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關注特殊兒早療、家暴防治及中研院P3實驗室染疫事件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2-1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會議,聚焦於特殊需求兒童早期療育與長照資源整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訂與親密關係暴力議題,以及中央研究院P3實驗室人員染疫事件的調查與防疫作為。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就各項議題向衛福部、教育部、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及中研院提出質詢,要求檢討現行政策、加速修法進程、強化資源布建與管理機制。最終,委員會通過了關於特殊兒早療與長照資源整合的臨時提案,並要求各部會就質詢內容進行後續研議與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教育部就「特殊需求兒童之早期療育及長期照顧政策執行狀況及資源不足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特殊需求兒童(包括發展遲緩兒與身心障礙兒)的早期療育與長期照顧政策執行現況,特別關注服務資源不足、跨部會與地方政府間的整合困難,以及6歲以上兒童服務銜接的問題。
- 議題涵蓋早期療育服務據點布建、長照服務使用統計、學前特殊教育推動、鑑定安置與轉銜服務,並探討偏遠地區專業人力誘因不足及家長親職教育需求。
相關爭議
- 早療機構補助失衡:吳玉琴委員指出,身心障礙機構與早療機構在教保人力比率及專業人員補助項目上存在差異,導致早療機構經營壓力大,且0-6歲兒童日照療育服務補助標準不一。
- 離島資源嚴重不足:陳玉珍委員強調金門地區早療資源極度缺乏,專業人員時薪加給 100 元誘因不足,導致家長需遠赴本島就醫,呼籲衛福部研議退休醫事人員赴離島服務的鼓勵政策。
- 長照復能服務限制:蔣萬安委員反映,6歲以上特殊需求兒童的長照復能服務以短期為主,核定次數與期限限制導致服務中斷,影響復能成效。
- 早期發現與篩檢困難:邱泰源委員指出臺灣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的比例偏低,社區第一線醫療團隊缺乏適當篩檢工具及合理給付,且小兒神經科與兒童復健科人才後繼無力。
- 地方預算籌措不穩:高虹安委員關切地方政府在早療服務預算編列上可能因自籌款不足而影響服務量,建議衛福部建立更穩定的經費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早療機構與身心障礙機構補助不一致,導致早療機構經營困難,且對象相同卻因設立標準不同而有差異。
- 建議 0-6 歲早療兒童日照療育服務補助應趨於一致,並檢討《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45 條的年齡限制,以利早療機構轉型。
- 呼籲衛政與教育單位應加強橫向連結,增進聯評與心評人員對彼此報告內容的理解與應用。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教師職前訓練中加入特殊兒童症狀的辨識課程,以利早期發現有特殊障礙傾向的學生。
- 建議衛福部參考美國家庭與社區服務模式(HCBS),包括喘息服務等,以強化特殊需求兒童的全面照顧。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反映金門地區早療資源嚴重不足,許多家長需帶孩子搭機至臺灣本島治療。
- 質疑離島專業人員時薪多 100 元的誘因不足,建議衛福部研議鼓勵退休醫事人員赴離島服務的政策。
- 支持開設父母教室以協助家長及早發現與促進兒童發展。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特殊需求兒童的早療及長照資源分散於多個單位,權責劃分不清,造成家長求助無門。
- 反映 6 歲以上兒童的長照復能服務期限短且難以展延,導致服務中斷,影響復能成效。
- 提案要求衛福部召集各方代表召開會議,整合資源,並調整長照復能服務的核定次數與規範。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臺灣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比例偏低,建議提供社區第一線醫療團隊更好的篩檢工具及合理的給付。
- 指出小兒神經科與兒童復健科在兒童早療領域人才後繼無力,呼籲政府重視並解決人才培育問題。
