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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聯席審查:聚焦行政法人化、治理與產業發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17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8案,旨在將國家太空中心行政法人化,以提升太空科技研發能力、促進產業發展。會議核心討論法案名稱、業務範圍、董監事組成、利益迴避、資安防弊、人才培育、發射場域選址及預算規模等關鍵議題。委員們提出多項修正建議,科技部對部分建議表示同意,最終多數條文照行政院版本或修正後通過,部分爭議條文則保留送黨團協商。此外,會議也併案審查並同意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共4案。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將國家太空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之設置條例草案,旨在提升臺灣太空科技研發、執行國家太空政策、促進太空活動與產業發展。
  • 討論重點涵蓋行政法人名稱、業務範圍、董監事組成與權責、利益迴避、資安防護、人才培育、發射場域選址及預算規劃等,以確保其治理效能與國家安全。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蘇巧慧委員建議將「國家太空中心」改名為「國家太空發展院」,以更明確彰顯其涵蓋科學研究、技術發展、載具製造及產業協助的多元意涵。
  • 董監事組成比例:院版建議政府代表不得逾1/2,多位委員(如林宜瑾、蘇巧慧、林奕華、范雲、賴品妤、民眾黨團)建議應降至1/3,以擴大民間參與,提升行政法人獨立性;科技部則擔憂初期難尋足夠且合適的民間人選。
  • 利益迴避與採購弊端:多位委員(葉毓蘭、陳玉珍、曾銘宗、林思銘)擔憂行政法人化後,可能重演中科院的採購弊案、近親繁殖及旋轉門條款漏洞,質疑現行條文對員工利益迴避的規範不足。
  • 資安與人員管制:葉毓蘭、黃國書、范雲委員關切中國北斗衛星系統對臺灣資安威脅、軍事設備遭監控風險、中港澳人士任用規範及機敏資料外流風險,要求太空中心應具備更嚴謹的國安與資安防制機制。
  • 發射場域選址:多位委員(陳秀寳、林奕華、王婉諭、劉建國)關切大型發射場域的選址進度、時程、環評及與當地居民(特別是原住民)的溝通問題,要求前期應做好規劃與政策配套。
  • 採購法適用爭議:曾銘宗委員要求太空中心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防弊,而鄭運鵬委員則認為行政法人應有彈性,過度受採購法限制可能反而造成弊端。
  • 預算規模與自籌比例:萬美玲委員質疑太空中心預算成長幅度與目標的落差,陳玉珍委員則關切行政法人化後自籌比例的目標設定,認為政府應加強扶植產業以提高自籌能力。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議將「國家太空中心」改稱為「國家太空發展院」,以彰顯其不僅是科研單位,更包含科學研究、技術發展、載具製造及協助產業發展的意涵。
  • 建議明確規定業務範圍應包含國家發射載具、人造衛星之開發、製造、發射等,以及對民間太空產業之協助事項。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依《太空發展法》規定,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太空發展業務,提升太空政策與計畫實踐能力。
  • 期許國家太空中心設置後,能使國家太空科技計畫更加成熟發展,成為臺灣的另一座護國神山。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指出太空產業為臺灣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在低軌衛星通訊領域具競爭力,應加速行政法人化以整合資源。
  • 建議太空中心董事會政府機關代表比例應降低至1/3,以確保組織彈性,強化與民間產業連結。
  • 要求科技部加速低軌衛星發展速度,並邀集跨部會與國際團隊交流,確保戰時通訊韌性。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詢中國北斗衛星系統對臺灣太空權及資安構成威脅,擔憂手機資安風險及國軍設備遭滲透監控。
  • 要求太空中心行政法人化後,必須記取中科院弊案教訓,事先做好更細緻的防弊規範,而非僅適用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 關切中科院曾解除機密人員境管名單導致國安漏洞,要求太空中心對掌握關鍵技術人員赴陸應有強力管制規範。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關切太空中心行政法人化後的全民參與機制,建議可參考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諮詢會議。
  • 質疑政府代表董事比例若不超過1/2,政府是否仍能有效主導太空產業發展。
  • 擔憂太空中心重蹈中科院採購弊案,要求在設置條例中明確納入利益迴避條款,而非僅靠自律或規章。
