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酒駕修法審查:聚焦軍人酒駕懲處、中科院弊端與酒駕防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1-07
LawTrace 法律歷程:陸海空軍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會議重點聚焦於軍人酒駕刑度、行政懲處標準、酒駕戒癮治療成效,以及中科院採購與人事管理爭議。委員們就各項議題提出質疑與建議,相關部會則回應說明。最終決議陸海空軍刑法修法逐條審查將擇期再排,並要求行政院提出院版對案及國防部針對中科院爭議提交調查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黨團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旨在遏止現役軍人酒駕、毒駕行為,並討論其刑罰構成要件、刑度加重、與一般刑法之關係、以及相關行政懲處措施。
- 會議亦延伸討論至酒駕防制機制、中科院人事與採購弊端、以及國軍行政中立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酒駕刑度加重與比例原則:司法院認為將酒駕刑度提高至死刑有違比例原則,且可能導致其他惡性行為一律嚴罰化;趙天麟委員則認為加重刑度(如沒入車輛)具立竿見影的嚇阻效果。
- 軍人酒駕懲處標準不一:羅致政委員指出國防部對軍人酒駕懲處(如兩大過汰除)遠比警政署及一般公務人員(一大過、記過)嚴格,質疑政府標準不一;國防部則認為軍人肩負國家安全任務,應有更嚴格要求。
- 中科院契約罰則爭議:鄭麗文委員質疑國防部與中科院簽訂的契約獨缺違約金與罰則,導致重大採購案延宕,認為是官官相護;國防部則解釋中科院非營利單位,研發有風險需容忍,並已檢討將於新辦法中明定逾期履約計罰。
- 中科院人事及採購弊端:馬文君、鄭麗文、劉建國、何志偉委員質疑中科院存在「近親繁殖」、離職員工轉軍火商、採購指定廠商等弊端;中科院羅副院長嚴正澄清已向審計部報告並無違反利益迴避,並強調招募公開公正。
- 義務役酒駕懲處不足:劉建國委員認為義務役軍人酒駕僅悔過15天處分過輕,不符社會期待且難以嚇阻;國防部則解釋義務役期短,難以撤職或記過,但會再研究加重處分方式。
- 酒駕戒癮治療執行率低:陳椒華委員質疑地檢署及法院酒駕戒癮治療與禁戒處分執行率過低,導致酒駕累犯問題難以解決;法務部與司法院回應涉及評估標準、經費、醫療資源及被告意願等因素,並表示將檢討改善。
- 軍人酒駕汰除程序正義:葉毓蘭委員質疑國軍酒駕汰除規定有因人設事之嫌,且憲兵中校酒測值0.21即遭汰除,但法院判決卻曾有不認同汰除的案例,認為應研擬後續救濟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常次以政治目的拒答委員質詢,嚴重藐視國會且違反國軍行政中立,要求檢討究責。
- 關切三軍總醫院擅自更換電視頻道供應商,擔心國安漏洞,要求做好控管。
- 質疑中科院採購監督履約問題,特別預算案傳出人事與廠商爭議,要求中科院做好防弊機制。
- 呼籲國軍酒駕汰除應有後續救濟措施,並避免因人設事。
- 質疑國防部不應以BMI值作為汰除官兵的唯一考量標準,應注重健康輔導。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就酒駕議題請教法務部與司法院,詢問提高刑度至死刑或車輛沒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或有不適切之處。
- 建議交通部研議擴大酒精鎖適用範圍至所有新車,以物理方式防制酒駕。
- 要求中科院針對防弊措施進行更完整的說明,強調其作為國防產業核心的重要性。
- 認同BMI值非唯一健康指標,但若普遍過高,參謀總長關切精進體能是正確方向,建議採與時俱進的健身方式。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肯定國軍建立酒駕隱匿案件查詢機制,認為其嚇阻效果優於提高刑度。
- 指出酒駕案件雖下降,但累犯問題仍嚴重,監獄塞滿酒駕者,認為現行禁戒處分標準過嚴,執行率過低。
- 建議法務部、司法院與衛福部應跳脫「成癮」標準,以「酒精使用障礙症」概念,引入分流治療、保安處分與社會安全網協助酒駕行為人復歸社會。
