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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解散後任務承接公聽會:轉型正義未來走向與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討論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任務的承接與法案修正。會議聚焦於行政不法的界定、新設賠償基金會的必要性、以及未來立法院對轉型正義業務的監督。各方就轉型正義的長期性、機構設置的疊床架屋疑慮、行政機關認定不法的適當性等議題進行了廣泛討論,並提出多項建議,供行政部門研議。

討論事項一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推動轉型正義與未來承接任務移轉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促轉會解散後,其轉型正義任務如何移轉至各部會並邁向常設化,以及相關法案修正草案中行政不法的界定、賠償基金會的設置方式、行政機關推定不法的權限,和立法院未來如何監督轉型正義業務的推動。
  • 會議亦探討轉型正義的長期性與社會和解的實踐,以及政府廣設人權相關單位的權責釐清問題。

相關爭議

  • 轉型正義的長期性與「速戰速決」:部分學者及委員質疑轉型正義是否「永無止盡」或應「速戰速決」,但多數學者專家強調轉型正義是漫長過程,不應設限,並以德國、南非等國經驗為例,認為其目標尚未完全達成,不能輕言結束。
  • 行政不法的界定與範圍:多位委員及學者對「行政不法」的定義感到模糊,質疑其適用範圍(如是否包含「該做卻沒做」的行為),以及在法制上如何明確規範,避免適用上的困難與爭議。
  • 新設賠償基金會與二二八基金會的整合:對於行政院規劃新設「人民權益受損賠償基金會」,有意見認為應擴充現有的「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職能,避免「疊床架屋」並善用其經驗;但行政部門及部分團體則認為新舊基金會業務性質、對象範圍及專業人才需求不同,新設基金會較具效率。
  • 行政機關推定不法是否「球員兼裁判」:有委員及學者質疑促轉條例修法賦予行政機關認定不法的權限,可能牴觸行政與司法權分立原則,或造成「球員兼裁判」的疑慮;促轉會及法務部回應此為國會立法授權撤銷模式,並非行政機關直接推翻判決,且設有救濟管道。
  • 立法院對未來轉型正義業務的監督:部分委員擔憂行政院成立的「人權與轉型正義處」作為幕僚單位,可能導致立法院難以有效監督轉型正義業務進度,要求明確會報頻率與報告機制。
  • 賠償金額與競合條款:有委員建議提高賠償金額,並對差額請求權及補償競合排除條款的適用提出質疑,認為應避免重複賠償或違背法理。
  • 威權象徵處理與權責分工:有委員質疑威權象徵的處理權責劃分不清,例如中正紀念堂由文化部主管但威權象徵處理由內政部接手,可能造成部會間對立與法律見解衝突,影響業務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不法」界定模糊,促轉會報告的解釋仍不清楚,將影響事後執行。
  • 要求促轉會公布所有調查報告及資料,不能選擇性公布,以確保轉型正義的公開透明。
  • 主張大幅提高受死刑執行、遭擊斃、凌虐致死或失蹤者的賠償金至 1,200 萬元以上,並提高侵害人身自由賠償基數。
  • 建議財產被剝奪的賠償應依通貨膨脹比率計算,不應打折,且需客觀認定真正的受害人。
  • 質疑新設財團法人是否應具備調查權,認為此立法例需審慎考量其合適性。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促轉會解散後,承接單位能否扛起未完成工作,並強調轉型正義是民進黨執政核心價值,需政府部門自發推動。
  • 要求未來未公開資料應更透明、開放,讓真相與史料呈現,尤其要突出受害者正義。
  • 提及威權時期政治犯冤獄個案,如謝瑞仁案,認為賠償金額應更符合家屬期待。
  • 建議行政院長主持的轉型正義會報應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向社會各界公開報告,並要求承接單位完全負責。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駁斥「世界各國對轉型正義採速戰速決型」的說法,指出許多國家轉型正義工作由常設機關承擔且措施橫跨數十年。
  • 強調轉型正義作為國家政策目的具有正當性,不能因社會成本高而停止追求,應不斷反省。
  • 認為轉型正義的討論不應限縮於促轉會任務移轉,而是應涵蓋五院,各部門都應努力推動。
  • 指出權利回復條例透過溯及既往的賠償補償,能宣示國家維護財產權的決心,並非破壞法的安定性。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為何不讓二二八基金會接手權利回復條例的任務,反而另設基金會,擔憂是為安置促轉會舊有員額或酬庸。
  • 指出內政部等 6 個機關接手促轉業務,但內政部報告未提及威權象徵處理,質疑其準備不足。
  • 認為威權象徵及不義遺址應全由文化部接手,而非將威權遺址交由內政部處理,因內政部主管的相關注意事項已廢止。
  • 關切國防部與內政部未來可能在威權遺址認定上產生法律見解對立,因內政部僅為執行機關無法解釋法條。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對「永無止盡的轉型正義」提綱感到感慨,強調許多受難者家屬仍期盼平反,不應停滯不前。
  • 呼籲部分政黨不應杯葛轉型正義法案,應儘快共同推動任務交接與促轉深化,避免制度銜接漏洞。
  • 指出促轉會過去無法與各部會有效溝通,未來業務分散可能導致機關專業度與敏感度不足。
  • 擔憂檔案開放任務交由三級機關檔案局,其職權行使可能受阻礙;法務部平反司法不公案件也可能引起疑慮。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轉型正義任務的常設化,認為其目的是因轉型正義尚未成功,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永無止境。
  • 強調除了賠償受害者與平復名譽,應加強資訊揭露與教育,讓大眾接觸歷史真相。
  • 贊同成立關注人權與轉型正義的常設機關,期待其能關注各類侵害人權議題,如原住民族、性別平等及環境健康侵害。
  • 呼籲應正視常設機關的權責任務是否能達成目標,並受到充分監督。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促轉會及黨產會的績效受限,訴訟多數敗訴,且曾發生爭議,給社會觀感不佳。
  • 擔憂促轉業務分散至各部會後,轉型正義恐非其優先工作,且難以有效認定不法,形成「球員兼裁判」問題。
  • 引用波蘭前總統華勒沙觀點,強調轉型正義應優先解決現在問題、預防未來發生,最後才是追究責任,質疑促轉會的順序問題。
  • 認為行政院下設人權處可能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疊床架屋,呼籲政府應先妥善規劃並對國人明確交代。
  • 強調轉型正義至關重要,不應因工作未做好而損及國人信賴,應思考民間團體或基金會承接的可能性。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轉型正義的態度,認為促轉會結束後,將任務分散至各部會並設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恐有「換湯不換藥」之嫌。
  • 擔憂各部會對於承接促轉業務準備不足,缺乏專責機構、人員編制及預算,影響任務銜接。
  • 主張應儘速以最簡便方式返還財產、回復名譽並賠償權利損害,讓年邁受難者在有生之年獲得賠償,並考慮沿用二二八基金會經驗。
  • 質疑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未設補償競合排除條款,恐違背法理,不符立法慣例,應將已獲補償金額排除再賠償。
  • 質疑最高賠償額度提高至 1,200 萬元並創設差額請求權,是否可比照適用於其他賠償法案件,認為法制設計有疑義。

