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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與私校法修正案審查:運動員代言權與私校捐贈抵稅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2-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體育法、私立學校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體育法」及「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國民體育法主要聚焦於具公務員身分運動選手的商業代言限制鬆綁,委員們普遍支持修法保障選手權益,並決議採共同提案版本,不經協商逕送院會處理。私立學校法則討論擴大私人捐贈私校的所得稅扣除額,以協助私校發展,但行政機關對稅基、公平性及監督機制提出疑慮,最終決議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林宜瑾等24人、民眾黨黨團、委員鄭正鈐等28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具公務員身分之優秀運動選手因現行法規限制,無法接受商業代言,影響其職涯發展與運動產業扶植。
  • 探討透過修正國民體育法或公務員服務法來解決此問題,並釐清相關規範範圍與定義。

相關爭議

  • 修法路徑爭議:教育部最初建議優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而非《國民體育法》,引發委員質疑其態度與效率問題。
  • 適用對象範圍:黃國書委員提出除了國公營事業選手,公立學校教師身分的優秀選手也應一體適用,避免修法不完整。
  • 「商業代言」與「經營商業」定義:銓敘部與部分委員對「商業代言」是否屬於「經營商業」或「兼職」有不同見解,影響條文用詞與開放程度。
  • 「有功教練」是否納入:主席建議將「有功教練」納入商業代言鬆綁範圍,但教育部次長認為其定義不明確且已包含在國家代表隊定義中,不建議納入。
  • 修法進程:教育部建議將修正案保留送院會協商,但多數委員反對,主張應直接送院會處理,以加速保障選手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國民體育法第22條,讓具公務員身分選手經機構同意後可商業代言。
  • 強調運動員職涯短暫且辛苦,需民間力量挹注資源,無後顧之憂投入比賽。
  • 認為修正國民體育法比公務員服務法更即時有效。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22條,保障具公務員身分選手經任職機構同意後進行商業代言。
  • 強調此修正有明確目的及規範對象,且門檻高(需優秀成績、商業代言意願、機構同意)。
  • 認為修國民體育法比修公務員服務法更清楚明確且不會曠日費時。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改公務員服務法態度不當,因公服法不適合規範此特殊案例。
  • 建議放寬對象不應區分國內外賽事,且公立學校教職員選手也應一體適用。
  • 提出若國體法途徑可行,可討論是否放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建議針對公立學校教師兼職問題,應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指出東京奧運後凸顯國營事業選手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無法代言的問題。
  • 認為「麟洋配」案例反映許多運動選手的困境,修法能即時且精準幫助選手。
  • 質疑體育署為何建議修公務員服務法而非國民體育法。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國民體育法,認為修公務員服務法曠日廢時且不符教文委員會特定需求。
  • 強調修法可鼓勵公營事業支持優秀運動員,避免對運動員職涯不利。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認為修國民體育法可幫助更多優秀選手,包括具公務員或老師身分者。
  • 指出銓敘部及考試院秘書長皆支持從國民體育法著手修法,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修法進度影響。
  • 建議今日在場委員共同提出修正版本,以教育部建議文字為基礎,直接通過不經協商。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報告內容矛盾,一方面支持照顧選手,一方面又建議尊重考試院權責維持現行條文。
  • 指出銓敘部版公務員服務法大修將耗時甚久,不應以此為由延宕保障體育選手權益。
  • 支持委員會提出修正動議,並主張應直接送院會處理,不送協商,以加速修法。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傾向以公務員服務法處理,認為可更完整涵蓋公務員兼職多樣性。
  • 支持運動產業發展及鼓勵運動員,但不希望以個案處理方式造成模糊風險。
  • 強調公務員服務法應儘快排審,但若在國體法討論,也願意參與討論並認同先行處理的機會。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在國民體育法率先針對特定範圍進行修正,不會與公務員服務法修法衝突。
  • 強調在國體法中進行具體、必要性且快速的修法,可避免對整體公務員適用產生疑義。
  • 建議修法文字可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相關兼職之限制」或仿考試院版本,避免因條次變更需再次修法。
  • 主張應直接送院會處理,不需協商,以展現國家對修法的明快態度。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國體法及公務員服務法都修,但主張國體法應優先修法,以彰顯教文委員會扶植體育的態度。
  • 認為國體法先行入法,有利於未來公務員服務法修法時加入配套,具有正向意義。
  • 反對將修正案送併案協商,主張若有共識應直接送大會處理,不應延宕時程。
  • 解釋「經營商業」在公務員服務法中為法條認定,不應與實體社會的經營商業混淆,前提仍是「代言」行為。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針對奧運「麟洋配」問題,讓選手在原服務單位同意下不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
  • 認同委員會應優先處理體育選手權益,先行修正國民體育法。
  • 認為先行修正國體法並不會與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衝突。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認為商業代言的定義應更清楚,避免與廣泛的商業經營混淆。
  • 個人不贊成將整個商業經營納入放寬範圍,畢竟選手仍具公務員身分。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認同委員們照顧及鼓勵優秀選手的用心,教育部支持修法方向,但尊重委員會決定。
  • 提出國體法第22條主要規範競技運動,與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及職務規範不同。
  • 建議考量優先修改公務員服務法,以維持法律規定一致性。
  • 建議若修正國體法,文字可採「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限制」。
  • 說明「曾任國家代表隊」已有明確定義,但「有功教練」定義較不明確,不建議納入條文。
  • 建議將國體法修正條文保留到院會協商,以確定應修正公服法或國體法。