- 強調應優先處理高風險酒駕者,並由各單位建立銜接執行方案,而非單靠刑事政策解決問題。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部對軍人酒駕零容忍政策及嚴格懲處措施(如兩大過汰除、每月與公路總局勾稽),認為有顯著成效。
- 質疑政府對軍、警、公務員及教育人員酒駕的行政懲處標準不一,對公務人員明顯較為寬鬆。
- 要求警政署及法務部提供過去一年警察及公務人員因酒駕被懲處、調職的資料,以進行比較。
- 呼籲政府應比照國防部,對所有公務人員實施更嚴格的酒駕防制措施,包括主動勾稽資料,以展現對抗酒駕的決心。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詢問國防部軍人酒駕的行政懲處基準,並確認其嚴格性(如肇事即撤職、汰除)。
- 質疑軍方嚴格懲處是否曾引發行政訴訟,並詢問勝訴情況。
- 比較軍警酒駕懲處差異,指出警政署因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懲處標準與軍方不同。
- 建議公務員酒駕懲處應比照軍方標準,納入剝奪工作權,以產生更大嚇阻作用。
- 詢問國防部對酒駕刑度修法立場,建議維持陸海空軍刑法與刑法本刑一致性,但保留駕駛軍用交通工具加重刑罰的規定。
- 指出陸軍酒駕違紀比例偏高,要求國防部加強宣導與管理,降低違規率。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呼籲國防部除重罰外,應思考如何在軍中建立更有效的酒駕防制宣導與軍人形象要求,達成零酒駕目標。
- 質詢空軍塔台整建案預算增加原因及設備招標的秒數標準爭議,要求空軍查清並說明。
- 質疑F-16地對空UHF通信機採購案爆料內容,要求中科院澄清整規書要求國外廠商、美方指定代理商等細節。
- 強調委員監督的重要性,不容廠商利用媒體爆料施壓謀取不法利益,要求國防部與中科院堅守權責、嚴格把關。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與中科院契約獨缺違約金與罰則,導致多項重大採購案延宕,認為是官官相護,要求檢討。
- 指出國防部高估中科院能力,導致預算編列不實,要求務實評估中科院能力。
- 嚴正質疑中科院存在軍方退休人員充斥、近親繁殖、員工與得標廠商有裙帶關係等弊端,要求中科院副院長說明澄清。
- 強調中科院作為國家資產,應加強管理、人事透明,杜絕貪贓枉法,不應讓有心人有機可乘。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分析陸海空軍刑法酒駕條文的架構、定位與定調問題,包括軍人身分、公務/非公務、戰時/平時、肇事與否等因素。
- 指出酒駕刑責有兩派見解:一派主張回歸一般刑法,一派認為軍紀重要應加重處罰,要求國防部明確立場。
- 質疑國防部立場傾向重軍紀,將酒駕獨立於軍刑法第54條加重處罰,但未盤點軍人駕駛軍用車輛處理私人事務時的處罰問題。
- 強調國軍對酒駕的行政罰與刑罰標準遠高於一般民眾,但社會大眾不了解,要求國防部向社會說明。
- 指出國防部在酒駕汰除行政訴訟中,部分案件敗訴,顯示人評會處置不周延或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要求檢討提供準確資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為軍士官酒駕處分雖已嚴格,但應從預防角度多思考,並質疑義務役軍人酒駕僅悔過15天處分過輕,不符比例原則。
- 建議國防部應研議對義務役軍人酒駕更嚴謹的懲處方式,不應因無法撤職而消極處理。
- 比較國軍與警政署酒駕懲處標準,認為社會對軍警酒駕有更高期待,應更嚴格自我要求。
- 關切中科院「近親繁殖」問題,要求中科院說明人事與採購弊端,強調其嚴重打擊國防計畫,應加強防弊措施。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請教法務部與司法院,行政法人約聘僱人員或軍職轉文職人員,執行公務預算時能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或判刑。
- 質疑中科院副院長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旋轉門條款等原則的理解不足,認為其回應有官官相護之嫌。
- 提醒國防部中科院作為行政法人,其地位與法條適用不同於直接隸屬單位,內部管理若仍官官相護將出狀況。