  • 詢問太空中心行政法人化後財源自籌比例目標,並建議政府初期應帶頭扶植產業發展。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太空中心改制行政法人,認為可提升位階與推動產業能力,但強調配套措施必須到位。
  • 要求明確訂定官員及職員的利益迴避規定、人員進用公開透明機制,以及離職員工的旋轉門條款,避免中科院弊端重演。
  • 建議科技部應訂定行政法人管理規則,定期查核太空中心運作,避免因部長業務繁忙而疏於監督。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期許太空中心發展低軌衛星系統並跨部會合作,增進臺灣通訊科研實力。
  • 關心太空中心未來是否確定留在新竹,以及新大樓地點、航太系統工程研究所的規劃進度。
  • 強調大型發射場域選址應與衛星發展時程同步,並務必與當地民眾充分溝通,確保雙贏局面。
  • 建議《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三條第四款「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應將文字調整為「進行太空事務相關法制研究」,避免過度限縮。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醒太空中心應警惕中科院採購弊端,建議行政法人採購應有彈性,該限制性招標就限制,不應過度受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及低價標的限制。
  • 建議太空中心主任的初任年齡限制(不得逾65歲,任滿前70歲者應更換)應直接寫入設置條例中。
  • 建議太空中心未來監督機關應明確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而非科技部。
  • 主張董事會政府機關代表比例應至少占1/2,以確保政府主導性,待產業發展成熟後再考慮調整。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級大型發射場域的選址進度,期許能在2024-2025年完成場域建設,並於2026年實現國內自主發射。
  • 建議董監事遴選資格應明定各類(政府代表、學者專家、民間人士)董事至少應有2人,確保完整性。
  • 建議主任資格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之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
  • 主張行政法人因業務必要取得的國有土地若不再使用,應歸還國產,以捍衛國有財產權益。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詢太空中心改制行政法人的目標與預期完成時程,以及未來監督機關將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關切太空中心人員編制將從280人擴增至600人,要求評估實質效益與目標管理,避免外界質疑員額浮濫。
  • 建議太空中心在新竹的建築規劃應具公共藝術化,成為兼具觀光旅遊的地標,帶動民眾對太空的想像與願景。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三期太空科技長程發展計畫251億元預算分配,並建議人才培育應擴展至成功大學。
  • 質疑太空科技學程學生完成修讀後,太空中心應提供更多誘因吸引學子投入太空產業。
  • 建議太空中心董事會政府機關代表比例應降低至1/3,以提升行政法人自主性,強化與民間產業連結。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詢科技部改制國科會遲遲未掛牌的原因,並對部長表示不爭取職位表示肯定。
  • 關切太空中心法人化後預算期許(雙倍或三倍)與實際規劃的落差,強調有需要就應大力爭取並善用。
  • 要求太空中心加速推動臺灣首顆低軌通訊衛星的發射進度,並超前部署所需數量,以確保戰時通訊韌性。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關切臺灣產業在SpaceX星鏈計畫中扮演的角色,特別是地面接收設備零組件的供應鏈優勢。
  • 建議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應明確納入產業發展相關機制,例如協助國內太空產業之發展、投資、市場拓展等。
  • 要求科技部說明行政法人化後,如何透過人力編制與經費(預計增長一倍半以上)達成發射衛星的目標,並展現臺灣太空產業的遠景。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法人董監事無給職可能導致其僅具智庫顧問功能,難以有效執行多項業務。
  • 關切臺灣發射場域規劃不走載人任務,擔憂未來若改變目標恐難調整,並指出火箭技術與飛彈技術的相似性可能引發國際疑慮。
  • 指出臺灣在太空法制人才培育方面嚴重不足,要求科技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肯定太空中心法人化是臺灣太空發展的里程碑,強調人才培育及太空教育普及化的重要性。
  • 要求太空中心預算應編列一定比例用於太空科學普及化課程與活動,並確保資源均分,弭平城鄉差距。
