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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採購與軍事法規審查:聚焦海空戰力提升、勳獎與軍旗條例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17

LawTrace 法律歷程:陸海空軍勳賞條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等5項法案。會議深入討論國防特別預算採購的監督機制、廠商資格認證的公正性、軍事勳賞與軍旗條例的修正,以及軍事訓練役期、全民國防手冊和國軍人才留用等議題。多項行政命令與法案獲得審查通過或交付行政機關檢討,部分提案則送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確保「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特別預算之採購作業能符合「公平公開」及「有效監督」原則,並律定中科院採購作業原則與規範,確保武器裝備如期量產。
  • 會議也探討了國防採購弊案的法律嚇阻力、中科院監督機制與人才留用問題,以及全民國防手冊的實用性。

相關爭議

  • 採購辦法適用範圍:委員質疑此辦法僅限特別預算,而非所有中科院採購案,擔憂監督漏洞。
  • 監督機制有效性:委員對中科院內部監督機制提出質疑,指出過去弊案多由外部檢舉才被發現,而非主動查察。
  • 機敏性採購認定:委員關切「機敏性採購」的認定標準,擔憂可能形成行政裁量權過大或開後門。
  • 劣質品與陸製品:委員關注廠商以劣質或大陸製零件混充軍規零件,危害國安,並質疑現行罰則不足以嚇阻。
  • 人才留用:委員批評中科院濫用定期契約勞工,規避年資累積與勞工權益,不利國防工業人才穩定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檢討國防法與陸海空軍刑法中「國防機密」與「國防秘密」定義的法律保留事項,以避免解釋爭議。
  • 提醒採購辦法應明確規範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的條文。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質疑美國對台軍售消息應由國防部發布,而非外交部,並要求國防部向行政院反映。
  • 要求國防部催促美方交付已採購但未到貨的軍品。
  • 建議國防部考慮將幻象2000戰機轉售給印度,以補強軍購成本。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關切空軍飛行員座艙比嚴重不足問題,建議提高招募誘因、延役優秀飛行員並召回退役飛行員。
  • 建議國防部將限制性招標名單、案由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以強化國會監督。
  • 質疑採購辦法中利益迴避條款缺乏罰則,恐無實質意義。
  • 建議國防部儘速釐清「全民皆兵」或「全民防衛部隊」等議題,避免誤導國人。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說明最新軍售案內容,並強調軍售應基於國家實際需求。
  • 質疑台美對不對稱戰力的認知落差,擔憂台灣被迫採購非優先需求的武器。
  • 關切國防預算成長與財政壓力,詢問明年國防預算目標及GDP佔比。
  • 關注共艦繞台對應方式,要求國防部說明如何突破海上封鎖及反潛能力。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該採購辦法僅適用於特別預算,而非所有中科院委託案,要求國防部解釋原因。
  • 指出中科院作為行政法人,其採購案基本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凸顯監督機制的重要性。
  • 質疑中科院在採購案中扮演「球員兼裁判」角色,要求引進第三方獨立驗證機制。
  • 關切中科院近期採購弊案暴露出的監督問題,要求查明廠商檢舉後才發現問題的狀況。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質疑天弓飛彈弊案中廠商以劣質大陸零件混充軍規零件,建議修法加強刑度嚇阻不肖廠商。
  • 關切豐益國際及勳璋科技等多家問題廠商仍多次得標,質疑中科院存在「近親繁殖」與「院商勾結」問題。
  • 要求國防部提供關於監督中科院及發包廠商執行情形的書面報告。
  • 建議新式教召訓練應納入巷弄戰、都市戰及實戰對抗演練,並增加實彈射擊彈藥數量。
  • 呼籲國防部檢討「有錢買導彈,沒錢買子彈」的狀況,重視實戰射擊訓練。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與內政部應針對民防老化問題進行討論,並思考36歲以上自願者參與軍事訓練的可能性。
  • 質疑現行民防團隊的軍事訓練內容與落實程度,要求國防部應更紮實地指導與督導。
  • 建議國防部提供書面說明如何推進無人機與軍用機器人等不對稱作戰裝備的發展。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儘速完成役期延長的內部評估報告,以穩定役男與社會民心。
  • 要求國防部在教召選訓上,應以在地人為主,強化在地守備部隊的實質戰力。
  • 建議國防部與役政署研究替代役男的後備人力運用,提升召訓頻率與實質訓練內容。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與「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規定衝突,要求釐清並避免廠商花高成本參與認證卻無用。
  • 強調國防部應嚴格把關,避免因外力介入導致國防採購出現空窗期或利益糾葛。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批評全民國防手冊中醫療急救資訊過於籠統且不實用,缺乏戰時自保與應變的具體指引。
  • 指出手冊內容多為平時行政資源介紹,未有效整合地方防災公園等戰時醫療防災資訊。
  • 建議全民國防手冊應參考拉脫維亞版本,聚焦72小時內民眾自保的實用資訊。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明確回應是否恢復徵兵或延長役期,並強調應務實評估需求,不應受選舉考量影響。
  • 批評全民國防手冊過於依賴QR Code,忽略戰時通訊中斷的可能性,且內容缺乏實用避難指引。
  • 建議萬安演習應增加實況演習與震撼教育,提升全民防衛警覺。
  • 關切天弓飛彈弊案,要求國防部加強中科院監督與廠商罰則。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應開放36歲以上後備軍人自願參與教召,學習現代化軍事技能,以提升全民國防能力。
  • 指出過去軍事訓練役的武器訓練不足,且舊型槍枝不適合巷戰,強調新式訓練的重要性。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應考量女性自願參與基本軍事訓練的可行性。
  • 要求國防部兩週內提出廢棄油料管線的檢討報告,並具體說明處理大規模廢棄油管的辦法。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應明確定義「民間團體」及「公正第三方」的認定標準,並納入中國因素評鑑,防止中國滲透。
  • 要求國防部盤點台灣現有軍用品與原物料廠商,力求國防工業自主化。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或機敏性之採購」條文的必要性與文義不明,建議釐清。
  • 建議國防部就歸仁航特部有無遷移之可行性進行初步規劃並提出書面說明,以解決地方發展與噪音限建問題。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強調國防相關弊案刑責過輕,建議修法加重刑度,以嚇阻出賣國安的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柏鴻輝 國防部副部長

