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酒駕及無照駕駛修正案審查:聚焦刑度、配套與社會連帶防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1-21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多項刑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酒駕(第185條之3)及無照駕駛(第185條之5)行為。會議聚焦於加重酒駕初犯與再犯刑度、車輛沒收、共乘者處罰,並探討重刑嚇阻與社會成本、酒癮戒治等配套措施。最終,第185條之3修正案通過,第185條之5增訂案未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要求相關部會研議有效防制措施並進行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的修正,包括初犯與再犯刑度、罰金、車輛沒收、共乘者處罰及酒癮戒治等議題。
- 同時審查刑法第185條之5(無照駕駛)的增訂,以加強對無照駕駛行為的規範。
相關爭議
- 初犯致死傷基本刑度應否提高:江啟臣委員主張應大幅提高初犯致死傷的基本刑度,避免法官輕判;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認為現行刑度保有彈性,可鼓勵被告賠償被害人,過高刑度可能導致和解困難。
- 酒駕行為的歸責認定:江啟臣委員質疑酒駕明知故犯為何仍以過失處理,應視為故意殺人;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解釋刑法185條之3已是處罰結果惡性,且實務上檢察官可依證據以殺人罪起訴。
- 車輛沒收的適用性:主席及委員關切酒駕車輛是否應強制沒收;司法院副秘書長周占春指出實務上存在正反見解,需大法庭統一解釋,或可考慮行政沒入及立法技術上的但書規定。
- 共乘者刑事責任:洪孟楷委員主張應增訂共乘者的刑事責任;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認為現行刑法對教唆、幫助犯已有規定,共乘者是否入刑涉及立法權與構成要件明確性,可先研議。
- 重刑嚇阻與社會成本:黃世杰、陳椒華委員認為單純提高刑度有其極限,應配合社會政策、戒癮治療及考量不同交通工具與行為人背景,避免過度重刑造成社會成本與家庭破碎;洪孟楷委員則認為重刑是展現「酒駕零容忍」態度,並質疑若不加重刑度是否代表政府執行不力。
- 機車酒駕的刑責考量:陳椒華委員建議應考量汽機車危險性及使用者社會階級差異,避免對機車酒駕施以重刑造成社會成本;法務部對此表示量刑會斟酌,並建議可在附帶決議中提及。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強調法務部應正視民眾對酒駕加重刑罰的訴求,並要求司法院完善酒駕量刑標準。
- 關切初犯致死傷刑度是否能提高最低本刑。
- 提出無照駕駛的修法,強調其對交通安全的威脅不亞於酒駕。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檢察官和警察應仿效先進國家,對勸酒或鼓勵酒駕者課以刑責。
- 認同法務部「人怕關」的觀點,並提及中國大陸行政拘留酒駕的有效性。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大幅提高初犯肇事致死傷的基本刑度,而非等到再犯才重判,以達到嚇阻效果。
- 質疑法務部以罪刑相當原則反對提高刑度,並以妨礙公眾往來安全罪為例,指出飆車致死可判7年以上,酒駕致死卻輕於此。
- 批評法務部若訂死刑卻不執行,是在欺騙國人。
- 關切司法院對酒駕肇事致死初犯平均判刑偏低的原因。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法應考量汽機車危險性及使用者社會階級差異,避免對機車酒駕施以重刑導致社會成本過高。
- 建議將審酌被害人家屬意見及賠償情況納入立法理由或說明。
- 對共乘者刑事責任持保留意見,認為共乘者未輸出風險。
- 要求法務部、衛福部、司法院說明酒癮戒治計畫執行細節及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使用數增加的理由。
- 主張對普通酒駕應有「關」以外的干預方式,如社區服務或研究。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防制酒駕應務實,不應單純依賴刑事政策和刑度威嚇,需配合社會政策。
- 認為一般預防功能已彰顯,近5年酒駕總案件數下降,社會譴責性已高。
- 主張應針對酒駕行為人區分風險等級,引入行政部門資源進行監管和保安處分,如定期回診、社工輔導。
- 建議單純酒駕行為的法定刑「2年以下」可做調整,並參考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5年以下」建議。