相關人員回應

廖繼斌 發言人

  • 建議立法院應盤點國家仍需做的轉型正義工作,並思考行政院所屬機構是否能接手,或需另設臨時性機關。
  • 歸納促轉會草案欲處理的三大類事項:民國 34 年至 81 年國家不法(行政、司法),匪諜叛亂案件沒收財產歸還,以及對二二八、白恐基金會已處理案件再加發賠償。
  • 指出二二八基金會已核准 2,324 件並賠償 72.6 億元,白恐基金會核准 7,965 件並核發 196 億元,若依草案可能需再賠償一倍。
  • 強調行政院二二八基金會是行政院下準二級機關,有 27 年辦案經驗,曾接管白恐基金會業務,具備承接促轉業務的能量與專業。
  • 認為二二八基金會擴編後可承接相關業務,且不會排擠原有對二二八族群的服務,並強調其在受害群體後代繼承系統認定上的權威性。
  • 建議在新的法律中賦予二二八基金會暫時性、臨時性的任務,任務結束後回復原態,而非改名或新設基金會。

張若彤 先生

  • 以福隆火車站後山紀念碑為例,指出二二八事件中外省軍人的正義被忽視,歷史真相不完整。
  • 批評本次修法擴大國家不法範圍至行政不法,但仍未包含「該做卻沒做」的部分,導致部分人的正義持續被無視。
  • 質疑二二八賠償條例中「排除條款」的不公平性,認為當年的救濟金不應成為拒絕賠償的理由,且與白恐案件處理方式不一致。
  • 指出現行修法對「違反歷史真相」缺乏救濟管道,以楊逵案為例,說明二二八基金會認定錯誤缺乏糾正機制,擔憂新基金會亦無相關規定。

