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聚焦社區支持、強制治療與社會安全網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2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聚焦討論社區支持資源、強制住院與社區治療爭議、警消執法困境、專業人員執業登記及司法精神體系合作等五大題綱。多位立法委員、政府官員與專家學者就資源布建、法官保留原則、經費來源及社會安全網建構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議。會議強調廣泛討論以凝聚共識,期盼修法能保障病人人權並完善社會安全網。
討論事項一
社區支持資源不足原因與多元化協助病人回歸社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討論過去社區支持資源長期不足的原因,並探討如何透過多元化的社區支持資源,有效協助精神病人回歸社區生活。
- 核心議題涵蓋社安網資源分配、身權法與精衛法的銜接、公彩回饋金的長期性以及專業人力與服務模式的改善。
相關爭議
- 資源不足原因與使用率低迷:衛福部指出精神障礙者使用身權法服務比例低,但未深入分析原因;康復之友聯盟則認為政府不願專為精神障礙者釋出資源,且現有服務模式單一,無法滿足多元需求。
- 社安網預算分配:多位專家指出社會安全網預算偏重個案管理(心衛中心、關懷訪視員),但社區支持服務(如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經費僅占約11%,導致社區端資源布建不足。
- 身權法與精衛法銜接:有意見認為精衛法不應將責任推給身權法,應明確自身服務項目;也有人質疑身權法服務使用率低的原因,建議先檢討身權法落實問題。
- 公彩回饋金的長期性:康復之友聯盟關切公彩回饋金補助方案在2025年後的永續性,建議納入法規確保長期資源。
- 專業人力與服務模式:有意見反映社區復健機構兼職人員多、流動率高,服務模式單一,缺乏多元性;也有人建議開放民間團體自提服務方案,並應導入同儕支持與照顧者參與決策。
- 低收入戶資格與信託議題:玉里醫院院長提出精神病友就業後收入可能導致低收入戶資格取消的困境,建議研議信託機制以保障其權益。
- 精神長照缺口:玉里醫院院長指出精神病友年老後若出現生理問題,一般護理之家不願照顧,形成照顧缺口,需發展相關配套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樂見衛福部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但強調中央需多協助地方,確保人力與資源到位,並結合民間力量建立綿密社區安全網。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案量比高達1:190,遠高於合理值,要求中央追蹤各縣市人力增加幅度、分析落後成因並協助解決攬才留才問題。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強調社區支持服務的必要性與資源不足現況,指出約6至7萬名慢性精神病患未納入身權法服務範圍,呼籲修法應涵蓋這部分需求並明定具體服務內容。
- 建議修法應比照長照法精神,細緻明定自立生活支持、短期危機喘息服務、專線電話、衛教知識及支持團體等內容。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草案僅將社區支持服務納入名詞解釋與原則性條文,缺乏具體內容與地方政府法定業務事項,認為是空頭支票,應納入更具體文字。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強調社區資源體系布建、專業者資源到位及病友家人支持體系的重要性,並指出勞政庇護點經營困難,建議強化社區支持服務專章。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說明現行衛政、社政、勞政、教育等權管機關均有規劃推動社區支持服務。
- 指出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社區居住等服務中,精神障礙者使用比例分別為10.5%和9%。
- 提及長照2.0計畫已布建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服務單位,服務失能精神障礙者人數達8,319名。
- 表示衛福部透過公務預算及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民間團體發展社區支持服務資源。
- 說明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將布建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增聘1,421名社區關懷訪視員與心衛社工,建構連續性服務。
- 總結回應時,強調未來基本方向是加強NGO培力,透過心衛社工與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連結,讓社區支持發展走向正向循環。
王作仁 衛福部玉里醫院院長
- 指出精神病患復歸社區時,家屬與雇主常不知如何協助,導致摩擦衝突,配套措施有待改善。
