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預算與多項司法組織法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2-29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並通過多項預算凍結提案。會議亦併案審查多項司法組織法案,包括刑法施行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院組織法等修正草案。其中,關於司法事務官及心理師職務列等調整等議題,因涉及銓敘部對官制官規的疑慮,部分議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審查立法院111年度歲入與歲出預算,特別針對「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立法諮詢業務」、「國會圖書業務」及「公報業務」等工作計畫下的多項預算編列進行檢討。
- 核心關切點在於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執行效率、資安防護、國會空間改善、議事資訊公開透明及節能減碳措施的落實。
相關爭議
- 預算中心報告未能發揮監督效果,僅說明預算編列緣由。
- 立法院社群媒體內容具特定政治色彩,恐誤導民眾且規避預算法規範。
- 致贈外賓相片、首長探視選區經費與國會業務關聯性不明。
- 文書印刷預算執行率低,與無紙化、節能減碳目標相悖。
- 議政博物館參觀人次減少,活化計畫成效待加強。
- 資本門預算執行率未臻理想,採購及驗收作業延遲。
- 委員遠距開會系統設計不佳,未考量使用者習慣及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各單位零星設備購置費」與「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等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質疑「首長探視天然災害區域及委員選區經費」與國會業務關聯性,提案全數凍結。
- 提案凍結議政博物館活化計畫經費,要求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凍結節能設施改善經費,要求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 提案凍結資訊設備及採購預算,要求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凍結遠距開會系統預算,要求提出整合及使用者友善改善報告。
- 提案凍結預算中心業務費,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設備及投資」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要求提出「立法院社群媒體運作」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一般事務費」預算,質疑「首長探視天然災害區域及委員選區經費」合理性。
- 提案凍結預算中心業務費,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要求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凍結資訊管理業務預算,要求提出書面報告,以改善議事資訊不正確、委員會協商紀錄不公開、遠端存取困難、網路平台分散且閱讀不易等問題。
- 提案凍結委員研究室相關預算,要求澈底改善漏水問題及前立委研究室濫用問題。
- 提案凍結議事業務預算,要求建立質詢、提案列管追蹤機制、改善議事錄記載不一、釐清預算案「主決議」依據、統一預算或提案表單格式。
- 提案凍結立法諮詢業務預算,要求法制局針對「主決議」爭議、社會重大議題及外國立法例作出研究報告,並建議擴充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人員編制與引進外國立法分析。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要求改善圖書館空間、電子化藏書、整合資訊系統、更新議事類書籍、增設「預算提案系統」及訂閱國外重要媒體。
- 提案凍結公報業務預算,要求國會頻道提供字幕及手語翻譯、整合IVOD系統、提供多語言翻譯、推行無紙化、改善公報流程與活化用紙方案。
- 提案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要求改善IVOD系統播放功能。
- 提案建議立法院應研議提供民調研究與公聽會協助機制,提升立法研究效益。
- 提案建議立法院應研議國會遷建可能方案,短期解決違建與空間不足問題,長期凝聚共識並加速用地取得。
- 提案建議立法院應比照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調薪作法研議公費助理費調薪計畫。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立法院文書印刷預算100萬元,以撙節預算並落實無紙化。
- 提案凍結議政博物館活化計畫預算,要求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凍結節能設施改善經費,要求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 提案凍結資訊設備採購預算,要求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凍結遠距開會系統預算,要求提出系統整合及使用者友善改善報告。
- 提案凍結議事業務預算,要求建立質詢、提案列管追蹤機制、改善議事錄記載不一、釐清預算案「主決議」依據、統一預算或提案表單格式。
- 提案凍結立法諮詢業務預算,要求法制局針對「主決議」爭議、社會重大議題及外國立法例作出研究報告,並建議擴充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人員編制與引進外國立法分析。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要求改善圖書館空間、電子化藏書、整合資訊系統、更新議事類書籍、增設「預算提案系統」及訂閱國外重要媒體。
- 提案凍結營建工程預算,要求重行規劃整建餐飲、購物及警衛隊房舍。
- 提案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要求IVOD系統提供慢速、快速撥放功能。
- 提案建議立法院應研議提供民調研究與公聽會協助機制,提升立法研究效益。
- 提案建議立法院應研議國會遷建可能方案,短期解決違建與空間不足問題,長期凝聚共識並加速用地取得。
- 提案建議立法院預算中心應檢討議題重複問題,並設立必要性原因報告。
