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酒駕毒駕修法審查:重懲、再犯與連帶責任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1-19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多項刑法修正草案,聚焦於酒駕及毒駕的加重處罰、再犯認定、強制勒戒與車輛沒收等議題。委員們普遍要求嚴懲並強化社會連帶責任,但法務部與司法院則強調執法實效、法律體例與比例原則。會議因各方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共識,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中華民國刑法中關於酒駕、毒駕的相關條文修正,旨在加重處罰、遏止再犯,並討論輔助性措施如強制勒戒、車輛沒收及連帶責任。
- 核心議題包括提高酒駕、毒駕的刑度與罰金、延長再犯追溯期、明確毒駕認定標準,以及探討肇事後飲酒滅證、共同乘車者與車輛所有人的連帶責任等。
相關爭議
- 刑度加重與罪責相當原則:立法委員普遍要求大幅提高刑期甚至納入死刑,以回應民意,但法務部認為應考量與其他罪名(如殺人罪)的罪責平衡,並質疑極端加重刑罰的實際嚇阻效果。
- 「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何志偉委員等提案建議取消毒駕罪中「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以擴大適用範圍,但法務部認為這與刑法證據理論不符。
- 共同乘車者與車輛所有人連帶責任:多位立法委員主張明文納入勸酒者、共乘者與車輛所有人的刑事連帶責任,參考日本經驗,但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刑法總則已有相關規定,且此舉可能過於嚴厲並與現行法律體例衝突。
- 強制勒戒與酒癮治療:立法委員主張應強制酒駕、毒駕者接受禁戒或酒癮治療,以從根本杜絕再犯,但法務部傾向透過緩起訴附帶條件及跨部會合作,而非直接入法強制。
- 車輛沒收:立法委員提案對酒駕、毒駕犯罪車輛強制沒收,但法務部認為應酌情考量比例原則,避免對低收入者造成過苛影響。
- 毒駕認定標準:邱臣遠委員等提案建議毒駕比照酒駕,只要檢驗結果為陽性即認定有罪,以解決執法認定困難,法務部未明確回應此點。
- 易科罰金與假釋從嚴:法務部強調透過檢察官從嚴審核易科罰金及假釋,以達到嚇阻效果,但立法委員質疑其法律依據及長期有效性,並要求將其入法。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法務部藐視國會、怠惰行政,未積極配合修法,報告內容乏善可陳。
- 主張應加強法人管理連帶責任、提供酒類者責任,並落實酒駕者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
- 提議沒收犯罪車輛,並對嚴重酒駕、毒駕者送勒戒處分,防堵吊扣駕照等漏洞。
- 強調酒駕防制應參考日本連帶責任措施,明文規範勸酒者、共乘者的連帶責任。
- 質疑現行酒駕再犯致死判刑過輕,要求司法院確保法官妥適量刑。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為何不將不准易科罰金、強制戒癮等有效措施入法,避免檢察官裁量不一。
- 認為交通部現行道安講習及勞動服務的有效性存疑,應有更明確的方案。
- 建議針對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者,考量其受薪階級背景,給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的較輕刑責。
- 支持將修復式司法理念納入立法說明,鼓勵酒駕行為人賠償被害人以產生責任意識。
- 呼籲法務部應好好討論共乘者連帶處罰並讓其入法,以有效防制酒駕。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認為保安處分不應僅限於生理成癮,應考量酒駕行為人的社會生活型態,並提供社工、職業輔導等多元資源。
- 建議透過跨部會合作具體化後端處理方式,針對情節嚴重者分級處遇,並檢討刑法保安處分種類與執行配套。
- 強調刑法修法應審慎,考量罪責相當原則及各國經驗,避免非理性加重刑度導致邊際效應遞減。
- 要求法務部和司法院清楚說明日本刑法相關規定及教唆幫助、共乘與刑法總則的關係。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酒駕者在未起訴前,強制勞動(如殯儀館擦冰櫃)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可由交通部或警政署發動而非地方政府。
- 質疑提高刑期至死刑能否有效遏止酒駕再犯,並擔憂制定不周延的法律會導致執法困難與民眾期待落空。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移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以擴大毒駕罪的認定範圍。
- 建議明確規範肇事後、酒測前飲酒滅證的行為,應視同酒駕。
- 批評法務部對修法態度保守,認為專業不應凌駕人命與家庭破碎,要求行政部門積極回應民意。
- 質疑酒駕9次僅判1年的判決是否符合「嚴懲」標準,並要求法務部提出酒駕判決數據。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毒駕罪認定困難,建議比照酒駕標準,只要檢驗結果為陽性即認定為毒駕,以杜絕僥倖心態。
- 認同加重酒駕、毒駕刑期罰則,並支持沒收犯罪車輛與將肇事後企圖飲酒滅證納入酒駕範疇。
