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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安全與揭弊者保護制度公聽會:多方論辯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2-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核心議題聚焦於核四安全爭議、揭弊者保護制度的建立與推動,以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界線。會議中,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就核四試運轉報告真偽、地質安全、電力供需及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等面向提出多元觀點,政府官員則就相關政策及法案進度進行回應與說明,展現各方在重大公共工程與廉能治理上的分歧與訴求。

討論事項一

「從核四安全談揭弊者保護制度,落實廉能政府及行政中立」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核四廠的安全性問題,特別是試運轉測試報告的真實性與地質疑慮,並從中延伸討論揭弊者保護制度的必要性、立法進度及適用範圍,同時觸及公營事業與公務人員在公投期間行政中立的界線。
  • 會議旨在喚起行政機關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重視,藉由專家學者建言及政府官員答覆,釐清重大公共工程弊案爭議、行政中立原則,並確保公民對重要政策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相關爭議

  • 核四安全與試運轉測試報告真實性:許永輝處長於公投說明會稱核四不能重啟,與台電過去報告矛盾,被質疑前後說法不一。原能會明確指出核四187份試運轉測試報告中有32份未通過審查,強調核四未符安全電廠標準且安檢不能取代試運轉測試。部分學者則認為這32份是因封存而未續審,而非未通過。
  • 核四地質安全與耐震能力:魏國彥教授指出核四地質調查結論存在差異,呼籲公開原始資料。葉宗洸教授則引用核四耐震設計基準數據,強調其耐震能力遠高於一般建築。侯漢廷議員則認為地質問題是為阻擋重啟核四而生,並質疑以會議決議認定活動斷層的荒謬性。
  • 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在公投期間的行政中立界線:中油等國營企業的公投宣傳活動被質疑違反行政中立。羅承宗所長、吳斯懷委員及李敏教授均強調行政中立的重要性,並指出現行法規不足或執行不力。銓敘部則回應政府部門須對重大政策說明,公務員基於職責宣傳政策與行政中立法無涉。
  • 揭弊者保護法案的立法進度與範圍:行政院版草案遲未送立法院審查,引發立法委員及學者的高度關切與不滿,認為行政院應加速推動。法務部則說明草案已於12月2日送行政院,預計明年1月4日審查,並已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 臺灣電力供應是否充足:李敏教授引用能源局數據,質疑未來電力供應不足,並指控政府為公投控制天然氣價格導致中油虧損。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則回應電力規劃確保供電穩定,並指出李教授的數據計算方式可能不夠精確。
  • 揭弊者保護法案的適用對象與範圍:學者探討揭弊者保護法應涵蓋公私部門、所有知情者,並對報復行為嚴懲。侯漢廷議員則質疑許永輝處長若為弊案經手人,是否適用揭弊者保護法,認為揭弊者應為旁觀者而非正犯。
  • 核四封存原因:侯漢廷議員認為馬英九封存核四是因政治脅迫(林義雄絕食),而非核四不安全。洪申翰委員則駁斥,強調核四不安全的事實無法被否認,連馬英九都無法讓其運轉。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說明公聽會緣由,強調供電不穩、許永輝處長發言否定過去測試成果、國營企業行政中立問題,以及揭弊者保護制度的重要性。
  • 承諾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持續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並呼籲行政院加快審查進度。
  • 表示有內部員工因提供核四重要訊息而感到害怕,凸顯揭弊者保護法的重要性,以確保訊息完整揭露。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提醒官員從憲政秩序、國家能源政策、政府施政一致性及科學實證四面向思考公聽會主題。
  • 質疑若核四不能用是否構成弊案,應追查到底,不能因公投結束而不了了之。
  • 強調公投法規定政府並非當然反方,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政府未遵守,要求公開所有資料供學者專家論證。
  • 指出科學是實證與數據,解釋權不屬於政府或執政黨,應公開透明由學者專家論證。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強調核四安全問題是靠過去許多台電內部揭弊者揭露,許永輝處長所言皆為事實,無法被否認。
  • 指出林宗堯辭職是因為行政部門不允許他對外透露核四問題,也不重視其內部反映。
  • 質疑憑電力公司自稱安全來認定核電廠安全,是不符專業的荒謬認知,並駁斥核四不安全的事實無法被否認。
  • 呼籲擁核方無法否認核四不安全的事實,強調核四工程一次又一次讓社會失望,撐不起未來不缺電的期望。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強調台電核能發電處處長許永輝勇於揭發核四工程疑慮,預防災害,正是揭弊者保護法案所要保護的對象。
  • 指出核四1號機興建期間,有32項試運轉報告未通過原能會審查,凸顯核四安全性問題。
  • 呼籲行政院儘速提交揭弊者保護相關法案至立法院審議,並介紹時代力量版本草案對揭發人身分保密、人身安全、工作保障等有詳盡規範。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案應鼓勵內部員工提出問題,提供多元反應管道及適當保護措施,避免遭受不正待遇。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認為公聽會偏離揭弊者保護主題,變成核能安全辯論,並強調揭弊者保護法應提供誘因。
  • 以法國核電廠案例說明揭弊者保護的重要性,指出即使法國有揭弊者保護法,揭弊者仍可能受到排擠、恐嚇。
  • 質疑政府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界線,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的是公務員而非政府本身。

