110年6月1日實施,但洪孟楷委員的提案新增防捲入裝置罰則,需釐清與現行法規的差異與補充性。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增設大型車輛應裝設防捲入裝置,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輔導及獎勵辦法。
- 強調防捲入裝置的設置必要性,因大型車輛輾斃行人和機車的事故頻傳,可避免碰撞後進入車底造成致命傷亡。
- 呼籲交通部應儘速訂立防捲入裝置的相關規則,並實地操作演練不同距地高的防捲入裝置,以符合國內機車與自行車多的民情。
- 建議交通部應報專案申請經費,給予業者獎勵,鼓勵加裝防捲入裝置,達到保護用路人與保障駕駛雙贏局面。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要求未依規定安裝及維持正常運作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應予處罰,並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應加裝車種及實施期程。
- 贊成洪孟楷委員所提裝設防止捲入裝置,認為能有效降低大型車輛視線死角造成的嚴重車禍,對交通安全有警惕與加分作用。
- 補充說明提案精神在於將尚未列入強制裝設範圍的車種納入,廣泛約束所有大型車輛加裝安全設備。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未提供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相關資料,影響問政與審查效率。
- 指出大型車輛事故頻傳,主因是現行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功能不足,缺乏主動警示功能,形同虛設,建議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修正為「行車視野主動警示輔助系統」。
- 強調主動警示系統的重要性,認為司機無法同時注意多個後照鏡和儀表,若有自動警示功能方能有效減少車禍。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官員詳細說明陳歐珀委員提出的問題,強調尊重國會議員的問政權利。
- 指出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相關修法已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並於110年6月1日實施,要求交通部說明辦理情形。
- 支持洪孟楷委員提案增訂防捲入裝置罰則及輔導獎勵辦法,但提醒道安規則已對此有規定,應說明現行強制性與辦理狀況,並可討論罰則額度。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心2020年政府要求大型車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的實際成效,並支持洪孟楷委員將防止捲入裝置明文規定入法。
- 指出目前駕駛所裝的超音波雷達或攝像頭系統有缺點,容易受天氣影響,且夜間螢幕光線可能影響駕駛視線,建議交通部檢討設備成效。
- 建議交通部應研議導入毫米波雷達系統,提供主動預警功能,在視線死角處主動警告駕駛,以有效防止事故。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已補助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且司長表示全國22萬輛大型車已裝設,但肇事率不減反增,要求交通部說明成效不彰原因。
- 認為現行系統難用,螢幕過小且安裝位置不佳,缺乏國外系統的主動警示功能,導致駕駛分心且無法有效降低肇事率,建議應與第一線駕駛和司機工會溝通改善。
- 關切交通部所提「先進車輛輔助系統」是否有強制安裝規範,以及舊有大型車輛如何適用新系統,避免因未強制而導致安全漏洞。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在安全科技導入上反應太慢,應跟上時代進步,導入主動停煞或盲點偵測等更先進的預警系統,而非僅停留在傳統視野輔助。
- 指出國內盲點偵測系統多只亮燈或閃燈,缺乏聲音警示,認為交通部應參考更先進的技術,提升預警效能。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支持能增加乘客及路人安全的規範,但關切法案通過後,交通部是否會補助業者購買防止捲入裝置或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 質疑交通部在法案尚未通過前已補助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依據,並詢問防止捲入裝置的補助規劃與金額。
- 提醒交通部應注意4歲以上兒童繫安全帶的裝置設計,因兒童體格與成人不同,不應使用同一規格的安全帶,可能導致危險。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肯定交通部建議條文已納入各委員版本精華,同意第18條之1增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防止捲入裝置的處罰規定。
- 指出目前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成效不彰,肇事率仍無法有效減緩,核心問題在於執行力,要求公路總局將政策實施成效及進度追蹤納入交通部追蹤考核,並定期向委員會提報。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司長 交通部
- 說明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已列入107年新車出廠配備,所有車輛在109年1月1日定檢時需裝設,旨在消除大型車輛轉彎時的視野死角。
- 坦承主動式預警系統更好,但聯合國及歐盟近期才發布相關訊息,國內導入需時間研擬,考量國內機車多且車速快,需評估與國外標準的差異及對國內廠商的影響。
- 表示109年全面納入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大型車輛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死亡人數較107、108年同期平均減少11人,下降15.5%,顯示有一定成效。
- 指出第18條之1有關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未裝設或無法正常運作的處罰規定,已於去年修法通過並於今年6月1日實施。
- 說明防止捲入裝置目前有規定,但101年以前的車輛多為條狀,若要全面改為平面式以提升安全性,粗估需10幾億至20億元經費,需研議輔導與獎勵辦法。
- 解釋防止捲入裝置距地高標準(40公分)若降至20或25公分,可能導致長軸距車輛爬坡時卡住地面,國外研究數據需結合國內車種特性進行實驗驗證。
- 同意委員將防止捲入裝置納入第18條之1,並提高未裝設或裝設不良的罰則,認為有助於提升業者維修意願,相關辦法將由交通部訂定。
陳彥伯 次長 交通部
- 解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先進車輛輔助系統(ADAS)是兩個不同系統,ADAS包含主動告警、預警功能,若突然併入第18條之1恐造成規範對象差異。
- 表示交通部已訂定ADAS系列法規,如車道偏離警示、自動緊急煞車系統等將陸續實施,盲點偵測系統亦在討論中,將持續跟進國外法規。
- 說明已向科技部爭取3億元經費,將市面上的8個先進輔助系統與行車視野輔助、行車紀錄器整合為「八合一系統」,預計今年或明年整合完成後入法。
- 承諾在1個月內提交一份關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目前辦理情形與相關進度的說明報告,包含未來規劃期程,以供委員了解。
