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審查:聚焦合理調整、小組組成與醫療近用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1-30
LawTrace 法律歷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共35項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修法時機、主管機關權責、身權小組組成、合理調整措施、醫療輔具維修與就醫協助等議題。部分條文經討論後通過,但多數核心條文因委員間意見分歧或待納入身障團體新版本而保留,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共3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共35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
- 核心議題涵蓋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身心障礙鑑定標準、身權小組組成與運作、合理調整措施、醫療輔具維修與就醫協助,以及教育輔助科技的納入等。
相關爭議
- 修法時機與內容廣度:部分委員及身障團體認為修法不應倉促,應等待納入身障團體提出的合理調整法源、個人助理預算、社區支持服務及司法救濟等四大訴求,以避免修法格局過小。另有委員則主張應把握修法機會,即刻啟動討論。
- 身權小組組成比例:對於身權小組中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行政院版建議不低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不低於二分之一(即總數的四分之一);有委員則主張應直接提高至總數的二分之一,以落實「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要替我們做決定」的精神。
- 合理調整措施的成本與定義:委員建議明確將合理調整所衍生之成本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或至少在立法說明中載明不應由身心障礙者負擔。對於歧視的定義,有委員主張應明確納入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等範疇。
- 醫療輔具維修補助:針對醫療輔具,有委員建議將保養及維修相關補助納入條文,以減輕身障者經濟負擔。衛福部則回應醫療輔具維修後功能可能遞減且維修費用高昂,建議在合理年限內故障可專案申請重新購買。
- 就醫協助與交通補助:委員提出應將「陪同就醫」或「就醫協助」明確入法,並提供就醫交通費補助,以解決身障者就醫障礙。衛福部則表示現行已有長照交通接送、復康巴士及個人助理等機制,但承認服務量能不足,需再檢討提升。
- 戶政資料通報:有委員建議戶政機關應負責將監護及輔助資料(包含異動及監護人死亡)通報至社會局,以利社會局及時介入協助。戶政司回應資料連結已建立,但運用需符合個資目的,並建議以系統而非人工方式處理。
- 教育輔助器材與科技:有委員建議將「教育輔助器材」修正為「教育輔助器材及科技」,以涵蓋未來新的科技發展。教育部原則認同方向,但需評估文字調整可能連動的其他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許多身障團體意見未納入,修法時機重要,不應格局太小。
- 身障團體有四大訴求:增訂合理調整法源、編列個人助理服務預算、強化社區支持服務、提升司法救濟保護。
- 建議等待身障團體提案版本(經徐志榮委員提出)通過程序委員會並一讀後,再併案審查,以避免重複審查。
- 身障團體版本針對第2條有修正,包括交通主管機關應提供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工具,建議保留待併案討論。
- 第10條身障團體版本建議明定各障別代表,並增列受理歧視申訴或再申訴事件,建議保留待併案討論。
- 第16條為核心條文,身障團體關心合理調整具體措施、申訴管道及罰則,行政院版本變動不大,建議保留待併案充分討論。
- 第21條身障團體版本針對心理健康促進有說明,建議保留待併案充分討論。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支持林為洲委員意見,呼籲「不要倉促修法」,以求修法盡善盡美,實質幫助身障團體。
- 身障團體版本因排審積極而未能及時送入委員會,若先通過部分條文,恐與後續併案條文產生衝突。
- 建議將與身障團體版本相關的條文(約5至6條)先保留,待其版本進入後一併審查。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身權法已15年未大修,政府雖努力推動,但應配合國際趨勢修正,目前討論修法並非太急。
- 衛福部修法程序已與團體溝通,雖無法涵蓋所有團體,但應啟動對話,吸納各方意見。
- 建議對於已在35個版本中的條文,可先進行實質審查,若有新條文再待下次併案審查或提修正動議。