- 提案建議增加國外重要媒體訂閱,以充實新聞知識管理系統。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立法院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10萬元,要求提出過渡期改善計畫報告。
- 提案凍結「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10萬元,要求提出「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維護」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外旅費」20%,要求立法院就出國考察計畫擬具人員防疫指引,並俟疫情和緩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雜項設備費」50萬元,要求評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空間設計,並規劃設置質詢台及答詢台。
- 提案凍結「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項下「一般事務費」50萬元,要求製作供不同群體觀看之介紹影片,推動國會外交。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400萬元,要求整合各資料庫及查詢系統,並說明未來規劃、改善方向與預計期程。
- 提案凍結「公報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國會頻道與IVOD系統間之整合或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公報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就文書印刷無紙化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建議立法院應設立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以宣傳立法院之各項資訊。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就「法案評估報告納入外國相關法規制度參考」及「函送立法院審查之條約提出評估報告之研析撰寫架構、審閱討論程序」做成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研擬將國會圖書館遷出、另建新館之方案,並擴充訂購英文、法文法律資料庫及外文報章雜誌。
- 提案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強化立法院法制局職能之規劃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立法院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10萬元,要求提出過渡期改善計畫報告。
- 提案凍結「國外旅費」20%,要求立法院就出國考察計畫擬具人員防疫指引,並俟疫情和緩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雜項設備費」50萬元,要求評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空間設計,並規劃設置質詢台及答詢台。
- 提案凍結「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項下「一般事務費」50萬元,要求製作供不同群體觀看之介紹影片,推動國會外交。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400萬元,要求將「預算提案系統」推動進度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公報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國會頻道與IVOD系統間之整合或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公報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就文書印刷無紙化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將近年外賓參訪立法院等國會外交業務之新聞稿,至少以英文呈現於官方網站。
- 提案要求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於2個月內整合各部門與委員辦公室之意見,研議添購主流政策研究期刊與外媒之數位使用權。
- 提案要求立法院研議「國會助理法制化」相關制度,並積極落實國會助理研習制度。
- 提案要求立法院比照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調薪作法研議公費助理費調薪計畫。
- 提案要求立法院研議提供各區域立委專屬於區域立委及其選區選民的網路溝通平台。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10萬元,要求提出「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維護」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外旅費」20%,要求立法院就出國考察計畫擬具人員防疫指引,並俟疫情和緩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400萬元,要求提出具體改善報告,進行系統整合研討,制定未來採購標準。
- 提案凍結「公報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就文書印刷無紙化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就「法案評估報告納入外國相關法規制度參考」及「函送立法院審查之條約提出評估報告之研析撰寫架構、審閱討論程序」做成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研擬將國會圖書館遷出、另建新館之方案,並擴充訂購英文、法文法律資料庫及外文報章雜誌。
- 提案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強化立法院法制局職能之規劃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外旅費」20%,要求立法院針對出國考察之配套措施、替代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對學生之獎助」預算15萬元,要求提供過去獎助對象、金額及未來如何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國會重要性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400萬元,要求提出具體改善報告,進行系統整合研討,制定未來採購標準。
