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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預算審查與多項法案進度報告:聚焦刑法、保安處分、國民法官與司法改革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2-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案,並聽取立法計畫報告。會議重點包括對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決議,以及委員們就國民法官制度預算、華山司法園區經費、裁判書個資公開、商業法院運作、公證制度改革、司法信任度及特定案件審理等議題向司法院提出質詢,要求檢討改進並提供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案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併案審查,主要涉及刑法第19條、第87條及第98條的修正內容。
  • 會議針對各條文進行逐條審查,並對部分條文的處理方式做出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刑法第19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刑法第87條及第98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案為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併案審查,主要涉及多個條文的修正、增訂與刪除。
  • 會議針對各條文進行逐條審查,並對部分條文的處理方式做出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第4條及第15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46條除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修正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46條之1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46條之2、第46條之3、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等多案條文,部分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47條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 第71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一、二)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111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包含歲入歲出、員額人事費、車輛汰換、辦公廳舍遷建計畫、資訊經費及國民法官制度推動等項目。
  • 討論司法院立法計畫及多項已送立法院審議的法案進度,並針對司法改革、司法信任度、裁判書個資保護、商業法院運作、公證制度等議題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國民法官制度預算:行政院連續兩年加註意見要求妥適管控,委員質疑預算是否「借屍還魂」用於政策宣導,並要求遵循決議表列細項。
  • 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委員質疑預算膨脹29億元、期程延長至11.5年、進駐單位減少,且變更機關單位編列方式不符預算法程序,建議考慮將其作為立法院遷建地址。
  • 司法信任度與行政中立:委員擔憂司法受政治影響,公投期間行政部門動用資源宣傳反方意見,呼籲司法人員堅守「我心如秤,政治止步」原則。
  • 商業法院運作與存廢:商業法院成立4個月僅收11案,委員質疑其成效不彰、預算效益低,並傳出法官支援其他法院及法院可能解散的說法,要求司法院提出存廢決定及書面報告。
  • 裁判書個資公開與去識別化:委員指出現行裁判書公開系統存在格式不一、遮蔽標準混亂、不同法院做法不一致、甚至數位化後個資外洩等問題,要求司法院研擬一致性規範及修法,以避免個資洩漏造成當事人傷害。
  • 不動產公證制度:民法第166條之1施行延宕22年,委員質疑司法院作為公證人主管機關未積極處理公證人人數不足問題,且認為不動產交易公證有不可取代性,要求司法院提出擴編計畫。
  • 原住民土地權利與刑責:委員指出花蓮瑞穗牧場案中,80多歲原住民因「竊占國土」被判刑後含冤而死,質疑法院及檢察官對山坡地保育區與山坡地法律定義混淆,且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輔導原住民取得土地權利前,即課予刑責,要求司法院統一法律解釋。
  • 環境案件審判:委員揭露花蓮砂石場違法卻未被強制拆除,以及屏東有害事業廢棄物案僅被輕判「申報不實」,質疑法院在環境案件中怠惰、未積極認定有害廢棄物,導致輕罪輕判,放任污染擴散。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法官被林秉樞利用來吹噓其影響力,認為不妥。
  • 質疑法官對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後「聚眾」定義的認知不足,導致有罪判決率低且多易科罰金,不符修法意旨。