相關人員回應

柯麗鈴 法務部主任秘書

  • 說明法務部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於12月2日送行政院,預計明年1月4日審查,並已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 表示新版本擴大保護範圍至公私部門,並修正弊端項目為折衷式列舉加概括授權。
  • 新增非典型勞工為揭弊保護對象,並針對報復揭弊者行為,規定從重處罰(刑法加二分之一)及提高私部門罰金(五萬至五百萬)。

朱楠賢 銓敘部次長

  • 回應行政中立法部分,指出公投涉及重大政策,政府部門必須提出說明。
  • 表示公務員若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立場,與行政中立法無涉,但非依法令行使職權則受限制。

曾文生 經濟部次長

  • 回應電力規劃問題,強調天然氣機組是目前最快且裝置容量大的發展方向,旨在確保臺灣供電穩定。
  • 對李敏教授的電力數據計算方式提出疑問,並表示初步估算備用容量率仍有十幾個百分點。
  • 指出全世界大多數電力公司都有在做需量反應,台電過去較少做,但這是一個全球趨勢。

鄭銘謙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說明廉政署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新版本合併公私部門,弊端項目採折衷式(列舉金融犯罪、勞工、衛福、兒少等,並保留概括授權)。
  • 表示保護對象納入非典型勞工(如建教生、見習生、技術生),並強調立法保護從優原則。
  • 指出對於揭弊者的侵害者(報復者),處罰將從重,對其犯罪依刑法加二分之一,公務員則依懲戒規定,私部門罰金提高至五萬至五百萬且按次處罰。

高斌 原能會核管處副處長

  • 強調核能安全認定機關是原能會,核四試運轉測試有4個條件,原能會審查7年後於106年5月公告「未通過」。
  • 澄清安檢不能取代試運轉測試,並指出許永輝處長講的是防火風門而非防火門,該風門未經美國防火協會法規驗證及耐火測試。
  • 說明核四仲裁案為商務仲裁,裁決結果僅針對商務契約,不影響核四安全問題,原能會已提出43項反請求。
  • 歡迎民眾進入台電公司核四網頁瀏覽核四客觀資訊。

劉文忠 原能會副主任委員

  • 強調原能會作為獨立的核能安全管制機構,對核四公投沒有預設立場,尊重公投結果。
  • 說明核四到103年封存時,187份試運轉測試報告中仍有32份未通過,因此核四廠並非符合安全的電廠。
  • 指出若核四公投通過,台電須重新申請建照,並需釐清地質調查、輔導改善設備更新等,估計需6到7年,參考美國案例可能需10年,駁斥公投書中2至3年即可商轉的說法。
  • 回應「繼續審會不會過」的問題,強調是否通過以安全標準為準,而非時間長短。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於12月2日送行政院,行政院已排定於明年1月4日進行審查,並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預計很快可送立法院審查。
  • 所有學者專家及委員所提建議將列入紀錄,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列席人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110901
卷/期/冊
111/9/1
發布日期
2022-01-1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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