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參賽檢討與體育策進:聚焦選手權益、運科支援及行政改革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2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邀請教育部就「東京奧運會組團參賽情形及未來策進」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東京奧運成果、黃金計畫精進、選手心理健康、運動科學支援、基層體育設施、體育行政改革及選手生涯保障等議題。多位立法委員對現行制度提出質疑與改進建議,教育部次長針對各項問題進行回應,並承諾將進行檢討與研議,部分事項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東京奧運會組團參賽情形及未來策進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我國代表隊參加第32屆2020東京奧運的組團參賽情形進行報告,包括備戰培訓、組團作業、防疫措施、賽會期間服務與參賽成果等,並就未來體育發展的七大策進作為進行說明。
- 質詢環節則廣泛討論選手待遇、運動科學支援、心理健康、體育設施改善、體育行政效能、選手生涯輔導及體育法規修訂等問題,旨在提升我國體育整體發展。
相關爭議
- 黃金計畫公平性與遺珠之憾:委員質疑黃金計畫雖有成效,但部分非黃金計畫選手亦奪牌,擔心擴大分級後潛力選手仍可能被遺漏,且遴選標準主觀性恐造成不公。
- 運動科學人員編制與聘用穩定性:多位委員指出國訓中心運科人員(含心理師、防護員)編制不足,大量依賴一年一聘的計畫人員,導致人才流動率高、服務中斷,影響選手訓練品質。
- 選手零用金與生活津貼不足:委員質疑頂尖選手集訓期間每月津貼過低,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且缺乏長期穩定經濟支持,影響選手生涯規劃。
- 東奧機位安排爭議與承諾履行:委員質疑東奧包機將選手與官員分艙(選手經濟艙、官員商務艙)的決策過程與合理性,要求教育部檢討並承諾未來長途賽事選手皆搭商務艙。
- 體育行政首長頻繁更迭與體發會解編:委員關切體育署長懸缺、任期短命,以及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解編,恐影響體育政策延續性與跨部會協調效能。
- 運動員代言權益與法規限制:委員指出具公務人員身分選手(如國營事業員工)代言受限,與其他選手待遇不公,建議修訂《國民體育法》而非《公務員服務法》以保障選手權益。
- 運動員心理健康支援不足:多位委員強調運動員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但國訓中心心理師配置不足且多為約聘,隨隊心理師闕如,呼籲將心理師納入《國民體育法》保障並強化服務。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肯定黃金計畫成效但質疑其公平性,擔憂擴大分級後仍有潛力選手被遺漏。
- 強調運動科學支援的重要性,建議成立國家級運動科技中心並擴編國訓中心運科處編制內人力。
- 批評國訓中心運科人員多為一年一聘臨時人員,薪資福利低,導致人才流失,影響選手成績。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頂尖選手集訓期間每月僅領取 15,500 元津貼,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呼籲提升選手零用金與生活津貼。
- 關切國訓中心運科人員(特別是運動力學、營養師)編制內人數為零或不足,且一年一聘導致人員不穩定。
- 要求教育部檢討並提供明確時程,補齊編制內運科人員,並放寬工作認定、提供穩定資源。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部報告中未來策進作為過於空洞,要求針對黃金計畫 2.0 擴充運動種類與人數提出具體規劃。
- 要求明確提升選手零用金的具體金額與完成修正時程。
- 呼籲教育部在建置原住民族學校體育人才運動地圖時,應避免原住民與一般學生的補助差異造成不公平感。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批評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因檢驗量能不足,導致完工後仍無法啟用,要求教育部一個月內協調標檢局加速檢驗。
- 要求學校體育設施整建應落實一條龍輔導團制度、提供持續性維護經費,並因地制宜檢討使用年限。