- 強調應善用基層醫師功能,早日發現個案,並強化中間連結點及綜合評估中心。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關切早療預算分類與地方政府自籌款問題,擔憂地方經費不足可能影響早療服務量,建議採更穩定的預算方式。
- 詢問非重症兒童照服員的相關訓練課程規劃,強調專業訓練的重要性。
- 認為偏遠地區療育服務每小時僅多 100 元的誘因不足,建議增加其他資源或配套以鼓勵專業人員前往偏鄉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承認特殊需求兒童的早療與長照資源整合確實存在權責混亂與家長使用不便的問題,承諾將研究單一窗口整合。
- 解釋早療機構與身障機構的補助差異源於服務對象與附加專業人員配置的不同,但會滾動檢討。
- 支持親職教育的重要性,並表示會檢視偏遠地區專業人員留任辦法,探討增加經濟誘因。
- 同意蔣委員萬安的臨時提案,承諾儘早召開會議,整合資源,讓服務使用者更方便。
彭富源 教育部國教署署長
- 說明學前特殊教育推動現況,包括加強鑑定安置、落實轉銜服務、增進教育機會與學習品質及強化支持系統。
- 承諾將與衛政單位合作,在 2 週內處理橫向連結,增加彼此對評鑑報告的認識與了解。
吳昭軍 國健署署長
- 感謝參與兒童健檢及聯評中心的醫師與醫院在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方面的努力。
- 承諾未來將就早期發現、篩檢工具及轉介機制等問題重新思考與檢討。
祝健芳 衛福部長照司司長
- 澄清 6 歲以上特殊兒仍可使用醫療復健資源,長照復能服務是作為補充。
- 建議將早療、醫療復健與長照專業復能三面向資源統整,依服務目的規劃多元服務。
相關後續
- 蔣萬安委員等提出之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 2 個月內邀集相關團體、家長、專家學者召開會議,深入了解需求,研擬具體改善方案。
- 衛福部需整合特殊兒早期療育、醫療復健及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加強橫向聯繫。
- 衛福部需因應特殊兒家庭對早療、醫療復健、居家醫療及長照專業服務的需求,整合資源並規劃多元服務措施。
討論事項二
邀請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針對「Omicron變異病毒威脅下,如何精進外籍移工管理及強化其職安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討論在 Omicron 變異病毒威脅下,如何精進外籍移工管理與強化其職業安全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三
邀請勞動部、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如何降低外送員交通事故發生率,保障外送員及用路人安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討論如何降低外送員交通事故發生率,以保障外送員及用路人的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四
邀請勞動部針對「夜間工作勞工職安保障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討論夜間工作勞工的職業安全保障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五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家庭暴力之通報、親密關係間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等犯罪案件與日俱增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檢討及精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家庭暴力通報機制、親密關係間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等日益增加的犯罪案件進行探討,並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施行現況與精進作為。
- 討論內容涵蓋法律漏洞、被害人保護機制不足、跨部會合作與修法方向,以及如何有效遏止新型態數位性暴力。
相關爭議
- 《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範圍與刑事程序漏洞:洪申翰委員指出,同性伴侶的旁系血親不符姻親定義,導致無法聲請保護令;葉毓蘭、高嘉瑜、邱顯智委員則強調《家暴法》第 63 條之 1 雖納入未同居伴侶,但未準用刑事程序(如逮捕、預防性羈押),導致保護力不足。
