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安事件與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刑度、構成要件及修法方向探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探討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所引發之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會議聚焦於現行過失致死罪的刑度妥適性、調高刑度對比例原則的衝擊,以及如何完善法規以兼顧社會期待。多位學者專家、檢察官、法官及立法委員就「情節重大」定義、法定刑調整、想像競合、法人責任等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修法建議。主席要求相關部會針對意見提交書面回應。
討論事項一
從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探討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探討現行刑法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度是否過輕,以及修法應如何兼顧罪刑相當、比例原則與社會期待。
- 討論內容涵蓋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調整、刑度級距設計及參考各國法制經驗等面向。
相關爭議
- 刑度是否適宜及提高幅度:許多與會者認為現行過失致死罪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過輕,無法反映重大公安事件的嚴重性與社會期待,主張應予提高;然而,亦有意見指出過失犯的法敵對意識較低,提高刑度未必能帶來更好的預防效果,且可能難以符合比例原則。
- 「情節重大」定義與明確性:司法院及部分委員質疑行政院草案中將「情節重大」作為加重罪刑構成要件,恐因其不確定性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造成司法實務認定困擾;法務部及部分學者則認為此概念在國內外法條中皆有先例,且可由法院依個案審酌認定,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 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條件的適宜性:部分學者及法官反對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處罰依據,認為傷亡人數無法預見且生命無價,單純量化恐破壞刑法體系及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法務部則參考他國立法例,認為將死亡人數納入加重處罰規定可提升明確性並反映法益侵害嚴重程度。
- 過失犯的罪數處理(想像競合):部分學者建議修正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使其從一重處斷後「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反映多數犯罪的實質性;另有意見認為加重結果犯的增訂已能解決想像競合的不合理之處,競合問題可處理,不會有過度評價。
- 法人責任的追究:多位委員及學者強調,重大公安事故往往涉及組織或制度性問題,不應僅由第一線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應檢討並規劃追究法人責任的機制。
- 修法是否應溯及既往:蔣萬安委員指出,即使修法通過,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已發生的重大公安事件仍無法適用新法,呼籲儘速完成修法以亡羊補牢。
- 刑度落差與銜接:有意見指出現行殺人罪(10年以上)與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的刑度落差過大,導致實務上評價困境,建議透過修法調整法定刑,使其能與殺人罪刑度有所銜接。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臺鐵太魯閣號與高雄城中城大火等重大公安事件,肇事者僅能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判刑,刑度最高5年,明顯情重法輕,悖離人民法感情。
- 認同王皇玉教授觀點,反對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處罰依據,認為傷亡人數無法預見且無法根本解決系統性風險。
- 強調應系統性檢討政府前端失靈,追究公部門不作為責任,並積極確立究責機制,而非僅針對過失致死罪修法。
- 批評政府採購限制性招標浮濫及監工驗收機制失靈,並質疑揭弊者保護法遲遲未通過影響重大公安事件的預防。
- 主張對公務員及其雇主涉犯相關案件時,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過失致死罪刑度,但強調政府應從源頭管理、追究政府責任及國家賠償角度看待,而非僅靠加重刑期了事。
- 批評政府在工地安全、履約督導、危老建築、安全檢查等日常工作中怠惰,導致低級錯誤引發重大災難。
- 呼籲政府應以一致標準追究責任,並從源頭打擊問題,檢討法令、人力、預算、執行及密度是否足夠,以確保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 提及高雄城中城大火事件,對比陳其邁市長10年前言論,要求市府應負起責任。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重大公安事故不應只針對個案處理,法界對「情節重大」的定義及「過失」的探討缺乏一致邏輯,導致修法爭點。
- 提及高雄氣爆案雖有行政官員入監,但回溯至數十年前的小公務員過錯,並質疑是否將代位求償等補償機制納入情節重大後的量刑考量。
- 關切司法院對「情節重大」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慮,並強調司法界應就過失定義取得共識,以避免修法版本各行其是。
