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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與銓敘部預算審查:聚焦公文廢考、基金稽核與提案溝通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1-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選部及銓敘部111年度預算案,主要討論考選部「一般行政」與「考試業務研究改進」預算凍結與刪減,特別針對廢考公文議題有激烈交鋒。銓敘部則聚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委託操作的稽核機制與必要性。會議中,費鴻泰委員對行政機關溝通方式表達強烈不滿,並堅持其多項提案保留送協商,同時引發委員間對預算案併案處理原則的爭議。多數提案經協商後凍結或改為主決議,部分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考選部主管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第5款第2項考選部第1目「一般行政」)

核心議題

  • 審查考選部一般行政預算,主要處理委員提出的預算凍結及刪減提案。
  • 討論費鴻泰委員與鄭麗文委員提案的處理方式,包括凍結金額調整及是否撤案。

相關爭議

  • 費鴻泰委員提案 (第57案、第58案) 考選部建議撤案,但費委員未同意,故保留送協商。
  • 鄭麗文委員提案 (第56案) 經溝通後,同意調整凍結數並繳交書面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舒翔 部長 考選部

  • 說明已與鄭麗文委員辦公室溝通,建議第56案調整凍結30萬元並繳交書面報告。
  • 建議費鴻泰委員的第57案、第58案不予刪減,因業務費預算已比今年少。

相關後續

  • 第56案凍結30萬元,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第57案、第58案保留送協商。

討論事項二

考選部主管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第5款第2項考選部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

核心議題

  • 審查考選部「考試業務研究改進」項目預算,處理多項預算凍結與刪減提案。
  • 重點討論廢考公文議題,委員透過預算刪減表達對此政策的關切與壓力。

相關爭議

  • 葉毓蘭委員堅持第68案減列5萬元,作為反對112年廢考公文的象徵性壓力,考選部希望改為併案凍結。
  • 江永昌委員質疑葉毓蘭委員在提案處理上的不一致,認為其自身提案可單獨刪減,卻要求其他委員併案凍結,並認為刪減5萬元對考試委員影響有限。
  • 費鴻泰委員提案 (第59案、第63案) 堅持保留送協商,不接受行政機關的溝通建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66案與第69案合併凍結50萬元並繳交書面報告。
  • 堅持第68案減列5萬元,作為對考選部廢考公文計畫表達關切與施壓的象徵性動作。
  • 強調公務人員公文品質不應淪為笑柄,減列預算旨在讓考選部能向考試院表達立法院的壓力。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葉委員在處理提案時,為何自己的第68案可以單獨刪減,而其他委員的提案卻要併案凍結。
  • 認為刪減5萬元對考試委員的影響力可能不大,與廢考公文的目標距離太遠。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若委員未到場且無特別意見,其提案應直接通過而不需凍結。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同意考選部部長已溝通且同意的處理方式,認為此舉較為妥適且符合誠信。

相關人員回應

許舒翔 部長 考選部

  • 說明已與江永昌委員溝通,其第61案、第65案將改為主決議。
  • 建議葉毓蘭委員的第66案、第69案合併凍結50萬元並繳交書面報告。
  • 同意葉毓蘭委員的第68案減列5萬元,並強調考選部經費有限。
  • 說明已與鄭麗文委員辦公室溝通,其第62案、第67案將保留。
  • 說明已與羅委員辦公室溝通,其提案將改為主決議。
  • 第75案出國計畫將依通案處理,凍結30%並繳交書面報告。
  • 費鴻泰委員的第59案、第63案因未溝通,需先保留。
  • 吳斯懷委員的第70案及劉世芳委員的第72案建議併同目的其他提案凍結並繳交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 第59案、第63案保留送協商。
  • 第61案、第65案、第73案、第62案、第67案改為主決議。
  • 第68案減列5萬元。
  • 第75案國外旅費凍結30%。
  • 本目其餘個案一併凍結5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三

考選部主管111年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之處理

核心議題

審查考選業務基金的年度收支預算,處理委員提出的凍結與主決議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考選部典試委員人數。
  • 提醒考選部應注意疫情下典試委員出席率問題,並做好防疫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許舒翔 部長 考選部

  • 說明已與葉委員溝通,考選業務基金支出部分第1案調整凍結數為100萬元,並繳交書面報告。
  • 其他3案為主決議,將照辦。
  • 說明典試委員是每次考試針對不同考試組成典試委員會。

相關後續

  • 考選業務基金支出部分第1案凍結100萬元,繳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第2案至第4案均為主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銓敘部主管11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之處理