- 性私密影像下架機制不足:邱臣遠、張其祿委員關切成年被害人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即時下架機制缺乏法律依據,且現行《刑法》相關罪名(如散播猥褻物品罪)無法全面保障被害人。
- M-Police 系統資訊串接問題:邱顯智委員質疑警政署 M-Police 系統未能即時查詢保護令資訊,影響第一線員警執法效率與被害人安全,警政署則以隱私及特殊目的為由回應。
- 法院個資洩漏疑慮:陳瑩委員以個案為例,質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要求告訴人提供被告戶籍資料,可能導致家暴被害人住所洩漏,呼籲司法院檢討修法與資訊保護機制。
- 家暴案件成因與防治:徐志榮委員建議應跨部會研討家庭暴力發生的經濟與生活壓力等根本原因,而非僅治標性通報。
- 違反保護令刑度過低:王婉諭委員指出家暴違反保護令案件的平均刑度過低,對初犯與累犯的嚇阻力不足,呼籲司法院與衛福部檢討調整。
立法委員發言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指出《家暴法》存在漏洞,同性伴侶的旁系血親不認定為姻親關係,導致受暴者無法聲請保護令。
- 呼籲衛福部加速修法進程,並在修法前以函釋擴大解釋,讓地方政府能為不符《家暴法》定義的受暴者提供社政資源協助。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家庭暴力防治法》正名為「親密關係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涵蓋更廣泛的親密關係暴力。
- 指出《家暴法》第 63 條之 1 雖準用部分條文,但未準用刑事程序(如逮捕、預防性羈押),導致被害人保護不足。
- 關切保護令核發程序冗長且比例低,影響被害人即時保護。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出《家暴法》名稱易造成誤解,應擴大適用於未同居伴侶的親密關係暴力,並準用刑事程序。
- 關切保護令核發前的空窗期,被害人保障不足,希望衛福部規劃權宜性暫時處理措施。
- 呼籲衛福部在 3 個月內與相關部會及婦女團體討論修法方向。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超前部署,開發專屬 app 平臺,讓被害人能以具名或不具名方式透過文字敘述反映長期暴力狀況,以利事先預防,無需等到緊急狀況才求助 113 或 110。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 M-Police 系統未能即時查詢保護令資訊,導致第一線員警無法有效執法,呼籲警政署研議串接系統。
- 指出《家暴法》第 63 條之 1 未準用第 30 條之 1 的預防性羈押規定,導致未同居伴侶的保護出現漏洞,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檢討修正。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外國籍家庭暴力案件顯著增加,建議衛福部加強與移民署合作。
- 建議衛福部與內政部、司法院研議 M-Police 系統串接法院保護令資訊,或採類似戶政機關方式加強被害人個資保護,避免資訊洩漏。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家暴法》第 63 條之 1 親密關係界定,呼籲衛福部、法務部更精準認定並加速處理刑事程序適用問題。
- 強調恐怖情人與家庭成員在預防性羈押上的保障差異,認為應補齊恐怖情人的法律漏洞,避免來不及處理。
- 呼籲衛福部將成人性私密影像的即時下架機制納入《家暴法》修法,因其影響與兒少案件同樣嚴重且具時效性。
陳瑩 立法委員
- 以實際案例質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要求告訴人提供被告住所資料,可能導致家暴被害人個資洩漏,造成二次傷害。
- 呼籲司法院檢討修法,讓法院主動處理個資查詢,並強調保護人民安全與個資是無價的。
- 指出法院在移轉管轄裁定書中未遮蔽被害人住所資訊,造成個資外洩,要求司法院檢討改進。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承認《家暴法》存在相關漏洞,表示已準備修法,並會積極與行政院討論。
- 承諾會與行政院討論,並向政務委員報告加速修法進程。
- 表示將研議行政命令在修法前可行的協助措施,以提供家暴受害者更多支持。
- 對於性私密影像外流,同意將其納入《家暴法》修法範圍。
- 強調衛福部態度是嚴懲不貸,填補漏洞,保護所有人。
- 承諾與地方政府研究簡訊實聯制是否能通知與染疫者足跡重疊者。
徐淑芬 司法院少家廳法官
- 說明家暴案件被害人資料會保密隱匿,但一般民事訴訟因送達需求,需當事人自行聲請隱匿。
- 表示將帶回研議是否修法處理民事訴訟中個資洩漏問題,並承諾 1 個月內回報辦公室。
