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法捐款租稅優惠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財務透明與防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1-12-2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提高指定捐贈私校的租稅優惠以協助其因應少子化困境。會議核心聚焦於如何在鼓勵捐款的同時,確保私校財務公開透明、防範逃漏稅與利益輸送,以及維持教育資源的公共性與公平分配。委員們就現行制度、監督機制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最終決議將全案保留並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如何透過修正私立學校法第62條,調整對私立學校捐款的租稅優惠,以期在少子化衝擊下協助私校籌措財源,並探討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財務透明與防弊。
- 核心爭議點在於如何在鼓勵私人興學捐款與維護教育資源公共性、避免租稅漏洞及確保財務監理之間取得平衡。
相關爭議
- 租稅優惠額度與財政衡平性:委員提議提高捐款扣除額上限(如至 1,000 萬元或 100 萬元),但有委員質疑其必要性與對稅基的影響,以及與現行 70% 扣抵額度的差異。
- 私校財務監督密度不足:多位委員指出私校財務監理機制遠不如公立學校嚴謹,缺乏預算法、會計法等規範,會計人員聘用與內部稽核也較為寬鬆,恐難以應對更高的租稅優惠所帶來的風險。
- 防範逃漏稅與利益輸送:委員擔憂提高指定捐贈的租稅優惠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進行逃漏稅(如家長以捐款名義繳學費)或利益輸送,特別是在私校董事會監督機制較弱的情況下。
- 教育資源公共性與公平分配:有委員擔憂若指定捐贈獲得更高優惠,將使資源集中於少數特定學校,進一步排擠已極少的非指定捐贈,不利於資源不足的私校發展。
- 興學基金會的角色與功能:討論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的現行機制(指定捐款可扣抵 70%,非指定 100%),以及若修法提高指定捐贈優惠,是否會使興學基金會的非指定捐款功能喪失。
- 公私立學校待遇差異:委員質疑為何公立學校捐款可 100% 抵稅,私立學校卻有指定與非指定之分且抵稅比例較低,主張應在監督機制相似的前提下統一待遇。
- 歷史弊案與防範措施:有委員提及過去曾發生家長利用捐款私校逃漏稅的案例,質疑教育部與財政部對此類問題的防範與查緝能力及後續因應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旨在提高捐贈指定學校的稅制優惠,以協助私立學校因應少子化帶來的財務困境。
- 認為現行非指定捐贈機制作用不大,導致私校募款困難,需做努力改善。
- 表示提案中 1,000 萬元捐贈額度可再討論,並建議可調整為 100 萬元以降低逃漏稅疑慮。
- 建議將鼓勵私立大專院校募款的努力,納入教育部獎補助款的正向條件,作為附帶決議。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質疑 1,000 萬元捐贈金額是否需調整,應考量捐贈誘因與租稅衡平性,以及對教育資源分配的影響。
- 建議若調整租稅優惠,應納入財務公開透明化、制度化、避免關係人利用逃漏稅等配套機制。
- 主張維持現行制度,因其已提供合理優惠(指定捐贈 70% 抵稅),並擔憂放寬優惠將造成制度漏洞,影響興學基金會對弱勢私校的資源挹注。
- 提出本案停止討論的動議。
范雲 立法委員
- 引用數據指出私校指定捐贈遠高於非指定捐贈,顯示現行誘因已足夠。
- 認為若再放寬稅負優惠,將影響教育資源的公共性與公平性,不利於興學基金會旨在提高教育公共性的目標。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支持提案,認為私立大學在少子化衝擊下,學費難調漲,需更多元財源,且私校校友會期待直接捐贈母校能完全抵稅。
- 主張私立大學具公共化性質,不應在財源上被嚴格規範,應透過防弊機制而非全面限制。
- 建議透過興學基金會作為審查機制,對指定捐贈進行把關,避免社會疑慮。
- 認為不應有公立學校 100% 抵稅而私立學校僅 50%(或 70%)的差別待遇,且不認為此修正會侵蝕稅基。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詢問現行指定捐贈私校透過興學基金會可扣抵 70% 的具體運作方式。
- 質疑教育部立場,是否認為有必要直接捐贈私校法人而不經興學基金會,以及可能衍生的問題。
- 要求財政部說明提高稅負優惠可能造成的賦稅公平性或紀律問題。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關注公私立學校在財務收支監督機制的差異,認為若要將私校捐贈標準拉到與公校一致,私校的財務透明度、資訊公開及國會監督也應衡平提升。
- 詳細比較公私立學校在法規面(如預算法、會計法)、會計人員進用、校內監督機制(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vs. 董事會)、外部監督(教育部與立法院角色)等方面的差異。
