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人事與組織法案審查:聚焦退撫、勤務及科技偵查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0-27
LawTrace 法律歷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警消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勤務安全、裝備更新、動物保護警察設立,以及警方科技偵查與隱私權平衡等議題。行政部門就財政影響、現行機制及未來規劃提出說明,多位委員強調警消工作特殊性及權益保障。最終,所有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警察及消防人員的退休撫卹制度,探討其與一般公務員的差異,並檢討現行年金改革對警消權益及人力結構的影響。
- 會議亦討論警察人員的勤務安全、執勤裝備是否充足,以及因公受傷失能照護的公平性問題。
相關爭議
- 警消退撫制度與公務員的衡平性:多位委員認為警消工作具危勞特殊性,平均壽命較低,應比照國軍或有獨立的退撫制度;銓敘部則強調警消仍屬公務員體系,單獨脫鉤恐破壞公務體系內部的權益衡平及財務責任。
- 警消所得替代率調整:委員建議依據警消平均死亡年齡較低的事實,調高所得替代率;內政部則表示退休制度為國家整體考量,需搭配相關部會做審慎思考。
- 警察「6年條款」輪調執行:委員質疑警政署對地方政府未依規定輪調警察的監督不足,導致公平性問題;警政署回應每年均有通報,並稱會尊重地方政府的特殊理由。
- 警消加班費計算與補休:委員指出警消加班費計算未納入危險加給與警勤加給,且消防員需加班24小時才可換休1天,顯不合理;人事總處及消防署表示將帶回研議。
- 警察因公受傷失能照護:委員指出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的照護費用補助範圍不及特勤人員;內政部同意應調整,並已在修訂程序中。
- 警察勤務負荷與職責劃分:多位委員反映警察業務繁雜,常被要求處理非本職工作,導致人力吃緊;內政部表示警察應回歸治安、交通等專業職權,其他業務應由各主管機關負責。
- 警政署配槍與防彈背心不足:委員質疑審計部報告指出警政署配槍與防彈背心短缺,危及員警執勤安全;警政署回應槍枝採購有時間落差,防彈背心因招標問題延遲,但已積極補足中。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對抗執政黨在議事上的封殺,讓警消權益法案能公開討論。
- 主張警消退休撫卹應比照國軍,因其工作性質特殊且面臨剝削。
- 要求銓敘部精算警察人員平均餘命,並與一般文職公務員比較,作為政策制定的數據基礎。
- 批評政府在年改中對警消始亂終棄、不公不義,未據理力爭其特殊性。
- 指出警察大學教師薪資待遇低於一般大學,導致人事體系紊亂。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反對警察部門成立專責總隊,認為在社會安全網中增強警察社工專業能力並無不妥。
- 指出家暴案、妨害性自主案逐年增加,但警政單位人力、物力、資源未見增加,要求內政部提出其他解決方案。
- 建議消防署應整合火災防災資訊,製作專門手冊,並更新網站資料。
- 質疑火災件數下降但死亡人數未降,要求檢討原因及逃生避難欠缺之處。
- 要求檢討各縣市住警器安裝率及中央應訂定罰則以督導地方落實安裝。
- 質疑消防與建管稽查未整合,要求內政部提出完整報告,並支持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酒駕件數在疫情趨緩後回升,並強調應對酒駕累犯採取更嚴格措施。
- 建議參考美國俄亥俄州對酒駕肇事者實施特別車牌及限制用車範圍的制度,以造成其生活不便。
- 主張將肇事後至未完成酒測前的飲酒行為定義為公共危險罪,以杜絕規避酒測行為。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Deepfake(深偽)技術造成的性私密影像受害問題,認為現行法律不足,應加重刑責。
- 要求警政署及衛福部說明Deepfake影片下架機制及相關平台配合情況。
- 建議內政部結合衛福部及金管會,從金流方面打擊Deepfake不法獲利。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警消所得替代率比照公務員,並建議參酌原住民提前退休制度,考慮警消平均死亡年齡較低的事實,適度調高所得替代率。
- 指出警察工作勞累,退休年齡早,且年資30年以上退休者因年改導致緩退潮,影響人力結構。
- 呼籲內政部、警政署及退撫司從專業角度重新思考,給予警消更公平的退休方案。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消防員因緊急破門救人而遭求償的公平性,認為會打擊士氣,要求建立SOP及相關保障。
- 建議消防署比照警察配發密錄器或攝影器材,作為執勤蒐證之用。
- 主張調整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大隊長職務等階,以留住人才、激勵士氣,因其職責繁重但職等偏低。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配槍不足問題,特別是都會地區,要求儘速補足並汰換逾20年槍枝。
- 關切防彈背心短缺及採購驗收問題,要求警政署儘速補足,確保員警執勤安全。
- 強調員警基本配備攸關執勤安全,不容開玩笑,要求內政部次長重視並加速處理。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加班費或補休無法給予時,以獎勵取代的但書,認為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保障健康權的精神。
- 要求警政署將危險加給和警勤加給納入警察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以確保基層員警的公平性。
