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教育法修正審查:聚焦調查小組溯及既往與兒少性剝削防制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2-23
LawTrace 法律歷程: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主要處理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的溯及既往爭議,以避免被害人二次傷害及確保程序合法性;同時討論增訂學校人員性剝削行為通報查詢機制。會中委員亦就校園性平事件數據攀升、數位性別暴力防制、性平教育課程內容與師資培訓、行政人力低落及私校兼任教師權益等議題提出質詢。最終,性平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經審查通過,不須黨團協商並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主要針對國民體育法第22條,旨在完善運動選手(含身心障礙)的獎勵、就業輔導機制,並允許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經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
- 私立學校法第62條的修正草案則另定期繼續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依委員修正動議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教育部於國民體育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修正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商業代言或兼職限制規定。
- 「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討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關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的合法性及其溯及既往的適用範圍,以解決因法院裁定導致過往已結案件可能重啟調查的問題,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並維護校園安定。
- 同時審查第27條之1,旨在增訂學校人員若有性交易或性剝削行為,應由學校通報及查詢,並議決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以維護學生安全。
相關爭議
- 性平法第30條溯及既往的合憲性爭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認為2018年修法後條文對溯及適用範圍不明確,導致修法前全部外聘的調查小組所做處分可能被視為程序瑕疵。委員周春米及范雲擔憂此次修法仍可能面臨合憲性審查,影響法律穩定性。
- 校園性平案件通報數與實際成案率:多位委員指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通報數逐年攀升,但屬實率下降,質疑性平教育成效及學校通報機制是否過於浮濫導致學生被標籤化。
- 性平教育專業人員培訓不足:委員質疑8小時課程不足以培訓性平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建議加強回訓機制及專業訓練。
- 性平教育課程內容與時俱進問題:委員指出教育部性平教育網站推薦書籍內容不當且資訊老舊,與性平教育理念有落差,要求教育部檢討更新。同時,聯合國CEDAW審查建議台灣應提供適齡、科學準確且與時俱進的全面性教育,但教育部課綱更新緩慢。
- 數位性別暴力防制:委員關切數位時代性剝削案件增加,特別是兒少私密照外流問題,要求教育部加強教育宣導並檢討防制措施。
- 教師兼任行政職誘因不足:委員指出教師行政工作繁重、授課節數多、主管加給低,導致代理教師接任行政職的普遍現象,可能造成主任及校長人才斷層。
- 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凍漲:委員關切公立學校調薪4%後,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28年未調整的問題,教育部雖鼓勵私校調整,但成效不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平法第30條,旨在解決偏遠或小型學校因調查小組成員不易迴避而組成困難的問題,並避免已結案案件因程序瑕疵重啟調查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 引用電影《無聲》及臺南特殊學校集體性侵案,強調校園性平案件的真實存在及嚴重性。
- 指出校園性平通報數破萬但屬實率低,反映性平意識提高但學校專業知識不足,可能導致學生被貼標籤。