- 肯定東奧進場服與比賽服裝導入設計,以及選手配備經費提升。
- 呼籲巴黎奧運黃金計畫 2.0 應納入霹靂舞等新興項目,並落實男女參賽與補助比例 1:1 的性別平等目標。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員心理健康的重要性,指出國訓中心 6 名心理師需負責 400 多名選手,比例懸殊且多為約聘。
- 建議在國訓中心醫務室增加心理諮商門診或獨立諮商室,並要求教育部提供運動員心理健康長期規劃書面報告。
- 呼籲應重視心理諮商服務的穩定性,避免因約聘制度導致服務中斷。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關切體育署長頻繁更迭,影響政策延續性與外界信任,期望能找到穩定人選任職至 2024 年。
- 要求教育部提早規劃 2022 杭州亞運機位安排,避免重蹈東奧包機爭議,確保選手待遇。
- 建議修訂《國民體育法》而非《公務員服務法》來解決具公務人員身分選手的代言問題,以保障選手權益並促進體育產業發展。
范雲 立法委員
- 關切高中職體育班學生畢業後無法進入體育相關領域的比例過高,呼籲教育部研究 18 歲後選手培育與生涯照顧問題。
- 批評國訓中心後備團隊(運科人員)待遇偏低、流動率高,且多為約聘,工作不穩定。
- 強調運動員心理健康問題日益嚴重,呼籲體育署重視並將心理師納入後備支持,要求 3 個月內提出檢視報告。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東奧包機將選手與官員分艙(選手經濟艙、官員商務艙)的決策過程,並指出有不符資格官員搭乘商務艙。
- 要求教育部提交蘇貞昌院長指示的東奧檢討報告給教文委員會,並承諾未來長途航程選手皆搭商務艙。
- 關切黃金計畫 2.0 擴大分級後預算是否足夠,並呼籲體育署加速 Artino 歸化手續。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運動發展部或將體育主管機關從教育部升格,建議教育部先行評估可行性。
- 質疑體育署新增 15 名預算員額的具體配置與職能,特別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人力。
- 呼籲提升基層教練素質與待遇,將運動科學推廣至國訓中心以外的基層訓練,並為運科處爭取足夠人力與預算。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東奧裁判的執法表現,呼籲提早規劃國際裁判的補助與支援,避免事後補救。
- 質疑國訓中心運科人員(防護員、技術人員)薪資偏低且多為一年一聘,呼籲檢討薪資標準並提供公務人員保障。
- 建議將其他職業運動賽事(如 P. LEAGUE+、T3BA)納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範範圍,以超前部署防堵假球弊案。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關切運動選手勞健保保障不足及退役後職涯出路問題,呼籲完善臺灣體育生態系。
- 建議體育署加強與經濟部、財政部溝通,爭取國營事業與企業對運動產業的更大支持及租稅優惠。
- 支持修法保障運動員代言權益,並呼籲成立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建議落腳新竹整合學術與產業資源。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重申體育改革六大訴求,包括基層體育與體協改革、體育署長政務任用、場地設備完善、教練防護員營養師待遇提升、國際裁判栽培與跨國體育交流。
- 提醒體育署應確保選手食宿周全,避免重演戴資穎亞運住宿爭議。
- 批評柔道總會未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提供帳冊及核銷經費,卻仍獲得高額補助,呼籲體育署應減少對違規協會的補助。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運動員青少年時期運動傷害問題,呼籲增加運動防護員編制,並將運動防護員師生比入法。
- 建議教育部提出從國小到國中的游泳教育改善計畫,加強防溺宣導與游泳技能培養,避免溺水悲劇重演。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原住民選手在東奧的優異表現與黃金計畫成效,呼籲持續精進計畫以網羅優秀選手。
- 關切運動選手退役後就業輔導制度,特別是受傷選手的後續協助,並建議檢討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中對特優選手的界定與申請限制。