- 強調若能補強私校在法規、會計專業度、外部監督密度及國會監督上的不足,則鼓勵民間善款進入私校沒有問題。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同鼓勵捐款興學,但強調需兼顧國家稅基與取得平衡點。
- 關切私立學校財務資訊公開透明機制現況,詢問其程度、精進可能及是否能透過法規提升監督密度。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民間捐款協助私校發展,但認為稅制問題需釐清,質疑為何公立學校捐款可全額扣抵,私立學校卻有上限。
- 擔憂若全額抵稅,可能重蹈過去逃漏稅和洗錢問題,要求建立防弊機制,特別是教育部對私校董事會的低度監管問題。
- 提及教育部 105 年曾提案,建議受贈達一定比例後加入董事或監察人以強化監理,但仍有爭議,且部分受贈比例高的學校恐不願接受外部派任董監事。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指出公私立學校在財務透明度與監督密度上的根本差異,公校受預算法、審計法等規範,私校僅受私校法管理。
- 提及過去曾發生家長利用捐贈興學基金指定子女就讀學校,再由學校配合將捐款用於學費,變相成為家長逃稅工具的案例,擔憂修法可能加劇此狀況。
- 要求教育部具體回應如何防杜此類問題,並強化公私校監督密度差異下的防弊措施。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為興學基金會設立初衷是避免指定捐款集中於特定學校,並將教育資源分配給資源不足的私校。
- 理解提案鼓勵捐款的美意,但擔憂部分私校財政紀律問題(如挪用捐款),認為應有配套措施避免財政風險後再放寬優惠。
- 關切教育部對私校的監管強度偏低,介入程度有限,導致財務狀況常需透過質詢或陳情才能獲關注。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擔憂若將指定與未指定捐款的賦稅優惠拉平,將使本已極少的未指定捐款幾乎歸零,影響興學基金會對其他私校的合理財務配置與平衡發展作用。
- 強調若無財務公開透明機制配套,修正賦稅優惠將加深民眾對私校財務不透明的疑慮。
- 提醒捐贈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限制學校辦學自主性,建議配套措施應更完整,待民眾無疑慮後再調整會更公正。
相關人員回應
劉孟奇 次長 教育部
- 說明興學基金會運作方式:指定捐款依行政流程匯入指定學校;未指定捐款則依學校法人或私校計畫申請,經初審(評估校務、財務、辦學績效、招生等)及複審(查核近 3 年有無違規)後補助。
- 澄清指定捐款透過興學基金會可扣抵 50% 加上稅法 20%,總計 70%。
朱俊彰 司長 教育部高教司
- 報告近 5 年興學基金會平均每年收受 672 筆捐款,平均金額約 6.47 億元,其中絕大部分為指定捐款,未指定捐款平均約 46 萬元。
- 指出指定捐款直接撥給特定學校,未指定捐款則經公告由學校申請分配,主要為高中申請。
- 補充說明興學基金會的捐款,約五到六成捐給大學以上,四到五成捐給高中以下,指定捐款學校約 47 所。
- 說明 109 年個人捐款約 475 筆、3.4 億元;營利事業捐款約 123 筆、2.2 億元。
- 解釋公私校財務監督差異:公校會計人員由主計單位派任,私校由學校聘請;公校有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經校務會議通過,私校內控由校長與董事會決定;公校預決算送立法院備查,私校報教育部。
- 強調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有徵信與責信機制,有 13 位董事(含 7 位政府或教育部代表),具公共性把關機制,不易發生逃漏稅問題。
許慈美 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現行稅法規定,個人捐贈可扣除所得總額 70%,營利事業為 35%。
- 指出 107 年度申報適用私校法扣除者,98.64% 可全數扣除;108、109 年捐贈興學基金會的非指定捐贈極少。
- 提醒若將指定捐贈提高至 100% 扣抵,可能會使非指定捐贈完全消失,且需考量是否符合納保法、財政紀律法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 強調公共資源應合理配置,避免集中於少數特定學校,應審慎研擬資源公共性分配問題。
- 回應賴委員品妤提及的逃漏稅問題,證實財政部賦稅署在 94 年曾查獲學生家長藉捐贈形式實為繳納學雜費虛報扣除額之案例並已處罰。
- 表示後續類似案件未再統計,需再了解各地區國稅局處理情形。
相關後續
- 委員李德維等 17 人及委員林奕華等 18 人所提「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全案保留並送院會協商。
- 審查報告將併案擬具,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德維補充說明。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主席建議將鼓勵私立大專院校努力募款列為教育部獎補助款正向條件的精神,作為附帶決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2703
- 卷/期/冊
- 111/27/3
- 發布日期
- 2022-02-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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