- 第2條提案與行政院版相似,建議第一款「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後增列「及保護」業務。
- 第10條提案建議以首長為召集人以提高效率,並刪除民意代表參與。支持身障者參與政策制定,保障身障朋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四分之一,並兼顧各障別均衡。
- 第10條提案建議授權明確規範成員遴聘派程序。
- 第14條為109年提案,已於110年通過,故不堅持,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18條提案建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應負責身障者人格維護及人身安全通報,並要求戶政主管機關通報監護、輔助資料異動至社會局,以利及時服務與轉介。
- 第16條提案建議第一項增列「不得基於身心障礙歧視任何人」,並擴大合理調整範圍至居住、矯正業務等權益,增列最後一項「合理調整指引及協商程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22條提案建議除保健醫療外,增列「陪同就醫」服務,以解決身障者就醫可近性障礙。認為現有服務量能不足,需提升服務的量與質。
- 第30條提案建議將「輔助器材」修正為「輔助器材及科技」,以涵蓋未來新的科技發展和軟體應用,使解釋更寬廣。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部會與團體溝通多聚焦於服務團體,而非身障團體本身,應與多樣態團體溝通以廣納多元意見。
- 現行修法版本多集中於機構修正,忽略自立生活與社區支持,應納入保障約6%居住在機構外的身障者權益。
- 會議應提供聽打員協助,讓聽障者能更清楚了解討論內容,尤其在審查身權法時更應落實無障礙參與。
- 第2條提案將「獨立生活」修正為「自立生活」,強調自主選擇權;增列衛生主管機關負責「整合性醫療」;輔具應考量維修保養服務,以減輕身障者經濟負擔。
- 第16條提案建議將政治參與、司法服務、體育活動、休閒及文化活動、社會保障等面向納入,以全面避免歧視。明確定義歧視包含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第2條主管機關權責雖遍布各部會,但落實執行面仍有疑慮,友善設施不友善。
- 建議衛福部評估盤點現有推動小組層級、決策內容及運作模式,確保身障者及其代表能有效參與相關事務,並兼顧各障礙類別。
- 第6條鑑定標準應多點同理心,提醒單側聽損與單眼全盲議題,建議政府官員和專家學者比例不宜過高,應讓身障者與身障團體參與,特別是人數較少的障別代表。
- 認為第6條將小組成員及名稱入法較偏執行面,授權於子法中訂定可保有彈性。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衛環委員會能排審實質修法機會難得,應把握珍惜,即刻開始討論,不應再等待。
- 實質內容應在審查條文時討論,新想法可透過修正動議提出。會議進行中,身障團體可透過民意代表傳達意見。
- 第10條提案建議討論事項納入「重大公共建設」;成員挑選應保障自主性、多元性,並採任期兩年、續聘一次為原則。
- 第16條提案支持合理調整,並增加第四項建議「前項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所衍生之成本,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若無法入法,至少應在立法說明中載明不應由身心障礙者負擔。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第2條修正,將「主管機關」修正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以明確法律條文,考量地方政府與衛生服務單位未必同屬一個機構的實務考量。
范雲 立法委員
- 第10條提案建議身權小組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兼顧障別均衡,以落實聯合國身權公約「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要替我們做決定」精神。
- 提案建議由首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身心障礙者擔任,以提高層級並確保代表性。
- 提案建議將「強化人權」納入文字,並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應公開選舉,以增進其自主與自決權。
- 提案建議會議應有合理調整,內容包括手語、聽打及輔助服務,並公開會議過程與結果。
- 提案建議新增由中央訂定會議舉辦辦法,統一規範委員任期、連任限制及開會頻率等事項。
- 第16條提案建議明確定義歧視,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主張合理調整是落實不歧視義務的重要手段,機構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第16條合理調整條文(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下進行必要調整)是聰明的寫法。
