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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與法務部預算審查及民法親屬編修正案詢答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2-2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監察院與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的收支部分,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或刪除,並要求提交專案報告。同時,委員會併案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通姦除罪化後的贍養費、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及同性伴侶收養等議題進行詢答,法務部與司法院就修法方向及相關爭議點進行回應,最終決議將預算案提報院會協商,並對民法修正案持續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監察院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點關注其歲入歲出、議事業務、國家人權業務、營建工程及公務車輛等經費編列的合理性與執行效率。
  • 討論內容涵蓋監察院調查案洩密防制機制、人權委員會預算獨立性、聘用人員人力控管、資訊系統建置成本、營建工程執行進度及公務車輛配置是否符合精簡政策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監察院洩密疑雲與保密機制:監察院調查愛滋感染者器官捐贈案錄音逐字稿洩密,雖做成調查報告並列機密函送檢調,但仍引發對其保密措施的質疑。
  • 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編列獨立性:人權委員會多筆預算與監察院共同編列,被質疑不利預算審議,且與其獨立性相悖。
  •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網站製作必要性:編列945萬8千元製作新網站,被質疑與現有網頁維護費重複且不符撙節原則。
  • 聘用人員比例過高:監察院聘用人員佔總員額近10%,高於行政院5%的限制,被要求檢討。
  • 營建工程預算執行率低與修憲考量:營建工程預算大幅增加95.01%但執行率偏低,且在立法院討論監察院存廢之際,其硬體投資必要性受到質疑。
  • 公務車輛配置與精簡政策:監察院公務車輛達38輛,其中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3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被質疑與立法院精簡決議不符。
  • 國家人權業務預算執行率偏低:110年度國家人權業務預算執行率僅25.72%,被要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成效及後續規劃。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議事業務預算1/5,要求提出調查案洩密防制機制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30%,要求提出監院與人權委員會共編預算檢討報告及經費分攤計畫。
  • 提案刪除國家人權業務項下945萬8千元設備及投資預算,質疑製作新網站的必要性。
  • 要求監察院檢討資訊系統建置,優先採用開源軟體與雲端服務,並採用共用模組以降低成本。
  • 要求監察院檢討案件辦理效率,因近年調查報告案件數減少。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質疑國家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業務費高於一般行政業務費,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獎補助費,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檢討營建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原因及具體因應措施,並揭露相關資訊。
  • 要求監察院檢討公務車輛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配合精簡政策。
  • 要求監察院研議整併業務相近的資訊系統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
  • 建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受刑人勞作金過低問題提出具體檢討及建議。
  • 建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公部門使用個人資料法制、保障及監督提出檢討及建議。
  • 建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疫情中防疫措施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提出政策檢討及建議。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議事業務預算1/5,要求提出調查案洩密防制機制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30%,要求提出監院與人權委員會共編預算檢討報告及經費分攤計畫。
  • 提案刪除國家人權業務項下945萬8千元設備及投資預算,質疑製作新網站的必要性。
  • 提案凍結調查巡察業務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5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質疑國家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業務費高於一般行政業務費,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獎補助費,要求書面報告。
  • 質疑監察院營建工程預算大幅增加,在修憲政策規劃廢除監察院下,似無辦理廳舍修繕等硬體設備投資之必要,要求妥善規劃、執行並撙節預算。
  • 質疑監察院公務車輛配置與立法院決議不符,要求檢討車輛汰換與撙節預算。
  • 提案凍結監察院一般行政預算5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議事業務預算1/5,要求提出調查案洩密防制機制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30%,要求提出監院與人權委員會共編預算檢討報告及經費分攤計畫。
  • 提案刪除國家人權業務項下945萬8千元設備及投資預算,質疑製作新網站的必要性。
  • 提案凍結議事業務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調查巡察業務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調查巡察業務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5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提出「聘用人員人力控管改善」書面報告,因聘用人員比例過高。
  • 要求監察院參據行政院意見檢討資訊系統建置,優先採用開源軟體、雲端中心及共用模組。
  • 要求監察院檢討案件辦理效率。
  • 要求監察院提出「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情形說明」書面報告,因未說明編列內容。
  • 要求監察院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規劃及職權行使」書面報告,因預算增幅大且職權行使法案仍有疑慮。
  • 要求監察院提出「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辦理情形」書面報告,檢視執行情況。
