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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科技園區、國營事業、公司法修正案及台版晶片法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1-21

LawTrace 法律歷程: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國營事業管理法、公司法

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包括「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國營事業管理法」及「公司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園區機關更名、國營事業港區設施管理、公司股份共有權行使等。此外,委員們也針對「台版晶片法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的適用範圍、獎勵定義、財政影響及半導體產業發展策略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並要求行政部門就多項議題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為配合「加工出口區」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提案修正條例中相關管理機關名稱,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其分處為分局。
  • 台灣民眾黨黨團另提案強化區內廠商資訊安全,增列產業園區管理局「關於資料管理與安全單位之設立及經營事項」之業務職掌。

相關爭議

  • 機關名稱修正:經濟部尊重更名,但建議與行政院組織改造併同辦理,以求周延。
  • 資料管理與安全職掌:經濟部認為園區廠商多已自主管理並符合國際高標準防駭措施,故無須增列相關職掌。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說明更名之必要性,以配合園區名稱與實務操作一致化。
  • 希望行政部門支持通過,使所有條文及實務操作可以一致化。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對機關名稱修正表示尊重,但建議與行政院組織改造併同辦理,以更臻周延。
  • 回應資料管理與安全職掌提案,認為園區廠商已自主管理資料與安全,無須增列。

相關後續

主席裁示合併詢答,並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因應商港法修正刪除原第13條規定,導致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如天然氣接收港)的船舶出入管理喪失法律依據。
  • 提案增訂相關條文,以提供該等設施安全維護管理及船舶出入管理的法源依據,並規範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及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說明增訂條文的急迫性,認為此為穩定能源供應、強化設施安全維護的刻不容緩之舉。
  • 希望行政部門及同仁支持,並表示希望未來運輸能源的船可以國造國送。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對此案表示支持,認為委員提案與行政院方向大致相同。

相關後續

主席裁示合併詢答,並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現行公司法對於股份為多數股東共同持有時,如何行使股東權利規範不明確,導致實務上易生僵局,不利公司營運。
  • 提案參酌民法與土地法中共有物管理採多數決的精神,修正公司法第160條,將股份共有時股東權的行使方式由全體同意改為多數決。

相關爭議

  • 股東權行使與共有物管理性質差異:經濟部認為股東權行使與共有物管理及不動產處分性質不同,難以一概參照多數決方式辦理。
  • 司法實務見解:經濟部指出司法實務認為公同共有股份的股東權行使,應依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 修法必要性與方式:邱志偉委員認為修法有必要,但不認同提案版本,建議商業司研究國外立法例提出更佳方案;商業司則認為此議題仍需更多研究與成熟討論。
  • 避免爭議:商業司擔憂若股東表決權可割裂行使,將引起更多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提案說明現行共有股份全體同意制度造成僵化,影響公司營運,且司法實務見解分歧。
  • 援引民法及土地法採多數決精神,建議公司法第160條應修正為多數決,以有效利用共有物。
  • 呼籲委員及經濟部支持修法,將民主精神帶入公司法。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個人認為公司法第160條有修法必要,但不同意提案版本。
  • 支持經濟部堅持股東表決權不能割裂行使的立場,認為此舉可避免爭議。
  • 要求商業司參考國外立法例,於3個月內提出解決共有股份行使權利問題的書面報告或部版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針對公司法第160條修正草案,認為尚有探究餘地。
  • 承諾請商業司瞭解國外立法例,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劉雅娟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

  • 同意股東表決權不能割裂行使,以免引起爭議。
  • 說明國外立法例有在瞭解,但國內法院及學說認為應保障所有共有人權益,股東權利行使屬財產權行使,需全體同意。
  • 認為此部分仍需更多研究與成熟討論。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合併詢答,並另定期繼續審查。
  • 經濟部商業司需於3個月內提出參考國外立法例如何解決公司法第160條問題的書面報告給經濟委員會。

討論事項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台版晶片法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台版晶片法案」的適用對象、獎勵條件、定義、財政影響,以及其對台灣半導體產業發展與國際競爭力的影響。
  • 探討如何確保獎勵措施的公平性,避免獨厚特定大廠,並加速子法訂定以釐清「前瞻創新研發」與「先進製程」的定義。