  • 批評法官對詐騙、酒駕等案件量刑過輕,特別是和解文化導致「以刑逼民」,未體察民隱。
  • 呼籲司法院支持法警加給調整,反對行政院人事總處核定金額過低且分級的要求。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質疑當前司法讓人民及媒體感覺「法院是民進黨開的」,是對司法人員的羞辱,呼籲法界菁英莫忘「我心如秤,政治止步」的初衷。
  • 批評行政院各部會利用國家資源宣傳公投反方意見,違反行政中立,司法院應有所態度。
  • 質疑商業法院上路4個月無案可審,導致法官被迫打散支援,預算編列與執行不符比例,要求司法院儘快決定商業法院存廢並提交書面報告。
  • 呼籲在座法界菁英捍衛憲法,制衡行政權擴張,維護民主法治原則。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院裁判書公開系統存在多處荒謬情形,包括不同系統格式不一、圖檔與數位化資料遮蔽方式矛盾、個資外洩等問題。
  • 質疑各法院對裁判書去識別化(遮蔽)標準不一致,缺乏統一規範與人工檢查機制,導致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處理混亂。
  • 要求司法院就裁判書公開與遮蔽之間的法益權衡,儘速研擬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的一致性判斷標準、程序及救濟機制,並做書面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民法第166條之1關於不動產契約強制公證的條文已通過22年卻未實施,認為公證人在不動產交易中具備中立、獨立、客觀的實質審查權,可減少爭訟成本。
  • 批評司法院推託實施問題予法務部,且法務部以公證人人數不足為主要理由,但公證人遴任為司法院權責,應積極增加人數。
  • 強調高等法院判例亦顯示公證在不動產交易中具不可取代性,司法院應提出具體擴編公證人計畫,而非消極以對。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連續兩年對國民法官預算加註意見,要求維護財政紀律,是對司法院的「羞辱」,司法院應積極反映。
  • 質疑國民法官制度推動預算中的2,400萬元宣導經費,是否為去年被刪減5,000萬元後的「借屍還魂」,要求司法院恪守決議,詳細表列政策宣導費用。
  • 批評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從7.5年變11.5年,總經費從91億元膨脹至120億元,進駐單位從5個變2個,認為編列方式不符預算法程序,有預算編列不實之嫌。
  • 建議司法院考慮將華山司法園區作為立法院遷建地址,並尋找更好的地點興建司法大廈,進行院際協商。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修憲廢除監察院後,糾舉權若歸司法院,懲戒法院是否需調整組織或業務,批評司法院對此修憲規劃態度消極,缺乏主動意見。
  • 要求懲戒法院針對「石木欽案」中法官迴避原則(如朋友、同事、上下屬關係)提出書面規範報告,以杜絕外界疑慮。
  • 質疑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人數與戶籍人口比例不符(如苗栗地院人數遠高於臺中地院),要求司法院提供書面報告說明篩選機制與戶籍限制關係。
  • 認為司法機關不適合掌有主動權力,但應持續關心憲政變動,並在有具體條文時表示意見。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安共諜案件過去判決多為輕判(平均1年2個月),遠低於社會期待,質疑是修法不周、罪證不足或判刑專業不足。
  • 建議司法院應考慮設置國安專庭,以提升對國安法、反滲透法等案件的專業審理能力。
  • 批評臺灣是全世界少數仍有政府公證人的國家,且法院公證人業務量下降,民間公證人上升,認為應檢討廢除政府公證人制度,以符合國際潮流及市場需求。
  • 指出民間公證人分佈集中於都市,偏遠縣市缺乏,但認為這是「雞生蛋、蛋生雞」問題,若無政府公證人,民間力量自然會填補市場需求。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指出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書須載明當事人個資,導致個資洩漏問題層出不窮,造成當事人身心傷害,要求司法院積極檢討並修法。
  • 質疑司法院2018年曾召開公聽會討論個資保護,卻多年無積極作為,秘書長回應「帶回去研議」顯得突兀,要求儘速提出修法進度。
  • 質疑商業法院案件量不如預期,法官被規劃支援其他法院,擔憂商業法院存在意義,要求司法院說明其態度與規劃,並向社會大眾澄清。
  • 建議司法院應研究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科技審判、網路傳送書狀、專家證人等優良制度普遍適用於各法院,以全面提升審判品質。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揭露花蓮多起砂石場違法竊占國有地,法院三審定讞卻遲遲未強制拆除,甚至違法業者仍持續進料,質疑花蓮地方法院怠惰,要求司法院積極處理,強制斷水斷電。
  • 指出屏東有害事業廢棄物案,法院僅判定「申報不實」輕判,未認定有害事業廢棄物問題,質疑法官對廢清法及廢棄物判斷缺乏基本常識,導致輕罪輕判,放任有毒廢棄物任意堆置。
  • 呼籲各地方法院嚴謹審查廢棄物案件,作出妥適判決,避免污染擴散。
  • 要求司法院及民事廳檢討法規,若不修法,現行法規下仍放任違法廠商進料,將永無止盡。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的審前說明書,各法院版本與司法院例稿有差異,特別是「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則常被省略,要求司法院應有更清楚的範例或定稿。