- 詢問衛福部是否有合理調整推動的行動計畫,以克服各領域變動阻礙,提供資源協助,並設定階段目標,讓合理調整儘快成為主流。
- 強調衛福部應擔起責任,提出跨部會整合性計畫,包括編列資源,以階段性推進合理調整,而非僅提供指引,並協助民間機構克服法規與實作問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第21條提案將第一項「規劃整合醫療」的「規劃」拿掉,因已施行15年應進入執行落實階段,並積極「促進身心障礙者健康並保障獲得充分之資源及資訊」。
- 提案第二項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定期檢視醫療單位無障礙規範,並列入相關評鑑,解決營建署規範無法細化至各功能場所的問題。
- 強調醫療是最基本生存需求,但許多障礙者因無障礙設施不足而難以就醫,應加強落實醫療單位無障礙。
- 針對第五項補充,障礙者連產檢都有障礙,政府應提供無障礙生育環境及相關支持協助。
- 第26條輔具政策不應只著重研發,應納入維修保養補助範圍,解決障礙者輔具損壞需重新購買的問題。
- 第26條第二項提案建議提供身心障礙者就醫交通費補助,因其就醫頻率高,基層診所無障礙環境不足,導致需耗費更多交通、金錢和體力成本至大型醫院。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第2條行政院版修正主要在第三項,明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權責,並在「交通主管機關」前增「無障礙」及「運輸」文字,法務主管機關增「收容環境改善與更生保護」文字,並將其他事項另立一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針對吳玉琴委員第2條提案,不建議在「人格維護」後增「及保護」,因保護議題範圍廣泛,不限於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支持王婉諭委員第2條提案將「獨立生活」改為「自立生活」,並支持增加「心理衛生」及衛生主管機關項下增列「整合性醫療及照護」。
- 第6條行政院版修正針對鑑定細節及文字調整,明確授權鑑定作業辦法,建議小組成員及名稱等執行面向於子法中訂定,以保有彈性。
- 第7條行政院版配合組織改造,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0條行政院版修正身權小組成員比例,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 回應吳玉琴委員第10條提案,首長為召集人有立法體例可循,但寫法會不同。認為「民間相關機構團體」較「身心障礙團體」周延。身障者人數比例是考量議事運作、障別及團體平衡後的最大公約數,建議參採行政院版本。
- 第10條設置要點形式較有彈性,不建議將議事及成員聘派授權在母法中訂定,亦涉及地方自治權限。
- 第10條「重大公共建設」概念不確定,所有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有關事項已包含在內,不需特別拉出。
- 第10條會議合理調整已有參考指引,會隨時空調整。會議紀錄已公開在網站上。任期規定為兩年一任。
- 第16條行政院版修正第二項合理調整入法,並明確相關具體事項。支持吳玉琴委員第一項「不得基於身心障礙歧視任何人」精神,但文字需討論。
- 第16條吳玉琴委員提案「居住」範圍廣需釐清。「合理調整指引及協商程序」支持,會先擬訂指引推動,並非一蹴可幾。
- 第16條蘇巧慧委員提案預算補助涉及地方財源及中央財政,需通盤考量。重申義務方應負擔合理調整成本,可在立法理由加強說明。
- 第18條針對吳玉琴委員提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人格維護或人身安全事宜會自行通報,不需特別標明「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監護、輔助資訊通報社會局對身障者權益維護有益,後續會與內政部溝通細節。
- 第21條行政院版配合組改,修正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支持將第一項「規劃」拿掉,並支持「促進身心障礙者健康並保障其獲得充足資訊」。
- 第21條蔡委員提案增訂定期進行身心障礙者老化狀況與平均餘命研究並公開。建議不予增訂,因其涉及層面複雜,且衛福部每5年有生活狀況調查,個別議題研究也會公開。
- 第22條吳玉琴委員提案增列「陪同就醫」,但長照服務法已有此項目,性質上需釐清。若為就醫協助,可討論如何與現有交通接送、復康巴士等機制整合,避免服務糾纏。
- 第26條行政院版配合組改,修正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陳子和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
