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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及相關罰則、實施日期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2-11-08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中多項條文、罰則及施行日期進行討論。焦點包含第七十四條司法院增列但書、罰則條文之存廢與適用、第三條與第四條有關社區支持與心理健康之定義與權責分工、第十九條責任區域規劃,以及第九十二條施行日期的評估。經協商,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部分條文暫行保留並交由行政部門與委員研議。

討論事項一

研商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及相關配套與罰則

核心議題

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未決條文、罰則規範、主管機關權責及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 聲請法院裁定與抗告期間例外情形:針對第七十四條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是否得繼續強制安置或住院之但書,以及文字表述應為「不在此限」或「不得繼續為之」產生討論。
  • 社區支持與心理健康定義:衛福部擔憂名詞定義過廣將限縮其他法律適用,委員則希望於條文中強化社區支持資源布建與精神危機前期積極介入措施。
  • 施行日期規劃:針對第九十二條施行日期,委員憂心兩院子法過多導致遙遙無期,要求訂定期限或分階段實施;衛福部與司法院則說明因涉及系統建置及大量子法與家事事件法修正,需充分準備時間。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擔任會議主席,主持協商程序並引導各機關與委員針對條文進行討論。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院針對第七十四條增列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安置或住院等但書,有助於兼顧病人人身自由權。
  • 考量地方政府執行面上不宜自我處罰,支持不對社區阻礙設置機構之行為訂定罰則,但應賦予地方政府積極排除障礙之責任。
  • 擔心精神衛生法母法及子法數量繁多,若施行日期拖延過久將無法落實,建議兩院釐清哪些條文與服務可先行實施。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於條文中納入心理健康、心理不適及心理健康促進之定義,並強化前期積極介入與外展式支持系統。
  • 認為法案施行日期應明定於公布後1年內實施,避免遙遙無期,並反對透過附帶決議處理施行期程。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於社區支持定義中增加社會參與與自立生活,並強調應將精神危機前期積極介入措施納入規範,以補足社區資源。

相關人員回應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司長

  • 說明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等處罰條款多參酌行政院版本與既有法規,並增訂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出院前之通報義務。
  • 說明精神衛生法大修後需訂定大量子法,且社區支持多由民間NGO執行,與醫療責任區域劃分的概念不同。

謝廳長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說明第七十四條增列但書旨在兼顧病人人身自由權,當法院做成停止強制安置、住院或抗告有理之裁定時,即應停止強制治療並讓病人返回社區。
  • 說明推動法官保留與專家參審制度需修正家事事件法及訂定多項子法、布建硬體視訊設備,需與行政院共同盤點期程。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支持吳玉琴委員所提賦予地方政府排除機構設置障礙的責任,並建議暫不增訂處罰阻礙民眾之罰則,以避免衝突。
  • 說明衛福部推動服務與社安網計畫會持續進行,不受法律生效與否影響,但因需訂定28個子法,確實需要充分準備時間。

相關後續

  • 第四條及第五條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修正通過。
  • 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罰則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或衛福部建議修正通過。
  • 第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王婉諭提案、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十九條及第九十二條施行日期等條文暫行保留,交由行政部門與委員再行研議與溝通。

原始資料

公報
11110401
卷/期/冊
111/104/1
發布日期
2022-12-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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