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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聚焦程序正義與判決效力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1-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主要討論憲法訴訟卷宗公開、合併審理中聲請人權利保障、違憲宣告判決效力及程序參與等議題。與會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普遍質疑修正案過於側重司法效率而非人民權益,並提出多項程序保障與制度設計的精進建議。司法院及最高檢察署則就修正理由及實務衝擊進行回應。會議意見將納入紀錄並供全體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一

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聚焦於憲法訴訟卷宗書狀的公開透明與資訊隱私權衡、合併審理時對未到庭聲請人權利的保障、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規範失效效力的修正必要性,以及憲法訴訟程序參與的檢討與完善。
  • 核心關切點在於如何平衡司法效率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打破憲法法庭的「象牙塔」印象,使其更貼近人民需求並符合司法改革目標。

相關爭議

  • **卷宗書狀公開與資訊隱私權衡**: 關於不受理案件的聲請書及卷內資料是否應適度公開,如何兼顧程序公開透明與資訊隱私權,以及行政成本增加的考量。
  • **合併審理與聲請人權利保障**: 修正草案允許憲法法庭指定部分案件進行言詞辯論,引發對未被指定案件聲請人聽審權、資訊獲取及意見表達機會是否受損的擔憂,並質疑其程序保障不足。
  • **關係人地位與指定方式**: 對於憲法訴訟法第19條之1關係人由憲法法庭指定而非聲請的修法方向,質疑其可能違反當事人恆定原則,導致真正利害關係人無法參與或權益受損。
  • **違憲宣告效力 (第53條)**: 關於違憲法規範宣告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的適用原則,以及其對刑事確定裁判救濟途徑和實務運作衝擊的爭議,部分認為修正案限縮溯及效力恐損及實質正義。
  • **憲法訴訟法修法方向與定位**: 許多專家學者質疑本次修法過於偏重憲法法庭的審理效率與便利性,而非從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憲法法庭「法庭化」的本質出發,認為是立法上的退步。
  •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與限制**: 質疑大法官對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所設的「行使職權」限制(如需先提修正案且修法未果),認為此舉限縮少數黨委員的釋憲權利,不利權力制衡,並可能造成多數暴力。
  • **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權**: 立法委員提出憲法訴訟法刪除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資格的立法疏漏,導致院際間對法令解釋不一致時缺乏統一解釋的法律授權。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強調公聽會目的為討論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以打破憲法法庭「象牙塔」印象,落實司法改革目標。
  • 指出憲法法庭自實施以來,不受理案件比例高達96.8%,且併案審查未積極通知當事人,顯示其「為大法官服務而非為人民服務」的疑慮。
  • 期望透過修法讓人民更親近法律與法庭,促進公開透明並保障人民權利。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認為憲法法庭運作存在根本問題,其訴訟程序與一般訴訟的異同、程序主體的界定及爭點形成過程均混沌不明。
  • 質疑憲法法庭在審判內容上雜亂無章,未能確保判決內容經過社會充分溝通與交鋒。
  • 批評修正草案第19條之1將關係人由聲請制改為憲法法庭指定,是立法上的倒退,違反程序正義與人民權利保障。
  • 建議司法院撤回本次修正案,重新思考更符合司法改革方向的修法內容。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指出憲法訴訟法存在立法疏漏,取消了中央及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的當事人資格。
  • 認為此疏漏導致院際之間對統一法令解釋有所不同時,欠缺法律授權的救濟途徑。
  • 表示將於本會期提出修法提案,以矯正此狀況。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心憲法法庭是否能宣告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違憲,以及相關判決能否溯及失效的問題。
  • 提及司法院秘書長曾回應憲法法庭有權審理高於法律位階的法規範,包含憲法條文。
  • 質疑2005年修憲提高修憲門檻是否牴觸國民主權原則,並可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主張應可溯及失效。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對司法院在憲法訴訟法實施不到幾個月即提出大幅度修正感到錯愕,質疑其堅實理由不足,認為許多修改是訴訟經濟考量,與保障基本權利存在緊張關係。
  • 批評第53條修正案,若刪除違憲法規範立即失效後對受侵害案件的救濟機制,恐損害實質正義。
  • 建議司法院應再三思,多聽取意見,讓制度有更多時間磨合,並應增加憲法法庭的資源配置,以有效處理案件量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感謝各方指教,並強調憲法訴訟法具有特殊性,憲法訴訟聲請人已在一般審級獲得完整訴訟權保障。
  • 表示將研議善用準備程序、落實爭點整理和事實確認的建議。
  • 澄清修正草案第53條目的在於限縮過廣的溯及效力,大法官仍可選擇溯及失效,透過非常上訴達救濟目的。
  • 澄清每一件聲請案均獨立,憲法訴訟並非僅依言詞辯論裁判,所有受理案件意見都會被審酌,不會因是否併案或參與言詞辯論而打折扣。
  • 說明憲法訴訟問題多元,關係人認定困難,若僅規定有利害關係即可參與,實務上難以執行,目前的草案是解決方案之一。
  • 澄清現行憲法訴訟法不禁止聲請人推薦專家參與,憲法法庭實務上亦會參考聲請人意見指定專家,但為確保意見多元仍由憲法法庭指定。
  • 承諾將把所有實務改進建議帶回研議參考,例如閱卷分流、修正例稿以減少隱私權疑慮等。

呂文忠 主任檢察官 最高檢察署

  • 認為現行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若宣告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後,所有過去依此法規判決的案件均可循非常上訴救濟,將對實務運作造成巨大衝擊與負荷,故支持司法院的修法方向。
  • 建議應賦予檢察總長參與憲法訴訟的權責,理由包括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曾決議必要時檢察總長得為保障人民憲法利益提出聲請。
  • 指出檢察總長就憲法爭議提出憲法爭訟具憲政意義,符合先進國家法制,可提高聲請釋憲案件品質且不致造成憲法法庭過重負擔。
  • 強調檢察總長雖有非常上訴職權,但無法直接解決憲法爭議,且常因不具原則重要性被最高法院駁回,故應有直接向憲法法庭提起的權限。
  • 提及檢察總長常扮演積極保護被告人權的角色,並曾就原住民槍砲條例等案件建議釋憲。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做成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司法院表示將把與會者提出的各項意見,特別是關於善用準備程序、爭點整理、事實確認、閱卷分流、修正例稿等建議帶回研議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110001
卷/期/冊
111/100/1
發布日期
2022-11-2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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