- 對於未同居伴侶是否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表示需均衡考量被害人權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保護。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刑法》已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訂有相關罪名,如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散布猥褻影像等,並已提出《刑法》妨害秘密章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 表示性私密影像下架屬行政管制措施,不適合訂在《刑法》,將由行政院政委統籌與其他部會協商。
- 強調將積極參與相關修法,並提供法制意見。
莊勝雄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組長
- 說明警察處理家暴案件原則,包括強化訓練、迅速受理、即時保護及團隊整合等。
- 解釋目前 M-Police 系統未納入保護令資料,因其涉及隱私且有特殊目的使用,並表示實務運作上沒有困難。
- 承諾將帶回研議 M-Police 系統串接保護令資訊,並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做好準備。
張秀鴛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澄清 113 專線主要提供諮詢服務,緊急情況應撥打 110,並說明現有網路和簡訊求助方式。
- 表示將討論預防性 app 的可行性,以提供被害人更多求救管道。
- 說明《刑法》修正後,衛福部將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嫁接相關規定,以納入下架及被害人保護程序。
- 承諾在 3 個月內與相關部會及婦女團體討論《家暴法》中親密關係暴力刑事程序準用議題。
李濠松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羈押是對自由權的干預,法律應明確規定,目前《家暴法》第 63 條之 1 未準用預防性羈押,不宜直接適用。
- 表示將與司法院進一步討論《家暴法》刑事程序適用問題。
相關後續
- 衛福部將積極與行政院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並考慮在修法前以行政命令擴大資源服務。
- 衛福部保護司將在 3 個月內與相關部會及婦女團體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親密關係暴力刑事程序準用議題。
- 法務部已將《刑法》妨害秘密章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增列性影音相關罪刑,並將與司法院討論《家暴法》適用性。
- 警政署將研議 M-Police 系統串接保護令資訊,並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做好準備。
- 司法院及法務部將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未同居伴侶預防性羈押漏洞,以確保立法價值一致。
- 衛福部、司法院將檢討家暴違反保護令案件平均刑度過低問題。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六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中央研究院就「中央研究院P3研究室實驗人員確診新冠肺炎感染途徑及後續防疫因應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中央研究院 P3 實驗室實驗人員確診新冠肺炎事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重點在於釐清感染途徑、檢討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缺失、通報流程問題,並討論後續防疫因應作為。
- 議題涵蓋實驗室操作 SOP 執行、新進人員訓練、環境污染、職災通報及全國 P3 實驗室查核等面向。
相關爭議
- 感染源與操作疏失:中研院初步調查顯示,個案在 11 月中旬遭實驗鼠咬傷,且實驗室環境採檢發現桌面、門把呈陽性,錄影帶顯示操作小鼠未在生物安全櫃中進行,且個人防護裝備穿脫不符 SOP,顯示可能為環境污染或操作不慎導致感染。
- 通報流程未落實:個案兩度遭鼠咬傷,第一次通報實驗室負責人,但負責人判斷為低風險未向上通報;第二次個案未再通報。中研院承認未依院內規定通報,且疾管署至今未收到正式通報單。
