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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原則運用、公職財產申報與司法改革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1-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涵蓋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機制,以及公職人員虛擬貨幣財產申報、國民法官資格、法警勤務制度等司法改革相關議題。多位委員提出質疑與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代表則就現行政策、未來規劃及執行困難進行回應。會議決議多項議題將由相關部會研議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聚焦於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緩起訴以及法院簡易判決處刑等微罪不舉機制,旨在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促進訴訟經濟並兼顧人權保障。
  • 討論內容亦擴及公職人員虛擬貨幣財產申報、國民法官資格、法警勤務制度,以及對疫苗採購掮客案與警大校長涉案等社會矚目案件的檢調作為。

相關爭議

  • 賄選案件是否適用微罪不舉原則:委員質疑收受賄選者若因屬微罪而不處罰,可能導致同案不同處理,應審慎評估並建立比例原則。
  • 財產犯罪微罪化風險:委員引用美國案例指出財產犯罪微罪化可能導致犯罪率上升,呼籲檢討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的必要性。
  •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透明度:委員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應適度公開,以提升司法透明度並讓社會檢驗裁量標準,避免「黑色象牙塔」之質疑。
  • 公職人員虛擬貨幣財產申報:法務部公文曾以「去中介化、匿名難追查」為由排除虛擬貨幣申報,遭委員質疑與立法精神不符,恐成犯罪溫床。
  • 國民法官資格排除範圍:委員質疑各機關法制人員及政風人員具法律素養卻可擔任國民法官,與立法排除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的理由相悖,要求司法院檢討。
  • 微罪案件和解與不起訴困境:委員指出輕微案件如過失傷害或竊盜,若被害人「獅子大開口」或不願和解,檢察官難以適用不起訴或緩起訴,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 疫苗掮客案檢調是否主動立案偵辦:多位委員質疑衛福部長薛瑞元自爆有疫苗掮客介入採購,檢調單位卻未主動立案偵辦,涉嫌公務員知悉犯罪未告發失職,要求法務部責成立案調查。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賄選案件適用微罪不舉原則的妥適性,認為收受賄選者若不起訴將導致同案不同處理。
  • 強調賄選案應「明案速判」,並要求司法院對法官自律及判決落差負起責任。
  • 指出財產犯罪微罪化可能提高犯罪率,建議檢討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適用職權不起訴之罪刑。
  • 建議適度公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提升司法透明度,讓社會檢驗裁量標準。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函文排除虛擬貨幣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理由,認為「難以追查」不應成為免申報的藉口。
  • 強調公職人員誠實申報財產義務的重要性,虛擬貨幣若不申報恐成犯罪溫床,應重新發布公文。
  • 質疑國民法官資格排除範圍,認為各機關法制人員及政風人員具法律素養卻可擔任國民法官,與排除法官、檢察官等理由相悖。
  • 建議應整體思考公務人員離開司法院、法務部後是否仍應排除擔任國民法官。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針對微罪案件,在被害人「獅子大開口」不願和解但被告有誠意賠償時,應制訂準則讓檢察官得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
  • 質疑衛福部長薛瑞元知悉有疫苗掮客介入採購卻未告發或移送法辦,是否構成公務員失職,並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及最高法院判決。
  • 要求法務部應主動責成檢調單位,針對衛福部長所言的疫苗掮客案依法啟動偵辦與查證。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北檢接獲警大校長陳檡文涉入松勤88豪宅招待所案的檢舉後,偵查作為空白並簽結,檢察官有懶惰或放水嫌疑。
  • 質疑臺美司法互助協議不包含引渡,調查局宣稱將透過協議押解潛逃美國的郭哲敏回臺是否為假消息。
  • 要求法務部說明如何將潛逃美國的郭哲敏抓回,並質疑檢方在洗錢案偵辦收網前讓郭哲敏潛逃是否故意放水。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長薛瑞元對疫苗掮客案的說法,認為其具備律師資格卻稱「尚未著手實施詐欺」而不移送,是推託之詞。
  • 要求法務部針對疫苗掮客案應立即立案偵查,不需委員會作主決議。
  • 質疑司法院對民眾司法信任度不高的原因,認為司法院在國家社會重大爭議事件中不表意見,有違憲法五權分立精神。
  • 要求司法院說明不針對相關事件表示意見的法律規定,並提議修法以打破司法「黑色巨塔」的形象。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強調疫苗掮客案非委員爆料,而是衛福部長薛瑞元公開發言,指稱有人要求30%採購價金,檢調應主動偵辦。
  • 質疑衛福部長一年多前知悉犯罪卻未依法告發,現今公開發言時機,是否涉及影響選舉的嫌疑。