  • 質疑國家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業務費高於一般行政業務費,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獎補助費,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提出「政府機關、學校、團體之人權教育執行情形」書面報告,因人權案件仍多。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教育、推廣與交流預算,待疫情穩定後再動支。
  • 質疑監察院營建工程預算大幅增加,在修憲政策規劃廢除監察院下,似無辦理廳舍修繕等硬體設備投資之必要,要求妥善規劃、執行並撙節預算。
  • 要求監察院提出「以前年度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原因及具體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檢討公務車輛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配合精簡政策。
  • 要求監察院研議整併業務相近的資訊系統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
  • 建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受刑人勞作金過低問題提出具體檢討及建議。
  • 建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公部門使用個人資料法制、保障及監督提出檢討及建議。
  • 建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疫情中防疫措施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提出政策檢討及建議。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一般行政預算235萬4千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監察院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5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提出「財產申報業務推動及執行概況暨預算解凍必要性」書面報告,因執行率偏低。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率偏低及後續執行。
  • 提案定期、即時更新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人權業務及國際交流進度,使民眾了解業務成果。
  • 提案凍結監察院營建工程預算,要求妥善規劃、執行並監督,避免執行率偏低,並更新監察院標誌。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率偏低及後續執行。
  • 提案定期、即時更新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人權業務及國際交流進度,使民眾了解業務成果。
  • 提案凍結監察院營建工程預算,要求妥善規劃、執行並監督,避免執行率偏低,並更新監察院標誌。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人權業務預算,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率偏低及後續執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就營建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檢討並採行具體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並適時揭露相關資訊。
  • 提案凍結監察院一般行政預算235萬4千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議事業務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調查巡察業務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5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提出「財產申報業務推動及執行概況暨預算解凍必要性」書面報告,因執行率偏低。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一般行政預算235萬4千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5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議事業務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調查巡察業務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5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提出「財產申報業務推動及執行概況暨預算解凍必要性」書面報告,因執行率偏低。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調查巡察業務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家人權業務預算5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監察院歲入部分照列,歲出部分減列「水電費」2萬元,改列為10億1,591萬3千元。
  • 3案預算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包括監察院洩密防制機制、人權委員會預算獨立性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新網站製作經費。
  • 通過32項決議,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並要求監察院提交聘用人員人力控管、資訊系統建置、財產申報業務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規劃及職權行使、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辦理情形、營建工程執行進度落後原因及具體因應措施、公務車輛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等書面報告。
  •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點關注其歲入歲出、法務行政、司法科技業務、廉政業務、矯正業務、行政執行業務、檢察業務及調查業務等經費編列的合理性與執行效率。
  • 討論內容涵蓋檢察官輪調制度、法警專業加給、司法精神病院規劃、請託關說登錄透明化、毒品犯個案管理、跨國同性伴侶婚姻與收養權、國家賠償法修正、國民法官制度配套、檢察官評鑑制度、兩岸司法互助、毒品防制基金執行成效、智慧監獄資安與個資保護、犯罪所得追討、宜蘭監獄外役分監籌設、受刑人假釋與累進處遇規範及通訊監察系統升級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檢察官輪調制度成效:質疑新制能否強化偵查戰力、提升體系效能。
  • 法警專業加給調整延宕:法務部會同司法院研議多年仍未有具體結果或期程規劃。
  • 司法精神病院主責單位不明與覓址延宕:法務部與衛福部互推責任,恐影響釋字799號解釋期限。
  • 請託關說登錄透明化不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統計資料為零,質疑制度推動不力。
  • 毒品犯個案管理資源不足:個管人力與受處遇者比例懸殊,分配不均,經費缺口大。
  • 跨國同性伴侶婚姻登記限制:僅限雙方同婚合法國籍者,不符我國婚姻平權意旨。
  • 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限制:僅開放繼親收養,質疑全面禁止共同收養違反比例原則。
  • 國家賠償法修正與司法獨立疑慮:將懲戒處分作為國賠事由,恐不當連結並影響司法獨立。