- 質疑將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調高至10年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並建議參考其他相關刑度罪刑以確保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草案中「情節重大」的定義模糊,尤其在第一項未區分情節重大,第二項卻增列,且又區分「致3人以上死亡」,使立法者難以理解。
- 建議修法應更明確定義過失程度,參考奧地利或義大利刑法,將違反法規義務特別重大的行為樣態納入加重刑罰條件。
- 指出法務部在說明「情節重大」時,援引德國刑法條文有誤植,且所提案例多為故意行為而非過失程度判斷,導致混淆。
- 強調普悠瑪號事件顯示問題不僅在個人過失,臺鐵制度、得標商、製造商等法人責任更大,呼籲立法規劃應朝向究責法人,參考法國、英國立法例。
- 要求法務部提供一張表格,明確區分不同過失情節(輕微/重大)與不同結果(輕傷/重傷/1人死亡/多人死亡)所對應的刑度,以利立法工作。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對2019年刑法第276條修法時未能提高刑度表示感慨,認為最高刑度5年仍導致重大傷亡案件「情重法輕」。
- 列舉多起重大公安事故案例,證明現行刑度無法反映社會期待,法官也面臨無奈。
- 贊同行政院版本提高刑責,但建議「情節重大」應更細緻、具體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呼籲修法應能反映並區分不法態樣和罪責內涵,而非僅為銜接殺人罪刑度而拉寬刑責。
- 強調刑法修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已發生事件無法適用,但仍應儘速修法亡羊補牢,並全面檢視過失犯罪法制以完備保障人民法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失犯造成的死亡人數有時遠高於故意犯,但其法定刑上限不應高於故意犯下限,因過失犯法敵對意識較低,罪責較輕,刑罰應以民事賠償為主。
- 對法務部草案中「情節重大」的認定提出質疑,認為其要件應再行斟酌並明確說明,以避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質疑當死亡結果與醫療環境等非行為人可控制因素相關時,以造成死亡人數為法定刑期加重構成要件是否合適。
- 同意給予更廣的刑度裁量,但必須配合量刑委員會或訂定量刑準則,以提升量刑的可預測性及透明性。
- 要求法務部針對其提出的揭弊者保護法遲未提出院版給予交代。
相關人員回應
謝開平 副教授
- 認為討論提綱集中於過失致死過於狹隘,應區分法律執行面(司法單位可討論故意犯適用)與立法面。
- 指出以故意為基礎的加重結果犯無法適用於過失犯,而過失加重結果犯在比較法上已消失,需了解原因。
- 不贊成直接修改刑法第276條提高刑度,因會放大所有過失致死刑度,建議區分過失原因與種類來規定。
- 支持修正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使其從一重處斷後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並溫馨提醒易科罰金條款的調整。
- 認為修正分則(如刑法第183條、第184條)有掛一漏萬問題,總則修正(如第55條)可更全面舒緩問題。
陳孟黎 檢察官
- 指出社會進步導致過失行為可能造成重大傷亡,行為人對他人生命法益極端不在乎,故情節重大過失行為有必要提高刑罰。
- 支持行政院與司法院的修正草案,將刑法第183條第3項及第276條第2項區分「情節重大」情形,另訂較重刑度。
- 說明「情節重大」指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程度與侵害法益結果,由法院依個案審酌,強調兩者非截然劃分,而是彼此關聯。
- 認為立法例中將損害大小作為構成要件並訂定不同刑度有先例可循,如證交法特別背信罪。
- 主張「情節重大」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且違反注意義務與損害結果並非純粹量刑事由,而是與過失犯構成要件及有責性判斷有關,無重複評價問題。
謝煜偉 教授
- 贊同刑法第183條增訂致死、致重傷規定,但建議綜合比較其他公共危險犯致死、致重傷刑度,確保罪刑均衡。
- 對刑法第276條增訂「情節重大乃致於3人以上死亡」條款,贊同聚焦行為疏忽程度作為「情節重大」考量,但對「情節」一詞可能擴及結果嚴重性表示疑慮,認為恐違反明確性原則。
- 指出將複數死亡結果納入單一過失致死罪構成要件會破壞其體系,使之變成公共危險犯,應在量刑理論或罪數論中處理。
- 建議正本清源之道應從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則著手,例如採從重處斷並得加重其刑的立法模式。
- 退而求其次,若想像競合難以修正,可考慮將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上限提高至7年或10年,但需同步調整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使宣告刑或執行刑在6個月以下者仍可適用易科罰金。
林東茂 教授
- 認為過失致死罪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合理的,能區分殺人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法律效果。
- 強調「重大過失」不能單指「情節重大」或「結果重大」,而應理解為行為方式的魯莽與冒進(輕率),其不法內涵高於普通過失,理當提高法定刑。
- 舉例說明太魯閣號事故與柔道教練案皆屬重大過失,因行為人違反特別重要的注意義務。
- 主張針對行為的重大過失提高罰則,不違反比例原則和罪責原則。
- 建議刑法第276條可增加第2項:「因重大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兼顧行為與結果的重大,並排除輕微過失造成的重大傷亡。
- 認為法律難以避免不確定概念,如「過失致人於死」本身即為不確定概念,重大過失亦然,應由解釋者依個案說明。
林珮菁 主任檢察官