蔡寬裕 榮譽會長

  • 代表政治受難者與家屬團體提出 3 點意見:促轉業務不能中斷,需有專責機構與對口單位。
  • 對於新設賠償基金會或由二二八基金會承接,表示尊重行政院決定,但強調賠償業務複雜,需專業人才,若二二八基金會承接也需修法擴編。
  • 期盼本會期能通過法案,讓年邁受難者在有生之年獲得賠償,並希望賠償條例審查與基金會組織法同步進行。
  • 強調社會和解需先有真相、加害者認錯道歉,再談和解,引用南非經驗,主張「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

施逸翔 秘書長

  • 強調轉型正義工程的關鍵不在於是否速戰速決,而在於加害體系責任追究、真相還原、受害者有效救濟與賠償等核心任務是否完成。
  • 引用德國處理納粹與東德人權侵害案例,指出各國並未採速戰速決,轉型正義是持續進行的工作。
  • 引用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意見,指出若無真相還原與賠償,將導致永無止盡的爭議與衝突,不可能達成和解。
  • 支持將行政不法納入處理範圍,因威權時期大規模人權侵害是國家系統性暴行,包括人身自由拘束、強迫勞動及法外處決等。
  • 認為促轉會依法撤銷刑事有罪判決並非「球員兼裁判」,修法草案第六條之一第二項亦循相同立法意旨。
  • 主張新設基金會有其必要,因二二八基金會依法律僅能處理二二八事件,無法處理白色恐怖時期多樣態案件,範圍與脈絡不同。
  • 認為行政院會報與人權與轉型正義處的設計,透過院長及各部會接受立法院監督,應不致有無法追蹤業務進度的問題,但需進一步設計會報頻率、外部參與及資訊公開透明等機制。
  • 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與行政院人權處層級與位階不同,職責相輔相成,沒有「疊床架屋」問題。

蔡喻安 秘書

  • 強調轉型正義工程旨在面對錯誤,形塑民主文化,促進族群理解,營造共同生活社會,其總結報告與論述推廣不應隨著促轉會結束而停止。
  • 指出為形塑民主文化,需清楚梳理威權體制之惡及其對人民的侵害,以防威權重返。
  • 建議國家應整體性規劃對話與教育,盤點工具與資源,讓不具爭議的事務性工作進入具備該領域資源且有整體視野的部會,使轉型正義成為各部會政策的視野與精神。
  • 呼籲促轉條例修正案應明定所有公務人員須定期接受轉型正義培訓,並明定轉型正義會報召開頻率與內容公開,行政院長應在每會期施政報告中納入轉型正義業務報告。
  • 認為平復司法不法由法務部擔任主管機關不適切,因涉及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原則,且識別與處置加害者亦不宜由法務部擔任,恐成政治工具。

賴澤涵 榮譽教授

  • 指出社會關注促轉會業務結束後應如何處理,是另設基金會或交由二二八基金會承擔。
  • 肯定二二八基金會已建立公正口碑,運作透明且具公信力,是健全的基金會,但其性質已轉向教育文化,法務人員已解散,若承擔新業務問題不少。
  • 認為若大幅修改二二八基金會法源可能改變其宗旨,且修法耗時,受難家屬反應也需考量。
  • 考量賠償時間急迫且業務複雜,認為另起爐灶新設基金會可能較為快速順暢,且政府可兼任董事長有利爭取經費。
  • 建議政府權衡優劣,以新設基金會模式運作,或比照二二八基金會模式,可能更簡單有效率,並能顧及政治受難人需求。

李福鐘 副教授

  • 強調臺灣轉型正義工作才剛起步,距離「永無止盡」的批評尚遠,肯定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
  • 質疑促轉條例第十一條之二草案修訂內容未將國防軍事主管機關納入業務承接單位,認為國防部與轉型正義工作密切相關。
  • 指出蔣中正前總統的歷史評價已趨清晰,其造成白色恐怖、人權迫害、外交政策失敗等過錯,並批評中正紀念堂及軍中銅像遲遲未處理。
  • 認為蔣介石個人犯下難以饒恕過錯,其歷史地位與記憶問題應促使轉型正義工作繼續推進。