- 提出經濟弱勢病友因就業收入可能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困境,建議研議信託方式解決。
- 強調精神長照的重要性,指出年老精神病患若有生理問題,一般護理之家不願照顧,形成照顧缺口,呼籲發展相關配套措施。
楊添圍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
- 強調精神衛生法修法需確保資源到位且行政協力,不應僅由衛福部獨立完成。
- 指出精神醫療人事成本高,但治療費用自2003年來無增長,呼籲增加精神醫療資源投入。
- 建議社會安全網應有預算、制度及編制,加強教育訓練與合作演練,以系統協力方式處理精神病患事務。
陳素綢 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副理事長
- 認為行政院版草案雖然納入社區支持,但內容不夠完善,服務量能不足。
- 指出許多家屬在病患生病或出院後求助無門,建議加強宣導、設置專線並連結民間康復之友協會資源。
- 強調精神障礙者需要同儕支持,但同儕支持量能不足,呼籲發展更多據點提供諮詢與支持服務。
- 關切公彩回饋金補助方案在2025年後的永續性,建議納入法規確保長期服務。
- 建議政府應發展專屬於精神障礙者的長照服務作法,考量其情緒敏感性,提供陪同式居家照顧服務。
陳冠斌 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
- 指出行政院版第23條關於多元連續性服務內容模糊,且將精障服務責任推給身權法,導致服務量能不足。
- 建議將社區支持服務項目入法,編列足夠費用並逐年布建,突破資格限制,整合衛政、社政、勞政資源。
- 強調社區支持是基礎建設,應由長期穩定公務預算支應,而非社安網計畫。
- 指出精神障礙者就業比例最低,呼籲政府重視此警訊。
黃盛祥 新北市職能治療師職業工會常務理事
- 指出公設保護人制度在強制住院與社區治療中職責不明確,建議未來納入法官保留時,需釐清保護人角色與監護輔助處分的銜接。
- 質疑強制社區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單位服務對象的重疊性與人力負荷問題。
- 建議釐清「依法立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單位範圍,並關注身障資格、長照服務與精神病人服務的銜接問題,避免服務碎片化。
- 呼籲政府思考如何克服在社區建置精神科服務機構的阻力。
張朝翔 社團法人嘉義市心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
- 肯定政院版納入社區支持,但認為服務內容空泛,經費分配懸殊,建議應明確寫清資源來源並布建網絡。
- 建議借鑑澳洲、香港模式,將民間團體納入培力作為主要方向,公私協力搭建社區支持網絡。
- 指出社安網預算主要偏向個案管理,社區支持服務經費相對較少,建議加強社區端資源布建,並明定服務項目與經費來源。
- 呼籲心衛中心不應只做個案管理,而應整合社區資源與民間團體,協助精神病友回歸社區生活。
李昀 臺灣失序者聯盟秘書長
- 強調精神病患是最了解問題所在的人,但聲音常被忽略,反對未經充分討論的精衛法修法。
- 指出精神病患生活細節被忽視,且因社會污名化及體制問題遭受二次痛苦,導致不願住院。
- 質疑現行法規對通訊、會客自由及強制鑑定時間的限制不合理,認為應從病人經驗出發思考解決方案。
- 強調強制住院前應提早預防精神疾病、維護心理健康,並提供危機喘息中心等多元替代方案,以解決警消及醫院困境。
- 呼籲修法應納入同儕精神疾病經驗者與照顧者參與決策,確保資源合理分配。
滕西華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
- 認為污名化是社區支持資源不足的關鍵,呼籲行政官員及社會大眾應改變對精神病患的負面形象。
- 指出健保制度早期偏重住院服務,導致醫療體系缺乏社區服務動機,建議透過支付標準誘導社區支持措施。
- 反映社區復健機構兼職專業人員多、流動率高,服務模式單一,建議獎勵房東租稅減免以利機構設立。
- 強調心理健康是人權,應反歧視、包容並促進社會融合參與,並應提升全民心理健康,而非僅限於疾病治療。
張珏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常務監事
- 建議修法應更清楚定義「促進全民心理健康」的內涵,涵蓋增進自我認識、社群互動、消除不健康環境因素及心理問題處遇。
- 指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不應僅是醫療單位,需具備社區營造與調查能力,並擴大專業人員範圍,納入公共衛生及教育人員。
呂淑貞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
- 肯定行政院版將心理健康促進納入法條,強調心理健康是人權,應反歧視、包容並讓社會融合參與。
- 指出精神醫療應從疾病管理轉向復原模式,再到全民健康管理,強調社區融合與同儕支持的重要性。
- 呼籲整合衛福部心口司與長照司資源,推動精神長照,並重視校園、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及兒童青少年心理預防。