相關爭議

  • 適用對象與公平性:多位委員質疑法案是否獨厚台積電或特定大廠,擔憂造成「大者恆大」及產業間不平衡,要求經濟部擴大適用範圍並說明清楚。
  • 「一定規模」與「定義」模糊:委員質詢法案中「研發費用達一定規模」、「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前瞻創新研發」與「先進製程」等關鍵定義不明確,憂心授權專家會議或子法訂定導致立法院無法監督。
  • 獎勵措施與國際競爭:邱志偉委員指出台灣稅負抵免優惠幅度較美、日、韓等國低,擔憂影響台灣廠商根留台灣或吸引外資的誘因,質疑台灣的競爭優勢。
  • 溝通不足:有委員反映科學園區聯合總會秘書長稱未受邀討論法案內容,顯示與產業界溝通不足,導致業者對法案產生疑慮。
  • 財政影響:委員關切稅收流失問題,估算台積電可能減免的巨額稅款,要求經濟部評估整體財政影響。
  • 「去台化」疑慮:有委員提出台積電海外設廠是否導致「去台化」及「矽盾」功能弱化,要求經濟部密切注意並澄清。
  • 本土需求市場擴大:邱顯智委員關切未來國際需求萎縮下,如何擴大台灣本土晶片需求市場,經濟部則表示涉及WTO問題需再研究。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獎勵適用要件中「一定規模」與「獎勵定義」不明確,要求經濟部說明並儘速於子法中明訂。
  • 建議設置單一窗口,在子法訂定前即開始向業界蒐集先進製程與創新研發的定義意見。
  • 關切太陽能板安全問題,建議強制屋頂型太陽光電案場加裝快關裝置,並將其列為躉售價格必要成本。
  • 要求年底前提出用電大戶義務儲能納入台電輔助服務的草案,並於明年進行試驗。
  • 要求能源局研議強制管理用電大戶的空調節能技術,並於過年前提出方向;另鼓勵各工業領域投入新節能技術研發。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發展晶片法案以維持競爭力,但擔憂法案適用對象與條件不明,恐引發「獨厚特定企業」的質疑。
  • 要求經濟部儘快釐清「一定規模」等定義,避免政策美意大減,並適時對外說明外資持續投資台灣的信心。
  • 建議研發經費額度可從30億元起跳,讓更多面向的產業加入,政府可逐步扶植。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說明「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的具體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評估標準。
  • 關切台灣在半導體產業鏈中,除晶圓代工與封測外,設備、原料、EDA及晶片設計等其他部分的發展計畫。
  • 建議經濟部研議擴大台灣本土晶片需求市場,以因應未來國際晶片生產鏈的變化。
  • 要求經濟部盤點我國特定重要物資及核心科技項目,全面評估關鍵供應鏈風險,並參考日韓作法。
  • 要求經濟部協助半導體產業加速減碳,提升氣候資訊揭露品質,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版晶片法案」是否為特定產業量身訂做,要求經濟部大方說明其適用範圍不限單一目標。
  • 要求經濟部儘速釐清「前瞻創新研發」與「先進製程」的定義,並於母法通過後1個月內公布子法草案與社會大眾溝通。
  • 關切台中發電廠減排承諾,要求經濟部確保燃氣機組完成後,依原規劃拆除燃煤機組,以協助台中抗空污。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積電海外設廠是否會弱化台灣「矽盾」功能,要求經濟部密切觀察台積電全球布局對台灣生產量的影響。
  • 質疑台灣加入CPTPP進度受阻,擔憂未來無法為國內廠商爭取好的關貿條件與貿易環境,要求經濟部積極爭取入會。
  • 要求經濟部澄清「去台化」疑慮,並對外說明台灣半導體產業的優勢與不可取代性。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大力對外說明與澄清「去台化」為假議題,強調台灣半導體供應鏈的優勢與不可取代性。
  • 希望「台版晶片法案」能在今年底前完成三讀,並要求經濟部儘快與財政部溝通,明確子法細節與適用對象。
  • 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高雄前鎮產業園區公有老舊廠房的更新規劃及預算。
  • 要求經濟部關注高雄高軟二期工程進度與招商狀況,並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 要求經濟部大力支持外商(如ASML、默克)在南部設立辦公處所或總部,形成群聚效應。
  • 要求經濟部持續盯緊中油大林廠氣爆事件,並儘速提出具外部意見且能解決問題的詳細調查報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版晶片法案」修法過程溝通不足,要求經濟部提供書面報告說明與產業界討論情形,避免「厚外資薄台廠」疑慮。
  • 要求經濟部儘快釐清除半導體外,還有哪些產業(如電動車、5G、低軌衛星、AI)可納入投資抵減,並加速相關細節的制定。
  • 希望政府能尋找出台灣下一個世代的主力產業,並與行政院反映。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台版晶片法案」的稅負抵免優惠幅度較美、日、韓等國低,擔憂競爭優勢不足,恐導致產業外移。
  • 質疑為何「有效稅率」可定在母法,而「研發密度」與「研發費用」門檻卻定在子法,導致立法院無法監督,要求經濟部重新思考。
  • 關切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不如預期,要求經濟部瞭解加工出口區廠商申請意願低的原因。
  • 質疑基本工資補貼方案執行成效不佳,預算匡列高但執行率低,要求檢討門檻過高問題,確保政策符合人民期待。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回應「台版晶片法案」定義問題,表示會由跨部會及專家確認相關技術與適用範圍,子法中訂定「一定規模」。
  • 承諾設置單一窗口蒐集業界意見,加速子法訂定,目標在母法通過後1至2個月內提出子法草案溝通。
  • 坦承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需考量財政。
  • 回應太陽能安全裝置,表示正在蒐集國外規定並請工研院研究最佳化方案,若強制規定躉購費率會有所反映。
  • 證實已責成能源局與台電研議用電大戶義務儲能納入台電輔助服務的可行性,年底前提出草案,明年進行試辦。
  • 承諾會與金管會討論建立金融機構參與ESCO業者融資服務的KPI,使節能業者也能獲得良好融資貸款。
  • 強調台灣半導體供應鏈在全球具關鍵地位,不存在「去台化」問題,並鼓勵國人團結對外澄清不實言論。
  • 說明台積電目前9成生產仍在國內,先進製程會留在台灣,且台灣仍是全球最有效率的半導體生產基地。
  • 回應CPTPP入會進度,表示目前執委會優先審查英國案,並未聽說台灣需與中國一同入會。
  • 承諾盤點高雄前鎮產業園區公有舊廠房更新規劃,並於1個月內提出給委員會。
  • 承認高軟二期工程發包期程稍有延遲,將督促加快;並承諾2週內提出A、B、C坵塊招商檢討報告。
  • 承諾協助有需求的外商將辦公處所或總部移往南部,形成群聚效應。
  • 說明中油大林廠氣爆調查報告仍在修正中,將邀請專家共同檢視,確保能解決問題防範未然。
  • 說明「台版晶片法案」不限半導體業,電動車、5G、低軌衛星等符合條件者亦可適用。
  • 解釋美、日、韓等國晶片法案模式差異,指出台灣優勢在於有效成本遠低於他國。
  • 說明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總彙整在勞動部,經濟部會協助瞭解廠商申請意願低的原因。
  • 坦承基本工資補貼方案執行率低,會再檢討門檻設計,過年前提出方向。
  • 針對企業減碳,說明台灣半導體業起步早,能效與減碳力度居國際領先地位,並透過大廠帶小廠模式擴大減碳。
  • 回應工業區工安體檢,表示會強力督促工業局做好工廠檢查,但具體參與人員細節需再溝通。
  • 回應中運退休金勞資糾紛,表示中運有在積極處理。
  • 回應外籍移工勞資糾紛,表示加工處已協調,問題在薪資單翻譯與傳譯人員,將爭取勞動部支援。