張明偉 行政副院長

  • 肯定轉型正義的重要性,但認為應探討何事需轉型、何事需和解,並指出若議題具時效性則應要求在一定時效內完成。
  • 就賠償加碼機制,認為立法上基於公平正義考量給予額外請求權合理,但需注意請求者身分認定,避免受難者身分世襲化。
  • 建議參考各國轉型經驗,臺灣應走出自己的道路,而非僅比附援引德國模式,因德國模式本質上處理的是已消滅國家的轉型正義問題。
  • 質疑條例草案中「行政不法」的內涵模糊,特別是「民主憲政秩序」概念在動員戡亂時期等過去時空背景下難以定義。
  • 認為「行政機關推定不法」若有司法救濟管道則無「球員兼裁判」問題,但行政機關推翻法院確定判決具法制疑慮。
  • 質疑財團法人是否適合擁有調查權,因可能涉及強制處分權限、個資法衝突等問題,需法制調整。
  • 指出現行促轉條例僅限於威權統治時期,忽略原住民族權益、日治時期財產不當處理等其他有待轉型正義的議題,名實不符。

黃帝穎 理事長

  • 引用德國經驗,強調轉型正義是「馬拉松而非短跑衝刺」,德國作為轉型正義模範仍認為有漫長的路要走,不應速戰速決。
  • 以德國韓寧案為例,說明德國在追究加害者罪責上突破時效,且被告韓寧道歉顯示轉型正義在教育文化上的具體實踐。
  • 引用美國將納粹老兵引渡德國受審的案例,指出美國在實踐轉型正義上也突破時效,顯示對獨裁暴政的深惡痛絕。
  • 強調臺灣轉型正義是所有機關的憲法義務,行政院成立人轉處符合此義務,且「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概念早在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中即已引用。
  • 建議初學者應先看「行政不法」的具體事例(如促轉會報告第 5 頁),而非僅看抽象定義。
  • 認為人轉處雖為幕僚單位,但行政院長主持會報,立法委員仍可監督追蹤,不會產生斷裂問題。

尤伯祥 主持律師

  • 強調轉型正義工程從來不是速戰速決,臺灣威權統治長達半世紀,民主轉型後又延宕 30 年才啟動,故需更長時間推動。
  • 認為促轉會解散後業務移轉至各部會是依促轉條例立法規劃,目的在於藉由各部門動能帶動社會參與,並使轉型正義價值滲透政府部門。
  • 指出轉型正義目標是國家與自己真正的和解,需追求真相、給予被害者救濟撫慰、對加害者究責,部分工作需長期追尋。
  • 認為轉型正義帶來的爭議是必然且健康的現象,能帶來對話,走向民主健康之路。
  • 強調促轉條例原有「平復司法不法」不足,應納入「行政不法」,因威權統治透過體制內外加害手段,行政機器作用不可或缺。
  • 建議修正草案第六條之一關於行政不法定義,移除「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主觀要件,擴大侵害客體至「身體權」與「財產權」,並簡化「確認不法」文字。
  • 認為行政機關認定不法,只要有司法救濟管道,則「球員兼裁判」問題不大,且條例已明確行政救濟程序。

葉慶元 律師

  • 同意轉型正義工作需持續進行,但爭點在於由誰、以何方式進行,建議利用現有二二八基金會並擴充職能,避免「疊床架屋」及特別法肥大化。
  • 指出轉型正義工作自李登輝總統時期即已進行,非促轉會成立後才開始,歷經多任總統都有成果。
  • 質疑促轉會是否超出黨派,或淪為執政黨鬥爭工具,建議若促轉會要存續,應對委員黨派色彩、參與政黨活動及離職後從政有明確規範。
  • 批評促轉會行使公權力時,未出具書面行政處分即要求帶走檔案,質疑其程序正義,並以政大檔案事件為例,認為其作法不符比例原則。
  • 指出德國模式適用於兩德統一後已消滅的東德,而臺灣與南非模式相似,應強調和解與寬恕,而非追殺與抹黑。
  • 擔憂若為消滅國民黨或促進轉型正義而忽視人權,將重蹈威權時期侵害人權的覆轍,沒有達到「never again」的目標。