- 質疑消防員需加班24小時才能換休1天的不合理性,主張應以正常工時8小時作為換休1天的基準。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指出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或失能的照護補助範圍不及特勤人員,應予改善。
- 質疑部分縣市消防局長缺乏消防專業背景,恐影響指揮與專業性。
- 建議考量將消防體系改為一條鞭制度,以解決地方政府消防人力、設備、訓練落差等問題。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警政署研議仿效保七總隊模式,設立動物保護警察,以解決動保案件定罪率低、一般警力吃緊的問題。
- 要求內政部針對消防員因公出勤車禍事故,應增設災害事故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保障基層權益。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6年條款」輪調制度的執行與監督不力,要求提供全面數據以確保公平性。
- 對警消退撫制度比照軍人持保留態度,認為軍公教退撫制度應維持衡平,且警消與軍人工作性質差異大。
- 主張對警察的照顧應放在在職期間,例如改善加班、補休、加給、裝備、勤務排班制度等,以符合釋憲精神。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贊同羅致政委員關於加強警消在職期間福利、勤務與裝備合理性的主張。
- 建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正應等待行政院院版及軍公教退撫大原則協商結果後再行處理。
- 針對城中城大火事件,指出建築使用管理問題,特別是高樓住宅管制密度不足。
- 質疑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僅透過罰則強制成立管委會,無法根本解決使用管理上的公共危險風險。
- 建議應考慮仿照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精神,強制介入管理出問題的建築物,並搭配弱勢安置計畫。
- 要求內政部盤點高風險高樓層建築,並在治本方案實施前,加強警消巡查及防災講習。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肯定警消工作壓力大、時間長、危險,呼籲給予更合理待遇和尊重。
- 反映基層員警被要求處理非本職工作(如清查危樓、查餿水桶)的問題,要求內政部和警政署為基層說話。
- 指出警察預算員額不足,特別是新北市,要求中央補足預算。
- 質疑警察犯錯調內勤的反淘汰現象,要求警政署檢討此制度及文化,並提供相關數據。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指出動保案件定罪率低,原因在於動保員缺乏司法調查權,建議成立動保警察。
- 提出新北市已試辦基層員警協助動保偵辦,工作量大,顯示其可行性與必要性。
- 強調基層員警工時長、平均壽命低,待遇與退休福利卻未等比例提升,呼籲積極爭取保障。
- 要求警政署減少警察協辦業務,聚焦治安、交通主辦業務,並為已退休警消爭取更公平的待遇。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強調警消工作辛苦且具生命危險,應給予更多保障與鼓勵,並建議修改年改退休機制。
- 質疑農委會將動保責任推給警政署,認為警力已吃緊,應說實話找出更好的處理方法。
- 呼籲內政部研議警消退撫制度脫鉤,並讓警察回歸其專業職權,其他業務由各主管機關負責。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主張警察業務應聚焦於治安、社會安全維護和交通三大主軸。
- 指出警消人事任用體制採雙軌制,導致制度交揉不清,建議消防人員應有專屬人事任用專法。
- 質疑消防人員勤休待遇計算基準不一致,超勤時數計算與補休一日所需時數不合理,要求內政部加速盤點研議。
- 指出警察大學教師薪水低於一般大學,影響警消人事行政體系穩定性。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提高動物在法律上的位階,不應僅視為物權概念。
- 質疑農委會對走私貓銷毀事件的處理方式冷漠無情,要求檢討並精進相關法規,保護無辜生命。
- 指出動檢員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動物保護不力,要求農委會儘速補足人力並賦予更大權利。
- 批評農委會與內政部在動保警察議題上互踢皮球,要求次長明確表態。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關切兒少染毒問題,特別是新興毒品,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預防輔導政策及成效。
- 肯定內政部次長在警察專業領域上的看法,但認為其在警消退休俸替代率問題上未提出明確方向。
- 呼籲內政部針對警消退休俸替代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真正照顧警消同仁。
- 指出審計部對警政署槍枝與防彈背心不足的查核,要求儘速補強。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未充分瞭解基層警察心聲,也未與相關機關溝通協調,導致警消待遇與退撫制度問題遲未解決。
- 主張警察人員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員不同,不應適用相同制度,應比照軍人或教育人員設立獨立的退撫制度。
- 要求內政部、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支持將警察退撫制度從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脫鉤,納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強調動物非物且具感知能力,動物事件頻傳,應設立動物保護警察。