  • 建議科技部詳細檢視現行科普執行方式與成效,確保普及化能真正扎根,而非僅為高教端結合高中課程之用。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要求太空中心資通安全等級應維持A級,並比照國安標準規範涉及機敏業務人員的任用,確保資訊安全。
  • 建議研議中港澳人士任用規範,避免未來因法制漏洞引發爭議,並確保關鍵研發資料的安全性。
  • 詢問低軌衛星零組件自主化比例(預計明年底達70%)及第一顆通訊衛星發射時程(2025年),並期許加速臺灣自主火箭發射進度(2026年)。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太空中心升格,強調太空是新興國力與經濟新藍海,臺灣具備元組件、地面設備、火箭及衛星研發優勢。
  • 建議政府應積極爭取臺灣在AI、AA或IAF等太空國際合作組織的參與。
  • 呼籲大幅增加太空中心預算,以韓國為指標拉近差距,並建議董監事政府代表比例降至1/3,以強化民間參與。
  • 建議業務範圍應納入「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並應每4年檢討並擬定太空政策白皮書,同時結合太空藝術發展人文思維。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七款應在「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後,加上「與推動民間參與太空發展」。
  • 建議董事會政府代表比例應為1/3,但考量初期民間人才難尋,同意可先維持現狀,並設定10年後再調整的附帶決議。
  • 強調太空中心應審慎規劃資訊系統,做好異地備援與互援,避免資安事件重演,並要求科技部提供書面報告說明資安整體規劃。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以中科院三大弊端(現職員工利益衝突、人才遴選公信力不足、欠缺旋轉門機制)為鑑,提醒太空中心應堵住制度漏洞。
  • 質疑現行《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14條對董監事、主任以外員工的利益迴避規範不足,要求應另訂採購作業實施規章納入。
  • 關切第19條對董監事親屬擔任總務、會計及人事以外職務的限制不明確,可能導致近親繁殖漏洞。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臺灣目前及未來發展的衛星是否多為低軌,且無中高軌規劃,以及第三期太空計畫的發射量能。
  • 質疑太空中心取得公權力後,在政策制定與扶植產業之間的百分比分配,以及軍事國防與商業應用的比重。
  • 建議董事會政府成員比例不應在一開始就寫死,應保有彈性,以促進產業發展為目標。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福爾摩沙衛星是否為低軌,並擔憂科技部、交通部與通傳會在太空通訊頻率釋出及產業整合上可能出現漏洞。
  • 關切未來國際通訊衛星公司(如Starlink、OneWeb)在臺灣落地可能造成的資安與國安問題,特別是中資、港資或俄資的滲透風險。
  • 擔憂太空中心法人化後,政府對其管理可能鞭長莫及,要求部長加強監督。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各黨委員普遍支持太空產業發展及太空中心升格,但強調配套措施的重要性,不應以中科院個案概括所有行政法人問題。
  • 關心太空學苑及太空系統工程學系等人才培育計畫的規劃與執行進度,強調學界與產業界介接的重要性。
  • 要求科技部在協商前,應就相關子法與內部規章(如旋轉門、利益迴避、採購公正性)提出草案,以釋除委員疑慮,確保立法順利。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發射場域選址時,過去因未充分溝通及落實原基法諮商同意權而產生的爭議。
  • 要求太空中心未來在選址與前置規劃時,應有明確的SOP或作業流程,公開說明選址評估基準、環境影響及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影響,確保前期溝通到位。
  • 建議太空中心應更加著力於太空科學普及化,補足國人對太空科技的認知不足,並思考如何與科技部科普活動配合與劃分主導權。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關切太空中心未來10年衛星發射量能將從10顆增至20顆,並詢問臺灣目前有多少顆衛星仍在運作。
  • 強調低軌衛星在俄烏戰爭中展現的重要性,要求科技部應扮演更積極角色,透過政府力量快速發展臺灣的低軌衛星系統。
  • 要求科技部說明如何確保戰時通訊品質,並引進民間力量共同建置相關設施。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擔憂太空中心改制行政法人後,可能重蹈中科院「近親繁殖」弊端,要求科技部應嚴格監督,確保公平性。
  • 肯定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計畫投入251億元,並建議計畫應滾動修正,導入產業連結,讓臺灣技術更先進。
  • 強調烏俄戰爭凸顯低軌衛星在戰時通訊韌性的重要性,要求太空中心加速籌備、選址大型火箭發射基地,預計2024-2025年完成。