- 提案建議立法院應減少紙本公文印刷,考量節能減碳。
- 提案建議立法院預算中心檢討評估報告議題重複之現象。
- 提案建議立法院加強資訊設備管理,因部分設備、耗材有缺漏或欠缺保養。
- 提案建議立法院積極消除會議室內蚊蟲孳生問題,並改換可移動式桌子,保持社交距離。
- 提案建議立法院儘速研擬提供委員會之國會議事轉播無障礙服務。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資訊服務費」200萬元,要求立法院提交資安防護及電腦相關設備軟體用途、功能報告。
- 提案凍結「公報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立法院提出紙張減量方案。
- 提案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將近年外賓參訪立法院等國會外交業務之新聞稿,至少以英文呈現於官方網站。
- 提案要求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於2個月內整合各部門與委員辦公室之意見,研議添購主流政策研究期刊與外媒之數位使用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400萬元,要求將「預算提案系統」推動進度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400萬元,要求優化系統、合併整合,減少使用者使用障礙。
- 提案凍結「國會圖書業務」預算400萬元,要求研議善用教學影片方式讓同仁自行學習資源。
- 提案建議立法院注意公費助理加班費發放事宜,確保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
- 提案建議立法院研議「國會助理法制化」相關制度,並積極落實國會助理研習制度。
- 提案建議立法院比照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調薪作法研議公費助理費調薪計畫。
- 提案建議立法院購置大型電腦顯示器,取代記者會大型海報印製,節省資源消耗。
- 提案建議立法院研議提供各區域立委專屬於區域立委及其選區選民的網路溝通平台。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外旅費」20%,要求立法院就出國考察計畫擬具人員防疫指引,並俟疫情和緩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雜項設備費」50萬元,要求評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空間設計,並規劃設置質詢台及答詢台。
- 提案凍結「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項下「一般事務費」50萬元,要求製作供不同群體觀看之介紹影片,推動國會外交。
- 提案凍結「公報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國會頻道與IVOD系統間之整合或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公報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就文書印刷無紙化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就「法案評估報告納入外國相關法規制度參考」及「函送立法院審查之條約提出評估報告之研析撰寫架構、審閱討論程序」做成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研擬將國會圖書館遷出、另建新館之方案,並擴充訂購英文、法文法律資料庫及外文報章雜誌。
- 提案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強化立法院法制局職能之規劃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將近年外賓參訪立法院等國會外交業務之新聞稿,至少以英文呈現於官方網站。
- 提案要求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於2個月內整合各部門與委員辦公室之意見,研議添購主流政策研究期刊與外媒之數位使用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立法院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16萬5千元、第4款財產收入914萬2千元、第7款其他收入72萬元,均照列。
- 歲出部分,立法院主管第1項立法院34億5,001萬2千元,照列。
-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項通過決議49項,要求立法院針對多項預算編列、行政措施、資訊系統、國會外交、國會助理制度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計畫,部分預算凍結待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條文,將「妓女戶」等歧視性用語修正為更中性且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的詞彙。
- 主要討論點為替換詞彙的選擇,包括「性交易場所」、「性工作場所」或「性交易處所」。
相關爭議
對於「妓女戶」的替代用語,委員提案有「性工作場所」與「性交易處所」兩種說法,而行政院與司法院建議使用「性交易場所」,以求法制用語一致性與妥適性。
立法委員發言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妓女戶」修正為「性工作場所」,認為此用語比「性交易場所」更中性且符合「性工作者」的稱謂。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贊同行政院與司法院提案將「妓女戶」修正為「性交易場所」,認為此用語較一致且妥適,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意旨。
- 感謝委員用心提案,懇請支持行政院與司法院版本。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支持將「妓女戶」修正為「性交易場所」,以避免影響女性尊嚴及性工作等同女性的刻板印象,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
相關後續
