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刑法毒駕修法與司法實務爭議:聚焦認定標準及配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1-23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核心議題為毒駕認定標準的明確化,期望比照酒駕零容忍原則。會議中,委員與法務部、司法院就「尿液檢驗陽性」作為毒駕入罪標準的明確性、科學依據、執法可行性及潛在違憲疑慮進行激烈辯論。此外,會議也觸及選舉查賄、廢棄物不法掩埋及死刑執行等司法實務問題。最終,多項提案僅進行詢答,並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將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比照酒駕增訂客觀認定標準,以強化毒駕防制,並探討其在法律明確性、執法技術及司法實務操作上的可行性與挑戰。
  • 會議同時涉及選舉查賄成效、廢棄物傾倒案件的偵辦與量刑,以及死刑執行進度與相關行政命令的檢討。

相關爭議

  • 毒駕認定標準的明確性與違憲疑慮:法務部提案以「尿液檢驗陽性」作為毒駕入罪標準,但司法院及多位委員質疑此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及比例原則,因毒品種類繁多、藥性不同,且尿液陽性不直接等同於不能安全駕駛。
  • 檢測標準與科學依據不足:司法院及委員質疑現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的閾值標準,其目的在於檢測有無施用毒品,而非判斷是否影響駕駛能力,且未涵蓋所有毒品,可能導致認定困難或不公。
  • 強制採檢合法性與執法困難:委員指出憲法法庭已釋憲,強制採尿需檢察官令狀,質疑修法後警察現場執法困難,特別是拒絕採檢或夜間執法時,可能導致條文無法有效實踐。
  • 與酒駕類比的適用性爭議:委員認為毒品與酒精的藥理機制、代謝方式、對駕駛能力的影響不同,酒駕的立法框架不能完全套用在毒駕上,可能造成冤錯案或不當處罰。
  • 規範位階問題:委員指出法務部引用行政規則「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作為刑法構成要件的補充,其規範位階與法律授權基礎存在疑慮,不如酒駕條文明確,可能導致規範不穩定性。
  • 死刑執行進度與行政命令:溫玉霞委員質疑法務部死刑執行進度緩慢,認為應加速執行已定讞案件,並檢討行政命令相關規定,與社會期待不符。
  • 幽靈人口查察爭議: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疑花蓮地檢署寄發幽靈人口提醒通知單的適法性、行政中立性及是否擾民,並質疑刑法第146條第2項關於幽靈人口的規定有違憲疑慮,認為候選人遷戶籍合法但選民遷戶籍卻可能違法,存在不平等。