  • 同意將委員關於國防機密定義的意見納入修法參考。
  • 表示美國軍售消息發布程序有既定流程,外交部掌握資訊正常,但重大軍售仍由國防部發布。
  • 承諾將幻象2000妥善率資料提供給委員辦公室,並強調目前幻象機戰力足以維持。
  • 表示已在考量少子化對飛行員招募的影響,但強調飛行員素質絕不能降低。
  • 承諾對採購弊案中的人謀不臧問題將送司法檢調單位處理,絕不寬貸。
  • 表示役期延長議題正在評估中,但無法給出具體時間表,強調是國家大政策,需跨部會討論。
  • 承認全民國防手冊是第一版本,未來將參考委員意見精進,尤其在電訊中斷下的實用資訊。
  • 承諾將針對廢棄油料管線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張忠誠 中科院院長

  • 說明近期採購弊案是因不肖廠商偽造原廠證明,中科院已主動移送司法偵辦並求償。
  • 澄清中科院採購規格均依最新美軍標準,並非停用版本。
  • 解釋中科院定期契約人員是針對專案執行需求,並已向勞工局報備延長至3至5年,否認規避年資累積。
  • 表示第三方驗證持續進行,部分防爆器材委由工研院,車輛委由車測中心,但飛彈因機密性仍由中科院內部實驗室負責。

鄭文正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主任

  • 解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旨在扶植國內產業,但因法案公布與施行有空窗期,故特別預算採購先律定中科院將經評鑑的國防產業納入供應體系。
  • 說明中科院限制性招標案皆需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國防部會嚴審以防弊。

胡培中 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

  • 解釋中科院作為行政法人,其採購案通常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除非有特定條約協定或補助性質。

房茂宏 國防部常務次長

  • 澄清軍種作為合約甲方負責驗收,中科院是合約乙方,因此沒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白捷隆 國防部全動署署長

  • 說明民防團隊已納入民安演習、防空演習及漢光演習,協助軍事勤務及重要目標防護。

李昊陞 內政部役政署主任秘書

  • 說明替代役不入後備軍人教召,但有勤務召集,納入全民防衛動員人力準備方案,支援後勤、救災及救護。
  • 表示替代役備役勤務召集自2016年開始實施,並將逐年增加召訓人數,今年目標為3,100人。

