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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轉任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1-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與「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修正條文」。前者經逐條審查後全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後者主要針對公務人員因育兒商調限制及貪污犯行免刑/緩刑後任用資格進行激烈討論,最終第22條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並附帶決議,第28條則因各方意見分歧,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涵蓋轉任資格、考試等級、職務限制、遴選程序及任用職等,以明確專業人才進入公職的途徑與條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逐條審查,所有條文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林思銘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修正條文」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聚焦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有關受轉調限制人員因育兒需求申請商調的規定,以及第28條關於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中,涉及外國國籍與曾犯貪污行為(特別是免刑或緩刑宣告)的限制條件。

相關爭議

  • 育兒商調限制:陳以信委員提案限制夫妻雙方僅一人可調任一次,旨在防範隔代教養漏洞及兼顧機關業務穩定;考試院則認為原草案採「優先考量」已足,過度限制恐導致性別不平等,且濫用情況應屬少數。
  • 育兒商調防弊效果:黃世杰委員質疑單方調任限制未必能完全防弊,父母仍可能透過策略性調動達成目的,並強調立法應鼓勵家庭團聚,而非過度限縮。
  • 育兒商調對單親家庭的影響:江永昌委員傾向維持草案單純性,擔憂限縮規定可能對單親或複雜家庭結構的公務人員造成不便,呼籲應更體恤公務人員的實際育兒需求。
  • 貪污犯行免刑/緩刑後任用資格:台灣民眾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主張曾犯貪污行為但獲免刑或緩刑期滿未撤銷者,應可再任公務員,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6號意旨及解決基層公務員輕微犯行終身限制的問題。
  • 貪污犯行免刑/緩刑後任用資格的社會觀感:考試院對將免刑者納入再任資格表示疑慮,擔心可能影響人民對公務人員的信賴,並建議吹哨者保護法可另行處理此類個案。
  • 貪污犯行免刑/緩刑後任用資格的立法原則:黃世杰委員質疑現行釋字第66號解釋的合理性,認為消極資格的劃定應基於「是否曾犯特定行為」,而非量刑輕重,建議考試院與法務部就此重新檢討。
  • 指名商調權限:邱顯智委員指出指名商調實務上困難重重,原機關常拒絕放人,質疑機關的准駁權是否能有效運作,並認為在嚴格條件下,夫妻雙方皆轉調以共同養育子女應無不可。

立法委員發言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公務人員因育兒商調應以雙親中任一人調任為限,且只能調動一次。
  • 主張此舉可避免雙親皆調動至第三地(如祖父母家)造成隔代教養變相鼓勵的漏洞,並兼顧公務機關用人穩定性。
  • 強調立法應在家庭需求與公務業務之間取得權衡,並為行政機關未來函釋提供依據。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呼應陳以信委員的訴求,支持修正動議,認為有助於鼓勵生育及父母陪伴孩子成長。
  • 指出公務部門中存在利用法律漏洞進行調動的案例,認為應透過更明確的立法避免濫用。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陳以信委員修正動議的防弊效果,認為即使限制單方調動,父母仍可能透過其他方式達成目的。
  • 主張立法意旨應是鼓勵父母與子女團聚,從家事法角度看,應鼓勵三方在一起,不應過度限縮。
  • 對於第28條,質疑釋字第66號解釋是否仍符合當今社會民情,認為消極資格應著重於「是否做過特定事情」,而非刑罰輕重,建議與法務部討論。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傾向讓第22條條文保持單純,認為過度限縮可能對單親或多子女家庭造成不便,呼籲體恤公務人員育兒辛勞。
  • 強調立法應給予公務人員更多機會養育子女,而非限縮其權益,並認為應加強公務人員待遇以留住人才。
  • 建議考試院應參考司法實務上法官對輕微貪污案件的判決(如免刑),以連動思考第28條的立法尺度,避免過於嚴苛。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第28條修正動議,主張曾犯貪污行為但獲免刑或緩刑期滿未撤銷者應可再任公務員。
  • 援引大法官釋字第66號解釋,指出免刑比緩刑更輕微,且司法實務上免刑案件極少,多為揭弊者或情節輕微者。
  • 批評現行規定導致揭弊者戴立紳反而無法回任,而真正貪污者獲緩刑卻可回任的不公平現象,認為應彌補法制漏洞。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支持第28條修正動議,認為若法有疏漏,修法應解決不公平狀況,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 指出緩刑者可再任,免刑者卻不行,在法制上應檢討其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考試院部長

  • 針對第22條育兒商調,認為陳以信委員的修正動議會增加限制,可能導致性別不平等,建議維持機關優先考量及最終准駁權以杜絕弊病。
  • 針對第28條外國永久居留權,認為應與國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政策整體考量,不宜單獨在任用法中修正。
  • 針對第28條貪污免刑/緩刑後任用資格,表示考試院內部對免刑者再任有疑慮,擔心影響公眾信賴,建議可留待吹哨者保護法處理,但尊重委員會意見。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說明第22條草案最初基於雙親家庭概念,後考量各種家庭型態改以小孩所在地為依歸。
  • 認為第22條濫用機會不高,且機關仍有最終准駁權可把關,不應過度限縮,以免影響真正有需求者。
  • 承諾未來修法通過後,銓敘部將會讓各機關人事部門瞭解其在商調案件中善盡瞭解並依實務狀況做准駁的責任。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並作成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要求銓敘部於第22條修正通過後,就各機關如何妥適考量公務人員藉由照顧子女需求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以同時辦理商調之同意與否,作成相關通案解釋,俾資各機關有所依循。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因各方意見分歧,保留送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出席說明,附帶決議一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111102
卷/期/冊
111/111/2
發布日期
2022-12-2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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