-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為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的栽種大麻行為減輕刑責,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 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配合第12條修正條文增訂施行日期,並修正現行除書所定日期以符實際。
相關爭議
- 對於酒駕累犯的防制成效不彰,社會對現行刑度、法官量刑及相關配套措施存在高度不滿,質疑是否應進一步加重刑罰、沒入車輛、實施鞭刑或行政拘留。
- 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中「供自己施用」及「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缺乏明確性,法務部無法具體說明其定義及判斷依據,引發委員對法律適用穩定性的擔憂。
- 毒品戒治處所觀察勒戒人數暴增導致塞車,法務部與司法院在法律解釋與實務執行配套上的橫向聯繫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酒駕刑責雖重但法官輕判,導致酒駕悲劇頻傳,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研議鞭刑或行政拘留等防制措施。
- 要求法務部將鞭刑議題納入民調,以回應社會大眾請求。
- 關切網路販賣大麻、電子煙氾濫問題,要求法務部展現掃毒決心。
- 建議毒防基金應規劃挹注少年輔導會,作為少年反毒助力。
- 要求法務部提供查緝網路販賣大麻菸相關資料的書面報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酒駕累犯肇事頻傳,質詢司法院與法務部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出的沒入車輛、以未必故意殺人罪論處及同車乘客連帶刑事責任等修法建議的態度。
- 指出地檢署辦理酗酒犯罪保安處分件數過低,酒駕累犯率逐年增長,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對酒駕防制的不重視。
- 要求法務部更新酒駕累犯相關數據,並檢討防制政策。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不應再保守,應積極推動酒癮戒治處遇及被害人懲罰性賠償金等修法工作。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指出酒駕取締數減少但死亡人數增加,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以人民需求為優先,加強酒駕大執法。
- 質疑高雄醫學大學誤判毒品等級案,要求法務部提供完整事件經過、處置方式及責任歸屬報告。
- 關切毒品樣態不斷更新,政府跟不上毒販腳步,導致毒品犯佔矯正機關受刑人高比例。
- 堅決反對大麻合法化,要求法務部堅持從嚴管制立場,並積極應對新興毒品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中「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認為與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不完全相同,且缺乏明確性。
- 要求法務部具體說明「情節輕微」的定義(如極少量栽種的株數或毒品克數)及「自用」的判斷標準,避免過度個案認定導致法律適用不穩。
- 擔憂若將「製造而自用」比照「運輸而自用」減輕刑責,將導致毒品管制寬鬆化。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酒駕問題癥結點,要求司法院更新量刑資訊系統,納入修法後案例,以縮小社會期待與法官量刑落差。
- 建議法務部針對酒駕累犯,考慮實施類似性侵犯的保護管束報到制度,或在車輛上標示酒駕紀錄,以製造社會壓力。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檢討假釋條件,對酒駕重刑犯實施更嚴苛的假釋審查,以增加嚇阻作用。
- 強調酒駕防制需各環節共同努力,而非僅歸咎立法。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加重酒駕刑度的意見,特別是針對累犯撞死人的情況,建議修法規定第二次累犯至少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呼籲法務部應整合各部會資源,加強酒駕宣導與防制措施,並儘速召開跨部會會議。
- 關切司法院量刑與人權的平衡,建議在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中,可將累犯撞死人列為至少判10年以上的準則。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醒法務部與司法院在酒駕個案偵辦與審理時,應認真考量「未必故意」的可能性,回應社會對酒駕重刑的期待。
- 指出酒駕案件總數下降但累犯率上升,顯示需針對少數累犯者採取特別處理,而非僅依賴一般刑罰威嚇。
- 質疑現行法對酗酒禁戒處分的連結不足,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檢討刑事政策,將保安處分與酒駕防制搭配,並研議修訂相關法律。
- 關切毒品戒治所塞車問題,要求法務部儘速解決勒戒觀察人數暴增的執行量能問題,並加強與司法院的橫向聯繫,預先做好法律解釋變動的準備。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以過去10年酒駕死傷人數數據,強烈表達對酒駕問題的憤怒與擔憂,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提出具體防制措施。
- 質疑酒駕累犯刑期過輕(如酒駕9次僅判1年),要求法務部窮盡所有行政與法律資源,對累犯者採取更激進的處遇,如強制社會勞動、限制用車自由等。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不應再推諉,應展現態度,積極遏止酒駕,回應社會對人身安全的恐懼。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指出今年酒駕違規及死亡比率大幅增長,質疑法務部對此趨勢的消極態度,要求具體承諾在下個會期初提出檢討結論與改善方案。
- 關切《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同性伴侶收養子女規定過於嚴苛,要求法務部加速修法進度。
- 質疑司法院司法周刊在聯電營業秘密案審理期間刊登相關評論文章,恐有下指導棋影響法官心證之嫌,要求司法院檢討迴避機制。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指出酒駕死傷意外頻傳,質疑法務部對沒入車輛、鞭刑等防制酒駕方法的保留態度,要求法務部順從民意,提出嚇阻酒駕的好方法。