張鈞綸 律師

  • 認為促轉條例草案第六條之一對行政不法的概括性規範,為求法律安定性與明確性,應採例示方式界定範圍,再以抽象文句概括其餘。
  • 質疑促轉條例修法賦予行政機關推定不法,是否「球員兼裁判」不成熟,認為即使設有行政救濟程序,仍應考慮促轉會功能特殊性,採取合議制並注意委員代表性。
  • 建議新設基金會的董事遴聘應參考公共電視法模式,由立法院推舉審查委員會,經多數同意後送行政院長聘任,以確保社會參與及代表性。
  • 主張應將二二八基金會擴大升格改制來辦理權利回復與賠償,避免新設基金會導致經驗傳承中斷、事權不統一及混淆。
  • 另提出可修正現行國家賠償法、刑事補償法等,賦予特殊請求權期間,以達到補償或賠償效果,質疑不斷立特別法的必要性。
  • 建議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關於被沒收財產返還,應採取「以地易地」或其他閒置國有地代替原物返還,因現行條件難以達成原物返還。
  • 認為促轉會業務承接機關不該是行政院轄下部會,而應是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避免政治力過度介入。
  • 引用「轉型期法律」觀點,指出轉型期正義是不完整且受限的妥協,其潛力在於重建社會能力,並以美國內戰後憲法增修條文為例,說明轉型正義的長期演變。

廖義銘 教授

  • 認為促轉機關若要常設化,必須符合「超越黨派」與「權責相符」兩大基本條件。
  • 在超越黨派方面,應在人事進用上排除明顯政黨化的公職人員,並設政黨化作為的排除與處罰機制,同時明訂作為的救濟規範。
  • 在權責相符方面,促轉機關須擁有受法律規範的司法調查權,受到其他有權機關約束制衡,且其人員或機關本身的違法行為須受適當處罰與救濟。
  • 指出世界各國威權時期行政不法有 3 項內涵:行政部門依法律或命令直接處罰民眾、立法權配合行政權賦予行政人員處罰人民卻無清楚規範及救濟、行政人員裁量空間甚大且司法權未有效制衡。
  • 擔憂促轉條例第十六條賦予促轉機關認定「無正當理由」並連續處罰的權力,可能使未來常設化促轉機關成為「新威權體制之下行政不法的典範」。

葉虹靈 代理主任委員

  • 強調轉型正義需持續進行,各國依情境有不同路徑,促轉會是前階段規劃工作,總結報告將提出長期與階段性工作設計。
  • 說明促轉條例修法重點在於法制和組織設計,透過行政院長召集的會報統合協調,人權處考管,各部會執行,克服部會間法律見解不一問題。
  • 澄清國家人權委員會與行政體系常設部會職責不同,前者監督政府人權業務,後者執行,兩者相輔相成,非疊床架屋或權責混淆。
  • 指出行政不法類型是整理過去二二八、白恐條例及促轉會申請案歸納,旨在彌補促轉條例立法不足,肯認國家不法,不會模糊難界定。
  • 強調促轉會及法務部認定國家不法是參考德國立法例,採國會立法撤銷,非直接撤銷判決或行政不法,不會有「球員兼裁判」問題,且設有司法救濟管道。
  • 澄清政大檔案事件全程依法行政,經政大同意入校,僅封存未攜回檔案,因國民黨有隱匿檔案之嫌,且政大檔案開放程度不足,應歸全民所有。
  • 認為新設基金會的對象和範圍更廣、性質更複雜,包括清查財產等,非二二八基金會過去業務範圍,新設基金會更能符合立法政策並有效率執行。
  • 對於主席詢問新設基金會十年後若有新案是否延長、業務是否轉回二二八基金會,回應會全力在六年內完成,並表示承接部分會看主管機關綜合規劃考量。

張斗輝 次長

  • 法務部尊重行政院政策規劃,將依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內容辦理相關轉型正義任務。
  • 依促轉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一條之二規定,法務部將辦理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
  • 承諾將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並在行政院統合督導下,接續落實部分轉型正義工作。
  • 回應關於「球員兼裁判」和司法救濟問題,表示本部經研究認為沒有「球員兼裁判」問題,司法救濟部分也會詳細規劃。