  • 國民法官制度實施後精神鑑定預算需求:未重新估算所需經費,恐影響刑事政策落實。
  • 檢察官評鑑新制成效不彰:個案評鑑結果多為「不付評鑑」,聲請人請求能力不足。
  • 更生保護會活化會產不力:政府補助增加但租金收入減少,質疑活化會產成效。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成效下降:質疑追緝逃亡至中國刑事犯的能力。
  • 毒品防制基金執行率不佳與收支失衡:部分計畫執行率低,缺乏量化指標,基金連續短絀。
  • 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訓練不足:因疫情影響,相關人員教育訓練尚未開辦,恐有防逃破口。
  • 國家賠償金求償權行使不彰:求償權行使比率偏低,與民眾觀感有落差。
  • 監護處分分級分流機制與比例原則:輕罪者收治高強度機構,恐違反比例原則。
  • 公益信託修法延宕:第9屆共識版本未積極推動,影響環境生態與文化資產保存。
  • 犯罪所得追討成效不佳:已收比率低,查扣與追徵機制待加強。
  • 調查局內控機制失靈:弊案連環爆,毒品證物管理與人員輪調存在重大漏洞。
  • 通訊監察系統設備老舊:無法滿足資安與5G網路需求,影響監察效能。

立法委員發言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提出「檢察官輪調制度執行情形」書面報告,強化偵查戰力。
  • 要求法務部積極追蹤檢討法警增支專業加給調整案。
  • 要求法務部每半年提出司法精神病院政策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解決主責不明與覓址延宕問題。
  • 要求法務部督導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提出毒品犯個管人員人力控管改善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提出「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執行成效」書面報告,因基金執行率不佳且收支相抵短絀。
  • 要求法務部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就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教育訓練期程及內容提出書面報告,避免防逃破口。
  • 要求法務部提出「國家賠償金案件落實求償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提升求償權行使成效。
  • 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監護處所精進措施及強制治療醫療機構規劃執行情形」書面報告,提升監護處分執行品質。
  • 提案凍結法務部一般行政、法務行政、司法科技業務預算,並要求書面報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積極追蹤檢討法警增支專業加給調整案。
  • 要求法務部每半年提出司法精神病院政策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解決主責不明與覓址延宕問題。
  • 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進度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智慧監獄計畫妥善規劃,減少人工業務,保障矯正人員健康權,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及司法互助協議,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毒品防制基金「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計畫」中警察機關的實務需求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科技監控應用於社區場域毒品戒治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疫情對毒品濫用問題的影響及因應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的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無毒校園」專責警力工作執行計畫中基層警力雜項業務與同工不同酬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毒品防制基金多元財源尋覓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一般行政、法務行政、司法科技業務、矯正業務、行政執行業務預算,並要求書面報告。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大陸地區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督導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提出毒品犯個管人員人力控管改善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二至四級有毒物質致死數目逐年竄升問題,持續積極辦理毒品列管審議。
  • 提案凍結法務部調查局一般行政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調查局儘速完成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強化庫房軟硬體設備,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 提案凍結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業務大陸地區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110年度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敘明各項衡量指標達成情形。
  • 要求法務部矯正署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毒品犯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大幅增加問題,並研謀加強與醫療機構合作密度或附設勒戒處所可行性。
  • 提案凍結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業務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提出「檢察官輪調制度執行情形」書面報告,強化偵查戰力。
  • 要求法務部以科學研究統計方法,了解公務員實質接受請託、關說情形,積極推動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
  • 要求法務部督導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提出毒品犯個管人員人力控管改善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針對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之妥適性提出通盤檢討。
  • 要求法務部於審查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與司法獨立之疑慮。
  • 要求法務部就精神鑑定所需預算經費,邀集學者專家會議估算,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案件當事人請求檢察官個案評鑑之程序,提出協助聲請人釐清評鑑事由及加強宣導之改進方案。
  • 要求法務部持續督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活化會產,增加收入,以減低政府預算負擔。
  • 要求法務部就近年來我國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上的執行困境與應對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 建議法務部積極推動公益信託之修法工作,以立法院第9屆期委員會審竣的共識版本為基礎。
