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四法聯防配套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2-11-09
本次黨團協商聚焦「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案,針對數位性暴力防制、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或遭用作恐嚇工具的法律適用、保護令機關管轄、刑度與通保法調取票門檻等核心爭點進行跨部會廣泛討論。各黨團委員與行政機關就如何串聯四法聯防、防範二次傷害及落實被害人保護機制提出多方意見,會議最後決議請法務部與司法院研擬具體修正文字並與衛福部協調後,另定期繼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相關四法聯防配套案
核心議題
- 研商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及合法取得性私密影像後作恐嚇使用之罪責定位與保護令銜接機制。
- 探討性私密影像防制與被害人保護如何落實於四法聯防及相關民刑事司法程序。
相關爭議
- 性私密影像恐嚇罪責定位:法務部主張合法取得性私密影像作為恐嚇使用屬現行恐嚇罪範疇,不宜於刑法新增獨立罪名;立委與民間團體則認為傳統恐嚇罪刑度過輕、法益不同且無法與四法聯防連動,應於刑法中增訂專條以加重處罰並涵蓋數位性暴力。
- 保護令適用與舉證負擔:司法院憂心由民事庭處理性私密影像保護令將因缺乏身體傷勢證明而難以舉證並導致大量案件被駁回;立委則強調應兼顧多重救濟管道,避免行政或民事救濟流於形式。
- 通保法調取票門檻:若僅以一般恐嚇危安罪論處,將因最重本刑未達3年而無法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取IP,不利於第一線追查與阻絕數位性暴力。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機關在修法時互踢皮球,未落實社會安全網與被害人保護。
- 強調應提供被害人多重機制選擇,避免因民事法院工作量過重或舉證困難而駁回保護令申請。
- 指出網路無國界,性私密影像外流後跨國散布極難控制,修法應具警惕作用並符合實務需求。
范雲 立法委員
- 主張數位性暴力影像恐嚇對被害人造成難以估計的恐懼與身心痛苦,刑度應高於行政院版本並以營利加重刑責。
- 堅持刑法應新增明確條文規範被威脅散布等恐嚇態樣,以有效遏止數位性暴力。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出數位性暴力最大宗為以性私密影像作為威脅工具,若未將其納入刑法專章將無法解決受害者困境。
- 建議將性私密影像散布與轉傳行為全面納入刑法規範,包含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單一特定人的情形。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機關對被害人求助機制規劃不足,導致基層員警與被害人求助無門。
- 要求衛福部及相關部會應主動檢討法制面不足,並建議參考國際潮流延長或調整追溯期。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反對將性私密影像恐嚇歸類於傳統自由法益的恐嚇危安罪,因其刑度過低且無法與四法聯防連動。
- 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5條保護範圍過窄,且民事訴訟舉證與審理實務並非不可行,應建立周延的保護令機制。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修法思維仍過於保守,過度從行為人角度出發而非以被害人受害程度為核心。
- 主張應擴大涵攝範圍並積極正向修法,以即時跟上數位性暴力犯罪樣態的發展。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若僅以普通恐嚇罪處理,將因最重本刑未達3年而無法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取IP,無法在第一時間查辦與阻絕傷害。
相關人員回應
黃謀信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法務部立場認為合法取得性私密影像後作恐嚇使用,屬於現行刑法恐嚇罪,不應因恐嚇方法不同而立為獨立犯罪。
- 建議若要落實後續被害人保護措施,應透過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增列準用保護措施規定來解決。
林嚞慧 法務部參事兼保護司代理司長
- 說明行政院跨部會架構數位性暴力防護網之規畫,指出親密關係部分可透過擴大家暴法第14條民事保護令範圍涵蓋。
- 建議非親密關係部分則透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及第13條增修準用保護規定來提供機制。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對性私密影像是否獨立成罪予以尊重,但提醒須注意與現行恐嚇、強制罪之規範競合。
- 指出民事庭法官處理性私密影像保護令將面臨無身體傷勢證明及舉證困難之困境,走行政程序或刑事證據保全相對較可行。
郭彩榕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 表示家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正在行政院審查中。
- 提出若不在刑法規範恐嚇手段,恐與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之立法目的產生落差,且修法連動成本需一併考量。
相關後續
- 請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相關法規之保護令及準用機制研擬具體修正文字,並與衛福部協調。
- 後續協商原則上以行政院所提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體例為主體進行逐條審查。
- 本案因尚待跨部會溝通與取得共識,另定期繼續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10401
- 卷/期/冊
- 111/104/1
- 發布日期
- 2022-12-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