- 強調修法急迫性,避免已認定不適任的教師因程序問題重返校園,引發校園動盪。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平法第30條,旨在解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導致2018年修法前全部外聘調查小組所做處分可能違法的問題,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及行為人復職的困擾。
- 強調法條涉及溯及既往,需謹慎討論,並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等單位評估,以完備法制作業。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性平法第27條之1,納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者不得擔任學校人員,以維護學生安全。
- 質疑教育部未能主動提案修法,而是等到委員提案後才提出建議。
- 關切校園性平案件通報數與成案率,並追問政治大學對林秉樞案的處理進度。
- 認為性平防治教育專業人員8小時培訓課程不足,建議教育部檢討並加強回訓機制。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近5年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通報件數節節攀升,質疑教育部防治、預防作為成效不彰。
- 批評教育部將通報數增加歸因於據實以報的說法,強調應聚焦案件為何存在,而非僅是黑數浮現。
- 質疑性平專業人員培訓不足、資源不夠,要求教育部提供國中小至大學性平教育教材供委員檢視。
- 要求加強對學生間性霸凌、性侵害、性騷擾案件的處理機制,並規範校外行為的適用性,避免學校推諉責任。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分析校園性平案件數據,指出國中、國小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通報數和認定數佔比高,認為國小、國中性平教育不足。
- 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增強國小、國中性平教育的精進作法。
- 關切大專輔導人力不足及流動率高問題,要求教育部檢討1,200學生配1輔導人力的最低標準,並於明年上半年完成檢討報告。
- 建議教育部關心私立大學兼任教師鐘點費,應比照公立大學調薪,納入考量。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兒少性剝削通報案件逐年增加,特別是「拍攝、製造及供人觀賞」類型佔比高,且受害者年齡15歲以下比例上升,要求教育部密切注意。
- 強調數位時代性別暴力問題嚴重,要求教育部更積極推動「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指責被害人」等教育宣導,並檢討成效。
- 指出大專院校性別議題課程開設校數及修課人數逐年減少,要求教育部一個月內提出鼓勵開設課程及防制數位性平案件的具體規劃。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中生縱火事件,認為是孩子情緒管理與壓力釋放不足的警惕,要求教育部提供學校對個案及同班同學的輔導補救措施報告。
- 指出兒童及大學生交通事故死傷人數攀升,質疑校園交通安全教育不足,建議教育部與交通部研擬體驗式或範例教學,從小灌輸交通安全概念。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網推薦書籍內容不當,如《破碎形象:同性戀醫治與自我回歸》及《為什麼男人要去捧,女人要會寵》,與性平教育理念有落差。
- 要求教育部在2個月內全面檢視性平教育網站,更新老舊、錯誤資訊,並採納結合國家圖書館、定期專家審查、建立申訴管道等建議。
- 關切校園行政荒問題,認為教師兼任行政職誘因不足導致人才斷層,建議提高誘因(減少授課節數、提高主管加給)、加強職務培訓,並研議公務人員專任行政職員額規範,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提出初步方向。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支持性平法第30條修正,以強化法律適法性,解決溯及既往問題。
- 指出校園性平事件頻傳,質疑性平會組成多為校內人士,恐導致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要求教育部提供近5年校園性平通報數據(全國及新竹市)。
- 關切吹哨者在校園性平案件中的保障問題,認為現行保密機制不足,容易導致吹哨者身份暴露。
- 確認軍公教調薪4%適用於公立學校教職員,並建議教育部提出具體措施鼓勵私校同步調薪,特別是針對28年未調整的私校兼任教師鐘點費。
- 要求教育部深入瞭解陽明交大新竹校區交映樓及臺南校區致遠樓的爭議,質疑校方與企業合作模式恐有脫產疑慮,並要求書面報告或辦公室說明。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倡議為性平教育設專線,並將性平教育與情感教育設為專案,強調臺灣N號房現象嚴重,兒少私密照外流問題迫切。