- 新進人員訓練與管理缺失:委員質疑染疫助理僅有數月 P3 實驗室經驗,且錄影帶顯示其操作與防護裝備穿脫不符 SOP,凸顯新進人員訓練不足及中控室監控管理不力。
- P3 實驗室安全指引時效性:張育美委員質疑衛福部於去年 3 月公布的《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未修正,是否已足夠確保實驗室安全,呼籲滾動式檢討。
- P3 實驗室人員定期篩檢與疫苗施打:張育美委員建議比照醫院高風險單位提供 P3 實驗室人員定期公費篩檢;陳玉珍委員質疑 P3 實驗室人員第 2 劑疫苗覆蓋率未達 100%。
立法委員發言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研院督導機制與環節出現嚴重疏失,要求加速釐清染疫原因及內部調查進度。
- 質疑染疫事件與職場霸凌是否存在直接關係,導致助理未能即時通報。
- 呼籲指揮中心收到中研院調查報告後,也向委員會提交報告。
- 建議指揮中心對全國 P3 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並考慮讓實驗室人員施打第 3 劑疫苗。
- 質疑染疫助理自費 PCR 篩檢遭醫院拒絕的合理性,要求檢討公費與自費 PCR 篩檢制度。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關切 P3 實驗室系統性安全問題,質疑衛福部《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的時效性與周全性。
- 指出實驗員兩度遭鼠咬傷,但確診 Delta 變異株,顯示為實驗室內交叉感染,推測可能為手套破損或更衣過程感染。
- 質疑中研院將鼠咬事件判斷為低度危害,未向上通報,呼籲通報流程應更嚴謹,至少通報至地方衛生局。
- 建議指揮中心考慮提供實驗室人員定期公費篩檢,以確保其安全。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肯定中研院願意負責的態度,但認為中研院應藉此機會向社會說明 P3 實驗室對國家防疫的重要性與研究人員的貢獻與壓力。
- 呼籲指揮官與中研院合作,為 P3 實驗室重新開啟防疫工作設定明確期程,讓研究員安心。
- 強調應避免社會以「獵巫」心態對待研究人員,以免影響年輕人投入高風險研究工作的意願。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質疑染疫助理離職 8 天後,實驗室桌面與門把仍驗出病毒,顯示消毒不夠嚴謹。
- 推斷中控室可能長期未監控研究員是否依照 SOP 穿脫防護衣,導致疏失。
- 呼籲中研院加強內部控管,確保實驗室安全。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 P3 實驗室環境仍驗出病毒,顯示管理不嚴謹或 SOP 未落實。
- 質疑中研院 P3 實驗室人員第 2 劑疫苗覆蓋率未達 100%,與指揮中心對高風險場所的要求不符。
- 關切染疫助理住處房東未被即時通知與消毒,質疑指揮系統協調問題。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染疫助理作為新進人員,其訓練是否足夠,以及實驗室團隊有無協同督導機制。
- 指出中研院對鼠咬事件的通報流程未依規定落實,詹家琮研究技師判斷為低風險未向上通報有缺失。
- 質疑疾管署至今未收到正式通報單,呼籲釐清通報責任與程序。
- 呼籲社會在調查結果出爐前,避免過多揣測,以免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
- 建議將 P3 實驗室人員列為第 1-3 類接種對象,加速施打第 3 劑疫苗。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指出中研院 P3 實驗室在染疫助理操作 Alpha 病毒株的口述與錄影帶紀錄不符,顯示 SOP 執行有問題。
- 關切錄影帶顯示 3 名實驗人員均未依規定在生物安全櫃中操作小鼠,且僅 1 人正確卸除裝備,顯示問題非個案,而是經常性違反 SOP。
- 呼籲指揮中心對其他 3 間 ABSL/P3 實驗室及所有 P3 實驗室進行全面檢視與稽核。
- 要求中研院儘快提出完整調查報告,說明如何防範未來類似事件,給社會大眾交代。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染疫助理僅數月分子生物實驗室操作經驗是否足夠,建議應訂定高風險實驗操作人員的訓練與證照規範。
- 要求衛福部與中研院在 1 個月內提出具體訓練與核可證明規定。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呼籲衛福部與中研院儘快釐清 P3 實驗室染疫原因,以利後續改善與調整 SOP。
- 強調 SOP 不應只是訂好看,關鍵在於落實,要求各主管應清楚了解通報判斷與程序,並加強演練。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對國家級實驗室新進人員發生染疫事件表示無法接受,呼籲應明確向國人交代。