  • 要求法務部督促各地方檢察署加強於偵查及審理階段,即時查扣犯罪所得及得追徵之財產,並提升犯罪所得追討成效。
  • 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110年度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敘明各項衡量指標達成情形。
  • 要求法務部矯正署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毒品犯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大幅增加問題,並研謀加強與醫療機構合作密度或附設勒戒處所可行性。
  • 要求法務部研議完善受刑人累進處遇相關規範,確保刑罰執行之平等,並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一般行政、法務行政、司法科技業務、矯正業務、行政執行業務、檢察業務、調查局一般行政預算,並要求書面報告。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調查局國內安全調查處職掌,特別是共諜對臺滲透的形式與對象複雜性。
  • 質疑對岸透過利益輸送但未明確指示的滲透行為是否構成共諜犯罪。
  • 主張應設立懂得國家安全及情報工作的專業法官或法庭來處理共諜滲透案件。
  • 關注中國對臺灣的影響力作戰,特別是網紅或輿論協作者在衝突升級時的角色轉換,質疑現行法律不足以因應。
  • 質疑反滲透法主要重點放在選舉罷免,而非選舉期間的長期性滲透工作,認為該法存在不足。
  • 提案凍結法務部一般行政、法務行政、司法科技業務、矯正業務、行政執行業務、檢察業務、調查局一般行政預算,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大陸地區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規劃相關國安課程供學官研修,提升準司法官的國家安全意識。
  • 要求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推展不力及資訊不齊全的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扣案毒品封緘送驗及送交保管注意事項,以杜絕類似案件發生。
  • 要求法務部調查局儘速完成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強化庫房軟硬體設備,解決扣押物保管空間及落實證物監管制度。
  • 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110年度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敘明各項衡量指標達成情形。
  • 要求法務部矯正署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毒品犯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大幅增加問題,並研謀加強與醫療機構合作密度或附設勒戒處所可行性。
  • 提案凍結毒品防制基金「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保障弱勢,但質疑「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的定義是否過於嚴苛,應更仔細審酌。
  • 質疑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中「結婚未滿二年」的免除給付義務規定,認為其來源與合理性有待釐清,恐損害短期婚姻當事人權益。
  • 質疑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規定再婚即不得請求贍養費,是否影響有子女一方的權益,應區分個人與子女扶養費用。
  • 建請法務部儘速提出籌設宜蘭監獄外役分監之評估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協助地方產業缺工並促進受刑人復歸社會。
  • 要求法務部廉政署說明如何強化揭弊者保護措施、建立「揭弊者」正面形象之具體作為。
  • 提案凍結法務部一般行政、法務行政、司法科技業務、矯正業務、檢察業務、調查局一般行政預算,並要求書面報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前臺北市議員秦儷舫及前嘉義縣議員汪志敏詐領助理費案,法院以「顯可憫恕」判處緩刑,恐產生定錨效應,鼓勵類似犯罪。
  • 質疑公益揭弊保護法草案一再延宕,要求法務部積極推動,爭取下個會期送進立法院審查。
  • 質疑行政院版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將贍養費請求權限於「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恐回到「無過錯原則」,且外遇一方若符合要件是否仍可請求贍養費。
  • 質疑贍養費作為扶養義務的延伸,離婚後已無親屬關係為何仍需延伸扶養義務;若為補償婚姻貢獻,是否需證明貢獻且包含就業能力補償。
  • 要求法務部以科學研究統計方法,了解公務員實質接受請託、關說情形,積極推動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針對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之妥適性提出通盤檢討。
  • 要求法務部於審查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與司法獨立之疑慮。
  • 建議法務部積極推動公益信託之修法工作,以立法院第9屆期委員會審竣的共識版本為基礎。
  • 要求法務部督促各地方檢察署加強於偵查及審理階段,即時查扣犯罪所得及得追徵之財產,並提升犯罪所得追討成效。
  • 提案凍結法務部一般行政、法務行政、司法科技業務、矯正業務、行政執行業務、檢察業務、調查局一般行政預算,並要求書面報告。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女性因結婚顧及家庭而離職比率高,重返職場困難,且就業市場不友善,強調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的重要性。
  • 質疑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中「生活陷於困難者」的認定標準模糊,可能導致執行困難。
  • 關注結婚未滿2年離婚者佔比高,質疑修正案中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是否會損害短期婚姻離婚者的權益。
  • 要求法務部就高雄醫學大學與南部地檢單位烏龍事件正式說明,以恢復高醫大名譽。
  • 提案凍結法務部法務行政國外旅費20%,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調查局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相關預算,並要求書面報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中「減輕或免除」贍養費給付義務的要件,特別是「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的定義,是否包含社群網路上的互相放話。
  • 要求法務部、衛福部社家署及性平處就社群網路新型態精神虐待的認定提出具體討論方向和案例。
  • 提案凍結法務部司法科技業務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矯正署司法科技業務預算,要求說明智慧監獄資安與個資保護議題。
  • 提案凍結毒品防制基金「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調查局一般行政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調查局就基隆調查站毒品證物遺失案,提出局內政風及督察系統相關須改善課題的書面報告。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於國安法庭設立的態度,認為其應本於司法專業表達意見,而非僅尊重立法院決定。
