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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與刑事鑑定制度報告:聚焦訴訟金字塔、上訴權及裁書類品質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1-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主管的112年度總預算,並聽取司法院秘書長關於建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及強化刑事鑑定制度的專題報告。會議核心討論包括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權限的爭議、憲法法庭功能、裁判書類品質、鑑定制度中立性及法官倫理等議題。多位立法委員提出質疑與建議,司法院則就相關政策規劃與改革方向進行說明。最終,部分預算照列並通過多項決議,要求司法院就特定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立法院112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並針對預算決議提出相關要求。
  • 討論立法院經管宿舍使用現況及活化計畫,以及多項預算凍結項目之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就現居宿舍者是否符合居住資格及未來宿舍空間活化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罰款及賠償收入、財產收入、其他收入等項目照列,並通過要求立法院就宿舍活化提出書面報告。
  • 歲出部分,立法院主管預算照列,並通過29項決議,對多個預算項目進行凍結,要求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立法院法制局需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未來研究方向調整書面報告。
  • 立法院應針對資訊系統整合勾稽規劃時程及困難,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立法院需於3個月內盤點院區衛廁設施情況、翻修所需經費及時程,並於第10屆第7會期前提出整修計畫。
  • 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研議於全院區女廁提供免費多元生理用品之可行性、執行方式與預算,並至遲於第10屆第7會期付諸實施。
  • 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院區內設立轉播中心之評估書面報告及文化走廊展覽規劃評估書面報告。
  • 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針對「國會助理法制化」提出評估書面報告,並建議在完成立法前比照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給予相同待遇。
  • 立法院預算中心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以增強立法委員問政效能。
  • 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使單位預算及決算審查由業管委員會負責召集,並由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
  • 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新媒體平台推廣方案。
  • 立法院法制局應每會期休會後,立即函文洽詢各黨團關心之法案及議題。
  • 立法院應於每年編列概算時,函文洽詢各委員辦公室之軟硬體需求,彙整統計後編列於下一年度預算中。
  • 立法院預算中心需完成「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所為決議效力之探討」報告之網頁公開及後續與審計部研商審計(核)作為,並於4個月內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 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統一各委員會記載重要會議進行事宜之方式。
  • 立法院採購發包中心應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與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以提高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並確保履約管理與品質。
  • 立法院應維持中南部服務中心及議政博物館之相關業務預算,避免因統刪決議影響業務推展。
  • 立法院秘書處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檢討報告,並確實提升研究室電腦作業的服務環境。
  • 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為落實司法改革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及強化刑事鑑定制度專題報告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司法院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旨在強化第一審事實審、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權限,並提升刑事鑑定品質與可信性。
  • 探討如何透過制度改革,平衡司法效率與人民訴訟權益,並解決審判實務中的鑑定爭議及裁判書類品質問題。

相關爭議

  • 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權限:有委員質疑此舉可能剝奪人民訴訟權,為效率犧牲正義,並建議應將更多司法資源投入一、二審以提升品質,而非透過程序限制上訴。
  • 憲法法庭是否成為實質第四審:委員關切憲法法庭判決可能導致案件來回奔波,增加當事人負擔,秘書長則強調其審查要件嚴格,並非一般上訴途徑。
  • 裁判書類品質與法官監督:委員批評部分法官裁判書類品質不佳、內容敷衍,且司法院對此缺乏有效監督機制,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刑事鑑定制度中立性:委員質疑現行鑑定過度依賴偵查機關,恐有偏頗之虞,且機關鑑定共識決難以落實詰問權,影響被告權益。
  • 私選鑑定費用負擔:委員指出引入私選鑑定可能造成經濟弱勢被告難以負擔鑑定費用,形成「武器不平等」,與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的原則相悖。
  • 確診者投票權爭議:委員質疑中選會禁止確診者投票的決定是否違憲,與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的適用性,並要求司法院對此重大爭議發聲。
  • 環境犯罪量刑過輕:委員反映環境犯罪判決過輕,導致犯罪者有恃無恐,質疑司法與行政機關在防治上的問題,要求司法院加強司法官訓練。