陳珮婷 銓敘部簡任視察

  • 考試院與銓敘部立場建議在體育相關法規中規範公務員兼職及經營商業的特別規定。
  • 說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第26條已規定公營事業機構非主要經營決策人員,其經商、兼職限制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 澄清商業代言依現行規定屬於商業活動,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範疇,而非兼職。
  • 建議將文字改為「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規定之限制」,以涵蓋更廣泛的排除範圍。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說明憲政機關權責劃分,公務人員權利義務關係由考試院主管,因此本部最初尊重公務員服務法審查。
  • 若銓敘部同意在體育專法中特別規定,技術上可進入法條討論。
  • 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修正草案雖開放公營事業兼職,但其範圍、限制、程序仍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
  • 強調「代言」非法律用詞,可能涉及單純肖像權或擔任品牌大使等不同參與程度。
  • 建議若要排除經營商業和兼職,應明確排除兩者,並規定「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郭冬瑞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兼組長

  • 建議修法文字可採取「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相關兼職之限制」的調整。

相關後續

  • 國民體育法第22條修正案經委員會審查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新增修正動議: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附帶決議:教育部應於本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修正曾任國家運動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由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予以認定處理。
  • 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其他國民體育法相關修正提案版本將併入下次會議討論,並請教育部體育署提出版本。

討論事項二

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李德維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探討修正私立學校法,擴大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的所得稅扣除額,以充實私校教學資源並協助其在少子化衝擊下生存。
  • 討論公私立學校在捐贈抵稅規定上的衡平性問題,以及現行制度對私校募款意願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稅基流失與避稅疑慮:財政部擔憂擴大扣除額可能影響稅基,並成為避稅工具。
  • 公共性與監督機制:教育部及財政部認為若拉平指定與未指定捐贈的抵稅優惠,將使現行條文鼓勵公共性的精神失效,且私校財務監督管理制度與公校不同,需更強度的監督機制。
  • 教育資源合理配置:財政部認為取消特定對象百分之百扣除可能導致社會資源過度集中於特定私立學校,影響整體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學校衡平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62條,讓個人或企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校捐贈,不論指定與否,均可百分之百列入當年所得稅扣除額。
  • 指出私立大學募款困境,現行規定對私校校友捐款抵稅不如國立大學,造成不公。
  • 強調修法設計已透過基金會監督及排除虧損企業適用等方式防弊,不會侵蝕稅基。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說明公私立學校預算來源差異大,私校面臨少子化衝擊,經費來源艱困。
  • 提出捐款總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可不受限制,認為對稅基影響有限。
  • 強調修法旨在鼓勵私校募款以求生存,並協助艱苦經營的私校。

相關人員回應

劉孟奇 教育部次長

  • 肯定修法鼓勵私校資源挹注的用意,但需慎重考量。
  • 擔憂修法牽涉賦稅與稅基,可能成為避稅工具,需財政部共識。
  • 指出若拉平指定與未指定捐贈的抵稅優惠,將使現行條文鼓勵公共性的精神失效。
  • 強調公立大學受嚴格法令規範,若要衡平公私立學校,私校財務公開程度也需衡平。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現行私校捐贈抵稅比例已高,公私立學校差異在於捐贈特定對象的誘因。
  • 認為對特定學校捐贈與不特定捐贈在租稅待遇上應有差別,不應相同。
  • 擔憂若取消特定對象百分之百扣除,可能導致社會資源過度集中於特定私立學校,影響整體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及學校衡平發展。
  • 指出私立學校財務監督管理制度與公立學校不同,若提高扣除額需有更強度的監督機制。

相關後續

私立學校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11801
卷/期/冊
111/18/1
發布日期
2022-01-2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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