- 建議法務部比照AI換臉修法速度,與交通部共同研商,在一個月內提出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版本。
- 建議法務部參考動保法、兒少法等,公布酒駕累犯者的姓名、照片及相關處罰,以增加名譽影響嚇阻酒駕。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146條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僅規範選舉人,未規範候選人,造成立法不一致,要求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及中選會共同研議檢討。
- 指出原住民族因親屬、部落情感而虛偽遷戶籍投票的特殊情況,認為現行規範對選舉人過於嚴苛。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石木欽案懲戒法院判罰俸一年,若當事人拒繳,追償程序與強制執行權責歸屬問題。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會後提供詳細行政處理流程及法律依據,以應對未來類似案件。
- 建議法務部應與衛福部、交通部共同討論酒駕問題,從酒癮治療、暫行安置等配套措施著手,而非僅加重刑罰,並要求儘速召開跨部會會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告發PTT上利用盜用IP帳號對陳柏惟進行反串、抹黑的駭客集團,質疑法務部及警政署在偵辦過程中遭遇「科技障礙」而卡關。
- 要求法務部針對該個案提出報告,說明無法辦下去的確切理由,並通盤檢討如何提升科技辦案能力,例如延長路由器log保存期限等,以應對來自中國網軍的攻擊。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針對酒駕問題,表示所有環節皆須綜合考量,包括刑法求刑、量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配套及執法,並指出修法後累犯情形有下降趨勢。
- 回應酒駕是否修法為未必故意殺人罪,表示現行法規在個案適用上,若有不確定的故意,本可依殺人罪或重傷罪處斷。
- 回應同車乘客連帶責任,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有相關處罰規定。
- 表示法務部將就酒駕防制進行內部研議,邀請相關部會討論,並儘速提出修法草案或行政精進措施。
- 回應鞭刑議題,表示多數國家未採行,學者專家持保留態度,但會帶回研議公投可行性。
- 回應公布酒駕累犯姓名、照片議題,表示會進行相關研議。
- 回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表示是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將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減輕刑責,但「情節輕微」難以具體律定,需依個案判斷。
- 說明栽種大麻不同階段的法律適用:持有種子用第14條,入土未發芽屬栽種未遂,發芽屬栽種既遂但情節輕微者減刑,摘葉烘乾屬製造二級毒品,觀賞用算持有二級毒品。
- 回應毒品戒治所塞車問題,表示已積極處理,召開十幾次會議,執行量能已提升,規劃年後達到每月收容2,000人,預計幾個月內紓解塞車情況。
- 回應網路駭客攻擊偵辦困難,表示會轉相關單位瞭解個案,並要求調查局通案性強化偵辦能力,檢討精進方式。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酒駕量刑問題,表示已通過《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將來設立量刑準則委員會訂立量刑準則,以提升量刑妥適性。
- 坦承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因人力欠缺,僅更新至105年,承諾將優先更新酒駕相關資料。
- 回應酒駕是否修法為未必故意殺人罪,表示在刑法學者間有爭議,需看個案證據判斷,並持保留態度。
- 回應同車者連帶刑事責任,表示有爭議,需縝密討論。
- 表示酒駕致死或累犯,最高判刑紀錄為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9件,無10年以上案例,也無無期徒刑案例。
- 回應酒駕累犯的禁戒處分問題,表示需經鑑定是否有酒癮,實務上不多,但會改進。
- 回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表示「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只是釋字第790號解釋理由書的一個例示,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權責。
- 回應毒品戒治所塞車問題,表示大法庭的法律見解不可能事先對外透露,但「三年後再犯吸毒」的解釋是可以想像的。
- 回應司法周刊刊登審理中個案評論文章,表示若外界有疑慮,以後會督促審稿,若文中有提到審理中未確定案件,將請作者修正或不予刊登。
相關後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逐條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討論事項四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67條,將觀護人室所置的「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以擴大聘用諮商心理師,滿足觀護工作實務需求及提升社會安全網功能。
- 討論心理師職稱的明確性、銓敘部對官制官規的建議,以及對應到第73條附表員額配置的影響。
相關爭議
- 銓敘部建議將「心理師」更明確修正為「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以保障未來公務人員權益及銓審薪級地位,並符合官制官規。
- 委員提出直接改為「心理師」即可,而將臨床與諮商心理師的分工在說明欄中表達,認為可避免未來因職稱細分導致的員額限制及專業競逐問題。
- 法務部對員額配置問題準備不足,未能明確說明修法後觀護人室的用人規劃及第73條附表應如何配合修正,引發委員對政策決策與統合功能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67條,將「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以符合觀護工作實務需求及憲法職業平等保障,並完整社會安全網。
- 指出106年修法僅納入臨床心理師,但現行受刑人中僅約5%有精神疾病,諮商心理師在行為偏差、情緒偏差等輔導工作上亦能勝任。