彭幸鳴 廳長

  • 說明促轉條例修正草案第六之一條立法說明中,行政不法行為需符合 3 要件: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於威權統治時期透過行政權作用、與人民損害或財產權剝奪有因果關係、為鞏固威權統治目的或違反民主自由憲政秩序。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說明「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可參考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保障人民權利及權力分立等標準。
  • 指出行政不法態樣主要指無司法判決或判決執行完畢後,仍對人民有相關作為,並期望立法過程能對行政不法有更明確定義,以利未來解釋適用。

呂清源 司長

  • 澄清成立新基金會與內政部意願無關,因無論由二二八基金會或新基金會執行,皆屬內政部業務範疇。
  • 說明決定成立新回復權利基金會是經政府內部評估,考量二二八基金會人才結構已轉型為歷史文化,且需修法、永續性質不同,以及新基金會對加快賠償時效有助益。
  • 指出白色恐怖基金會遺留業務僅剩行政訴願、訴訟及回復權利證書發放,未包含賠償案件,由二二八基金會委託辦理。
  • 承認未來回復權利基金會於 10 年後解散清算,仍有長尾效應的可能性,但政府將盡力在 10 年內完成。

吳林輝 司長

  • 報告教育部在十二年國教基本課綱中已納入人權教育,透過課程闡述人權理念、保障與國家侵害人權事實,以瞭解歷史真相、記取教訓。
  • 說明教育部透過老師培訓、研發教案、辦理書展影展等活動,引導學生關注轉型正義議題,並將促轉會素材置於專區供學校參考。
  • 對於政大相關歷史檔案的程序適當性問題,回應後續部裡會進一步溝通協調,促成檔案提供使用,並承諾會就此問題提交書面報告。

楊振隆 執行長

  • 說明二二八基金會已在 17 年前轉型,主要業務轉向文化教育和歷史傳承,賠償業務已非常少。
  • 表示若要再接手新的賠償業務,將是一個很大的困難,但因基金會是行政院院設,沒有任何反對立場。
  • 對於主席詢問未來新的權利回復基金會是否需仰賴二二八基金會認定受害者與繼承關係,表示會全力配合,並會提供已認定的檔案資料。

柳照遠 副執行長

  • 澄清未來權利回復基金會不需要重複認定受難事實,但親屬繼承關係因時間久遠需重新調卷調查。
  • 表示二二八基金會會配合提供當初認定的檔卷資料,讓權利回復基金會認定。
  • 指出當初促轉會在規劃法案時,對於受難事實的認定就是以二二八基金會的認定為準。

何佩珊 副秘書長

  • 肯定公聽會提供的建設性意見,並向政治受難者前輩致敬。
  • 說明白色恐怖基金會於 2015 年結束,後續衍生行政不法、有罪判決賠償及不動產賠償等問題,促成 2016 年促轉條例及現行法案的設計。
  • 強調應加快速度讓受難者及其後代得到正義與賠償,認為執行方式非零和問題,可開放討論。
  • 提醒轉型正義業務已持續 30 年,並非從零開始,過去已有三部法律及兩個基金會的運作成果,為何當時分兩塊處理是歷史現實。
  • 指出二二八基金會與白色恐怖基金會處理議題範圍與人數不同,後者困難度更高,因此二二八基金會未必能完全銜接所有業務,但其經驗仍寶貴,會審慎處理。
  • 說明行政院設會報、人權與轉型正義處並分散各部會處理,是採國會立法撤銷模式,需立法院朝野共識,法務部依此授權認定行政不法。
  • 認為由法務部承接業務,立法院對其行政不法認定的監督可更貫徹,因其需隨時向立法院報告。
  • 承認過去幾年轉型正義實踐有不足之處,目前設計是朝向更負責、承擔的方式處理,並表示委員對會報頻率、報告次數的建議可接受或討論,懇請委員支持轉型正義工程。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法務部針對行政不法界定、認定資格及司法救濟程序等問題提供書面說明。
  • 主席要求內政部針對新設基金會與二二八基金會業務承接的考量點,提供書面說明。
  • 主席要求教育部針對國民黨史料存放政大,促轉會要求交出資料的程序適當性問題,提交書面報告。
  • 會議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參考。
  • 本次公聽會未達成共識或結論,但將所有問題提出,供制度設計參考,並預期未來修法時行政單位會有回應,個別委員也會提出修正動議,以進一步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114401
卷/期/冊
111/44/1
發布日期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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