- 關切國軍酒駕案件隱匿比例仍高,要求國防部公開透明,並確認隱匿案件被查獲後仍依規定辦理。
- 詢問國軍酒駕肇事後志願役軍官廢止起役處分是否需賠償,以及義務役士兵悔過後是否有其他懲處。
- 建議國軍應支持酒癮戒治醫療介入計畫,主動積極協助有酒癮傾向的官兵,並提供相關統計資料。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國防部如何建立酒駕防制制度以杜絕隱匿,並確保被汰除軍人應付的賠償能被追回。
- 肯定中科院是國防科技人才重鎮,但關切其薪資待遇、離職率及人才流失問題。
- 要求中科院公開透明說明「近親繁殖」等媒體爆料,強調絕不容許任用私人或家人。
- 呼籲國防部與中科院應加強人才培育與留才策略,以因應民間企業競爭,並澄清輿情以維護聲譽。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地檢署與法院酒駕戒癮治療與禁戒處分執行率過低,導致酒癮者未獲治療而一再再犯,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檢討。
- 同意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修法版本,擴大禁戒處分範圍,讓酒駕者能接受多元治療。
- 建議法務部將同乘乘客連坐處罰納入修法參考。
- 要求國防部堅守清泉崗開發案原則,必須先同意後,地方政府才能啟動後續審查,避免浪費資源,並呼籲對軍事基地鄰近開發案提高警覺。
相關人員回應
王信龍 國防部副部長
- 表示遏止軍人酒駕、毒駕為本部重要政策,感謝委員支持修正草案。
- 說明常次拒答委員質詢一事,會後已自我檢討,並代表部長向委員致歉,承諾不會再發生。
- 回應三軍總醫院電視頻道換約問題,表示將請軍醫局說明並做好控管,防止國安漏洞。
- 確認中科院訂有旋轉門條款,相關採購依法執行,並會做好防弊機制。
- 澄清總長以BMI值汰除官兵為不實報導,強調官兵體質狀況不同,會注意健康追蹤與輔導就診。
- 重申國軍對酒駕零容忍,上從將官、下至弟兄姊妹要求一致,不會因人設事。
- 說明國軍對酒駕的行政懲處基準:酒測值0.25以下記一大過,0.25以上未肇事記兩大過並列汰除對象,肇事者士官以上撤職,士兵停止役期(需賠償)。
- 表示國防部每月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勾稽酒駕紀錄,隱匿者視同酒駕重辦。
- 回應中科院契約罰則問題,說明中科院非營利單位,研發有風險,但將強化管理並在特別預算辦法中明訂逾期履約計罰。
- 承諾中科院人員進用公開公正,對於媒體質疑將採聯合招考,由監察人員全程監督。
- 承諾國防部會嚴格把關採購案,規格不會降,所有採購都按正常程序執行,並將澈查結果提交報告。
- 強調國防部不會官官相護,對每個軍事投資案都有專案管制,並持續強化內部管理。
- 說明國軍有清查、核對隱匿酒駕案件的平台,並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辦理。
- 回應國軍醫院有精神科可介入酒癮治療,但軍方對酒駕零容忍,一旦發生即汰除,不會容許戒酒癮。
- 表示會持續注意官兵體質狀況,以複合式、循序漸進的多元訓練方式,並追蹤體檢結果,輔導就診。
- 回應酒駕被汰除者追償問題,表示志願役肇事撤職法辦者一定追償,將訴求行政法院實施財產扣押,盡全力追回。
- 表示中科院有制度讓退休人員在不違反旋轉門條款下繼續為國家服務,並持續強化自身,培育人才。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報告現役軍人酒駕、毒駕刑罰規定於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非現役軍人構成要件一致,本部持恆執行遏止政策。
- 說明民眾黨黨團、邱志偉委員等及時代力量黨團修正草案內容,本部將參據大院審查情形配合檢討修正。
- 建議維持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獨立規範,考量特別法刑度重於普通法且軍用車輛風險高,108年已增訂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加重其刑規定。