廖福源 入家社區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發言人
- 強調修法應著重於讓社會更適合所有人生存,並處理社會對精神病患的責任與影響,而不只是治療。
- 指出精神障礙者與家人同住比例高,但精神復健資源與健保占比極低,且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比例高。
- 批評社安網預算偏重個案管理,社區服務經費不足,導致個管人員難以有效整合資源。
- 建議修法應將社區支持定義為享有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與選擇,並列舉心理支持、生活重建、居住式服務等多項具體措施。
- 呼籲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社區支持納入各條次,並導入同儕精神疾病經驗者與照顧者參與決策。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強制住院爭議與強制社區治療法官保留原則
核心議題
- 討論如何解決現行精神衛生法中強制住院的爭議,以及行政院版草案將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但強制社區治療仍由審查會決定的合宜性。
- 核心議題包括強制治療的人身自由限制、司法審查的必要性、程序保障及經費來源歸屬。
相關爭議
- 強制社區治療是否應採法官保留:行政院版草案將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但強制社區治療仍由審查會決定。多位立法委員與專家學者(如蔡壁如委員、台灣精神醫學會)主張強制社區治療也應回歸法官保留原則,認為其涉及人身自由限制且審查會缺乏強制力,影響執行成效。
- 法官保留對醫療權益的影響:司法院認為強制社區治療對人身自由干預強度較低,若採法官保留可能增加醫療院所聲請法院審查的勞費,影響病人受照顧的醫療權益。
- 強制治療費用來源:台灣精神醫學會與蔡壁如委員強烈建議強制治療費用應維持由公務預算支付,而非健保,理由是強制治療屬國家強迫行為,且健保支付恐衝擊總額並產生道德風險。
- 司法院對警消協助的看法:司法院認為現行法律已有警消協助規定可循,足夠協助嚴重病人接受治療,降低執行困難,無須法官許可;但王婉諭委員與多位專家認為實務上警消協助非常困難,與司法院論述有落差。
立法委員發言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主張強制社區治療應與強制住院一樣,回歸法官保留原則,因其涉及病患自由限制,交由法院裁定更能保障民眾權益與具強制力。
- 建議透過參審制解決醫學專業疑慮,邀請專科醫師、病人權益團體參與,兼顧專業、公正與權益。
- 強調強制治療費用應維持由公務預算負擔,避免衝擊健保總額,並援引COVID-19強制檢疫治療費用由政府支出的例子。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強制社區治療在實務上公權力搭配困難,醫療團隊常面臨病人不配合等問題,故應由司法單位進行第三方裁定。
- 建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應將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都採用事前的法官審理,並將審查會調整為諮詢小組,未來可形成專業精神衛生法庭。
- 質疑司法院認為現行法律已有警消協助規定足夠的論述,認為其與實務落差大,應透過公聽會釐清實際運作困難。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強制住院採法官保留原則,但認為強制社區治療仍維持現行審查制,與政府希望提升社區治療量能、前端預防理念及人權保障背道而馳。
- 指出強制社區治療案件量少,即使改採法官保留也不會造成司法系統過大負擔,且有助於減少未來強制住院案件量。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已將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強制住院決定權責由審查會改為法院,以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及法官保留原則。
- 指出強制社區治療對人身自由干預強度較低,可透過行政審查及司法救濟保障權益,故仍由審查會決定。
- 總結回應時,表示將參酌大家對強制治療法官保留的意見,並與司法院討論;對經費來源問題則會衡量資源配置。
謝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贊同行政院版草案將強制住院及延長採專家參審的司法審查模式,因其涉及人身自由拘束且兼顧精神醫療專業性。
- 認為強制社區治療部分尚無納入法官保留範圍之必要,建議維持現有機制,並增加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等司法救濟途徑。
- 解釋強制社區治療僅在極短時間限制一般行為自由,與強制住院拘束人身自由強度不同,依大法官解釋無需採法官保留。
- 指出草案已增訂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公益團體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的規定,足以維護權益。