  • 關切國民法官法第43條規定起訴書不得記載產生預斷之虞內容,但模擬法庭起訴書仍過於詳細,質疑若違反此規定,法律效應為何,擔憂影響制度順利上路。
  • 建議延長模擬法庭時間至4、5天,以貼近未來實際情況,讓檢辯雙方自由發揮,確保2023年國民法官制度順利執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花蓮瑞穗牧場案中,80多歲原住民因「竊占國土」被判刑後含冤而死,質疑法院及檢察官對山坡地保育區與山坡地法律定義混淆,且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輔導原住民取得土地權利前,即課予刑責,要求司法院統一法律解釋。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均明定政府應承認及輔導原住民土地權利,呼籲司法院統一解釋,避免原住民因使用祖先土地而受刑責,浪費行政資源。
  • 表示已多次拜託司法院統一解釋原住民案件,但至今未果,對此表達失望與無奈。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商業法院的專業性與對產業協助的重要性,堅決反對廢止或亂借將,要求司法院向社會大眾說明澄清,讓產業安心。
  • 質疑臺灣公證制度仍保留政府公證人,與國際潮流脫節,認為民間公證人成效佳且便利,司法院應檢討公證人制度,將人力用於高效能事務。
  • 對於司法院以「偏遠縣市無民間公證人」為不改革理由表示不同意,認為可透過誘因鼓勵民間公證人前往執業。
  • 要求司法院提供國民法官新制媒體宣導成效報告及民眾信賴度數據,並對不同民調結果(中正大學與司法院自辦)的落差進行檢討,以提升司法信任度。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中正大學與司法院自身民調中,民眾對司法信任度與滿意度的巨大落差,要求司法院解釋原因並提出改善策略。
  • 認為媒體審判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傷害,偵查不公開卻常有獨家報導,要求司法院與偵查機關共同精進,保障審判公正性。
  • 指出法官多元進用成效不彰,資深律師轉任僅14人,學者掛零,要求司法院檢討改善,提高誘因與拓展管道,並爭取寬列員額。
  • 強調審判過程中的不當訊息洩露會影響法官心證,造成社會撕裂與傷害,呼籲各方共同努力改善。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民眾司法信任度(54.7%)是否滿意,並指出法律見解無法統一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傷害。
  • 批評司法院在「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等法律見解分歧的案件上,不敢表達立場,導致法官自由心證,人民對司法「初一十五不一樣」的觀感。
  • 指出大法庭制度已通過2年,但對於具爭議的個案(如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司法院與最高法院皆採被動態度,無人提案,要求司法院主動出手統一見解或檢討修法。
  • 要求司法院就大法庭制度的適用問題進行研究,並於下次質詢前提供解決方案,展現擔當。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司法院111年度歲入編列66億4,592萬1,000元,歲出編列250億988萬9,000元,較110年度歲出增列8億1,653萬元。
  • 說明111年度淨增加215名員額,以因應國民法官法等新制及司法E化需求,強調在人力窘迫下簡化業務並引進科技設備。
  • 說明華山司法園區111年度編列3億9,300萬元,總體計畫需142億193萬4,000元,將分年延續辦理。
  • 澄清國民法官制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為6,400萬元,另2,000萬元為綜合性業務宣導費。
  • 表示司法院已送請立法院審議多項法案,並感謝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回應大法官家屬因司法人員身分收到告別式花籃,但否認大法官與林秉樞有應酬帷幄關係。
  • 回應法官獨立審判,依證據裁判,司法行政機關無法過問個案見解,但會利用各種方式讓法官知悉法律修正動態。
  • 承諾將就商業法院的存廢問題提供書面報告,並已收到8個案件,其中包含訴訟標的金額達3億7,000多萬元的案件。
  • 回應裁判書公開原則上姓名應公開,個資遮蔽由各法院透過程式與人工檢核進行,承認目前系統與規範存在問題,將研擬裁判書公開辦法。
  • 回應司法院尊重立法院修憲規劃,但認為司法機關不適合掌有主動權力,會持續關心憲政變動並適度表達意見。
  • 表示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施行,初選名冊由電腦隨機抽選,會受戶籍限制,並將就篩選機制提供書面報告。
  • 承認國安共諜案件舊法法定刑較低是輕判原因之一,已於108年7月3日修法加重,並已開設國安課程研習會加強法官專業認知。
  • 表示不反對設置國安專庭,若政治部門決定,司法院將配合辦理。
  • 回應司法院對民眾司法信任度民調顯示,法官信任度達54.7%,律師對法官信任度達82.69%,認為已屬中上水平。
  • 承認法官多元進用成效不彰主因是法官工作負荷重,難以吸引學者,希望提高誘因並爭取員額寬列。
  • 回應關於行政中立、偵查不公開等政治部門活動,司法機關不適合主動表示意見,但會持續關心。