- 建議國防部也應檢視其 P3 實驗室的安全管理,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關切 P3、P4 實驗室人員的造冊列管、定期 PCR 追蹤及安全控管 SOP,詢問衛福部如何確保人員安全及時發現確診個案。
- 指出此次事件主要為執行面問題,呼籲衛福部在調查報告出爐後,針對人員訓練、SOP 管制與通報機制加強預防。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已啟動外部調查,將與中研院內部調查結果合併,完成後向委員會報告。
- 承認 P3 指引會滾動式檢討,但目前病毒變異未達需修訂指引程度,將檢視指引周全性及執行面窒礙難行之處。
- 說明實驗室鼠咬傷屬中級生物危害,但只要是生物危害就須做根本原因調查與預防。
- 表示已要求國內 18 間 P3 實驗室於 12 月 17 日前完成現場查核,確認符合生物安全規定。
- 指出 P3 實驗室人員第 1 劑疫苗覆蓋率達 100%,第 2 劑逾 90%,已請其儘速完成完整接種,目前滿 5 個月即可施打第 3 劑。
- 澄清染疫助理房東已於 12 月 9 日當晚被新北市衛生局通知並進行消毒。
- 強調調查報告的正確性對除錯與防錯至關重要,將儘快提出完整且正確的報告。
- 說明 P3 實驗室的風險是被控制的,與醫院高風險單位不同,目前無定期公費篩檢計畫,但單位可自行實施。
- 表示將依據調查結果,針對人員訓練、SOP 管制確實度及通報機制進行檢討與加強。
廖俊智 中央研究院院長
- 代表中研院對 P3 實驗室意外感染事件造成社會不安致歉,承認對生物安全管理督導不夠完善。
- 說明 P3 實驗室肩負國家疫苗開發等重要使命,但生物安全為首要考量。
- 坦承實驗室負責人將鼠咬事件判斷為低度危害,未向上通報,確實存在缺失,且未遵守院內規定。
- 說明染疫助理於 5 月中旬進入 P3 實驗室,屬新進人員,應有資深人員陪同訓練 1 年。
- 指出初步調查發現錄影帶顯示操作小鼠未在生物安全櫃中進行,個人防護裝備穿脫不符 SOP,且實驗紀錄不完整。
- 表示已啟動內部調查小組,並將要求各單位落實環境採檢,檢驗結果送院方生安會核檢並備查疾管署。
- 承諾調查完成後,若有違反規定將依人員身分別進行懲處。
詹家琮 中央研究院(前)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研究技師
- 否認實驗室存在職場霸凌,認為是助理對長官指責的認知不同。
- 證實染疫助理在 11 月 24 日未呈報鼠咬事件,且離職前無症狀,實驗室不知情。
- 澄清助理第一次遭鼠咬後,未直接向他報告,而是越級向生物安全官報告,導致他未能評估嚴重性並決定是否上報。
洪上程 中央研究院基因體研究中心主任
- 代表基因體研究中心向全國人民致歉。
- 說明 P3 實驗室工作分嚴謹的病毒複製/動物供毒與一般 routine 工作,染疫助理主要負責後者。
徐松錕 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會執行長
- 說明實驗室意外事件通報流程應通報至生安會,再由生安會與疾管署反映。
- 證實染疫助理第二次遭鼠咬後未向上通報,其他同仁亦不知情。
周志浩 衛福部疾管署署長
- 證實疾管署尚未收到中研院的正式通報單,但已啟動外部調查直接介入。
- 說明 P3 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的建立需通過專家與科學證據,目前無變動之處,但會滾動檢討。
陳建璋 中央研究院學術處處長
- 說明染疫助理在加入 P3 實驗室前,已有 3 個月分子生物實驗操作經驗。
- 表示 P3 實驗室規定助理需由資深研究人員訓練 1 年,且操作時需有人陪同,染疫助理仍在新手訓練期。
- 說明平常查核是請實驗室自我檢視,再送生安會檢核。
相關後續
- 衛福部與中研院將同步進行內外部調查,釐清感染途徑與管理缺失,並儘快提出完整調查報告。
- 衛福部已要求國內 18 間 P3 實驗室於 12 月 17 日前完成現場查核,確保符合生物安全規定。
- 衛福部將檢視 P3 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的周全性與執行面問題,並進行滾動式修正。
- 衛福部將針對 P3 實驗室人員疫苗施打情形進行督導,確保儘速完成完整接種,並鼓勵施打第 3 劑。
- 中研院將要求基因體中心於 12 月 19 日前函送調查檢討報告,後續將派遣專家進行外部調查。
- 中研院將檢討並加強實驗室管理、新進人員訓練及通報機制,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1701
- 卷/期/冊
- 111/17/1
- 發布日期
- 2022-01-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