- 強調審查會的行政自我審查功能可兼顧身心障礙者身體健康即時照護必要,且醫療機構決定社區治療能保有彈性,避免增加法院聲請負擔。
- 認為現行法律已有警消協助規定可循,能有效協助嚴重病人接受治療,降低執行困難。
- 指出未來社會安全網2.0將挹注人力及資源,若皆需司法審查恐不符程序經濟與必要性考量。
蔡長哲 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
- 認為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的審酌與決定應回歸法官保留原則,參照國外立法由司法單位做第三方裁定,以衡平病人自主、醫療需求與社會安全。
- 指出行政院版獨漏強制社區治療採法官保留,恐導致提升量能與補足社區精神醫療資源的目標背道而馳。
- 強烈建議精神病人強制治療費用應以公務預算支付,不應由健保支付,因其屬國家強迫行為,且健保支付恐產生逆選擇的道德風險。
滕西華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
- 認為任何剝奪同意權、知情權、自由權的行為都違反CRPD,強制醫療採法官保留原則是為減少損害。
- 主張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都應由法官審查,並建議仿照其他先進國家設立精神衛生法庭。
- 建議採納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事前同意方式,讓精神障礙者在病情穩定時簽署文件,同意在特定發病情況下接受強制治療,以降低對人權的損害。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三
改善第一線警消人員執法困境與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功能
核心議題
- 探討如何透過精神衛生法修法,改善第一線警消人員在處理精神病患案件時的執法困境,以及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應如何有效發揮功能。
- 核心議題包括警消人員的專業辨識能力、跨機關合作機制、教育訓練與資源布建,以及指揮中心的權責與運作模式。
相關爭議
- 警消執法困境與專業能力:多位委員與專家指出警消人員缺乏精神醫學專業,無法判斷個案是否為精神病人或具自傷傷人風險,且擔心送醫後被提告,導致執法困難與高風險。
- 警消協助的法律依據與強制力:蔣萬安委員反映醫護居家訪視時若病人不配合,即使警員陪同也因缺乏法律依據不敢強行進入;司法院則認為現行警職法等已有協助規定可循。
- 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的功能與規劃:有意見(如金林總幹事)對指揮中心的具體功能與運作模式感到疑惑,台灣精神醫學會則建議應讓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參與規劃,並下放資源以達權責相符。
- Crisis Intervention Team (CIT)建置的深度與廣度:葉毓蘭委員指出衛福部規劃的CIT與美國曼菲斯模式相距甚遠,且警政署態度保守,呼籲警政署與消防署認真看待並建置危機處理團隊。
立法委員發言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賦予專科醫師洽請警消協助的權利,且警察人員應全力配合不得拒絕,以保障醫病安全與確保病人接受妥善治療。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警消人員缺乏精神醫學專業,處理精神病患案件風險極高,呼籲修法應改善其執法困境。
- 強調應建置Crisis Intervention Team (CIT)危機處理團隊,從宏觀建立四方網絡夥伴關係,微觀培訓110/119派遣員及負責危機處理員警。
- 批評衛福部規劃的CIT與美國曼菲斯模式相距甚遠,且警政署態度保守,要求警政署與消防署認真看待並建置危機處理團隊。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第49條規定,警消發現疑似精神病患有自傷傷人虞者,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查明並協助護送至適當機構。
- 指出草案第50條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24小時緊急處理機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
- 提及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將成立危機處理團隊,運用教育訓練提升第一線警消人員風險辨識及處理能力。
- 總結回應時,表示將參酌大家對強制治療法官保留的意見,並與司法院討論。
蔡長哲 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
- 建議行政院版草案第49條第2項應修正,若無法查明身分或屬精神病人者,地方主管機關無需派員到場,應由警察機關依警職法處理。