- 說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在民國90年修正時已獨立規範酒駕,且罰金刑高於刑法,並包含結果加重犯,因此比一般刑法重。
- 表示國防部希望維持第54條現有位置,以體現重軍紀的立場。
- 說明國防部自103年起已無偵查、審判工作,酒駕個案由司法機關處理,現行第54條第4項已針對駕駛公務或軍用車輛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承認部分酒駕汰除案件在行政法院被撤銷,因人評會程序不周延或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但絕大部分案件法院支持國防部看法。
- 說明海空戰力特別提升計畫條例第5條已規定辦理採購須訂辦法,並已於去年12月29日發布辦法,其中第16條明定委製契約將載明逾期履約計罰事項。
- 表示從民國90年修法以來,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刑法第185條之3一直保持罰款稍重、本刑一致的原則,建議未來修法仍維持此作法。
陳建同 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 說明三軍總醫院TVBS收視問題,主要是合約廠商考量頻道內容成本較高而更換。
- 回應國軍醫院設有精神科,可介入酒癮、藥癮治療。
- 表示若官兵個人有預防性醫療需求,非酒駕犯錯,軍醫系統可主動提供酒癮戒治協助。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將酒駕刑度調高至死刑,需考量行為人主觀意圖、行為罪質與現行法律落差,並可能導致其他惡性行為一律嚴罰化,建議整體盤點。
- 說明現行行政罰與刑罰已有沒入或沒收規定,但沒入車輛可能涉及財產權剝奪及車輛所有權問題,且不一定能直接達到遏阻效果,建議立法時考量個案裁量。
- 說明法院給予禁戒處分需經評估達「成癮」階段,導致判決數目很少。
- 同意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修正草案,擴大禁戒處分範圍,增加多元處遇方式,如門診或心理諮商,以打開治療範圍。
- 說明行政法人人員若受託執行對人民發生效力的公眾職務,有貪贓枉法行為,視同公務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 確認行政法人內部規範若比貪污治罪條例更嚴格,未來在判刑時會作為法官量刑參考。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法務部將研議酒駕案件透過緩起訴處分,讓成癮者到醫療院所戒癮治療。
- 說明地檢署執行禁戒處分面臨醫療院所負擔及經費問題。
- 說明檢察官裁定戒癮治療考量因素包括酒駕次數、醫院評估、被告經濟能力及醫療資源充足性。
- 表示已準備函文請所屬檢調機關善用緩起訴處分,鼓勵酒駕被告接受戒癮治療。
- 說明法務部目前沒有提出酒駕修法版本,但去年11月30日有針對毒駕提出預告草案。
- 認為刑法構成要件應盡量一致,至於刑度,陸海空軍刑法因國防特殊考量,法務部尊重國防部。
- 說明刑法規範的公務員分身分、授權、委託3種,行政法人受僱人員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需個案判斷。
- 表示印象中行政法人人員未有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三審定讞的案例,但需進一步查證。
- 說明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案件若有加註公務員身分,會將書類寄給所屬機關;若無加註且未主動通報則法務部不知情。
- 表示會參考委員提出的同乘乘客連坐處罰修法版本。
陳文瑞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駕吊銷駕照者重考領駕照後,第一年需開裝有酒精鎖的車輛。
- 說明酒精鎖目前非國際標準配備,國內難以規範所有新車強制安裝,但許多國家對累犯或刑事判定者會要求裝設。
- 說明交通部所屬人員酒駕依公務人員懲戒規定處罰,人事行政總處有通案規定,依酒精濃度記過。
- 表示將提供交通部所屬人員酒駕考績丙等及汰除的人事資料給委員。
林炎田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