  • 質疑現行國安案件判決不成是否為法官素養不足導致,或為國安單位證據不足的問題,而非法院問題。
  • 認為臺灣更需要科技或商業方面的專業法庭,而非國安法庭,質疑國安法庭的專業性與必要性。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政府在公民投票案中將「美豬」與「萊豬」混淆宣傳,是否構成假消息,並指出公民投票法缺乏假訊息規範的漏洞。
  • 舉例質疑司法機關對地方首長輕微更改公文以凸顯議題的行為判刑,與對執政黨假消息的態度不一,有司法介入政治之嫌。
  • 質疑法務部在臺中立委補選中對顏寬恒家族進行「抄家滅族」式的調查,包括對小額消費及便當的偵辦,認為執法過當且不近人情,有司法淪為政治打手之虞。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涉及人民隱私權,但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資訊安全措施的權責歸屬互踢皮球。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於1個月內,針對科技設備監控的資訊安全問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其辦公室提供書面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說明行政院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重點在於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要件與行使方式,刪除無過失與裁判離婚要件,以符CEDAW公約精神。
  • 解釋贍養費在民法架構上屬扶養義務延伸,主要針對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且無謀生能力者,但會再思考「生活陷於困難」的認定是否過於嚴苛。
  • 回應委員質疑贍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關係,強調兩者為不同概念,贍養費為扶養義務延伸,剩餘財產分配則考量婚姻貢獻。
  • 說明對於委員提案中關於結婚未滿2年、再婚消滅請求權及5年時效等規定,將綜合考量再做說明。
  • 回應關於國安專業法庭設立,表示法務部尊重立法院決定,並已要求高檢署在各檢察署成立專組或專人辦理國安案件。
  • 承認反滲透法在非選舉期間對影響力作戰的規範存在不足,法務部正在檢討中,但強調國安與言論自由平衡的複雜性。
  • 回應關於假消息散播,強調惡、假、害三部曲的認定原則,但公民投票法目前無假訊息特別規定。
  • 回應關於公益揭弊保護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中,爭議點在於公部門與私部門是否合併立法,希望下個會期送進立法院。
  • 回應關於行政執行署未結案件數龐鉅問題,表示將督促各分署積極辦理,並與移送機關研議改善作為。
  • 回應關於調查局弊案,表示已要求強化內部監控、人員輪調及案件調查程序,並儘速完成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
  • 回應關於通訊監察系統老舊問題,表示將策進設備與5G發展接軌,檢討軟硬體升級及功能擴充。
  • 回應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的資訊安全問題,承諾司法院與法務部將共同回答,並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說明。
  • 承諾會就高醫大烏龍事件做比較正式、全面的說明,以恢復其名譽。

周占春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說明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函送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主要精神是擴大贍養費範圍,並可透過契約約定,以符合CEDAW公約,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生活。
  • 對於委員提案中的子女最佳利益、時效問題、夫妻財產制作為制裁手段等議題,表示尊重立法院決定,並將來逐條討論時可腦力激盪。
  • 回應關於湯景華縱火案判決,強調法官不會曲解法律判決,並表示個案內容需進一步瞭解。
  • 回應關於性侵害案件量刑爭議,解釋一審與二審判決差異可能來自法律見解不同(如接續犯與數罪併罰),但審級救濟機制會糾正。
  • 回應關於國安專業法庭設立,表示司法院尊重立法院決定,若認為適當則無意見;承認國安案件較少接觸,法官需透過教育提升專業認識。
  • 說明司法院已與調查局合作,透過介紹國安案件內容與案例,提升法官對國安議題的認識。
  • 回應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的資訊安全問題,同意若是共同委託,司法院與法務部兩邊都應共同回答。
  • 回應關於精神虐待定義,表示在家事案件中實務上常見,但具體構成要件仍需看個案資料與情節判斷。
  • 回應社群網路上的言論是否構成精神虐待,認為需看個案情節,但此類情況構成可能性大,最終由法官判斷。

辜慧瑩 參議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 說明行政院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是為符合CEDAW公約第16條及第29號一般性建議,避免將離婚緣由與經濟結果直接連結,並保障配偶雙方在婚姻解除時的相同權利義務。
  • 指出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在30歲後因結婚及生育而下滑,行政院重視提升女性經濟力,並將其納入性別平等重要議題。
  • 回應關於精神虐待的定義與社群網路言論是否構成,表示同意衛福部社家署的看法,需看個案及法律實務,目前無具體意見。

李臨鳳 副署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回應關於精神虐待的定義與社群網路言論是否構成,表示因涉及個案認定,目前無法具體回答,但認為證據越具體越好。
  • 說明社家署目前較少收到直接關於精神虐待情緒勒索的案例,此類案件可能落在保護司相關的保護案件範圍。

謝靜慧 廳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說明在家事案件中,贍養費過去僅限裁判離婚,但精神上或肢體上的損傷都可能被評價為虐待,具體構成仍需看個案資料。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歲入部分照列,歲出部分照列。
  • 通過27項決議,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並要求法務部提交檢察官輪調制度執行情形、法警專業加給調整進度、司法精神病院政策推動進度、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進度、毒品犯個管人員人力控管改善、跨國同性伴侶婚姻與共同收養權檢討、國家賠償法修正與司法獨立疑慮、精神鑑定預算經費估算、檢察官評鑑新制改進方案、更生保護會活化會產、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困境、毒品防制基金執行成效、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教育訓練、國家賠償金求償權精進作法、監護處分分級分流最適切處遇方案、公益信託修法進度、犯罪所得追討成效、宜蘭監獄外役分監籌設評估、受刑人假釋與累進處遇規範完善等書面報告。
  •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1年度預算,主要關注基金連年虧損、營運效能不佳以及自營商城銷售成效不彰等問題。
  • 討論內容涵蓋基金收支平衡原則、自營商城網站介面優化、支付便利性提升及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策略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基金連年虧損不符收支平衡原則: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7至110年度預計均虧損,被要求持續撙節支出,增進營運效能。