陳佩利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報告委員,前瞻創新研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械設備等定義,都會與相關單位確認。
  • 承諾現在就開始設置單一窗口,向業界蒐集資料,以利子法訂定。
  • 回應工廠檢查,表示會再與委員辦公室溝通,儘量符合公開原則。

游振偉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 回應太陽能快關裝置,表示正在蒐集國外規定並請工研院研究最佳化方案,若強制規定躉購費率會有所反映。
  • 說明技術研發進度視工研院試驗情況而定,會儘快處理;在完成前已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提供消防指引。
  • 說明用電大戶義務儲能納入台電輔助服務,年底前會有草案,明年進行試辦,但仍需視業者建置情況。
  • 說明節能效率提升持續檢討,能源局有能專補助可供業界申請新節能技術研發。
  • 承諾過年前針對空調強制管理提出一個方向,並與業界溝通後再報告。

楊伯耕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

  • 承認高軟二期期程會稍微延遲,因工程發包廠商意願不高,正在協調。
  • 回應外籍移工勞資糾紛,表示已協調,最大問題在薪資單翻譯與傳譯人員,將爭取勞動部支援。

劉雅娟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

  • 回應基本工資補貼方案執行成效不佳,主因是員工投保薪資需達基本最低薪資。
  • 承諾針對公司法第160條問題,有在瞭解國外立法例,但國內法學見解傾向保障共有人全體權益。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進行審查。
  • 經濟部需於1個月內就「台版晶片法案」適用範圍、資格條件評估、擴大半導體產業鏈上下游地位、提升本土晶片需求、盤點重要物資供應鏈風險、協助半導體產業減碳及氣候資訊揭露品質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邱議瑩、蘇震清、蘇治芬、呂玉玲、陳超明、陳明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110901
卷/期/冊
111/109/1
發布日期
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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