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被告處遇法案爭議:刑法、保安處分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協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21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多項關於精神障礙被告處遇的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緊急監護」或「暫行安置」的定性、執行方式、處分年限、與社會安全網的銜接及偵查中精神鑑定等關鍵爭議。司法院與法務部雖達成初步共識,但因條文細節與配套措施仍存歧見,決議給予兩週時間持續協商,並將於下次會議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等8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精神障礙被告的刑事處遇制度,包括刑法中監護處分的相關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監護處分執行方式及處所,以及刑事訴訟法中裁判確定前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制度的建立。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完善現有法制漏洞,確保社會安全,同時兼顧精神障礙被告的人權保障與醫療需求,並探討司法與醫療、社會福利體系的銜接與分工。
相關爭議
- 「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的定性爭議:司法院與法務部就此處分的性質(強制處分或保安處分)存在歧見,影響其法理基礎與執行方式。
- 暫時安置的期間限制:司法院版本建議最長5年,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為2年,而精神醫學專家認為緊急期間約半年至1.5年,各方對年限長短及其依據有不同看法。
- 監護處分是否應設有上限:法務部傾向不設最長年限,但學者及委員質疑其合法性及合理性,並建議應銜接精神衛生體系。
- 假釋期間的空窗期問題:委員擔憂精神疾病患者假釋後,若未完全治癒,在社區可能造成危害,現行法規對此空窗期的處理機制不足。
- 科技設備監控的應用:有委員建議輔以電子腳鐐、GPS定位等科技監控,但主席及法務部次長皆指出此舉涉及人權侵害,需審慎評估其必要性與醫療專業的考量。
- 偵查中精神鑑定的強化與經費:委員呼籲應將偵查中精神鑑定明文化並確保經費到位,以提升判斷精確性,避免延遲鑑定影響判決。
- 與精神衛生法的銜接與分工:委員質疑現行修法與精神衛生法、社會安全網2.0之間的整合不足,呼籲衛福部應扮演更重要角色,強化醫療與社區處遇體系。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釐清司法院與法務部協調進度,質疑「部對院」協調的對等性及行政院的授權範圍。
- 關切暫行安置的目的(醫療照顧或保全)與精神衛生法可能存在的重複或矛盾關係。
- 強調應釐清保安處分、暫行安置與精神衛生法緊急處置三者之間的互動與連帶關係。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認同主席給予部院討論空間的處置,但強調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的處理時效性要求。
- 主張社會安全網應接住所有需要幫助的人,不限於犯罪者,並關注未來執行的挑戰。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儘速達成共識,並提出具體條文,回應社會期待。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目標應是讓行為人及時處置並維護社會安全,但需審慎思考處理方式。
- 質疑暫時安置5年上限的依據,認為應尊重精神科專業意見,緊急處置應在半年至1.5年內解決危險狀況。
- 主張暫時安置的核心目的應是恢復就審能力,而非變相的羈押,並應回歸羈押本質處理再犯之虞。
- 提醒監所醫療量能不足不應成為將精神病患移送醫院的理由,應通盤處理整體醫療配套,並納入精神科專業意見。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安全網2.0的內容尚未完全整合入條文,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加速整合。
- 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條文,規定檢察官聲請緊急監護前應報備精神衛生主管機關,以確保專業認定及後續協助。
- 主張將精神衛生法的精神納入刑事訴訟法,以強化偵查與羈押的專業依據,避免被認定有精神疾患而逃避刑責。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在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明文規定,暫時安置前應先進行精神鑑定,以確保處分的合理性與精確性。
- 質疑司法院版本暫時安置5年上限的合理性,認為若無疾患問題應回歸羈押程序。
- 質疑司法院版本監護處分無上限的設計,認為若無法治癒應轉銜至精神衛生體系,避免司法體系超載。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強調社會期待不能讓曾犯重罪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區遊蕩,除非已治癒。
- 關切刑期與監護處分執行順序(17年刑期+5年監護)中,假釋期間可能出現的空窗期,建議應確保治癒後才釋放。
- 提出監護處分年限公式「5+3n+k」(n小於或等於3,k屬於自然數,即10年後每年檢討),以確保更頻繁的評估。
- 呼籲法務部積極思考如何填補假釋空窗期,確保精神疾病患者在治好後才能回歸社會。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進展,但強調司法精神病院及專業人才庫的建置是最大疑慮。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司法精神醫院具體規劃期程與預算,並研議建立精神鑑定專業人才庫。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研究運用科技設備(如電子腳鐐、GPS定位)進行監控,以強化社會安全防護。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未能有效說服行政院,導致會銜司法院法案,並質疑其立法規劃不完整。
- 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裁判確定前與確定後處分的種類及立法規劃,並提供相關條文修正依據。
- 質疑「暫行安置」的性質(多元處遇或強制拘禁)及執行時機(鑑定前或後),並關切其是否能兼顧治療效果。
- 指出告訴乃論案件可能存在的空窗期,以及未經鑑定即強制處分可能造成的人權侵害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與法務部已就處分名稱、執行方式、執行機關等達成初步共識,暫訂為「暫行安置」,擱置名稱之爭。
- 說明暫行安置目的為讓精神病患及早進入醫療處所治療,達成防護社會安全目的,不具保全被告到庭用意。
- 指出偵查中或審判中的處分均由法官裁定、檢察官執行,且不採羈押折抵刑期方式,而是採保安處分執行後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
- 解釋暫行安置最長5年上限是考量重大案件偵審期間較長,以及精神障礙被告恢復就審能力所需時間。
- 強調若精神障礙被告被鑑定為刑法第19條第1項情況(無責任能力),最終可能判無罪,此時若轉為羈押可能不適當。
- 回應委員質疑監護處分年限問題,表示該部分仍在與法務部討論中。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確認與司法院達成初步共識,採取「暫時安置」概念,避免定性爭議,但條文細節仍需2週左右時間調整。
- 強調醫療處所是新創制度,需在安全與人權架構下處理,因精神障礙者無刑法適應性,直接放社區恐危害。
- 承諾由檢察官負責執行法院裁定的暫行安置,並將在聆聽委員意見後,協調出共識版。
- 說明偵查中精神鑑定已強化,臺高檢統籌經費,優先處理重大矚目案件,以避免鑑定延遲。
- 指出暫時安置可能在鑑定前或後進行,但最終皆需鑑定,以判斷是否繼續安置或進入監護程序。
- 表示法務部對監護處分年限的現行規劃是「5+3n」,第10年後每年評估,因精神科醫師無法保證治癒,故不設最長年限。
- 強調監護處分是針對中高度危險性個案,會留在司法精神醫院或精神機構,而非監獄,以符合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
- 回應科技監控議題,表示會納入考量但涉及人權,需審慎評估其必要性與對精神治療的影響。
- 承諾會檢討相關配套法規的衝突,並與衛福部討論精神鑑定醫師的訓練課程、課綱及認證機制,以尊重專業。
相關後續
- 司法院與法務部已就「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的名稱、執行方式及執行機關等達成初步框架性共識,但條文文字細節尚待協調。
- 委員會決議給予司法院與法務部2週時間,就條文文字細節進行溝通協調,並將所有委員意見納入參考。
- 委員會預定於2週後再次排審此案,屆時將直接進入逐條討論,並作出決定。
- 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輔以電子腳鐐、行動電話GPS定位等科技設備監控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9201
- 卷/期/冊
- 110/92/1
- 發布日期
- 2021-11-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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