  • 自營商城銷售成效不彰:網站介面與支付方式未能與時俱進,會員數成長趨緩,訂單筆數及銷售金額減少。
  • 自營作業產品過度依賴內部銷售:內部供銷比例高達七成,其中矯正機關佔95%,難以提升銷售成效。

立法委員發言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持續撙節支出,增進營運效能,因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連年虧損,不符收支平衡原則。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儘速研擬優化自營商城網站介面及提升支付便利性,並於1個月內提交改善計畫。
  • 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以落實自營商城之設立宗旨。
  • 要求法務部儘速研謀提升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之相關辦法改善計畫,以增益基金收入提高業務之績效。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儘速研擬優化自營商城網站介面及提升支付便利性,並於1個月內提交改善計畫。
  • 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以落實自營商城之設立宗旨。
  • 要求法務部儘速研謀提升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之相關辦法改善計畫,以增益基金收入提高業務之績效。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持續撙節支出,增進營運效能,因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連年虧損,不符收支平衡原則。
  • 要求法務部儘速研擬優化自營商城網站介面及提升支付便利性,並於1個月內提交改善計畫。
  • 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以落實自營商城之設立宗旨。
  • 要求法務部儘速研謀提升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之相關辦法改善計畫,以增益基金收入提高業務之績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增列「業務收入」50萬元,改列為12億4,723萬3千元;本期短絀減列50萬元,改列為7,105萬2千元。
  • 通過4項決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持續撙節支出,增進營運效能,因基金連年虧損。
  • 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自營商城優化網站介面、提升支付便利性及提升外部銷售的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111年度預算,主要關注基金收支失衡、計畫執行成效不佳及財源過度依賴國庫撥補等問題。
  • 討論內容涵蓋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科技監控應用於社區戒治、疫情對毒品濫用影響、政策宣導經費效益及專責警力工作執行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基金收支失衡:毒品防制基金支出逐年大增,但政府撥入數未增加,導致基金連續2年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
  • 計畫執行成效不佳: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執行率連續2年未及七成,藥癮者成癮醫療相關費用執行率偏低。
  • 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不足:僅針對檢察及調查機關編列經費,警察機關硬體不足且有實務需求,恐再發生弊端。
  • 科技監控應用於社區戒治規劃不明:缺乏針對不同監控對象類型化的規劃,修法與納入方案待研議。
  • 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新增子計畫與經費估算問題:部分新增計畫與基金主要補助項目不符,且未詳列經費估算依據。
  • 疫情對毒品濫用影響與因應方案:疫情導致身心壓力可能提高毒品濫用問題,但缺乏預擬因應方案。
  • 政策宣導經費效益: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執行績效不佳,但政策宣導經費比例提升,被質疑合理性。
  • 「無毒校園」專責警力工作執行問題:基層反映工作名不符實,常辦雜項業務,且有同工不同酬問題。
  • 基金財源單一:絕大多數收入倚靠國庫撥補,不符特種基金設立原則,缺乏多元財源。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毒品防制基金「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毒品防制基金「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毒品防制基金「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書面報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就毒品防制基金「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計畫」中警察機關的實務需求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科技監控應用於社區場域毒品戒治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疫情對毒品濫用問題的影響及因應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的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無毒校園」專責警力工作執行計畫中基層警力雜項業務與同工不同酬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毒品防制基金多元財源尋覓提出書面報告。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就毒品防制基金「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計畫」中警察機關的實務需求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科技監控應用於社區場域毒品戒治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疫情對毒品濫用問題的影響及因應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的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無毒校園」專責警力工作執行計畫中基層警力雜項業務與同工不同酬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毒品防制基金多元財源尋覓提出書面報告。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提出「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各項子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情形」書面報告,因部分新增計畫與基金補助項目不符且經費估算不明。
  • 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提升毒品防制基金「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執行率,因其連續2年未及七成。