- 指出我國有龐大動物族群,現有森林警察、國家公園警察等次專科,動保警察應是時代所需。
- 要求警政署積極研擬動保警察的教育培訓,使其具備動物保護專業知識。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次長 內政部
- 表示警政署已積極推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多個條文修正,並已報行政院審查,期許能與大院提案併案討論。
- 說明消防署組織條例及警政署組織法修正,因涉及部組織法修正,建議待行政院程序送大院時一併研處。
- 回應消防隊配置於加工出口區和科學園區鄰近區域,已納入規劃。
- 對於專責警察(如社會保護、動物保護),表示在總員額管控下,需整體思考人力配置及效果。
- 回應衛福部對成立專責總隊的意見,強調社安網是靠網絡合作,並無專業傲慢。
- 說明社安網2.0推動中,透過跨部會合作,婦幼隊能力逐漸增加,但總員額有上限,僅能在分工上調整。
- 承諾請消防署處理火災防災手冊整合、網站資訊更新一致性,並檢討火災死亡人數未下降問題。
- 將檢視各縣市住警器自治條例,並與縣市溝通加速修訂,或考慮中央訂定罰則。
- 支持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以加速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並表示勤一休一制度已在推動。
- 回應直轄市消防局外勤大隊長職務調整,表示已獲部會支持並送考試院審查,以衡平權責。
- 強調內政部堅持警消依職權執行,不會有「餿水警察」或「大樓管理員警察」,非警察職權應回歸業管單位。
- 指出警政人員總體平均年齡逐漸下降,新進人員不斷增加。
- 強調國家退休制度須有完整性,警消執勤有整套處理,包括就醫比照國軍、勤務編排合理化、個人裝備提升等。
- 表示動保警察議題主責機關仍在農委會,警政署將配合協助,但警察業務應回歸治安、交通、社會安寧三大層面。
- 承諾加速處理消防人員專屬人事管理制度的研議進度。
- 回應科技偵查與隱私權議題,表示未來數據使用須基於立法精神,將加速請警政署及本部法規會研議相關法律,必要時加速立法處理。
劉柏良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解釋酒駕件數在疫情三級警戒時下降,開放後回升,因執法強度及消費場所限制解除。
- 認同應對酒駕累犯造成生活不便,但表示相關法條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可提出討論。
- 說明Deepfake影片下架機制透過iWIN通知相關平台(如Google、Facebook、LINE、Twitter、Instagram等)。
- 表示現行機制已可要求頻道業者下架Deepfake等不當影像,刑事局已偵辦相關案件。
- 回應「6年條款」輪調,表示警政署每年都有通報要求各縣市檢討回報,但尊重地方特殊理由,會後提供詳細數據。
- 說明警察機關受理動保案件件數不多,目前由派出所第一線處理,試辦兩年運作可行,主責機關仍為農委會。
- 表示將儘量減少警察協辦業務,回歸治安、交通主辦業務,並在現場保護執法人員安全、維護秩序。
張司長秀鴛 衛福部保護司
- 說明衛福部對警察部門成立專責總隊的意見,認為若涉及組織重疊,業務需釐清明確,但社安網靠網絡合作並非不可行。
- 指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兒權法可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如Facebook、LINE)下架兒少相關不當影片。
- 說明兒少吸毒議題為跨部會合作,衛福部負責毒品成分檢驗、治療及未在學兒少的家庭拒毒方案,每年服務800至900個家庭與孩子,並有成效。
謝景旭 副署長 內政部消防署
- 說明消防員因執行任務破壞車輛、建物,依消防法第19條負有賠償責任,目前有14個縣市編列預算,其餘縣市動用預備金,無同仁實際賠償。
- 表示消防員執勤時為確保權利,大部分同仁會自行佩戴密錄器或攝影器材,地方消防局也有採購配備。
- 回應消防員勤休問題,說明消防工作為地方事務,各縣市依特性排班,但基本精神是8小時正常工時,將研議加班24小時換休1天的不合理性。
陳司長紹元 銓敘部退撫司
- 說明警消人員在退撫法中列為危勞職務,可較一般公務員提前支領退休金。
- 指出將警消人員抽離公務員體系比照軍人制度,恐造成公務體系內權益失衡及財務責任問題。
- 表示銓敘部在財務精算時處理公務員平均餘命,但未單獨抽離警察人員,現已委託精算,未來將比較警消與公務員平均餘命落差。
- 回應退警陳情案,銓敘部公文「尊重內政部意見」前提為不涉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通案規定。
黃專門委員惠琴 銓敘部法規司
- 說明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方式多元,包括加班費、補休假及考績獎勵,機關應優先給予最適當補償。
陳專門委員惠娟 行政院人事總處給與福利處
- 承諾將警察加班費計算是否納入危險加給、警勤加給的議題帶回審慎研議。
張處長經緯 農委會畜牧處
- 說明目前寵物定義為動物,過去視為物權,現朝向具有動物權的位階發展。
- 回應走私貓銷毀事件,表示基於專業及科學證據,仍需顧慮國內寵物安全,依規定處理走私未檢疫動物。
- 承諾將檢討走私違法寵物源頭管理及未來對特定寵物有無更先進、人道處理方式。
- 說明動檢員人力不足,今年度專案計畫協助各縣市增加約68位動物保護人力,並積極爭取補足。
相關後續
- 所有列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警政署需於1個月內提交動保警察設置之研議報告給內政、司法及法制聯席會。
- 內政部需會後送一份完整報告給江永昌委員及委員會,說明消防與建管稽查整合進度。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09401
- 卷/期/冊
- 110/94/1
- 發布日期
- 2021-11-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