- 呼籲教育部應持續檢討,提供運動員更好的就業環境。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臺教大、臺綜大系統總校長無任期限制,導致「萬年校長」現象,且總校長積極參與兩岸交流活動,恐有教育統戰疑慮。
- 指出總校長身兼多所曾爆發弊案私校董事,有「私校門神」之嫌,呼籲教育部速修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規範總校長資格與任期。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費留學計畫部分學門選擇新南向國家(如印尼、泰國、菲律賓)學習人口學、長照等,認為是資源浪費,要求教育部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界定依據。
- 要求教育部全面檢視各種體驗營隊,針對各級學校舉辦的戶外營隊活動進行檢核,確保活動流程、師資、證照、保險、安全防護等配套措施,並於一個月內提交報告。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員心理健康的重要性,指出國訓中心心理諮詢師配置不足且多為約聘,導致選手心理輔導可能中斷。
- 建議由政府授予運動心理諮詢師證明,提升其專業保障,並將運動心理諮詢師納入《國民體育法》第 25 條保障範圍。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原住民族選手在東奧的優異表現,呼籲教育部針對楊勇緯陪練員楊俊霆的就業問題提供協助,並制定原住民績優運動選手的就業輔導方案。
- 質疑體育署建置全國原住民運動地圖的實質幫助,要求資料庫應涵蓋培育、栽培、比賽、訓練及就業出路等全面協助。
- 呼籲體育署增加對全國原鄉學校運動設施的補助,改善年久失修的操場與跑道。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揭露網路存在交換運動員、未成年人、學生不雅影片的網站,受害人眾多,呼籲教育部檢討通報與追蹤機制。
- 要求教育部成立專案平台,強化、加速防堵不雅影片散播,並承諾在 3 週內提交書面檢討報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在東奧的成就,但關切臺灣籃球世界排名下滑,呼籲提升歸化球員的薪資待遇補助,以吸引優秀外籍球員。
- 支持開放國內職籃和 SBL 球團認養歸化球員,以降低國庫支出,並提升國家隊戰力與球技交流,要求教育部積極協助。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高中職以下兼任、代課老師薪資僅發 10 個月且需兼寒暑假行政職,呼籲教育部檢討不公平待遇。
- 批評大專院校大量聘用兼任老師以節省成本,以及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排擠年輕流浪教師就業機會的「旋轉門」問題。
- 要求教育部以身作則,限制高官轉任私校,並檢討制度以改善軍公教進入私校排擠資源的狀況。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北虎豹潭落水事件,質疑非正式教育或野外教育營隊缺乏規範,呼籲教育部應儘速訂定相關準則與建議。
- 指出國際間對兒童足球頭球訓練的限制趨勢,呼籲體育署研究臺灣兒童頭球腦震盪實例,並協同足協訂定符合臺灣發展的指引。
- 強調運動員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建議將運動心理師隨隊機制納入國際賽事規劃,全面檢討對運動員照顧的不足之處。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肯定黃金計畫成效,但呼籲體育政策應以打造培育金牌選手的環境為目標,而非僅培育金牌選手。
- 關切優秀運動選手輔導方案中,住宿與交通需求未被充分照顧,導致偏鄉選手集中市區學校卻無宿舍可住。
- 建議盤點符合資格的優秀選手,對六都以外縣市提供充足學雜費與營養金津貼,並放寬宿舍興建條件,提供學校專任教練足額編制與經費來源。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批評東奧選手村外住宿品質不佳,要求未來國際賽事選手村外住宿至少應以四星級以上商務旅館為標準。
- 關切黃金計畫 2.0 擴大項目與選手後,每年 6 億元預算是否足夠,避免「僧多粥少」影響潛力選手培訓。