  • 要求法務部提出「毒品防制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因基金收支失衡且缺乏量化指標。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提出「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各項子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情形」書面報告,因部分新增計畫與基金補助項目不符且經費估算不明。
  • 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提升毒品防制基金「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執行率,因其連續2年未及七成。
  • 要求法務部提出「毒品防制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因基金收支失衡且缺乏量化指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毒品防制基金來源4億2,463萬3千元照列,基金用途6億1,192萬元照列,本期短絀1億8,728萬7千元照列。
  • 通過10項決議,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並要求法務部提交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執行成效、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各項子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情形、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科技監控應用於社區毒品戒治、疫情對毒品濫用影響及因應方案、政策宣導經費效益、無毒校園專責警力工作執行問題、毒品防制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成效及多元財源尋覓等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6案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通姦除罪化後,如何維護婚姻忠誠價值、保障無過失配偶權益及贍養費制度的調整進行詢答。
  • 核心討論內容包括贍養費請求要件(是否應限於生活陷於困難)、婚姻補償金概念、贍養費給付程度權衡原則、請求權消滅時效、跨國同性伴侶婚姻登記與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的權利,以及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的提高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贍養費請求要件過於嚴苛:行政院版雖刪除無過失與裁判離婚要件,但仍保留「生活陷於困難者」的限制,被質疑認定嚴格,未能充分考量女性因婚姻犧牲的就業力減損及無形機會成本。
  • 贍養費定性爭議:行政院將贍養費視為扶養義務的延伸,而非婚姻補償金,被質疑不符現代婚姻平等隊友關係的理念。
  • 贍養費條文定義模糊:對於「生活陷於困難」的認定標準、結婚未滿2年減免義務的合理性、再婚消滅請求權的影響,以及離婚協議中贍養費的定性與稅法關係,均存在模糊地帶與潛在爭議。
  • 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不足:通姦除罪化後,行政院版未著墨提高民事損害賠償,被質疑未能有效維護婚姻忠誠價值及保障無過失配偶權益。
  • 跨國同性伴侶婚姻登記限制:現行僅允許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登記,被質疑不符我國婚姻平權意旨。
  • 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權利限制:現行僅開放繼親收養,全面禁止共同收養被質疑違反比例原則,且法務部未提出通盤檢討報告。
  • 民法親屬編修正案與基礎研究時序顛倒:法務部與衛福部相關基礎研究(如離婚配偶經濟分配公平性)尚未完成,修法提案卻已提出,被質疑未參考實證資料導致修法不夠完善。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主張通姦除罪化後,司法院應加強司法官性平教育,確保民事與家事案件裁判上維護配偶權被侵犯一方的權益。
  • 提案將法院實務上侵害配偶權益損害賠償判決用語寫入法律,宣示國家捍衛婚姻制度,並建議法官判決時酌予提高民事賠償。
  • 提案夫妻一方違背忠誠,另一方可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對不忠者進行實際懲罰。
  • 質疑法務部送審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在通姦除罪化後的配套措施仍有落差,未能充分保障對婚姻忠誠的國民。
  • 要求法務部針對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標準的立法技術問題設法突破,以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勢處境。

范雲 立法委員

  • 嚴正指出行政院修正版本在性別平權概念上仍有重大盲點,未能照顧女性在婚姻中因犧牲事業、照顧家庭所喪失的無形機會成本。
  • 主張贍養費應重新定義為婚姻補償金,而非扶養費,以補償其中一方看不見的成本,特別是協助經濟弱勢方復原就業力。
  • 質疑行政院版本將贍養費請求權限於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使其變成經濟優勢方對弱勢方的扶養義務延伸,不符現代婚姻的平等隊友關係。
  • 要求法務部納入考量因生育、照顧家庭而使其經濟機會、職涯發展及人力資本受損的無形成本,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將贍養費請求權限於「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恐回到「無過錯原則」,且外遇一方若符合要件是否仍可請求贍養費。
  • 質疑「生活陷於困難」的認定模糊,可能被利用製造迴避給付的情況。
  • 質疑贍養費作為扶養義務的延伸,離婚後已無親屬關係為何仍需延伸扶養義務;若為補償婚姻貢獻,是否需證明貢獻且包含就業能力補償。
  • 呼籲法務部對修正條文的定義與認定應更加審慎權衡,避免產生過多解讀空間。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保障弱勢,但質疑「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的定義是否過於嚴苛,應更仔細審酌。
  • 質疑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中「結婚未滿二年」的免除給付義務規定,認為其來源與合理性有待釐清,恐損害短期婚姻當事人權益。
  • 質疑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規定再婚即不得請求贍養費,是否影響有子女一方的權益,應區分個人與子女扶養費用。
  • 建議法務部應多考量婦女團體反映的擔憂,針對「生活陷於困難」的概念再做更仔細的審酌,例如是否可規定為「現在沒有經濟收入」。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女性因結婚顧及家庭而離職比率高,重返職場困難,且就業市場不友善,強調保障女性的重要性。
  • 質疑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中「生活陷於困難者」的認定標準模糊,可能導致執行困難。
  • 關注結婚未滿2年離婚者佔比高,質疑修正案中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是否會損害短期婚姻離婚者的權益,要求法務部以正式聲明或文字敘述講清楚。
  • 質疑社群網路上的互相放話是否構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稱「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影響贍養費減免判斷。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中「減輕或免除」贍養費給付義務的要件,特別是「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的定義,是否包含社群網路上的互相放話。