- 批評法務部修法態度強硬,共識度低,應更尊重立法院提案版本。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提高初犯與累犯的刑期,並降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標準,以更嚴格的法律嚇阻酒駕。
- 主張對累犯酒駕、毒駕者不得申請易科罰金,以避免有錢人花錢了事。
- 強烈建議新增肇事汽機車所有人與同車乘客的連坐連帶罰則,認為此舉能有效遏止酒駕,參考日本經驗。
- 認為主管單位不應過於保守,應直接明文規定連坐責任,避免法官量刑模糊。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未依時程提出版本,且僅將累犯年限從5年延長至10年,缺乏嚴懲酒駕的具體作為。
- 主張對惡意酒駕肇事致死者應處以死刑,並質疑若殺人罪已足夠,為何仍需刑法第185條之3。
- 要求討論共乘者刑事責任,認為其放任行為應受法律制裁。
- 呼籲以葉毓蘭委員與吳斯懷委員的修正動議3為藍圖,討論初犯、累犯刑責、沒入車輛及共乘者刑責四大面向。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修法態度比交通部不積極,僅比照道交條例延長再犯年限,形同有修等於沒修。
- 質疑酒駕者明知故犯,為何仍被界定為「過失殺人」,認為酒精濃度超標肇事應視為蓄意行為。
- 強調應遏止初犯,而非等到累犯造成嚴重傷亡後才重懲,認為不准易科罰金效果有限,關鍵在於提高本刑。
- 反對以飲酒文化來合理化酒後駕車行為,強調法律禁止的是酒後危險駕駛,而非飲酒本身。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村 檢察司司長 法務部
- 說明緩起訴處分已可附帶戒癮治療條件,且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並求處重刑,嚇阻力優於禁戒處分。
- 認為修正動議1關於開車者加重處罰,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加重行政處罰較妥適。
- 對修正動議2、3、4-1、4-2、5提高刑度表示需審慎評估,避免刑度級距一下提高過多,或與殺人罪刑度相當不符罪責原則。
- 指出「一年內再犯」在立法體例中較少見。
- 對於沒收犯罪工具,認為刑法第38條已有規定,一律沒收可能不符比例原則。
- 認為刑法總則已規範教唆、幫助犯,分則條文無須重複規定,且其他嚴重罪名亦無此類規定。
蔡碧仲 政務次長 法務部
- 強調「法貴執行」,不能執行的法律沒有嚇阻力,應優先落實檢察官從嚴追訴、法院從重量刑的政策。
- 說明已要求檢察官儘量判處6個月以上刑期,或從嚴審核易科罰金,並從嚴審核假釋條件,已有67件不准易科罰金。
- 認為訂死刑可能導致判決延宕、國際爭議,且死刑判決率低,難以達到實效。
- 同意將累犯追溯期從5年延長至10年,以與道交條例一致。
- 反對移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認為這涉及刑法證據理論,不能因證據蒐集困難而修改法律原則。
- 認為教唆、幫助犯已由刑法總則規範,無須在分則重複規定,且正犯刑度加重,教唆犯亦隨之加重。
- 回應車輛沒收應酌情考量,避免對偏鄉或低收入者生活造成過度影響。
- 建議可提高罰金金額,例如致重傷併科新臺幣100萬元、致死併科新臺幣200萬元、累犯致死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達到宣示效果。
陳彥伯 政務次長 交通部
- 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已規定酒駕及再犯者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者課程中包含實地教育,如參訪殯儀館或創世基金會,具有嚇阻效果。
- 澄清實地教育屬行政罰範疇,由監理機關發動,不見得由地檢署發動,且法規上無疑義。
林炎田 警政委員 內政部警政署
- 回應高雄殯儀館勞動服務是檢察官申請核准,當事人僅做場所清潔整理,未直接接觸遺體,法令上無疑義,並尊重法務部。
- 說明都會區報警後警方抵達現場平均約3至5分鐘,郊區約7至10分鐘。
諶立中 司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將酒駕者送殯儀館的作法屬於「嫌惡治療」,在行為治療上具有一定效果,但也有其極限。
- 強調處理酒駕問題需兼顧行為層次(處罰)與成癮層次(治療),若要正本清源,處理酒癮問題是必須考量的面向。
周占春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尊重法務部意見,認為刑法中各罪責有其相應安排,死刑通常結合故意殺人行為,酒駕目前多數看法仍屬過失犯。
- 指出教唆、幫助犯在舉證上較困難,若要明文規定連帶責任,將是非常嚴厲的手段,可能對社會產生廣泛影響。
- 提及根據交通部統計,酒駕多數為騎機車者(佔65%至70%),提高刑度下限或不准易科罰金可能對其家庭經濟造成衝擊。
- 說明刑事訴訟法已有被害人參與訴訟及修復式司法機制,可供量刑參考。
- 表示妥適量刑法對量刑基準具有拘束力,法官若不適用需具體說明理由。
相關後續
- 會議未能達成共識,本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法務部需整合各方意見,針對初犯刑責、累犯年限及刑責、沒入車輛處罰、共乘者處罰四大面向提出修正版本。
- 主席宣告今日下午與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停開,以確保處理上的一致性。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3301
- 卷/期/冊
- 111/33/1
- 發布日期
- 2022-02-2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