- 第2條針對王婉諭委員提案版本,基本上沒有太大意見。但現行條文第2條第3項第5款「公共設施」定義包含公園、綠地、廣場,若條文刪除「公共設施」,恐導致營建署推動無障礙措施在執行上窒礙難行。
- 第18條針對吳玉琴委員提案,戶政機關與各部會已建立資料連結,監護及輔助登記資料以每日頻率報送衛福部,資料已連結。衛福部需申請運用資料,並符合個資運用目的。建議以系統方式處理,避免人工疏漏。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第2條第3項第9款法務主管機關部分,若加上「司法」二字,因司法範圍廣泛,職掌不限於法務部,還包含司法院,建議支持行政院版條文。
廖倪妮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專門委員
- 第2條文化主管機關部分,委員提案建議增加「權益維護」等文字,原則上尊重,但立法技術部分需帶回確認。
李簡任技正中月 醫事司
- 第21條條文中「醫療單位」目前定義不明確,需進一步討論其涵蓋範疇。
- 第21條第三項「醫療機關人員」中的「醫療機關」所指為機構或機關,文字上需再釐清。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第22條就醫協助部分,可與醫療院所合作,讓志工協助身障者在院內不同診間順暢就醫。
- 就醫交通補助方面,現已有復康巴士、長照交通接送及身障者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半價等機制,若額外再加現金補助,執行上會有重複補助的複雜度。
- 目前身障者就醫從家裡到醫院端已有個人助理陪同、復康巴士等機制,若服務量能不足可檢討提升。
- 同意將第22條修正為「保健醫療及就醫協助」,但內涵及執行面需再與委員溝通。
顏忠漢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專門委員
- 第26條第一項醫療輔具定義為經醫師診斷評估後,用於促進、恢復身體功能或避免併發症者(如氧氣機、呼吸器)。
- 醫療輔具維修後功能可能遞減或不符效益,維修費可能高於一半再購費用,不建議以維修方式處理。
- 醫療輔具若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故障,可經縣市政府專案申請再購買,以確保醫療效用。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條文。
尤詒君 國民健康署慢性病防治組組長
- 第26條生活輔具(規定於第50條)的維修服務,全國37家輔具中心皆有提供簡易維修,嚴重傷害會送中央委託的榮總進行高階維修,目前服務是都有提供的。
陳添丁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 第30條將「輔助器材」修正為「輔助器材及科技」的方向認同,實務上也會協助,但文字調整可能連動到其他相關條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表示會尊重委員會決定,但若修正需檢視其他連動性條文。
相關後續
- 第2條條文經討論後,因仍有委員意見待納入身障團體版本,故予以保留。
- 第6條條文經討論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7條條文經討論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0條條文經討論後,因委員對組成比例、討論事項、任期及行政部門回應有諸多意見,故予以保留。
- 第14條條文提案經提案委員吳玉琴說明已於110年修正通過,故維持現行法條文,通過。
- 第15條條文經討論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6條條文經討論後,因涉及合理調整之成本負擔、歧視定義、實施計畫及與身障團體版本重疊,故予以保留。
- 第18條條文提案經討論後,因戶政單位與衛福部對資料通報細節仍有落差,故予以保留。
- 第21條條文經討論後,因涉及規劃、無障礙規範、醫療近用性及生育環境等諸多討論,故予以保留。
- 第21條之一增訂提案經討論後,因涉及平均餘命研究的複雜性及呈現方式,故予以保留,並請內政部下次會議說明。
- 第22條條文提案經討論後,因「陪同就醫」的內涵、服務量能及與現有服務的整合性需再溝通,故予以保留。
- 第26條條文經討論後,因涉及醫療輔具維修保養的必要性、實務效益及就醫交通補助等議題,故予以保留。
- 第30條條文提案經討論後,因將「輔助器材」修正為「輔助器材及科技」可能連動其他條文,需教育部與衛福部再檢視,故予以保留。
- 本次會議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逐條討論,將於下下禮拜三、禮拜四繼續審查,屆時將申請聽打服務以擴大理解層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11402
- 卷/期/冊
- 111/114/2
- 發布日期
- 2022-12-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