  • 要求法務部、衛福部社家署及性平處就社群網路新型態精神虐待的認定提出具體討論方向和案例,並提供相關資訊參考。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討論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時,未能參考衛福部已委託進行的「離婚配偶經濟分配公平性」及「離婚配偶陷入經濟弱勢處境」兩項基礎研究成果,導致修法程序有重大問題。
  • 指出這兩項研究案將於明年3月及6月才完成,修法提案卻已提出,導致條文訂定缺乏實證基礎。
  • 質疑行政院版將贍養費定性為扶養義務的延伸,但其請求要件(生活陷於困難)在法院實務中認定過於嚴格,導致請求成功率低且核定數額太少。
  • 認為現行修法版本對「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沒有做任何調整,未能充分處理婚姻解消時因家庭勞務貢獻造成的謀生能力減損問題。
  • 呼籲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儘快提出基礎研究成果,並根據這些基礎事實提出更妥善的要件,使贍養費規定更細緻、完善,而非粗糙地照抄扶養義務章規定。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民法中,兩願離婚協議中贍養費的定性模糊不清,判例存在矛盾,有贈與性質或無因債權之爭議。
  • 質疑法務部提出的新修正案未能解決現行法中贍養費定性不明的問題,且未考慮到離婚協議、離婚生效及財產給付/移轉等不同時間點與稅法的複雜關係。
  • 質疑新修正案將贍養費分為「因生活困難」與「非因生活困難」兩種,但在同一協議中未明確區分時,法官如何認定其性質與數額。
  • 質疑新條文規定離婚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時效,為何是5年,以及「生活困難」的時點應如何認定,是離婚前、離婚時或離婚後才發生,要求法務部澄清並審慎思考,避免法律實務上的嚴重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說明行政院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重點在於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要件與行使方式,刪除無過失與裁判離婚要件,以符CEDAW公約精神。
  • 解釋贍養費在民法架構上屬扶養義務延伸,主要針對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且無謀生能力者,但會再思考「生活陷於困難」的認定是否過於嚴苛。
  • 回應委員質疑贍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關係,強調兩者為不同概念,贍養費為扶養義務延伸,剩餘財產分配則考量婚姻貢獻。
  • 說明對於委員提案中關於結婚未滿2年、再婚消滅請求權及5年時效等規定,將綜合考量再做說明。
  • 回應葉委員質詢,表示法務部以前曾研究過提高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但現行法已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1056條處理,包含慰撫金,且法院實務有肯定適用195條第3項。
  • 回應范委員質詢,表示會參考委員提出的婚姻補償金理念,但強調民法架構下離婚後有填補損害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扶養義務延伸型三種請求權,會再綜合斟酌。
  • 回應陳委員質詢,強調修正案符合CEDAW公約精神,不以有無過錯作為贍養費請求權要件,減輕或免除條款是為平衡雙方權利,並非回到原架構。
  • 回應許委員質詢,強調「生活陷於困難」目前實務上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以離婚時狀況為主,但會再思考其定義的明確性。
  • 回應何委員質詢,說明新修法允許雙方協議贍養費,不限於生活陷於困難,若協議不成才由法院判決,並承諾針對結婚未滿2年離婚者的權益問題提供正式說明。
  • 回應劉委員質詢,說明「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的認定由法院個案判斷,社群網路上的放話有可能構成,但需證明造成精神或身體損害。
  • 回應黃委員質詢,表示法務部關於贍養費的研究在106年就已送出,相關基礎研究是後續才提出,會再思考如何整合,但強調現行條文是基於民法第1117條扶養義務的延伸法理。
  • 回應江委員質詢,承認現行法中兩願離婚協議中贍養費定性不明,新法旨在尊重契約自由原則,但承認未考慮稅法問題;對於「因生活困難」與「非因生活困難」的區分及5年時效的認定時點,表示將帶回研究清楚,建議將時點保留,不斬釘截鐵限定為離婚時。

周占春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說明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函送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主要精神是擴大贍養費範圍,並可透過契約約定,以符合CEDAW公約,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生活。
  • 對於委員提案中的子女最佳利益、時效問題、夫妻財產制作為制裁手段等議題,表示尊重立法院決定,並將來逐條討論時可腦力激盪。
  • 回應劉委員質詢,說明「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的認定由法院個案判斷,社群網路上的放話有可能構成,但需證明造成精神或身體損害。
  • 回應黃委員質詢,承認法務部與衛福部的基礎研究尚未完成,但司法院對於此實體法案基本上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辜慧瑩 參議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 說明行政院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是為符合CEDAW公約第16條及第29號一般性建議,避免將離婚緣由與經濟結果直接連結,並保障配偶雙方在婚姻解除時的相同權利義務。
  • 指出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在30歲後因結婚及生育而下滑,行政院重視提升女性經濟力,並將其納入性別平等重要議題。
  • 回應何委員質詢,表示關於「生活陷於困難者」的標準,會參考法務部的說明,並強調法律應有明確性與可執行性。

李臨鳳 副署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回應劉委員質詢,表示關於精神虐待的認定,因涉及個案,目前無法具體回答,但認為證據越具體越好。
  • 說明衛福部關於離婚配偶經濟分配及弱勢處境的兩項基礎研究預計明年6月完成,目前尚未有最終結論。

謝靜慧 廳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回應劉委員質詢,說明在家事案件中,贍養費過去僅限裁判離婚,但精神上或肢體上的損傷都可能被評價為虐待,具體構成仍需看個案資料,並表示可提供相關資訊參考。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不進行逐條討論,因總預算案抽出逕付二讀動議導致委員會無法審查。
  • 主席表示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費鴻泰、溫玉霞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主席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應針對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中贍養費的認定、時效及相關定義進行全盤思考與研究,並對法官進行應有的訓練。

原始資料

公報
1112201
卷/期/冊
111/22/1
發布日期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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