相關人員回應

吳政忠 科技部部長

  • 說明太空發展法已於2022年1月20日施行,為太空發展奠定法制基礎,成立專責法人有其必要性。
  • 指出國家太空中心轉型行政法人後,將可延續既有經驗、擴散研發能力,落實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
  • 回應中國北斗衛星系統威脅,表示臺灣禁止手機連接北斗衛星,並將與國際衛星系統合作,確保資安。
  • 承諾太空中心行政法人化後,將加強監管,訂定相關防弊規章,避免中科院弊端重演。
  • 說明第三期太空計畫規劃發射10顆衛星,並因應低軌通訊衛星趨勢,研製B5G衛星,目標10年內擴大至20顆。
  • 表示大型發射場域選址因地理限制(東部、東南部靠近赤道)正評估數個潛力地點,並將充分考量當地居民及原住民文化。
  • 同意將太空中心資安等級提升至A級,並將研議中港澳人士任用規範。
  • 同意將「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業務範圍擴增為「與推動民間參與太空發展」,並將加強科普教育,弭平城鄉差距。
  • 回應董監事組成爭議,表示初期尋找具代表性民間人士有難度,但尊重立院決議,並同意10年後可考慮將政府代表比例調整為1/3。
  • 承諾會積極爭取預算,但強調預算成長需視衛星種類與國際情勢,短期內難達到韓國的7倍規模。
  • 指出臺灣在低軌通訊衛星地面接收設備零組件具優勢,未來將從賣零組件轉向賣系統,提升產業價值。
  • 表示確保戰時通訊韌性不只靠科技部,需跨部會協調,並將與通傳會及國際廠商洽談Starlink等落地機制。
  • 說明科技部將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預計與數位發展部同期於6、7月成立,未來太空中心將隸屬於新的國科會。

吳宗信 國實院太空中心主任

  • 說明臺灣已具備完備的衛星整測廠房、專業實驗室及衛星操控研發能力,擁有自主衛星及商用高解析度遙測影像輸出技術。
  • 回應大型發射場域選址已進行一定程度評估,確定留在新竹,但新大樓地點未定,大型發射場域地點在東部與東南部,預計2024-2025年完成選址與建設。
  • 說明人才培育方面,教育部將協助大學成立太空系統工程研究所(碩博士班,規劃4所),太空學苑已於2021年10月成立,目標培訓產業即戰力。
  • 表示臺灣在火箭機體製造上已具備碳纖維纏繞技術,有公司在全球領先且產品已飛上太空,技術上沒有問題。
  • 指出目前臺灣已發射15顆衛星,其中7顆仍在運作(福衛五號1顆、福衛七號6顆)。
  • 說明臺灣低軌通訊衛星零組件自主率預計明年底可達70%,第一顆通訊衛星預計2025年發射。
  • 回應太空中心內部組織將因應新任務調整,加強科研技術移轉及應用,人力編制預計從260餘人擴增至500-600人。
  • 表示太空中心每年遭駭客攻擊逾2億次,但實體資料都在內部且有備份,資安防護嚴密。

陳國樑 科技部前瞻及應用科技司司長

  • 說明太空中心行政法人化後,將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規範現職及離職員工的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並遵守《利衝法》及《採購法》相關規定。
  • 澄清太空中心採購將遵守政府採購法,除了第四條規定外,其他科研採購將遵照科研採購辦法。
  • 說明《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子法已規範選址作業流程、與原民及在地民眾協商程序。

羅育華 財政部國產署專門委員

  • 說明行政院版《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27條關於「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的規定,已涵蓋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林奕華委員的增訂文字僅為更明確,實質效果一致。

陳杰宗 地政司專門委員

  • 同意國產署意見,行政法人名下登記的財產(所有權人登記為行政法人)即屬公有財產,林奕華委員的增訂文字僅為明確化,實質效果不變。

相關後續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8案,經提案說明、報告及詢答後,進行逐條討論,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部分爭議條文(如第六條董監事組成比例、第七條監事組成比例、第八條董監事任期)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二條修正為「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通過。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三條業務範圍修正為:「培育太空科技人才、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與推動民間參與太空發展」,並將「受託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中的「受託」二字刪除,同時在「推動太空產業發展」前加上「協助」二字,修正後通過。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五條採納民眾黨團提案,修正為「涉及國家機密保護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通過。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十八條採納林奕華委員版本,增訂「主任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之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並通過。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採納林奕華委員版本,增訂「或價購之公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為公有財產,修正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人黃世杰委員補充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等4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提案,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廢止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說明。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等4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提案,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廢止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14401
卷/期/冊
111/44/1
發布日期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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