- 重申109年規定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大型車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死亡人數較107、108年同期平均減少15.5%,顯示發揮一定成效。
相關後續
- 委員會通過交通部建議條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增訂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之罰鍰,並授權交通部訂定相關規格、車輛種類、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
- 交通部承諾在1個月內提交一份關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目前辦理情形與相關進度的說明報告,包含未來規劃期程。
- 委員會同意交通部意見,第18條之2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三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大型車輛(包含大客車、大貨車及客貨兩用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時,強制要求4歲以上乘客繫安全帶並增訂罰則,以提升乘客安全。
- 討論山區道路繫安全帶的定義與執法困難,以及客運業者提供兒童安全座椅租用服務的可行性與強制性問題。
相關爭議
- 山區道路繫安全帶的定義與執法困難:部分委員提案將山區道路納入強制繫安全帶範圍,但交通部認為現行法令對山區道路無明確定義,且部分市區公車行駛有坡度道路,若強制恐造成執法困難與爭議。
- 客運業者提供兒童安全座椅的強制性:委員建議客運業者應提供兒童安全座椅租用服務,但交通部表示國外立法例無強制要求,實務上難以要求所有場站與車型配備,建議以鼓勵方式,並將其納入評鑑加分項目。
- 兒童安全帶的適用性:委員關切4歲以上兒童繫安全帶可能因體格差異導致安全帶卡到脖子,造成危險,交通部解釋大型遊覽車多為二點式安全帶,繫於腰部應無此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強制要求大客車及大貨車4歲以上乘客繫安全帶,以減少國道自撞車禍造成的重大傷亡。
- 同意交通部將大客車、大貨車、客貨兩用車及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納入強制繫安全帶範圍,但不同意交通部以「有人站立」為由排除一般道路,認為立法應以行駛速度和區間載客特性思考。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訂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山區道路之大客車及大貨車承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罰則,並增訂客貨兩用車駕駛已盡告知義務但乘客仍不繫安全帶之轉處罰規定。
- 增訂客車經營業者應提供兒童座椅租用服務,並要求交通部說明山區道路的定義與規範,以及客運業者提供兒童安全座椅租用服務的辦理情形,可借鏡租賃車與計程車經驗。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將客貨兩用車納入營業用大客車的規範範圍,修正第1項但書及第2項但書規定,以彌補現行法規疏漏。
- 參考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修正第3項規定,提升法律明確性。
- 考量安全座椅備置成本,建議客運業者備置安全座椅的義務,僅限於其提供服務路線行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者。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引用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報告,指出未繫安全帶的死亡率超過有繫安全帶的20倍,強調繫安全帶對乘客安全保障的功能。
- 提及監察院針對蝶戀花事件的報告,敦促交通部增訂4歲以上乘客搭乘大客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未繫安全帶之處罰規定,與委員提案方向一致。
- 質疑山區道路定義困難,恐引發執法爭議,但認為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繫安全帶應無爭議。
- 關切修法通過後,老舊大客車座椅安全帶是否堪用,建議應檢查或鼓勵業者配合修法進行改善。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加繫安全帶之對象為4歲以上孩童,並區分乘坐汽車為一般小客車或大客車、大貨車。
- 對提案中將山區道路納入強制繫安全帶範圍表示疑慮,認為山區道路定義與執法上可能存在困難,需進一步討論。
- 要求交通部若不強制規範業者提供安全座椅,應提出具體鼓勵方案,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而非僅口頭鼓勵。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山區道路繫安全帶的重要性更高,不應因缺乏定義而放棄訂定,指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臺北市列管資料均有山區道路界定,可透過行政規則解決定義問題,強調修法應將其修好。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司長 交通部
- 報告委員會各委員提案版本主要在於增加規範,針對大型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時,全車4歲以上乘客都必須繫安全帶,因該類道路不得站立。
- 說明目前一般道路因部分大客車為市區公車,可供站立,故未納入強制繫安全帶範圍。
- 解釋山區道路在現行法令中沒有定義,且部分市區公車亦行駛於有坡度地區,若強制繫安全帶恐造成執法困難。
- 指出國外立法例目前並未強制要求所有客運業者提供兒童安全座椅,實務上難以要求所有場站與車型配備,建議以鼓勵業者提供服務,並可納入評鑑加分項目。
- 表示遊覽車行駛山區道路時,司機或導遊通常會宣導乘客繫安全帶,若業者未宣導,公路法有相關處罰規定,可要求業者加強宣導。
- 說明交通部對案條文版本已納入大型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時,4歲以上乘客繫安全帶的規範,但未列入山區道路繫安全帶及強制業者提供安全座椅部分。
相關後續
- 委員會通過交通部建議條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增訂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時,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之罰鍰,並授權交通部訂定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等辦法。
- 委員會同意交通部意見,不將山區道路繫安全帶部分及強制業者提供安全座椅部分列入本次修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9001
- 卷/期/冊
- 110/90/1
- 發布日期
- 2021-11-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