- 強調應將重心放在酒駕行為人的後續具體處理和配套措施的執行,而非糾結於初犯刑度加重多少。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強調酒駕零容忍,飲酒後絕不能開車,不接受弱勢或飲酒文化作祟等藉口。
- 質疑若認為刑度已緊繃,卻不願再加重,是否承認政府執行效率不彰、無能或怠惰。
- 建議累犯部分應採法務部2020年版本,即10年內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加罰金。
- 要求應增訂共乘者的刑事責任,對於明知駕駛者酒駕仍搭乘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強調修法是玩真的,要展現「酒駕零容忍」的態度。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報告重懲酒駕具體成效,包括166人發監執行、假釋駁回率達7成、行政裁罰金額達4,373萬元,以及93件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 提出酒駕初犯刑度從2年以下提高為3年以下,罰金增至30萬元;再犯年限修正為10年以內,並增加併科罰金100萬元至300萬元。
- 說明車輛沒收在刑法現行法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已有規定,實務上法院亦支持沒收,且道交管理處罰條例亦有沒入規定。
- 回應共乘者處罰,認為道交管理處罰條例已行政罰鍰,若要提高至刑事處罰,需明確構成要件,並強調現行刑法對幫助教唆已有規定,重點在於檢察官嚴予蒐證追訴。
- 強調刑度設計考量被害人權益,彈性刑度可促使被告賠償,避免一味重判導致被告不賠償。
- 針對機車酒駕刑責考量,建議可在附帶決議中提及,以達到督促效果。
- 回應監所量能問題,強調「人怕關」是有效嚇阻,且檢察官會積極執行不准易科罰金。
- 關於沒收車輛,建議可透過附帶決議,督促檢察官起訴時聲請沒收,並善用行政沒入,若未來司法院否定再修法。
周占春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解釋酒駕致死平均判刑偏低原因,可能與自首減刑、被告與被害人和解、初犯無前科等因素有關,法官在法定刑範圍內有裁量權。
- 指出若有證據證明酒駕者具殺人犯意,法院實務上曾判處殺人罪(12年或無期徒刑)。
- 回應車輛沒收問題,表示實務上存在正反兩說,未來可能由大法庭統一見解;司法院不反對行政沒入,若立法增訂專科沒收條文,建議應考慮但書規定如不能過苛。
林錦村 法務部司長
- 澄清書面報告中初犯刑責建議誤繕,正確應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不含拘役。
- 說明無照駕駛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已有加重刑期至1/2的規定。
- 協助主席確認附帶決議第4案關於沒收文字的修正,建議增加「並依法加強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照修正動議4-3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無照駕駛部分)不予增訂。
- 通過附帶決議第1案,要求從嚴審核酒駕犯易科罰金及假釋條件,並命戒癮治療。
- 通過附帶決議第2案,要求法務部及相關部會會同司法院研議拘禁以外的有效干預、監督手段,並編足執行預算。
- 通過附帶決議第3案,要求法務部、衛福部、警政署會同司法院研議制定「酒駕案件統籌處理、分類分流機制」及「酒駕轉向處遇之標準化作業程序」,並研議相關法律修法草案。
- 通過附帶決議第4案,要求法務部加強偵查酒駕教唆、幫助犯,並會同交通部、衛福部參酌日本經驗推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且加強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 通過附帶決議第5案,要求刑事責任衡酌應綜合考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機體結構、風險差異、交通環境及行為人社會經濟背景等因素,避免刑責過苛。
- 相關部會需針對附帶決議內容於4個月內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附帶決議5案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3301
- 卷/期/冊
- 111/33/1
- 發布日期
- 2022-02-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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