- 建議法案只寫「心理師」,將臨床與諮商心理師的分工在說明欄說明,並在未來修正第73條時將「臨床」改為「心理師」,員額由各地檢署自行聘任。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及第18條等,希望提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職務列等,以提振士氣、拔擢優秀人才,並增加用人彈性。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條,刪除第三項「法院」,以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法後檢察署名稱去法院化。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將第67條直接修正為「心理師」,認為心理師法已詳細規範,且臨床心理師需求量大,不應過於細分職稱而綁手綁腳。
- 指出目前台灣諮商心理師人數遠多於臨床心理師,且矯正機關真正需要精神病理治療的受刑人比例不高,諮商心理師能滿足大部分需求。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將「臨床心理師」改為「心理師」即可,不需細分兩類,如此在任用時臨床或諮商心理師皆可擔任,對原有工作無差別,且銓敘部應能接受。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心理師」職稱修正後,臨床與諮商心理師在列等、員額分配及主任觀護人任命上的潛在問題,要求法務部與銓敘部釐清,避免未來用人困擾。
- 指出心理師法已明確區分臨床與諮商心理師兩種資格,應在法條中寫清楚,而非僅以「心理師」概括。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若將文字改為「臨床心理師以及諮商心理師」兩者並陳,是否能接近初步共識,並瞭解兩種心理師在職掌上是檢測與治療同步進行,不應過度區隔員額。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尊重委員會將「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的決議,並樂觀其成。
- 同意銓敘部建議,若採「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並列,建議用語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以增加用人彈性。
- 說明106年修法納入臨床心理師是因當時矯正署僅有臨床心理師,且主要針對毒癮、性侵或精神疾病病患,現為多元化需求,希望加入諮商心理師。
- 表示若改為「心理師」,需配合修正第73條附表的「臨床」字樣;若分開列則需進一步討論兩者員額分配。
- 承認對第73條附表員額配置的規劃不足,需帶回研究後再報告。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委員莊競程等提案,表示司法院尊重將「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俾使範圍含括「諮商心理師」部分。
- 提醒法院組織法第73條第1項附表所列「臨床心理師」職稱,亦宜一併修正為「心理師」,且附表修訂需經立法程序。
林文燦 銓敘部次長
- 尊重立法院決議,但基於官制官規專業,建議將「心理師」更明確修正為「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以保障其公務人員權益及銓審薪級地位。
- 強調「心理師」是一個類別,但設官分職應清楚職稱與對應職等,避免未來因員額分配產生兩專業競逐問題。
- 說明若修正第67條,第73條附表必須配合修正,將心理師職稱與員額明確列出,避免爭議。
- 澄清「頓號」在法制體例中不會產生要求兼具兩個專業的情況,但仍建議明確區分職稱。
- 表示銓敘部將與司法院協調,從協助立場討論如何調整與修改,以達成人事管理目標。
彭美珍 衛生福利部專門委員
- 說明心理師法已明確規範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兩種資格,統稱為「心理師」。
許紋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說明法院組織法第73條附表是條文的一部分,修訂需經立法程序。
- 解釋第67條修法是為因應觀護處遇專業多元化,需引入額外心理專業人力,以利保護管束執行。
- 表示法務部對修法採尊重態度,若通過,各地檢署可依需求進用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要求法務部與銓敘部就配套的第73條附表員額配置及用人規劃提出具體方案,並與關心委員溝通協調。
討論事項五
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及第18條,提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職務列等,增訂部分人員得列簡任第10職等,並將主任職務列等修正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以激勵士氣、拔擢優秀人才並增加用人彈性。
- 增訂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相關爭議
- 銓敘部提出強烈反對意見,認為此舉違反現行官制官規通例(薦任第7至9職等不應有簡任第10職等),且恐引發其他職務的「援比」問題。
- 銓敘部引用過去檢察事務官增列簡任職等但5年來未實際派任的案例,質疑本次修法的必要性。
- 司法院認為有必要提高職務列等以激勵基層同仁士氣,並與檢察事務官及觀護人等職務衡平處理,且現行制度中已存在薦9或簡10的職務列等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等4個法案,旨在提高司法基層人員(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士氣,調整其職務列等,並增加用人彈性。
- 建議將主任司法事務官的職務修正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以允許法院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兼任人員權理。
- 建議在第18條提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職務列等,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總員額中之2人得列簡任第10職等。