章元勲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第一梯教召單位為206旅步3營,召訓人員93%為桃園地區在地人,符合保鄉保產原則。
  • 表示未來教召仍會儘量以任務地區為主,不會將人員調至不熟悉區域。

相關後續

本案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報請院會存查,院會討論前無須黨團協商,由主席代表委員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條文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修正旨在明確國防部委託公正第三方進行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的方式,特別增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依據,以符合實務需求並避免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相關爭議

  • 逾越母法授權:委員質疑將公正第三方限制於「民間團體」逾越母法「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3項的授權範圍,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
  • 圖利特定對象:委員擔憂此規定恐圖利特定民間團體,且未明確規範公正第三方的認定標準。
  • 中國滲透風險:委員關切若限定民間團體,可能增加中國滲透刺探軍事機密的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本次修訂要將公正第三方限定為「民間團體」,排除公家單位,擔憂圖利特定對象。
  • 指出當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附帶決議要求明定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認定與組成方式,但本次修法卻未明確。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將公正第三方限於「民間團體」,認為此舉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建議提報院會請原訂頒機關更正。
  • 指出資源司承辦認證業務人員涉嫌收賄,要求會同檢調單位調查,而非僅內部調查。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明確定義「民間團體」並規範「公正第三方」的認定標準,並將中國因素納入評鑑,以防止滲透。
  • 建議擴大認證範圍至原物料生產廠商,力求國防工業自主化。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認為將公正第三方限定為「民間團體」思慮不周,開門過大,建議國防部先撤回修正案重新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董中興 國防部資源司代司長

  • 解釋修正案旨在避免由國防大學理工學院辦理認證可能造成的「球員兼裁判」情況。
  • 表示將考慮委員會意見,研議是否修正「民間團體」的限定,並承諾經安全查核後才會委託公正第三方。

柏鴻輝 國防部副部長

  • 同意委員對修正案的意見,表示將配合修正,並將委員提出的不合宜處修訂。

相關後續

本案經審查完竣,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擬具審查報告,連同通過之決議案,提報院會討論,並通知國防部更正,院會討論前無須黨團協商,由主席代表委員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與「陸海空軍勳章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旨在使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的頒授條件與時俱進,增列承平時期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可獲頒寶鼎勳章,並將雲麾勳章功績範圍擴大至「保衛國家」。
  • 同時,修正條例以完備勳章頒給作業,刪除過時用語,並增訂身故人員勳章代領人範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董中興 國防部資源司代司長

  • 對第5條、第7條修正案建議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 對第11條、第20條修正案表示尊重,認為有助法律規範明確性及完備勳章頒給作業。

沈世偉 法務部司長

  • 建議第11條修正條文「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應改為「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以符合非軍人身分之法律適用關係。

相關後續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陸海空軍勳章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其中第11條依據法務部建議修正為「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討論事項四

審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刪除「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中已廢止或不符現行法規的條文,包括已廢止的「軍人婚姻條例」相關規定,以及「所得稅法」已刪除的軍人免稅規定,以符合現行國防事務運作實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董中興 國防部資源司代司長

  • 對修正案表示尊重,認為符合現行國防事務運作實務。

相關後續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案修正旨在因應國防部組織調整,刪除已裁編的軍事單位旗幟,並調整官職旗名稱,同時增訂概括條款以避免因組織異動頻繁而需密集修法,確保法規與實務相符。

相關爭議

軍事單位旗幟保留爭議:國防部建議將後備旗、憲兵旗及海軍陸戰隊旗等移至施行細則訂定,以維法律安定性,但委員認為應保留在母法中,以維持部隊向心力與凝聚力。

立法委員發言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認為後備旗、憲兵旗及海軍陸戰隊旗應保留在母法中,不應移至施行細則,以維護部隊向心力與凝聚力。
  • 強調軍旗具有歷史沿革與特殊傳承意涵,在國家緊張時期更應受到尊重。

相關人員回應

董中興 國防部資源司代司長

  • 建議第4條母法維持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其餘授權由施行細則訂定,以維法律安定性。
  • 建議第5條新增的第3項應刪除「機關與」文字,因該條款專指官職旗。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第4條依委員意見保留後備旗、憲兵旗及海軍陸戰隊旗於母法中,第5條依國防部建議修正刪除「機關與」文字。
  • 有關討論事項第3案至第5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報請院會審議,院會討論前無須黨團協商,由主席代表委員會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14301
卷/期/冊
111/43/1
發布日期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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