立法委員發言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關切行政訴訟新制對金門地區民眾訴訟權的影響,要求巡迴法庭應有固定頻率,並呼籲充分利用遠距審理設備。
  • 質疑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權利可能剝奪憲法賦予的訴訟權,認為應加強一、二審司法資源而非增加上訴門檻。
  • 認為為追求效率而限制上訴,可能導致正義被忽略,建議應從根本提升一、二審審判品質。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法庭實質上已成為第四審,導致訴訟程序冗長、當事人身心煎熬,背離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目標。
  • 批評最高法院案件頻繁發回更審,造成「萬年懸案」,要求司法院提出解決方案,避免案件長期懸而未決。
  • 建議恢復軍事審判,或將軍法官納入司法體系,以解決軍事案件輕判及部隊管理困難的問題,並要求司法院提出報告。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醒司法院在限縮上訴前,應優先強化事實審判品質及法官考核,避免法官權力過大損害人民司法權益。
  • 批評車禍鑑定品質粗糙、民怨高,建議司法院會同其他部會改善鑑定制度,讓民眾可旁聽並提升司法囑託鑑定數量。
  • 強調證物監管問題層出不窮,建議訂定專法強化證據監管,並要求對監守自盜等案件重判,以維護司法信任。
  • 建議訂定一、二審審理期限及最高法院核駁期限,以解決司法拖延問題,並對賄選定罪率與判決結果落差表達不滿。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裁判書類品質改進的重要性,認為應建立有效內部監督機制,確保法官認真審案、寫作判決書,以維護司法公信力。
  • 批評司法院對裁判書品質管理鬆散,缺乏客觀標準和具體落實措施,要求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呼籲司法院應勇敢提出所需人力資源,以提升審判品質、程序及效率,落實真正的司法改革。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就苗栗地院法官為不識字父親擔任告訴代理人被懲處一案,認為其基於孝心,情有可原,不應被認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懇切呼籲法官在鑑定報告出現多份不同結果時,應本於自身專業知能判斷,而非照單全收,特別是車禍鑑定案件,以避免裁判品質不受信任。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刑事鑑定制度中立性,因其常態性依賴偵查機關鑑定單位,恐有偏頗疑慮,且法院未排除檢警相關單位作為鑑定機關。
  • 批評法務部函釋允許檢察官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導致被告在審判時才知悉鑑定報告,損害其準備與質疑權利。
  • 對新修法草案中機關鑑定共識決難以實踐詰問權表達疑慮,認為應明確具名並確保詰問可行性。
  • 質疑引入私選鑑定將導致經濟弱勢被告因費用高昂而無法有效辯護,造成「武器不平等」,建議應引進專家證人制度。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禁止確診者投票的決定,認為可能沒收憲法賦予人民的投票權,並與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強制隔離不違憲的範疇不同。
  • 批評司法院在社會重大爭議事件上不願表達法律意見,認為應適時發聲,以避免遲來的正義,並維護司法中立性與公信力。
  • 呼籲司法院應確保司法獨立,不應偏頗,並應以行動證明法院是為全國人民服務,而非淪為特定黨派的附和者。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環境犯罪(如不法掩埋廢棄物、土石採取)判刑過輕,甚至行政機關不開罰、檢調不調查,導致犯罪者有恃無恐。
  • 要求司法院加強司法官對環境犯罪重要性的瞭解與訓練,以作出妥適判決,有效防治國土破壞與污染。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金字塔訴訟制度推動過程面臨限縮人民上訴權利的質疑,強調應優先改善一審品質。
  • 書面質詢要求司法院提出近5年刑事案件一審上訴二審後維持原判或廢棄原判決的相關統計書面報告。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目前二審、三審撤回原判比例仍高,顯示事實審尚未堅實,若馬上限縮第三審恐升高誤判定讞風險。
  • 書面質詢針對測謊結果證據能力的問題,認為司法院修正草案在否定測謊作為犯罪事實證據,卻又允許其作為彈劾證據方面,顯然莫衷一是。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若無堅強事實審就限縮上訴門檻,恐嚴重侵害人民上訴權利,並質疑在司法機關人力不足下,一審判決品質能否保證。
  • 書面質詢要求司法院針對法院人力問題提出短中長期改善方案,具體說明如何解決人力缺口並提升審判品質。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強調金字塔訴訟制度改革已是國人共識,但因本位主義作祟,20多年來一事無成,呼籲朝野立委應以司法院版本通過,並滾動檢討。
  • 書面質詢回顧金字塔訴訟制度改革從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至今的延宕歷程,批評其組織改造與修法屢次失敗的原因。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行政訴訟新制將於明年8月15日上路,金門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簡易案件可透過巡迴法庭處理。
  • 指出遠距視訊系統在行政法院使用率較高,但一般民眾仍傾向親自出庭。
  • 解釋限縮第三審上訴是為將第三審定位為嚴格法律審,避免案件因事實爭議不斷發回更審,導致訴訟拖延。
  • 強調憲法法庭審查要件嚴格,主要針對裁判本身違憲及法規範違憲,並非一般意義上的第四審。
  • 承諾將加強法官學院課程,提升法官關於鑑定相關專業知能,並建置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系統。
  • 說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犯罪事實證據、鑑定人資格明確化及利益揭露、當事人得自行委任鑑定人、鑑定人原則上應到庭言詞說明接受詰問等。
  • 回應賄選案件定罪率,提供107年至111年9月間各審級判決確定的有罪率數據。
  • 同意於1個月內向黃世杰委員及委員會提出提升裁判書品質的具體改善方向與計畫。
  • 解釋法官倫理規範旨在維繫司法信賴,法官為家庭成員草擬法律文書可,但公開擔任告訴代理人恐影響公正觀感。
  • 承認法官多數僅具法律專業,過濾專業鑑定意見能力有限,因此新修法草案透過詰問制度提升鑑定可信性。
  • 說明私選鑑定目的為達成武器平等,經濟能力不足者仍可聲請法院選任鑑定人。
  • 表示司法院已召集審、檢、辯、學及相關機關召開環境犯罪量刑審酌事項諮詢委員會,並在法官學院開設相關課程,以防治環境犯罪。
  • 強調司法權被動性,不告不理,縣政府、檢察官、調查局不歸司法院管轄。
  • 重申法院是全國人民納稅開辦,目的在保障人民基本權,法官秉持公正中立裁判。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表示司法機關不適合就未來可能形成的個案或爭議(如確診者投票權)預先發表評論或看法。

相關後續

  • 司法院將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行懲廳瞭解金門行政訴訟案件量後,再規劃巡迴法庭頻率並向陳玉珍委員報告。
  • 司法院將就軍法官銜接司法體系問題進行研究,並於1個月後向游毓蘭委員及委員會提交報告。
  • 司法院將於1個月內向黃世杰委員及委員會提出提升裁判書品質的具體改善方向與計畫。
  • 司法院將提供賄選案件定罪率等相關資料給陳歐珀委員查核。
  • 委員周春米、陳以信、劉建國及鄭運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110805
卷/期/冊
111/108/5
發布日期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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