- 主張應將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的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以提振士氣。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對委員提案表示贊同,認為目前各法院案件增加,司法事務官分擔法官壓力,其辦案經驗值得傳承。
- 指出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職務繁重且專業,但升遷受限,影響士氣。
- 強調檢察事務官及觀護人已增訂部分人員得列簡任第10職等,司法事務官等職務應衡平處理。
- 說明全國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中,處於薦任第9職等無法再升遷者比例高達8成以上,亟需激勵士氣。
- 支持主任司法事務官及主任調查保護官職等修正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以使人事體例一致並增加用人彈性。
- 支持行政法院組織法增訂律師執業資格計入年資,以補遺並與其他法律規定一致。
- 回應銓敘部意見,表示各法院派主任司法事務官的需求已漸形成,且檢察事務官及觀護人已調整為簡任2人,主任事務官為薦9或簡10,現行法制上已有先例。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回應銓敘部關於檢察事務官簡任職等未實際派任的質疑,表示目前正在檢討,政策上規劃近期將派任主任事務官,以滿足需求。
- 承認過去5年未派任簡任職等檢察事務官,但表示有其需要,並將檢討派任主任後回任等問題。
林文燦 銓敘部次長
- 對於委員提案,銓敘部立場是尊重立法院決議,但會提出官制官規專業意見,讓法案更完整。
- 指出106年檢察事務官增列簡任第10職等後,5年來各檢察署未實際派任簡任第10職等的檢察事務官,質疑此類修法的實際需求。
- 擔憂此修法將引發其他職務(如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等)的「援比」問題,且現行通例僅八到九職等職務才有部分人員列簡任的規定。
- 指出主任職務列等若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可能導致非主管職務列等高於主管職務,影響領導統御,認為此為「開倒車」現象。
許紋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回應銓敘部意見,指出106年檢察事務官及觀護人已調整為簡任2人,主任事務官為薦9或簡10,現行法制上已有先例。
- 認為在職務獨立性及權責繁重上,司法事務官等職務與檢察事務官相當,應一致處理以激發基層士氣並衡平。
- 說明主任司法事務官等職等改為薦9或簡10,雖涉及權理問題,但用人機關會慎重使用,不會造成內部問題。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建議司法院處理銓敘部提出的官制官規問題,或提出自己的版本,並與銓敘部具體溝通協調後再處理。
討論事項六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之1,調整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的職務列等,將主任司法事務官修正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並增訂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 此修正旨在提升司法事務官士氣、拔擢優秀人才,並增加用人彈性。
相關爭議
- 銓敘部對此案及類似司法組織法案(討論事項第四案、第六案、第七案)提出一致的反對意見,擔憂其不符官制官規通例,並恐引發「援比」問題。
- 銓敘部認為,薦任第7至9職等職務不應有簡任第10職等的列等,且主任職務列等若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可能導致非主管職務列等高於主管職務,影響領導統御。
- 司法院則強調此修正有助於激勵基層士氣,並維持與其他司法職務的衡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等4個法案,旨在提高司法基層人員士氣,調整職務列等,並增加用人彈性。
- 特別提到若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應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以提振工作士氣。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對委員提案表示贊同,認為此修正有助於激勵優秀人員士氣,留任專業人才。
- 支持主任司法事務官職等修正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以使人事體例一致並增加用人彈性。
- 強調行政法院組織法增訂律師執業資格計入年資,是為補遺並與其他法律規定一致。
林文燦 銓敘部次長
- 對於委員提案,銓敘部立場是尊重立法院決議,但會提出官制官規專業意見,讓法案更完整。
- 指出此類修法違反現行官制官規通例,且恐引發其他職務的「援比」問題。
- 擔憂主任職務列等若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可能導致非主管職務列等高於主管職務,影響領導統御。
許紋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回應銓敘部意見,指出檢察事務官及觀護人已調整為簡任2人,主任事務官為薦9或簡10,現行法制上已有先例。
- 認為在職務獨立性及權責繁重上,司法事務官等職務與檢察事務官相當,應一致處理以激發基層士氣並衡平。
- 說明主任司法事務官等職等改為薦9或簡10,雖涉及權理問題,但用人機關會慎重使用,不會造成內部問題。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建議司法院處理銓敘部提出的官制官規問題,或提出自己的版本,並與銓敘部具體溝通協調後再處理。
討論事項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3條,調整司法事務官的職務列等,將主任司法事務官修正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並增訂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 此修正旨在提升司法事務官士氣、拔擢優秀人才,並增加用人彈性。
相關爭議
- 銓敘部對此案及類似司法組織法案(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五案、第七案)提出一致的反對意見,擔憂其不符官制官規通例,並恐引發「援比」問題。
- 銓敘部認為,薦任第7至9職等職務不應有簡任第10職等的列等,且主任職務列等若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可能導致非主管職務列等高於主管職務,影響領導統御。