- 指出近年重大意外事故死亡人數超乎立法想像,過失致死罪刑度在情節重大公安案件中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也無法滿足人民需求。
- 舉維冠大樓、高雄氣爆、普悠瑪號等案例,說明即使法院判處最高刑度,民眾仍認為過輕,無法反映情節重大案件的嚴重性。
- 支持法務部修正草案,將過失致死分3個層次,依情節輕重對應不同刑度,認為此為精準立法,能減輕法官量刑負擔,更符合罪刑相當及民眾法感情。
- 強調情節重大規範在陸海空軍刑法及德國立法例皆有先例,且立法說明已提供判斷標準(違反注意義務程度與侵害法益結果),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認為情節重大與量刑事由雖有部分重疊,但因其性質與構成要件有關,無重複評價問題。
- 指出他國立法例亦有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構成要件要素的規範,如捷克刑法與義大利刑法。
吳耀宗 教授
- 認為加重結果犯的增訂在公共危險罪章中有必要,且想像競合犯的設計能避免過度評價,因此重複評價問題不大。
- 反對過失致死罪增訂3人以上死亡的要件,認為死亡人數有時是偶發因素,應聚焦於注意義務的違反。
- 認為「情節重大」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法條用語有限,無法精準如數字,且德國法制亦有此類用語。
- 主張加重處罰是立法者對法官量刑的限縮,與刑法第57條量刑無衝突,只要立法者加重處罰,量刑就不能考慮該要素。
- 建議修法應考量整體法制思維,避免個案導向立法,並指出放火罪缺乏加重結果犯為修法疏漏。
- 參考德國法例,建議若要納入「情節重大」,可將立法理由說明直接放到條文上,並舉例德國公共危險罪章中類似情節重大的概念及例示規則。
鄭善印 教授
- 贊成提高過失犯法定刑,認為臺灣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刑度差距過大,拉高過失致死刑度可使其與故意犯罪銜接,讓法官衡量情節重大與否,更符合比例原則。
- 認為「情節重大」雖有曖昧性,但所有法律概念皆需解釋補充,應由法官解釋,且比「重大過失」更難找到詳盡替代詞。
- 主張構成要件中評價行為與結果並非雙重評價,因評價功能不同,且構成要件該當與否應是評價對象(事實),而非評價本身。
- 指出除交通、建築公安外,公害、藥害、醫藥害等議題也應納入考量,提高法定刑可加重主事者的注意義務,使其負擔重大過失責任。
- 認為過失重傷害也應一併拉高刑度,以加重主事者的注意義務,避免先做再說的心態。
汪怡君 法官
- 回顧108年過失致死罪修法刪除業務過失致死,並將普通過失致死罪刑度調高至5年以下,當時立法說明強調過失致死與殺人罪主觀犯意不同,但在法益侵害結果上相同,刑度落差過大不合理。
- 指出過失致死罪的不法內涵包含死亡結果與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強調過失與故意不同。
- 認為社會大眾對過失致死罪的質疑,可能不在於單一案件刑度不合理,而在於複數生命法益受侵害時,卻只能論處一罪,此法律適用結果是否合理。
- 反對以生命法益受侵害的數量或程度作為不法內涵評價,因生命無價,無法量化,恐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
- 強調應思考行為人的過失程度,如最高法院107年台上1283號判決揭示,不具專業知識或能力卻參與專業活動,導致無法預見或迴避危險者,應科以較重處罰。
- 建議參考特別法規的立法模式,如消防法第35條或民航法,對特殊行為義務違反導致死亡結果的情況予以特別立法,以明確化構成要件,使實務運作更貼近人民需求。
張鈞綸 律師
- 歸納處理多數法益侵害的方式為:想像競合加重、加重刑法過失致死刑度、加重公共危險罪過失致死刑度。
- 認為司法院對「情節重大」違反明確性原則的理由,在過失犯罪上可能有點扞格,但這並非抗拒修法的理由,不確定法律概念本來就會存在。
- 認為以想像競合處理過失致死案件有評價不足問題,且修正想像競合茲事體大,應著重於加重刑法過失致死刑度或公共危險罪刑度。
- 指出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部分條文如酒駕或肇逃規範詳盡,但第183條以「情節重大」加重,恐是因應群眾壓力,且單一條文難以解決所有公共安全問題。
- 主張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部分應做一般性規定,適度調高刑度至3年以上10年以下,以因應臺灣的社會需求,並參考義大利將交通肇事獨立成罪的立法模式。
林裕順 教授
- 透過日本判決案例說明,重大傷亡事件的發生,除了行為人過失,更應全面探討背後經營者漠視防災、缺乏訓練、組織或設備問題等管理監督責任。
- 指出日本在處理重大事故時,傳統上運用刑法注意義務或預見概念判斷是人禍或意外,並會實證調查當時法令制度與業界標準。
- 強調人民不能接受重大個案由第一線同仁承擔全部責任,行政部門應檢討工作SOP是否完整、標準,現場人員是否按表操作。
- 呼應林東茂教授,認為應重新納入「重大過失」概念,加深第一線人員、組織及行政系統中人員的注意義務和預警意識,使其承擔比一般人更高的要求。
- 建議修法應回歸刑事法本質,研判相關職務人員是否違背本份工作,並檢討從一個點到一條線或一個面的管理監督責任,將過失與注意義務的概念畫清楚,處罰背後組織未按專業準則的行為。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法務部就其質疑,包括公部門責任及揭弊者保護法遲未提出院版等,給予交代並儘速提出。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各部會須針對專家學者所提出的問題做成書面詳細回答,並於1週內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入立法院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9101
- 卷/期/冊
- 110/91/1
- 發布日期
- 2021-11-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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