- 建議教育部研議將觸犯跟騷法且情節嚴重者納入教師禁止進用規範。
- 指出防止性私密影像外流的「四不原則」(不分享、不下載、不點閱、不譴責受害者)應像九九乘法般普及,並建議設立校園或國家性平專線,解決民眾求助資訊混亂問題。
- 批評108課綱情感教育「融入」導致被稀釋,授課時間有限且師資培訓不足,建議比照美感教育,以系統性、充沛預算、師資培育、課程研發及健全環境支持等方式推動情感教育。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吳思瑤委員關於性平專線的提議,認為現有資訊混亂且民眾求助管道不明確。
- 強調性平教育中的性教育應具科學實證、與時俱進,並指出聯合國CEDAW審查建議台灣應儘速更新全面性教育至課綱中,但教育部延宕3年。
- 要求教育部1個月內提出一年內更新全面性教育至課綱的規劃與時程,並指出目前教材如「身體紅綠燈」已不符時宜。
- 對教育部未能及早提出性平法修正版本表示不滿,並擔憂此次修法若仍有法律爭議,可能對被害人造成更大傷害,要求司法院明確解釋修法合憲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林宜瑾及張廖萬堅委員的修法理由,認為有必要保護受害者權益及偏遠學校的調查困境,但擔憂修法可能仍有合憲性疑慮。
- 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已明確宣示第30條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建議教育部應跳脫溯及既往爭議,回歸性平委員會調查小組的輔助性質,釐清其適法性。
- 認為調查小組並非性平會的法定必要編制,其調查結論僅供性平委員參考,不應直接受到溯及既往原則的規範,建議立法理由應更清楚闡明此點,以避免將來司法審查的爭議。
- 強調修法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但應確保條文合憲性,並建議教育部與司法院會商,補充立法理由。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在性別平等教育上的努力,但指出大專院校性別議題課程開課比例逐年下降,且男性修課人數遠低於女性,建議教育部調整政策平衡性別比例,提升性平素養。
- 指出校園性別事件通報數與確認數逐年上升,且集中在12至17歲青少年,認為國民中小學每學期4小時的性平教育課程不足,高中及專科階段亦應加強。
- 要求教育部研議提升性平教育時數,並提供相關改善方案,承諾持續追蹤。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關心學習歷程檔案公版模組服務轉換進度,質疑教育部在年底前要求295所高中轉換系統的時程過於緊迫,且民間廠商轉換狀況不明。
- 肯定教育部對學習歷程檔案遺失事件的檢討報告,但質疑檢討內容針對暨大公版模組,卻又將服務轉交民間廠商,要求教育部說明如何將檢討成果運用於督導民間廠商,確保資安與備份機制。
- 持續為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發聲,指出其鐘點費凍漲問題,批評教育部僅以「鼓勵」方式成效不彰,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而非官話回應。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政務次長
- 認同性平法第27條之1修正,增訂「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者,由學校通報及查詢,並議決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 贊同性平法第30條修正溯及適用,明確規定107年12月30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調查報告均為合法,以避免過往案件重啟調查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及校園爭議。
- 回應校園性平案件數增加,表示教育部積極宣導並要求落實通報,對延遲通報有罰鍰規定;強調未來將加強中小學性平教育。
- 表示教育部將研擬精進作法,強化國中小性平教育,並於明年上半年完成大專輔導人力配置檢討報告,使其更加合理。
- 針對數位性別暴力問題,表示教育部已加強研習、發展教學示例、製作懶人包及漫畫宣導,並將透過友善校園週加強推廣。
- 承諾會全面檢視性平教育網站,處理不合時宜的內容,並於2個月內完成檢視及回報。
- 表示教育部已持續研議減輕學校行政人員工作負擔、減少授課節數或提高職務加給等措施,並將於3個月內研議方向後回報委員。
- 表示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兼任教師薪資將配合軍公教調薪4%同步調整,並將持續鼓勵私立學校同步調薪,考慮納入獎補助機制。
- 承諾將與衛福部等相關單位研議設立校園或國家性平專線,並將研議比照美感教育模式,系統性推動情感教育。