- 說明警察人員酒測值0.25以上未肇事至少記一大過、考績列丙等,並移送懲戒。
- 說明警察人員酒駕被移送後會列冊為酗酒人員列管,勤前須做酒測。
- 表示警政署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懲處標準與軍方不同,但已是所有公務人員中最嚴格的。
- 說明去年有29位警察同仁因酒駕被移送,考績被打丙等並列酗酒人員,加強考核。
羅意中 中科院副院長
- 回應媒體報導,已第一時間與媒體溝通澄清,並嚴正發出新聞稿駁斥不實報導。
- 說明中科院防弊機制,針對一到三級主管、採購及監察人員共2,853人簽署利益衝突迴避書,禁止其配偶及二等親參與標案。
- 說明中科院訂有旋轉門條款,離職未滿3年者擔任廠商負責人等,不得接離職前5年相關業務,違者不列決標對象。
- 報告中科院已於110年12月23日訂定「採購利益迴避與衝突禁止及請託關說事件處理作業規定」,每年查核結果將呈報國防部政風室並適時向國會提報。
- 說明塔台整建案預算增加是因為廠商無法履約解約重購,主要是土建工程進度落後。
- 說明塔台設備招標開機秒數標準由空軍設定,有60秒和120秒兩套設備,中華電信得標後驗收均符合規範。
- 說明塔台拖延決標公告是因廠商提疑義,經解釋說明並審議通過後按規定決標公告,並無施壓。
- 說明F-16地對空UHF通信機換裝案依整規書要求籌獲國外無線電機,並經原廠指定國內獨家代理商俊為公司採購。
- 澄清報導所指F-16案決標金額為45億元,非報導的35億元,且無減價或降規問題。
- 嚴正澄清中科院無「肥貓」與「近親繁殖」問題,人員進用公開公正,並無違反利益迴避,已向審計部報告並結案。
- 說明中科院轉型法人後新進人員多,為鼓勵結婚會主動辦理未婚聯誼,並提供數據證明。
- 說明中科院碩博士起薪約5.5萬元至6.5萬元,近5年平均離職率2.57%,低於業界。
- 強調中科院是國家資產,管理上會多用心,讓有覬覦之心者無法得逞,杜絕不法。
劉得金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
- 說明義務役軍人酒駕處分方式為悔過15天,因役期短無法撤職或記過,但仍須負法律責任。
- 表示會再研究義務役軍人酒駕處分時間長短及其他辦法。
- 說明國軍每月與公路總局勾稽酒駕紀錄,將未主動回報者抓出,以杜絕隱匿。
- 說明國軍會透過法紀教育,在前三天向義務役士兵清楚告知酒駕後果。
李定中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 說明志願役軍人酒駕肇事被撤職法辦者,其追償款項一定會被追償,並會訴求行政法院實施財產扣押,盡全力追回。
黃志偉 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塔台整建案預算增加是因屏東機場南北塔台廠商無法履約,依法解約重購,主要是土建工程進度落後。
- 說明塔台設備招標開機秒數標準由空軍設定,有60秒和120秒兩套設備,中華電信得標後驗收均符合規範。
- 說明塔台拖延決標公告是因廠商提疑義,經解釋說明並審議通過後按規定決標公告,並無施壓。
- 說明塔台有兩套設備是為飛行安全,不會關機,除非惡劣天候,此時飛機也不會飛。
相關後續
- 主席說明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陸海空軍刑法修法逐條審查將於元月19日下午排審。
- 行政院將於元月17日中午提出酒駕相關法令的院版對案。
- 國防部副部長承諾將於2週內,針對委員關切的塔台、F-16通信機採購案及中科院弊案等議題,提出調查報告並送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 委員林淑芬、陳以信、江啟臣、翁重鈞、王定宇、邱臣遠、費鴻泰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本次會議所列議程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2901
- 卷/期/冊
- 111/29/1
- 發布日期
- 2022-02-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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