- 司法院則強調此修正有助於激勵基層士氣,並維持與其他司法職務的衡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等4個法案,旨在提高司法基層人員士氣,調整職務列等,並增加用人彈性。
- 特別提到若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應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以提振工作士氣。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對委員提案表示贊同,認為此修正有助於激勵優秀人員士氣,留任專業人才。
- 支持主任司法事務官職等修正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以使人事體例一致並增加用人彈性。
- 強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增訂律師執業資格計入年資,是為補遺並與其他法律規定一致。
林文燦 銓敘部次長
- 對於委員提案,銓敘部立場是尊重立法院決議,但會提出官制官規專業意見,讓法案更完整。
- 指出此類修法違反現行官制官規通例,且恐引發其他職務的「援比」問題。
- 擔憂主任職務列等若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可能導致非主管職務列等高於主管職務,影響領導統御。
許紋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回應銓敘部意見,指出檢察事務官及觀護人已調整為簡任2人,主任事務官為薦9或簡10,現行法制上已有先例。
- 認為在職務獨立性及權責繁重上,司法事務官等職務與檢察事務官相當,應一致處理以激發基層士氣並衡平。
- 說明主任司法事務官等職等改為薦9或簡10,雖涉及權理問題,但用人機關會慎重使用,不會造成內部問題。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建議司法院處理銓敘部提出的官制官規問題,或提出自己的版本,並與銓敘部具體溝通協調後再處理。
討論事項八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2條及第13條,調整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職務列等,增訂部分人員得列簡任第10職等,並將主任職務列等修正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以激勵士氣、拔擢優秀人才並增加用人彈性。
- 增訂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相關爭議
- 銓敘部對此案及類似司法組織法案(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提出一致的反對意見,擔憂其不符官制官規通例,並恐引發「援比」問題。
- 銓敘部認為,薦任第7至9職等職務不應有簡任第10職等的列等,且主任職務列等若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可能導致非主管職務列等高於主管職務,影響領導統御。
- 司法院則強調此修正有助於激勵基層士氣,並維持與其他司法職務的衡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等4個法案,旨在提高司法基層人員士氣,調整職務列等,並增加用人彈性。
- 特別提到若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應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以提振工作士氣。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對委員提案表示贊同,認為此修正有助於激勵優秀人員士氣,留任專業人才。
- 支持主任司法事務官及主任調查保護官職等修正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以使人事體例一致並增加用人彈性。
- 強調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增訂律師執業資格計入年資,是為補遺並與其他法律規定一致。
林文燦 銓敘部次長
- 對於委員提案,銓敘部立場是尊重立法院決議,但會提出官制官規專業意見,讓法案更完整。
- 指出此類修法違反現行官制官規通例,且恐引發其他職務的「援比」問題。
- 擔憂主任職務列等若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可能導致非主管職務列等高於主管職務,影響領導統御。
許紋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回應銓敘部意見,指出檢察事務官及觀護人已調整為簡任2人,主任事務官為薦9或簡10,現行法制上已有先例。
- 認為在職務獨立性及權責繁重上,司法事務官等職務與檢察事務官相當,應一致處理以激發基層士氣並衡平。
- 說明主任司法事務官等職等改為薦9或簡10,雖涉及權理問題,但用人機關會慎重使用,不會造成內部問題。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建議司法院處理銓敘部提出的官制官規問題,或提出自己的版本,並與銓敘部具體溝通協調後再處理。
討論事項九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條,以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法後檢察機關名稱的「去法院化」修正相關規定,刪除第三項「法院」字樣。
- 此修正旨在使法規用語與時俱進,符合現行檢察機關名稱變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條,刪除第三項的「法院」,以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條文後檢察署名稱的更名。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對委員所提「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表示贊同,認為係為配合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修正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2701
- 卷/期/冊
- 111/27/1
- 發布日期
- 2022-02-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