范光群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 報告110年度截至8月底提供近8萬5,000人次法律扶助,並受委託辦理勞工、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
  • 說明已實施家事、勞工、消債專科派案制度,並透過院檢通報單、結案審查等提升律師服務品質。
  • 提及花蓮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成功協助撤銷亞泥新城礦區礦業權展延處分,為原民權利保障重要里程碑。
  • 表示為因應國民法官法實施,已辦理律師教育訓練、參與模擬法庭並調整律師酬金。
  • 報告111年度預算編列17億1,036萬6,000元,較上年度增列251萬5,000元,主因配合工作計畫及案件量增編1名專職律師及1名專職人員。

賴武志 司法院資訊處處長

  • 說明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由司法院資訊處維護,各法院負責將裁判書上傳至系統。
  • 解釋去識別化分為兩部分:各法院審判系統有程式自動遮隱個資,書記官會再人工檢核後上傳,個資認定由司法院各業務廳負責。

許紋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說明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原則上姓名公開,除非涉及個資隱私需遮掩,兒少案件則依保護隱私必要性判斷。
  • 承認目前個案判斷標準不一,缺乏實體法與程序論規範,將研擬裁判書公開辦法以建立周延規定。

周玫芳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回應不動產買賣設定物權、租賃等業務目前實務上不需公證人,但公證人應公正獨立執行職務,對不法法律行為不可公證。
  • 解釋民法第166條之1未實施,因當時社會有反彈聲音,但若當事人願公證,司法院歡迎。
  • 回應公證人人數不足問題,表示司法院逐年有編列,若法務部施行第166條之1,會配合研議,並可遴任律師為公證人以解決人力。
  • 承認目前基隆、臺東、澎湖、連江等4縣市無民間公證人執業,但強調法院公證人業務量仍高。

王漢章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

  • 回應民法第166條之1施行涉及多方意見,行政院若發動,司法院會配合,認為公證制度是解決司法紛爭利器。
  • 說明強制執行實務上可封鎖現場並斷水斷電,但具體執行進度由司法事務官決定。
  • 承諾會針對法規面檢討違法砂石場持續進料問題,並配合法務部施行民法第166條之1,擴編公證人人數因應。
  • 說明大法庭制度需有個案繫屬且有法律見解歧異,由承辦庭提案才能受理,目前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案尚未有承辦庭提案。

李柏道 司法院懲戒法院院長

  • 說明懲戒法院業務與彈劾權有關,與糾舉權無關,彈劾對象為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糾舉針對事。
  • 說明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第28條有迴避事由明確規定,個案迴避由法官自行決定,若有偏頗之虞則依標準決定。
  • 承諾將就朋友、同事、同學、上下屬關係的迴避規範,提供書面報告。

吳進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長

  • 回應屏東有害事業廢棄物案,判決係依據檢察官起訴法條(申報不實)進行審判,原則上依證據認定是否為有害廢棄物。

陳美彤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

  • 說明學者轉任法官掛零,主因是需先通過考試院辦理的資格考試,但市場需求不足,今年僅2人報名且不符資格,導致考試無法辦理。

吳燦 最高法院院長

  • 說明大法庭受理案件需有個案存在且有法律見解歧異,由承辦庭提案才能受理,目前刑事大法庭已統一19件見解,民事14件。
  • 回應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案,目前尚未有承辦庭提案至大法庭,但若有積極歧異,承辦庭有提案義務,惟大法庭是被動受理,無個案則無法討論。

相關後續

  • 司法院將帶回研議裁判書個資揭露問題,並儘速提出修法方案。
  • 司法院承諾就商業法院的存廢問題提供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大眾澄清其運作狀況。
  • 懲戒法院將針對朋友、同事、同學、上下屬關係的迴避規範,提出書面報告。
  • 司法院將提供國民法官初選名冊篩選機制與戶籍限制的書面報告。
  • 司法院將研究國安專庭設置必要性,並就公證人制度改革、媒體宣導成效、司法信任度民調落差、法官多元進用策略等議題進行研究,並向相關委員辦公室報告結果。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11001
卷/期/冊
111/10/1
發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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