  • 要求法務部責成權責單位蒐集所有訊息,並要求檢調單位依法辦理疫苗掮客案。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人員過勞問題影響判決品質,應重視法警勤休制度改革。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正式明確定性法警工作適用輪班制規範,以增加勤務安排彈性,避免僵化遵守每日12小時工時上限。
  • 建議在規劃法警勤務制度時,應將不同工時上限方案納入比較,並讓法警主動參與規劃,以兼顧機關運作與法警健康權。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北市長候選人涉嫌賄選案,調查局已移送新北地檢署,為何遲遲未立案偵辦,並詢問何時會偵辦。
  • 建議法務部檢察系統可評估設置專業檢察官或邀軍檢參與,以強化對軍事間諜等國安威脅的偵辦。
  • 建議法務部提高檢舉種植大麻獎金,因現行獎金與獲利差距過大,難吸引吹哨者檢舉。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虛擬資產或加密貨幣等數位資產,不應因查核困難而影響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否則將造成法律漏洞。
  • 指出法務部以「去中介化」等理由否定數位資產申報,與法律文義及實務運作不符,應立即檢討更正。
  • 要求法務部於 2 週內提出更正解釋函令,並儘速與相關機關會商研議數位資產申報具體方式。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檢方將大量微罪案件直接丟往法院審理,是未善用微罪不舉制度或檢察人力不足導致的陋習。
  • 強調檢察官秘書制度對提升檢察制度精準度及發現微罪的重要性,要求法務部說明研擬狀況及改善辦案環境。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檢察官職權不起訴仍需偵查程序,廣義上已動用司法資源,能否稱「微罪不舉」有待商榷。
  • 建議仿效日本警察微罪處分制度,讓警察在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範圍內,可直接處分輕微案件不移送檢察官偵辦,以節省檢察官人力。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近 20 年冤獄賠償求償比例低落,司法院刑事補償求償件數僅占總件數的 0.55%,要求說明原因。
  • 質疑調查局毒品遺失案中 6.5 公斤安非他命 3 年後「完璧歸趙」,清查過程有嚴重問題,但遲遲未有懲處名單的原因。
  • 要求法務部研議積極溯源、斬斷金流、消滅組織、從重究責之方法,以遏止詐騙集團囚禁凌虐被害人等嚴重犯罪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刑事訴訟程序改革主軸為「明案速判、疑案慎斷」,透過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程序等機制處理輕微案件。
  • 指出選罷法已明定賄選案件各審級應在 6 個月內審結,但複雜案件偶爾會超時。
  • 回應國民法官法在制定時有考量豁免義務人員,法制人員若全數排除可能侷限國民法官來源。
  • 表示司法院將評估考訓用一體對國民法官制度的影響,並隨時滾動式檢討,必要時提出修正。
  • 強調司法院最重要的任務是維護審判獨立與司法獨立,不對將來可能衍生訴訟的司法爭議表示意見,以確保裁判公正性。
  • 同意法警勤務的非核心時間輪值屬輪班制,並表示正研議符合法警健康權的服勤時數規劃,會讓法警意見有參與機會。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職權不起訴及第 253 條之 1 緩起訴是微罪不舉的重要機制,可節省司法資源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 指出已訂定「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明確化職權不起訴適用標準,並推動轉介調解與修復式司法。
  • 回應賄選案需視具體條件判斷是否符合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並表示選舉案希望儘速偵結。
  • 同意檢討法務部關於虛擬貨幣不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見解,強調不能以追查困難作為免申報理由。
  • 對於微罪案件告訴人堅持不和解,認為仍需透過調解協商達成共識,才能真正節省司法資源。
  • 表示公務員知悉犯罪嫌疑應告發,但衛福部長薛瑞元言論的實質內容需瞭解,檢察官可先行瞭解後依標準立案偵查。
  • 回應警大校長涉案,已責成高檢署及廉政署瞭解處理,並將調閱北檢卷宗瞭解簽結理由。
  • 解釋臺美司法互助協議主要為資訊交換,引渡需另訂協議,但可透過協調與管道合作追緝潛逃美國者。
  • 承諾將要求權責單位蒐集所有關於疫苗掮客案的訊息,若有違法情事將儘速依法辦理。
  • 表示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法警勤務安排將由高檢署詳加研究,多方思考法警福利與正常輪班制度。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檢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虛擬貨幣的納入,並要求相關單位儘快思考。
  • 司法院將評估考訓用一體對國民法官制度的影響,並進行滾動式制度檢討。
  • 法務部將轉知檢察機關,針對疫苗掮客案依法處理,並在符合立案標準時立案偵查。
  • 法務部與司法院將研議法警勤務制度適用輪班制規範,並於 111 年底前向委員會及邱顯智委員提交書面報告。
  • 委員陳玉珍、黃世杰、劉建國、鄭運鵬、楊瓊瓔、周春米及張其祿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111002
卷/期/冊
111/110/2
發布日期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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