- 表示課綱修正有嚴謹程序,但國家教育研究院將在健康與體育課程手冊上補充國際全面性教育相關文件,並將依委員要求在1個月內提供一年內更新全面性教育到課綱的規劃與時程報告。
- 對於陽明交大新竹校區交映樓及臺南校區致遠樓的爭議,表示會請高教司瞭解並向委員說明。
馮浩庭 司法院行懲廳法官
- 回應性平法第30條修正案,表示大法庭裁定傾向只要立法院充分且清楚了解法益權衡,為追求更高公益而修法,即可符合不溯及既往的例外原則。
- 指出全部外聘調查委員可避免官官相護或人情壓力,且調查建議會提交教評會決議,應可視為追求高公益。
- 說明大法庭裁定亦提到人民預見法律變革及對當事人負擔微不足道等例外情況,並認為外聘委員可能帶來更公正的調查。
- 強調司法院尊重委員職權行使,但無法保證個案中法院的見解,僅能闡釋大法庭關注議題,供立法參考。
吳林輝 教育部學特司司長
- 說明性平法第30條修法通過後,已進入訴訟程序的16個案件將不會卡在程序問題,會進入實體審查。
- 對於5個已被判決要求重啟調查的案件,修法通過後學校可援引新法,確定程序合法,無需再約詢受害人或重新調查,避免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
李嵩茂 法制處處長
- 說明性平法第30條修正的背景,強調性平會調查小組的輔助性質,其調查報告最終仍需經性平大會審議通過。
- 指出104年起教育現場即反映全部外聘的需求,教育部曾以函釋解釋全部外聘不違法,但因法院見解不一導致爭議。
- 解釋107年修法後,大法庭裁定因條文簡略導致溯及範圍受限,故此次修法是為明確化溯及適用對象與範圍,以符合大法庭指導性立法意旨。
- 強調修法是為解決因程序瑕疵導致已穩定校園秩序被破壞、性侵教師可能復聘,以及受害者重複調查的痛苦等極重要公益問題。
- 說明被解聘教師的救濟程序已非常綿密,若有重大瑕疵在申復、申訴及行政訴訟階段皆會被處理,此次修法重點在於釐清全部外聘的合法性,而非調查內容瑕疵。
- 表示本次提會討論版本已相對明確,並將相關公益性必要在立法理由中清楚說明,有助於爭議快速落幕。
戴淑芬 教育部國教署副署長
- 說明學習歷程檔案公版模組服務轉換進度,表示已加強與各廠商聯繫協調,並有核心工作小組負責資安維護及資料轉移。
- 承諾會以統一的SOP督導民間廠商,備份頻率已提高到每日8次的主機快照備份。
相關後續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
- 第30條第二項修正為:「本法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0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並將立法說明列入審查報告。
- 第27條之1修正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文字,以銜接情節重大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規定。
- 在不影響條文文義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共4案)
核心議題
- 提案關切體育領域的性別平等,特別是女子足球運動的推廣與後勤支援,以及視障者點字書刊點字符號的標準化與國際接軌。
- 同時討論研議動滋券常態化方案,以從小培養國人運動習慣並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儘速協調安排轉播亞洲盃女子足球賽會,以利足球運動發展,鼓勵女子足球代表隊為國爭光。
- 提案要求教育部儘速成立「視障者點字研究小組」,公布統一制式且與國際接軌的點字符號及點寫規則。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參酌文化部藝FUN券常態化規劃,研議動滋券針對學生常態化方案,從小培養國人健康運動習慣,並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教育部體育署參考黃金計畫規格,全力配合女子世界盃足球賽的隊務、隊醫、防護員、心理師、營養師等後勤人力編制及運動科學儀器配置,並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同意配合辦理協調轉播亞洲盃女子足球賽事。
- 建議第2案修正為「教育部應會同衛福部制定各種點字符號及點寫規則並統一發布供國人使用」,並將書面回復時間從1個月改為6個月。
- 同意配合辦理研議動滋券常態化方案。
- 建議第4案書面報告提交時間從1週修正為2週。
相關後續
- 第1案「協調安排轉播亞洲盃女子足球賽會」照案通過。
- 第2案「成立視障者點字研究小組」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教育部會同衛福部制定點字符號及點寫規則,並於6個月內書面回覆。
- 第3案「研議動滋券針對學生常態化方案」照案通過。
- 第4案「全力配合女子世界盃足球賽後勤人力及儀器配置」修正書面報告提交時間為2週後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2401
- 卷/期/冊
- 111/24/1
- 發布日期
- 2022-02-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