核心議題

  • 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收支預算,重點討論國外委託操作機構的查核機制與必要性。
  • 探討基金委託國外機構操作的理由、成效及出國訪查的必要性。
  • 處理委員提出的預算凍結與主決議提案,以及委員對行政機關溝通方式的強烈不滿。

相關爭議

  • 對於國外受託機構的「實地稽核」是否可行存在爭議,銓敘部表示實地稽核有困難,僅能實地訪視,委員質疑其有效性與名稱的準確性。
  • 何志偉委員質疑為何將基金委託國外機構操作而非留在國內,並對出國訪查的必要性、成效及能否接觸到核心操盤手提出疑問。
  • 費鴻泰委員強烈不滿保訓會人員溝通方式,指控其「欺騙」委員已同意撤案或改案,並將保訓會列為不歡迎單位,堅持其提案保留送協商。
  • 費鴻泰委員堅決反對將不同委員的預算提案合併凍結,認為此舉會犧牲委員權益,主席則強調併案需委員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要求說明國外受託機構的查核方式、管控機制與實地訪查的結論。
  • 建議將報告中「實地稽核」字眼改為「訪視」或「訪查」,因實際操作難以達到稽核程度。
  • 質疑為何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國外機構操作,而非留在國內。
  • 對出國訪查國外受託機構的必要性、成效及能否見到核心操盤手表示懷疑,認為在台灣即可處理全球基金。
  • 質疑銓敘部所稱出國訪查能與核心操盤手會面及作為同仁學習機會的說法,認為其真實性與效益存疑。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既然實際操作並非稽核,為何書面報告仍使用「稽核」字眼。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強烈不滿保訓會人員溝通方式,指控其在未獲本人同意下,向委員會聲稱委員已同意撤案或改案,認為此舉「欺騙」且「惡劣」。
  • 聲明將保訓會列為「不歡迎的單位」。
  • 堅持其提案保留送協商,不接受行政機關的建議。
  • 堅決反對將不同委員的預算提案合併凍結,認為此舉不恰當,會犧牲未到場委員的權益,並警告若未經同意合併將追究責任。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說明過去委員會在提案的案由、科目、計畫完全相同且委員同意的情況下,會將提案合併處理,以提升效率。
  • 強調若委員堅持不併案,則應尊重委員意見,單獨處理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部長 銓敘部

  • 建議將第1案併入主決議第5案處理,因兩案內容相同,皆關於國外稽核,可免予凍結,改以書面報告。
  • 建議將第3案及第4案的「專案報告」改為「書面報告」。
  • 說明國外委託操作機構的查核有書面稽核與實地訪視,但實地稽核因國外法令及客戶立場有困難。
  • 表示會努力加強對國外受託機構的查核效果,並針對缺失較多的機構加強查核。
  • 說明過去的國外訪視報告均有上網,可供委員參考。
  • 解釋國外訪視是每年輪流選擇機構,安排與操盤人會面,作為同仁學習與實習的機會。

韋亭旭 副主任委員 銓敘部

  • 說明對國外受託機構有日查核、雙月查核、半年查核及年查核等書面查核機制。
  • 解釋實地訪查與實地稽核的差異在於稽核需進入系統瞭解控管程度,但因國外機構為國際大型投資機構且有當地監理,基於客戶立場難以做到實地稽核。
  • 舉例說明過去查核曾發現投資項目有微幅超限,並要求受託機構反向沖銷以符合規定。
  • 說明委託國外機構操作基金是因人力受限,國外市場複雜,透過專業操作對基金有利。
  • 解釋國外主要操盤經理人駐點在國外,實地訪查是為直接與其討論投資策略,而非僅對台灣銷售機構。

劉建忻 秘書長

  • 說明曾試圖聯絡費鴻泰委員辦公室,但因費委員繁忙,尚未能就個案與本人說明。

郝培芝 主任委員

  • 就費鴻泰委員的指控表示誤解,說明曾與辦公室主任溝通,但主任可能未特別交代需與委員本人確認,導致溝通上的落差。
  • 表示已將劉世芳委員提案所需的數字提供給辦公室。

相關後續

  • 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第1案改為主決議。
  • 第2案鄭麗文委員已撤案。
  • 第3案與第4案修改為繳交書面報告後修正文字通過。
  • 第5案、第6案、第7案照案通過。
  • 劉世芳委員的第126案併同凍結,改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第20案、第32案、第82案、第83案、第87案、第88案、第99案、第104案、第117案、第119案、第125案、第127案及第129案均保留送協商。
  • 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09901
卷/期/冊
110/99/1
發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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