- 建議新設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應讓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參與規劃,並將相關資源下放至各核心醫院,以達到權責相符。
滕西華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
- 認為警消人員戒護就醫的討論不應著重於醫療人員的同意或意見,而是警消人員依警職法本就有權力處理滋擾行為。
- 強調第一線警消人員的教育訓練是關鍵,應確保出勤人員至少有一人受過完整訓練,以保護警消及被戒護者安全。
- 建議政府應將情緒危機處理(Emotional CPR)訓練納入現場專業人員及警消人員的培訓,而非僅以強制手段解決問題。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四
社區機構專業人員執業登記問題
核心議題
- 討論受聘於社區機構或團體的專業人員,若無法進行執業登記,是否阻礙專業工作者進入社區服務的可能性。
- 核心議題包括專業人員執業登記的場所認定、業務範圍界定以及衛福部對社區機構作為執業場所的態度。
相關爭議
- 執業登記場所與業務範圍:有意見認為專業人員在社區機構執行業務時,涉及衛福部是否同意社區機構為執業登記場所,以及該專業人員所執行的是否為其專業業務。
- 專業人員進入社區的阻礙:金林總幹事指出,若不解決執業登記問題,將阻礙專業者進入社區,與社區支持的理念相悖。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說明專業人員執行業務需依各專門職業法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於執業登記處所以外執行業務需經事先報准。
蔡長哲 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
- 指出專業人員是否應在社區機構進行執業登記,涉及衛福部是否同意社區機構為執業登記場所,以及該專業人員在其中執行的是否為其專業業務。
金林 財團法人臺北市心生活協會總幹事
- 強調專業人力的執業登記是重要的,應讓專業進入社區,衛福部應考量與各專業者共同檢視業務範圍,納入社區工作項目。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五
刑事司法體系與精神衛生體系合作完善社會安全網
核心議題
- 討論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刑事司法體系與精神衛生體系將如何合作,以完善社會安全網。
- 核心議題包括監護處分個案的評估分流、社區銜接支持機制,以及刑事訴訟法與精神衛生法的適用關係與費用分擔。
相關爭議
- 監護處分費用來源:台灣精神醫學會建議暫行安置費用理當由法務部編列公務預算支出,不應由健保支付。
- 司法精神醫療體系規劃與機構挑戰:滕西華理事長指出法務部司法精神病院地點未定,導致六大療養院被迫開設司法精神病房,面臨兼顧治療與矯治的挑戰,且觀護人缺乏相關訓練。
- 預算投入比例失衡:廖福源發言人指出重大傷病卡人數與監護處分人數預估差約250倍,但預算投入比例不符比例原則,顯示對社區支持的投入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說明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建立監護處分個案評估及分流處遇機制,依暴力風險程度收治於司法精神病房或高度戒護處所。
- 指出計畫將加強社區銜接及建立社區支持機制,於監護處分期滿前召開轉銜會議,提供更生保護、精神治療、社區治安與關懷、就學及就業服務等。
謝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說明刑事訴訟法已設有被告程序保障,並增設「暫行安置」章節,實現被告醫療、訴訟權益及社會安全防護目的。
- 強調精神衛生法與刑事訴訟法在適用上無優先劣後關係,兩法修正後可完善不同面向且互補的社會安全網,妥適保障精神疾患觸法者權益。
- 指出兩法可透過比例原則,選擇對精神疾患觸法者及公眾損害最少且損益不致顯失均衡的手段。
蔡長哲 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
- 建議檢察官與指定精神科醫師應相互合作,建立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與精神衛生法緊急安置的新的作業流程。
- 主張暫行安置費用應由法務部編列公務預算支出,不應由健保支付。
滕西華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
- 指出法務部司法精神病院規劃地點未定,導致六大療養院被迫開設司法精神病房,面臨在醫療機構內進行矯治的挑戰。
- 強調國家未提供醫療機構進行司法或監護處分應有的訓練與預算,且觀護人缺乏這類病患的監護處分訓練,導致將責任轉嫁給社區精神衛生體系。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4101
- 卷/期/冊
- 111/41/1
- 發布日期
- 2022-04-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