- 呼籲體育署應針對巴黎奧運新增的霹靂舞、攀岩、衝浪等新興項目,及早規劃並重點加強培訓,爭取奪牌機會。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肯定原住民選手在東奧的高比例得獎,呼籲從國小階段開始發掘並長期培育有天賦的原住民選手。
- 強調選手生活費用的穩定支持很重要,建議全面檢討並調高培訓選手的零用金與生活津貼。
- 建議針對巴黎奧運新增的街舞(霹靂舞)項目,體育署應與原民會合作,從部落發掘具民族舞蹈特色的原住民年輕選手進行培訓。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說明東京奧運我國代表隊獲得 2 金 4 銀 6 銅佳績,創歷屆最佳,並簡報備戰培訓、組團、防疫、賽會服務及未來策進等措施。
- 回應黃金計畫 2.0 旨在避免遺珠之憾,擴大觀察並保留增列潛力運動項目彈性,將於年底前提交董事會討論。
- 承諾國訓中心將檢討提升選手零用金與生活津貼,預計明年 1、2 月採用新標準發給。
- 承諾將協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儘速增加兒童遊戲場檢驗量能,並檢討學校體育設施整建輔導團制度、維護經費與使用年限。
- 認同運動員心理健康重要性,國訓中心已增設心理諮詢空間,未來將整體考量組隊時心理師隨隊,並將心理師納入《國民體育法》修法考量。
- 表示體育署長人選由部長積極覓尋中;體發會解編後相關工作回歸正常行政程序,不影響體育發展運作。
- 指出具公務員身分選手代言問題,銓敘部已發函解釋可採肖像權策略聯盟,教育部立場傾向於公務員服務法規處理,但尊重委員修法提案並將研議。
- 認同運動員培育與生涯照顧是長期工作,將研究 18 歲後選手職涯發展問題,並檢討運科人員薪資與聘用穩定性。
- 承諾將請國教署注意雙語實驗班城鄉資源分配不均問題。
- 表示將與相關部會研議將其他職業賽事納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防弊規範,並於 2 週內提供說明。
- 承諾將持續追蹤歸化球員 Artino 進度,並樂觀其成提升歸化球員薪資待遇補助,將引導營利事業投入職業運動。
- 表示將檢討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中總校長的資格與任期,並儘快處理。
- 承諾將檢討公費留學學門與國家界定,並於 1 個月內提交報告,同時將全面檢視校外體驗營隊安全配套。
- 表示將爭取資源增加運動防護員編制,並強化區域運動傷害防護輔導中心,提供巡迴服務嘉惠中小學。
- 表示將追蹤受傷選手復健狀況,並檢討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使其更明確。
- 表示已針對全國 700 多間學校 PU 跑道給予改善補助,包含原鄉部落學校。
- 表示將與 NCC 合作從源頭下架不雅影片,並強化學校數位素養宣導,承諾 3 週內提供檢討報告。
- 表示將會同足球協會研議兒童足球頭球安全準則,並關注國際兒童運動規範。
洪志昌 教育部體育署副署長
- 說明東奧包機決策是因防疫考量,依防疫協調官建議,選手坐梅花座。
- 坦承東奧商務艙名單紀錄曾送至署內,但未向上呈報至部長。
李文彬 國訓中心執行長
- 承諾國訓中心明年編制內人數會增加到至少 115 人,並朝 2024 年以前足額編制,進用運動科學資源編制內人員為主。
- 澄清計畫人員並非臨時人員,薪資待遇有等階且會有加薪與年資考量。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請教育部將東奧檢討報告於 3 天內送交教文委員會。
- 主席裁示請教育部針對國民體育法修正方向,於 1 週內給林奕華委員及教文會大致方向。
- 教育部林次長承諾將於會後 2 週內提供周春米委員有關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納入其他職業賽事的說明。
- 教育部林次長承諾將於會後提供王婉諭委員領取生活津貼的人數資料。
- 教育部林次長承諾將於 3 個月內提供范雲委員運動員培育與生涯照顧、後備團隊待遇人力、心理健康問題的初步檢視報告。
- 教育部林次長承諾將於 1 個月內提供葉毓蘭委員公費留學學門與國家界定的書面報告。
- 教育部林次長承諾將於 1 個月內提供葉毓蘭委員校外體驗營隊安全配套的報告。
- 教育部林次長承諾將於 3 週內提供何志偉委員關於防制網路散播不雅影片的通報與追蹤機制檢討報告。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9001
- 卷/期/冊
- 110/90/1
- 發布日期
- 2021-11-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