立法委員發言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將「施用毒品,經檢驗尿液為陽性」及「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列入第一項,以明確毒駕認定要件。
  • 強調毒駕與酒駕一樣造成重大傷亡,應加速通過修法,遏阻吸毒後開車行為。
  • 質疑死刑定讞案件執行緩慢,要求法務部加速執行,並檢討行政命令相關規定。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參考日本經驗加重酒駕刑責,將刑期從3年以下提高至6個月以上5年以下,罰金從30萬元以下提高至50萬元以下。
  • 建議降低吐氣酒精濃度標準至0.1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至0.03%。
  • 建議提高致人於死刑期至5年以上12年以下,罰金提高至300萬元;致重傷刑期改為3年以上,罰金提高至200萬元以下。
  • 建議5年內再犯酒駕者不得申請易科罰金,並課予汽機車所有人及共同搭乘者連帶責任。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查賄選原則,並關切新北市民進黨候選人林佳龍涉嫌賄選案偵辦進度,要求行政中立,有聞必查、有據必辦。
  • 質疑衛福部薛部長公開評論確診不能投票不違憲的說法不合適,認為其撈過界,非其權責。
  • 關切選前暴力事件防範及處理機制,並詢問確診不能投票的合法性與合憲性。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提出的毒駕修法草案,認為將毒駕比照酒駕增訂抽象危險犯,但未考慮毒品種類、分級、作用量、代謝時間的複雜性,可能面臨違憲挑戰。
  • 指出司法院對法務部草案的意見,認為尿液陽性檢測標準與「不能安全駕駛」無直接關聯,且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採尿的釋憲結果影響執法可行性。
  • 強調毒駕零容忍目標一致,但立法技術需更嚴謹,應全面盤點相關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道安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以避免違憲問題。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詢問2022年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成果,關切宜蘭地區賄選嚴重性及偵辦進度,並呼籲政府一體積極面對賄選問題。
  • 質疑司法院賄選案一審有罪率高但最終定讞率低,呼籲檢討法官判決,並要求提供詳細數據。
  • 贊成毒駕修法方向,但質疑酒駕戒癮治療比例低、撤銷人數高,建議成立戒癮治療中心,並將三、四級毒品施用者納入戒治對象。
  • 呼籲建立酒駕與毒駕標準化轉介流程,強化各單位溝通連結,並認為民間普遍認為刑度太輕,應整體考量。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支持毒駕零容忍的修法方向,但質疑法務部提案以「尿液檢驗陽性」認定毒駕的明確性,認為缺乏具體的毒駕閥值標準,可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關切衛福部所訂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的閾值是否足以作為刑法認定標準,以及檢測儀器與鑑定機關的普及性與認證問題。
  • 指出憲法法庭釋憲已限制強制驗尿,質疑修法後警察現場執法將面臨困難,可能導致案件不起訴或以車禍處理,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達成共識。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對毒駕修法持高度保留態度,認為移除「不能安全駕駛」要件,僅以尿液陽性判定構成犯罪,可能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導致冤錯案。
  • 指出酒駕立法框架不能完全套用在毒駕上,因毒品種類繁多、藥理機制複雜,血液或尿液濃度無法直接推論腦中濃度及對駕駛能力的影響。
  • 建議法務部應完善統計機制、公開閥值設定的藥理及風險估算理由與問責機制,並主動蒐集檢察、警界及司法實務界意見,以確保修法具有充分科學依據和公共說理責任。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毒駕修法後警察現場採尿設備及技術的可行性,建議應明確規定現場採尿並送檢作為定罪依據。
  • 質疑廢棄物不法掩埋案件多以緩起訴、緩刑輕判,不法利得高但罰則低,要求法務部嚴查嚴判,並要求司法院檢討量刑過輕問題。
  • 要求法務部調查苗栗鍾東錦先生農地涉嫌不法挖取砂石、回填廢棄物案件,給國人一個交代。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支持毒駕修法方向,但關切配套措施,包括尿液檢驗認定有無偽陽性問題、不同毒品類別及濃度差異的精進技術,以及是否應依毒品分級處理。
  • 要求法務部在修法通過後,必須建立第一線執法人員的作業準則(SOP),以確保執法明確性。
  • 預期修法可能增加受刑人數,呼籲法務部應未雨綢繆、超前部署監獄及毒品戒治量能,並強調戒治是治本之道。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花蓮檢方寄發968封幽靈人口提醒通知單的不妥性與擾民,要求法務部提供通知單內容以供參考。
  • 認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關於幽靈人口的規定應廢止,因其違反憲法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且存在幽靈候選人合法但幽靈選民違法的不平等現象。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支持毒駕零容忍方向,但關切修法將毒駕從具體危險改為客觀標準時,毒品種類複雜與檢驗標準的規範位階問題。
  • 指出酒駕條文的客觀性與明確性遠高於目前毒駕修法草案中「尿液陽性反應」的定義,行政規則作為刑法空白授權要件存在法律授權基礎疑慮。
  • 要求法務部針對規範位階與法律明確性問題進行研議,以確保條文在實務上具備穩定性與可行性,避免未來產生憲法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支持毒駕零容忍目標,提案修法旨在增訂施用毒品而尿液檢驗陽性即構成犯罪的處罰,並保留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的處罰,比照酒駕雙軌制。
  • 表示尿液陽性認定依衛福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有明確閾值標準,涵蓋大部分毒品,可快速認定毒駕。
  • 回應查賄選原則為行政中立、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並說明林佳龍案已分案偵查,強調檢調會溯源追查大咖。
  • 說明確診不能投票屬醫療專業,法務部可提供法律意見,但違憲認定屬憲法法庭權責。
  • 承認毒駕修法可能增加受刑人數,但希望能藉此達到嚇阻作用,並表示毒品戒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程序。
  • 承諾會與警政署討論制定毒駕執法SOP,並研議提升酒駕戒癮治療比例,以及三、四級毒品施用者納入戒治對象的可能性。
  • 回應死刑執行需依法律程序,待司法救濟程序完成後才能批准,並已簽核2位死刑犯執行。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法務部毒駕修法草案持保留態度,認為將「尿液檢驗陽性」作為毒駕入罪標準,可能因毒品種類繁多、藥性不同,且檢測標準與影響駕駛能力有差距,導致解釋疑義與實務操作困難。
  • 指出目前吸食第三、四級毒品無罪,若修法將其納入,將產生法律適用問題,且強制採尿的釋憲結果影響條文執行。
  • 建議應建立明確機制,評估各類毒品對安全駕駛的影響並公告調整,以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與明確性原則,避免法官難以運用或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 說明賄選案件一審有罪率約89.78%,三審定讞有罪率約73.73%,並表示法官獨立審判,司法院已訂量刑參考標準,並將推動刑事案件量刑條例以規範環境案件量刑。
  • 表示司法行政立場不適合就確診不能投票是否違憲表示意見,因可能影響將來案件公平性,最終認定權責在憲法法庭。

陳映樺 衛福部食藥署副組長

  • 說明「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中訂有毒品檢驗陽性的閾值,此閾值是檢測儀器對於檢測物可被檢測出來並定量的標準,與是否影響駕駛能力無關。
  • 表示全國有十幾家通過衛福部認證的民間單位可協助尿液檢測,需具備檢驗儀器、方法及品質系統。

駱立凡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主任

  • 說明現行實務上,若當事人不同意採尿且非現行犯,警察執法將面臨困難,需請示檢察官核發令狀。

相關後續

  • 本次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僅進行詢答。
  • 所有提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鄭運鵬、周春米、黃世杰及陳玉珍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111002
卷/期/冊
111/110/2
發布日期
2022-12-19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